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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安县(市、区)”如何运作的思考/傅孙满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7 22:49:36  浏览:82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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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安县(市、区)”如何运作的思考

傅孙满


县(市、区)是平安建设的主体,如何通过解决机制、制度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通过抓基层、打基础,完善责任机制,促进各项措施落实;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平安县(市、区)”建设活动,积“小安”为“大安”,营造平安大环境,是当前平安建设活动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平安县(市、区)”建设的总体布局
“平安县(市、区)”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工作大局,着眼于“三大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坚持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政法综治部门的职能作用,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继续围绕群众对社会治安满意率提高、刑事发案下降的目标,建立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通过抓试点,抓热点,抓难点,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扎实推进,保证质量和进度。通过抓街道带社区,抓乡镇带村居,抓系统带单位,抓三线(铁路、公路、沿海)带一片,实现城乡互动,整体推进,努力营造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安定稳定的治安环境、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
二、“平安县(市、区)”建设的具体思考
“天下顺治在民富,天下和静在民乐”。平安,历来是中国老百姓最基本最执着的追求。在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今天,平安仍然是人们所向往的。从根本上讲,任何一种社会活动的成功进行,都在于它体现了人民的意愿,体现了文明进步的方向。建设平安县(市、区)要紧紧围绕“平安”二字谋思路,围绕“为民”二字抓落实。
(一)要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强化隐蔽战线斗争。强化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的观念,加快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情报信息网络,提高预警的灵敏性、准确性和应急处置能力,牢牢掌握维护稳定的主动权。
(二)要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树立科学的发展现、正确的政绩观、牢固的群众观、持久的稳定观,切实处理好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群众可承受程度的关系。出台政策措施和改革举措时,要先行调研论证,听取各方意见,实行民主科学决策,做好宣传动员和思想政治工作,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要认真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热点问题,把社会保障的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积极为困难企业、弱势群体排忧解难,扶危济困。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调委会(调解中心)和企事业、流动人口、区域性、行业各类调委会组织网络建设,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督查的办理制度,形成党政挂帅、部门联动、各方参与的大调解格局。坚持抓源头、抓苗头,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教育等手段,理顺群众情绪,解决合理要求,切实增强排查调处的针对性、实效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矛盾问题的发生,做到小纠纷不出村(居)、大纠纷不出乡镇(街道)、重大疑难纠纷不出县(市、区)。
(三)要加大“严打”整治力度,切实解决突出治安问题。建立健全治安形势分析评估、工作决策部署和政法部门分工配合制约机制,把“严打”方针贯彻到侦查破案、批捕起诉、定罪量刑、监管改造等各个工作环节,确保“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在决策部署上,重点强化以中心城区和镇区为单位的统筹决策和组织实施,根据各个时期治安特点,及时调整策略,灵活多样地打击犯罪,增强斗争的针对性。在方式方法上,从过多依靠人海战术逐步转向依靠现代化科技手段为主,提高打击和控制犯罪的实效性。在保障机制上,设立大要案办案专项资金,为侦查破案提供保障。在打击重点上,要紧紧扭住严重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两抢”、“两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重点,提高攻坚克难能力,始终保持对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对“六合彩”、虚假信息诈骗等区域性治安问题,要因地制宜开展专项打击治理,努力做到不蔓延、不反复、不回潮;对治安问题突出的地区、单位和部位,开展重点整治,努力达到“整治一地、稳定一方”的效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确保经济安全。重点打击走私、诈骗、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偷税骗税、侵犯知识产权、洗钱、职务侵占等犯罪,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犯罪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加强对经济犯罪多发易发领域安全防范工作的对策研究,建立健全经济安全预警、防范和管理措施。依法调节各类经济关系,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推进法律服务机构的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努力为经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四)要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力实施治安防范产业化工程,积极推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治安管理和防范新举措。中心城区及镇区要建立健全以民警为主要力量,群防群治为辅助力量,路面和社区防范为基础,巡逻防范为基本形式,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治安防控网络。农村要建立健全以行政村为单位,乡镇所在地为重点,乡镇综治办、基层政法单位为骨干,治保会、调解会、护村队为主要力量的治安防范责任制,形成与农村三级报警服务系统相结合的治安防控网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综治组织协调、公安监管、法人负责的安全防范责任机制,构筑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力量到位,与周边区域联防联动的治安防控网络。沿海一线要建立健全以边防海警为主的军警民联勤联防和海上“110”社会联动的工作机制,构筑海上治安防控网络。铁路和公路沿线要进一步落实路地联防工作措施,构筑保一方平安与保一线平安结合的治安防控网络。区域边际部位要以县(市、区)境出入口、交通要道和案件多发地段为重点,由公安机关分类设置治安卡口,安装监控设施,构建严密的边际卡口堵控治安防控网络。要突出重点人群,抓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失足青少年教育工作,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特别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要突出重点场所、行业,加强对出租房、公共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的管理,防止形成治安热点。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加强应急机动力量的整合,针对可能引发社会动荡、危害公共安全的地震、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金融挤兑、抢购粮食商品等风潮,以及非典、禽流感等疫情,制订完善工作处置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做到组织机构健全,岗位责任落实,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五)要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理。要把依法决策、依法治理、依法办事的要求贯穿于平安建设的全过程。作出的决策部署要符合法律的原则精神,采取的工作措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要求。要深化“四五”普法教育和依法治市进程,扎实推进“法律下乡”、“送法进社区”、“送法进校园”等活动,不断增强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促进各级政府及部门严格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权力不被滥用。执法机关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确保公民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努力营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民主法治环境。
(六)要坚持重心下移,夯实“平安”基础。乡镇(街道)、村(居)是平安建设的基层单位和关键载体,必须树立大局意识,找准位置,增强工作的主动性。要加强乡镇(街道)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基层政法综治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平安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继续推进社区“11211”(即每个社区建有综治工作小组,设立警务室,健全治保、调解会,成立治安巡逻队,建立暂住人口管理站)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社区“党员综治责任岗”和“综治联系户”制度,不断提高社区治安防范水平。农村要参照社区做法,重点加强以治保会、调解会和治安巡逻护村队为主的群防群治组织建设,广泛开展“治安中心户”、“治安信息员”等多种形式的联勤联防活动。要把社会治安管理同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生活结合起来,增强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基层工作的整体水平,确保建设平安在基层有人管、能抓好。实行上级领导机关与基层单位对口挂钩联系制度,做到人力、物力、财力、精力向基层倾斜。深入开展建设“平安乡镇、街道”、“平安村(居)、平安单位”等活动,营造平安大环境。各部门要切实抓好本系统“平安单位”建设,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三、“平安县(市、区)”建设的保障机制
(一)要落实领导工作责任。要把建设“平安县(市、区)”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各级各部门党政一把手是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责任,亲自抓、直接抓,分管领导重点抓、具体抓。要建立健全由党委政府总揽、综治委、政法委组织实施、各方参与、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平安建设办公室,与政法委、综治办合署办公,主要负责情况掌握、工作协调、检查指导和考核奖惩等具体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上下联动”的责任网络和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各级领导要亲自抓督查工作,适时派出督查组,对各地、各部门在平安建设中的组织领导、措施落实、工作绩效等方面开展检查,了解掌握情况,及时查漏纠偏。对在建平安设中成效突出的地方、单位及其领导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落后的要实行黄牌警告,重点帮扶,督促整改;对因思想不重视、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到位、工作不落实,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治安案件和恶性刑事案件、重大灾害事故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要努力完善保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建平安设的人财物保障。针对政法综治部门人员不足状况,及时增配人员,精简机关,充实基层。要把平安建设的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专项解决,并随着地方财政增长相应加大防控体系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强警建设的经费投入。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采取财政拨一点、受益单位和个人适当出一点的办法,解决好群防群治所需经费。县、乡各级要建立“综治协会”,积极推行治安服务专业化、市场化,确保平安建设顺利开展。
(三)要营造浓厚宣传氛围。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提供强大的舆论支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平安建设的重大意义、目标要求、方法步骤和主要任务;宣传平安建设的有效做法、经验典型,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树立人民群众是平安建设主体的意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平安建设的积极性,真正把党委、政府的决策变为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大力挖掘和整合社会人力资源,通过行政、法律、经济、教育等手段,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平安建设的各项工作,提高人民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对受到不法侵害的见义勇为者及时提供医疗保障和经济抚恤,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声势大、气势足、气氛浓的平安建设的氛围。
(四)要大力加强队伍建设。要把干部队伍建设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稳定意识,使广大干部成为平安建设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重点抓好执法队伍建设,坚持执法为民,转变执法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坚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解决不公、不廉、不文明的问题,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坚强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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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逃贪官那个行业多,揭短更要寻因

   杨涛

“最大的外逃贪官就出在你们银行界。”在6日上午经济界委员的小组讨论时,一位来自建设领域的委员打断了银监会副主席史纪良的话。“你们建设领域也不少啊!”史纪良委员回应了一句。“最多的还是交通部门,几乎每修完一条高速公路就有一位交通厅长下马。”另一位委员补充道。他顺手指着同在一个小组的原国家电网公司总经理赵希正说:“还有你们电力行业。”(《中国青年报》2月7日)
 说话实话,要说出那个行业外逃的贪官最多,卷走的资金最多,还真是件难办的事情。银行业中,今年春节前,就发生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河松街支行行长高山携数亿元巨款外逃事件;建设行业,去年4月20日中午,58岁的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携同女儿、女婿、外孙女等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出境,她带走了约两亿元人民币;而在交通行业,从1997年至今,河南、四川、广东、贵州、江苏、安徽等省的14个交通厅长、副厅长因为经济问题受到查处,有的省交通厅长更是前仆后继,前后三任均倒在任上。因此,在银行业、建设业、交通业、电力业等等行业随时都可能举出外逃的大贪,讲出令人咂舌的卷走资金。
但是,尽管在目前没有作出准确统计数据的情况下,我们难以说这些行业中那个外逃贪官最多,但有一个比较明显的规律就是,这些行业都是掌握资源比较多,而且都普遍存在要么监管制度有漏洞要么对已有的制度执行不力的问题。所以,我们从这些行业屡屡暴露出大案可以得出这么一个结论:那个行业掌握资源多,并且掌握资源的人对资源的使用没有受到有力的监督与制约,那个行业出现的外逃贪官就会比较多。
因此,委员们互相揭短,的确很有必要,一是提醒各自的行业要关注自身行业的腐败现象,二来是要提高公众对于这些行业可能会出现的腐败予以关注和警惕。这些都表明了委员们的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都在提高,比起以往相互赞扬和吹捧来说,这更需要勇气和胆识。
然而,光有揭短还远远不够,委员们要善于揭短更要能帮助寻因,共同来会症,以达到减少这些行业外逃贪官的数量。因为,尽管说这些外逃贪官多的行业有一些共性,比如都是掌握资源多、监管不力,但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个性,银行业、建设业、交通业、电力业都有自身的体制的原因,这些原因各不相同,需要有识之士共同来找出原因。有道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有些事情也许局外人能一针见血指出问题所在。
当然,要让揭短提、寻因真正有效,还离不开被批评、被挑刺的行业领导能虚怀若谷,能虚心接受意见,真诚地把自己的问题摆出来让大家评判。银监会副主席史纪良针对一些委员的揭短说:“我们银行部门贪官外逃,正是加强了监管的结果。一些行业贪官更多,只是缺乏监管,还没有暴露出来。”这话也许没有错,但我们更希望,无论那个行业的委员都应少为自己辩护,多请其他委员来挑刺并听取他们的一些改革的建议与意见,这样效果也许会更好,因为大家毕竟都是为同一个目的而来,那就是希望我们国家更加繁荣昌盛。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北京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1988年12月23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2月31日京常字〔1988〕36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有偿获得生活消费品(以下简称商品)、商业性服务(以下简称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本条例所称的经营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工商、物价、标准计量、商品检验、卫生等行政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各级司法机关,有关社会团体,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切实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五条 消费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选购商品和选择服务;
  (二)了解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质量、计量、性能等真实情况;
  (三)法定的质量、计量、价格、安全、卫生等保障;
  (四)索要售货或者收费凭证;
  (五)因商品或者服务未达到规定的或者约定的质量标准,要求修理、更换、退货或者退款,财产、人身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损失;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经营者的责任




 第六条 经营者生产、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必须符合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不得生产、销售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的食品;
  (二)必须遵守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得销售明令淘汰、过期失效的商品;
  (三)必须货真价实,不得生产、销售以假充真、以劣充优的商品;
  (四)必须遵守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码标价,按质论价,不得非法提价和多收费用;
  (五)必须使用标准的计量器具,不得短尺少秤;
  (六)必须依法使用商标,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七)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必须按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执行,提供服务的质量必须达到规定的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要求;
  (八)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的广告必须真实,不得作虚假广告或者其它欺骗性的宣传;
  (九)必须公平买卖,不得强行出售、搭售商品;
  (十)销售按规定需要试机检验的家用电器和其他商品,必须试机检验。


 第七条 主办展销会和向经营者出租柜台(场地)用于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参加展销的单位和承租经营者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以定金、邮购的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按照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保质、保量、按期履行。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教育,提高服务质量,并制定、公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建立处理消费纠纷的责任制,解决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
第四章 社会监督




 第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支持消费者协会、群众物价监督等组织开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种形式的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消费者协会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消费的社会团体。主要职责是:
  (一)传播商品和服务的信息,宣传指导合理消费,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
  (二)会同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安全、卫生等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对涉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查询,并督促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查处;
  (四)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查、调解,或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五)对经营者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如实进行批评和揭露,必要时可以公布经营者的名称及损害事实;
  (六)支持消费者对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工会和街道办事处组织的职工和群众物价监督组织,在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有权进行监督。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广大群众均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本市各新闻单位,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舆论监督,支持消费者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要求,如实批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各级工商、物价、标准计量、商品检验、卫生等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消费者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参加展销的单位和承租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无法向参加展销的单位和承租经营者索赔时,主办展销会和出租柜台(场地)的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先由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赔偿。属于生产者、仓储者、运输者责任的,由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向责任方索赔。


 第十八条 由于消费者自身的责任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纠纷的处理




 第十九条 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从消费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向有关部门要求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有约定期限的除外。


 第二十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消费者也可以要求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对消费者依法提出的要求和投诉以及消费者协会提出的查询,有关部门和经营者应当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复杂的,自接到要求、投诉和查询之日起,一般须在30日内做出处理答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1989年2月1日起实施。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害;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个,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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