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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速”需要司法保障/林号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3:17:31  浏览:85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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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速”需要司法保障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林号兵

近期,全国铁路正面临第六次大面积提速,提速将使列车在我国主要城市间的运行时间大为缩短,部分干线列车时速可达200公里,届时火车将成为人们更加方便、快捷的交通工具。
在火车高速运行带给人们方便、快捷的同时,由于火车提速所带来的一系列相关法律问题也成为摆在铁路部门,尤其是铁路司法部门面前的一个新的课题。近年来,在铁路线上发生的各类严重威胁铁路运输安全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其中尤以拆盗铁路设备设施、掀盗铁路运输物资、抢越铁路道口引发的交通事故、聚众拦阻火车运行等案件尤为突出。这些案件的发生,不但严重威胁铁路运输安全,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且也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随着全国铁路第六次大提速,这些案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更加突出显现,这类犯罪也将成为司法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
一、盗窃铁路运输物资、破坏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严重的危害了火车的运行安全,极有可能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长期以来一直是司法部门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
我国拥有比较完备的铁路交通系统,几乎覆盖了全国的每一个角落,铁路在有力的支持了国家建设的同时,也存在许多维护和管理上的缺陷,延绵漫长的铁道线使犯罪分子有很多可乘之机。这些犯罪分子以生活在铁路沿线的农民居多,他们抱着“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着铁路吃铁路”的心态,将盗窃铁路设备和运输物资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铁路沿线农民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有的因为贪图享乐,好逸恶劳,平时有工不做,有活不干,就以盗窃铁路为生,犯罪所得到的钱也都被吃喝玩乐挥霍殆尽。四平地区的乔德玉特大盗窃团伙仅2002年4月~2003年4月一年左右的时间里,就在四平站运转场疯狂作案数十起,盗得物资价值人民币数十万元,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至案发时,所有盗窃的物资都已经被乔德玉等人卖掉,所得赃款也被其挥霍一空。(二)有的人是因为赌博欠债,无力偿还,遂将目光转移到铁路上,把盗窃铁路作为“弄钱”的一条捷径。家住康平县的王波本是县畜牧站的兽医,只因为迷恋赌球欠了很多钱,进而不惜挺而走险于2004年1月间在长春铁路分局金宝车站将待运的玉米盗走两万余斤,总价值人民币9 783元。销赃所得大部分用于偿还赌债。(三)受不良风气的影响,看到有的人靠盗窃铁路发了财,也跟着效仿。家住四平的陈立民、史玉珍夫妇是村里公认的老实人,只因家庭比较困难,在看到村里其他人都盗窃铁路发了财,遂也加入其中,最后落得夫妻双双陷入牢笼,家中留下年迈的老人和幼小的孩子无人照料。除了铁路沿线的农民盗窃铁路物资较多以外,极少数铁路的临时工甚至正式职工也利用自己工作的便利实施犯罪活动。不光是铁路运输物资,钢轨、枕木、钢板、通讯缆线、信号箱等这些主要铁路设施也是犯罪分子较易作案的目标。这些设施分布于漫长的铁道线上,不易看护管理,犯罪分子作案极易得手。但是他们在犯罪时根本不曾想到,由于钢轨、通讯缆线这些设施遭到破坏,极有可能使火车发生倾覆、出轨的事故,造成重大的人员财产损失。考虑到盗窃、破坏铁路设施会给铁路运输带来安全隐患,有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的可能,其危害要远远大于盗窃罪,所以法律上对盗窃铁路设施的行为是按照破坏交通设施罪而不是按照盗窃罪进行定罪处罚的,这也正是刑法将“破坏交通设施罪”列入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的用意所在。随着铁路的提速,盗窃、破坏铁路设施的犯罪将给铁路运行安全造成更大的危害。对于此类犯罪司法部门在今后要更加不遗余力的予以打击。
二、行人、车辆抢越铁路道口引发的交通事故将可能增多
目前,随着城市和道路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中心区越来越扩大,道路越来越宽。现在的很多道口,过去都在城市边缘的偏僻之处,而现在这些地方已经非常繁华,人口密度很大,行人和机动车通过的数量也迅速增加。随之而来,由于行人和车辆抢越道口与火车相撞造成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也在逐年增多。据统计,2003年,全国共发生因抢越道口与火车相撞的交通事故800多起,死伤660多人,出现这么多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事故,究其原因都是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漠所造成的。火车提速后,即使在城区内火车的时速也将达到100公里以上,如果还保有“看见火车我再跑也来得及”的想法,迟早必将酿成惨重事故。所以广大的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按照规定,到安全地点通过铁路,千万不能为图一时方便,用自己的生命去冒险。如果为了一时的方便引发了交通事故,不但可能造成生命、财产的损失,而且还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同时,铁路部门也需要与当地政府共同协商,在人口稠密地区因地制宜地想办法,尽量给行人、车辆通过铁道线创造安全、方便的途径,从根本上解决“抢越道口”的问题。
三、一些群众聚众拦截火车的行为可能造成铁路运行混乱,“提速”后,对其中的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司法部门要严厉打击。
近年来,全国铁路发生了多起聚众拦停火车的事件。一些群众为了使自己的问题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经常会采取了拦截火车这种极端手段,而且他们错误的认为拦车的人多,“法不责众”不会追究自己的责任。由于他们的行为给铁路运输生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而且已经触犯了法律,所以对于其中的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司法部门也是要予以严厉打击的。铁路提速以后,火车运行实行全国联网,各地的火车运行时间十分精确,如果因为拦截火车导致火车停开,必然会使多条线路甚至全国的铁路运行发生混乱,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是不可估量的,对于这样的行为,司法部门也需要从重处罚,从严打击。
火车提速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也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目前在法律上还不能完全予以解决,但是我们相信,在司法部门和铁路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必将会给旅客创造一个更加优越的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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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28号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6月25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吴爱英

  2013年8月7日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决定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取得内地律师执业证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可以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可以代理涉港澳民事案件,代理涉港澳民事案件的范围由司法部以公告方式作出规定。

  取得内地律师执业证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涉港澳民事案件的代理活动应当依据有关具体规定办理。”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或者内地律师事务所设在香港的分所实习的香港、澳门居民,应当按照内地实习管理的有关规定参加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实务训练以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及代理有关涉港澳民事案件的训练为主,并遵守有关实习的规定和纪律。

  接受香港、澳门居民实习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或其分所,应当指派擅长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及代理涉港澳民事案件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每名指导律师只能指导一名香港或者澳门的实习人员。”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采取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咨询、代书等方式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也可以采取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方式代理涉港澳民事案件,享有相应的律师权利,履行相应的律师义务。”

  四、本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1号发布,司法部令第99号、第105号和第117号修正)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财政部关于确保财政教育经费投入和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确保财政教育经费投入和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了认真贯彻《教育法》中有关教育投入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教育经费预算和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法》的要求,在安排预算时,努力增加教育经费,确保教育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预算执行中的超收部分,除按照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批准《关于199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199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的要求外,要确保用于教育等重点支出项目,以体现预算安排的原则。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对教育费附加征管的组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教育费附加应收尽收。财政部门要将教育费附加入库情况定期通报教育主管部门。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决制止挪用、挤占和用教育费附加抵顶教育经费拨款的现象,做到专款专用;要积极协助教育部门研究落实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方案,根据工作进度定期、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以确保教育部门在年末停止划拨资
金之前,将已入库的教育费附加及时拨付给学校使用。当年未用完的教育项目资金,要继续用于教育项目。



199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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