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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研究范式”的疑问/欧锦雄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13:17:34  浏览:93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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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研究范式”的疑问

欧锦雄


  张明楷教授是中国著名的刑法学者,是令人敬重的、取得卓越学术成就的刑法学家。然而,他漠视中国学者学术成果,唯钟爱德日刑法学者论著,并据此形成自身理论体系。这一独特的“张明楷研究范式”是否科学呢?这实在令人疑惑。
  2009年12月14日,正义网法律博客在首页推荐了博友“向渊而行”的文章“张明楷教授给我洗脑”(网址:http://xhw99.fyfz.cn/blog/xhw99/index.aspx?blogid=557026。2009年12月15日登陆)。该文提到,2009年12月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广西南宁举办了全国检察理论人才培训班,在培训期间,张明楷教授作了题为“德日刑法中犯罪构成三阶层论”的学术报告。在学术报告中张明楷教授坦言,“他从不看中国教授的文章,因为德日刑法大家的文章和专著都看不完。”闻悉此言,我感到惊奇,也感到担忧。我惊奇中国竟真有这样独特而偏颇的刑法学者,我担忧具有偏颇刑法知识倾向的刑法学者会引领中国刑法学界走向非理性的异端。
  原来,我并不相信该博友所言为真,虽然向其求证时,其言之凿凿。为了进一步求证该言的真实性,我将我书柜里存放的张明楷教授所著的著作拿来浏览,这些著作是:《法益初论》、《刑法格言的展开》、《刑法学》、《刑法的基本立场》、《刑法分则解释原理》、《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此外,我从中国知识网下载了张明楷教授近两年发表的刑法论文浏览。从张明楷教授论著的注释和参考文献看,张教授所引用的论著绝大部分为外国刑法学者或台湾地区刑法学者的论著,由此可见,博友“向渊而行”所言应基本属实。
  张明楷教授是我国刑法学界公认的、非常有成就的刑法学者,他在全国有无数的拥趸者。正因为如此,中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均非常关注张教授的刑法学术观点。张教授有较多机会参与中国刑法立法的讨论活动,许多司法机关在办案中或者培训活动中也希望得到张教授的学术意见,近几年来,中国统一司法考试机关也多次邀请张教授参与考试大纲的制定和出试题的活动。此外,近年来张教授也担任了一检察机关的要职。从这些情况看,张明楷教授已成为了我国的公众人物。张教授的学术观点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中国刑法立法、刑事司法、法律人才培养以及刑法学研究方向,因此,张教授的学术观点的对与错将对中国刑事法治产生重要影响。张教授学术研究的方法和好恶将会影响到其学术观点的对错,从张教授学术论著来看,其研究范式是具有缺陷的,其不少学术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为此,笔者对“张明楷研究范式”提出学术批评。
  张明楷教授精通日语、德语,在日本进修日本刑法学多年,对德日刑法学有着深入的研究。也许,由于他对德日刑法学情有独钟以及不屑阅读中国刑法学者的论著,因此,他的刑法学论著充满了德日刑法学的法言法语及判例,甚至司法考试试题也引用了德日刑法学的法言法语。由于其独好德日刑法学,因此,其刑法思维、研究方式和刑法理论体系具有浓重的德日刑法理论滋味。由于其忽视中国刑法学者的理论研究成果,因此,其一些观点偏离了中国的现实乃至中国现有刑法规定,从而形成了独特的“张明楷研究范式”。
  中国刑法学者的研究成果并非垃圾一堆。德日刑法学者并不一定都比中国学者聪明。其实,即使是法学研究生,也同样能写出高质量的论文,其成果同样值得一读。200多年前,意大利著名学者贝卡利亚在大学里仅学习了4年法律专业知识,几年后即完成了举世闻名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当时,贝卡利亚年仅26岁。这一著作仅6万多字,但是,这本小书奠定了现代刑法的基本理念,贝卡利亚据此被称为“现代刑法的鼻祖”。一个26岁的青年所完成的一本小册子足以让无数耄耋刑法学人汗颜。当前,虽然中国刑法学界也存在浮躁的气氛,但是,许多中国刑法学者的研究成果有着诸多的真知灼见。中国刑法学者根植于中国的现实土壤,呼吸着时代法治的空气,因此,许多中国刑法学者的研究成果非常符合中国刑事法治实际,对中国刑事法治建设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自1979年刑法典颁布以来,中国刑法学三十年的研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因此,忽视中国刑法学者研究成果而仅对德日刑法学情有独钟的“张明楷研究范式”是有缺陷的。法学研究应吸收古今中外法学理论的精华,应尽可能穷尽相关问题的种种观点。若偏颇地钟爱德日刑法学者论著,有意忽视中国刑法学者论著,其研究成果的可信性将大打折扣。其实,张明楷教授的“犯罪论体系”观点、“结果无价值”观点、“未遂犯”观点、“刑法解释客观说”观点、“盗窃罪构成要件”观点以及“讼欺诈以诈骗罪定罪”的观点等均大有商榷的余地。“张明楷研究范式”的局限导致了张教授学术观点的局限。
  精通外语可以拓宽知识视野。张明楷教授精通日语、德语,让其刑法知识领域得到了巨大的拓展,但是,他在刑法研究中偏颇地钟爱德日刑法学者论著,而冷落中国刑法学者论著,这就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让自己变得更像一个德日刑法学者。他得了一座果园,却失去了一片森林。忽视中国刑法学者研究成果,最终的结果是缺乏对中国刑事法治现状及中国刑法学研究现状的足够认识,从而使自身的研究成果带来瑕疵。
  在全球化时代,中国刑法学研究应根植于中国现实,以兼收并蓄的包容态度,研究世界各国刑法理论精华。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传统刑法学吸收了原苏俄刑法学的大量营养并茁长成长,现在,许多中国刑法学者对德日刑法理论、英美刑法理论以及其他国家的刑法理论进行学习和研究,并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创新发展中国刑法学,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兼收并蓄的包容研究范式”可以让中国刑法学得到全面发展,而对德日刑法学情有独钟的“张明楷研究范式”并不明智,它会让人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张明楷教授是中国著名的刑法学者,若其坚守“张明楷研究范式”,他将永远只是中国区域的著名刑法学者,而不能成为世界级的刑法大师,因为无论张教授对德日刑法理论如何精通,若将其置身于德日刑法学界,他很难挤身于德日顶级刑法学者之列,反之,若张教授能正视传统中国刑法学,具有兼收并蓄的包容心态,创新研究出令世界瞩目的刑法理论,形成“新张明楷研究范式”,这将是中国刑法学界的大幸!我们期待一个世界级的中国刑法大师在世界东方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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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下称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工作,加强风险控制,保证信贷业务的合法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贷合同管理是开发银行信贷管理的基础,信贷合同管理应遵循“统一法人,总行决策,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合同”,是指与开发银行信贷业务有关的借款合同、临时借款协议关、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提款协议、委托代理协议展期协议、变更协议等具有契约性质的文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部门”,是指开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局、各分行及总行营业部。
第五条 开发银行信贷合同文本分为框架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和特殊合同文本。
本办法所称“框架合同文本”,是指由总行拟定合同必备条款和选择条款,由分行及总行营业部(以下统称分行)根据具体项目需要选择使用并可增加条款的合同文本。
本办法所称“格式合同文本”,是指总行预先印制拟定、以印制文本或磁盘形式下发的信贷合同文本。
本办法所称“特殊合同文本”,是指除“框架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以外的其他信贷合同文本。
第六条 根据开发银行信贷业务的需要,借款合同一律使用框架合同文本;其他信贷合同可以使用格式合同文本,但今后将逐步推行框架合同文本。
由于特殊原因不宜使用框架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的,可以使用特殊合同文本。

第二章 信贷合同管理职责
第七条 总行总行法律事务局负责全行信贷合同的法律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信贷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拟定、修改及执行情况的检查;
二、负责框架合同文本和负责格式合同文本的拟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和;
三、负责信贷合同谈判及签订工作的法律指导;
四、必要时参与特殊、重大信贷合同的谈判;
五、负责授权范围内负责信贷合同的法律审查;
六、负责指导信贷业务部门办理信贷合同公证及抵(质)押物登记事宜;
七、负责处理涉及信贷合同的重大纠纷和诉讼案件;
八、负责负责信贷合同管理的法律培训;
九、总行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总行信贷管理局负责信贷合同的业务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信贷合同谈判和签订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负责授权范围内信贷合同的审批;
三、负责授权范围内信贷合同变更的审批;
四、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行信贷合同管理中涉及的保险、监理工作;
五、负责信贷合同的统计工作;
六、负责信贷合同理的备案;
七、负责监督、检查信贷合同的履行,协调信贷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八、总行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分行在信贷合同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信贷合同的谈判、签订及履行;
二、负责授权范围内信贷合同的审批;
三、监督、检查本单位信贷合同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信贷合同的统计、分析工作;
五、总行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信贷合同的谈判
第十条 信贷合同谈判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开发银行有关信贷业务管理的规定,以及正式的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开工报告及批复文件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信贷合同谈判的主要内容是对贷款条件和合同条款的讨论和确认,其重点是围绕贷款风险点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分行负责信贷合同的具体谈判工作,总行法律事务局、总行信贷管理局负责对信贷合同的谈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承办分行接到贷款承诺函后,应对贷款条件进行在确认,即应开始合同谈判;合同谈判涉及其他单位时,其他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谈判过程中如遇与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内容不符的情况,各分行应报总行信贷管理局及贷款审查局协调;如协调未果,由贷款审查局报总行贷委会决定。

第四章 信贷合同的审批
第十四条 信贷合同的审批权限
一、固定资产贷款
1、贷款金额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信贷合同,由承办部门填报《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审批表》(分行审批时使用)(附件一),由分行自行审批;
2、贷款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信贷合同,由承办分行填报《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审批表》(报总行审批时使用)(附件二),报总行信贷管理局;总行信贷管理局提出审核意见后,送总行法律事务局进行法律审查;总行法律事务局审查通过后,由总行信贷管理局批准。
二、其他种类贷款
其他种类贷款的审批权限按照开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协议及质押协议)应按照《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保证担保暂行规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的规定进行审查。
信贷合同送审时,应随附以下材料:
一、《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审批表》;
二、借款申请书和借款申请书中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提供的有关材料;
三、贷款承诺函;
四、贷款条件评审报告;
五、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
六、信贷合同谈判情况说明;
七、其他审批时需要的材料。
第十六条 信贷合同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在《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审批表》中对以下问题作专门说明:
一、贷款项目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二、合同内容是否与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的要求相符;如有调整,应说明调整内容;
三、合同内容是否与总行颁布的框架合同文本条款原意有重大出入;
四、框架合同文本中增加或删除的条款。
第十七条 信贷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1、使用文本是否正确、规范;
2、合同附件是否齐备;
3、主、从合同相应内容是否一致;
4、合同主体是否依法设立并年检合格;
5、贷款项目是否超越对方法定经营范围;
6、贷款项目是否已办妥相关的审批手续;
7、借款人、保证人是否符合开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的条件;
8、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规定;
9、合同内容是否符合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的要求;
10、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
11、合同内容、数字填写是否翔实、准确;
12、有无损害开发银行权益的条款;
13、违约处罚措施、争议解决方式是否合法、有效;
14、代理人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代理书;
15、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范围;
承办分行应对信贷合同进行全面审查,保证信贷合同的合法性、准确性;
总行信贷局应从信贷业务管理的角度对报批的信贷合同进行审查;
总行法律事务局应对报审的信贷合同进行法律审查。
第十八条 信贷业务部门应分别制定本单位信贷合同审批制度,明确信贷合同主办部门或人员的岗位职责、任务以及信贷合同审批部门或人员的岗位职责、权限。
信贷业务部门制定的信贷合同审批制度应报总行法律事务局备案。

第五章 信贷合同的签订
第十九条 开发银行发放贷款必须签订借款合同,不得发放无借款合同的贷款。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无法签订借款合同,而又必须发放贷款的,可先签订临时借款协议。
借款合同应明确提款计划和还款计划,并约定具体日期。个别项目无法确定具体提款时间和数额的,在借款合同中应规定各年度用款总额,并采用在年度内签订提款协议的方式明确具体提款时间和数额。提款协议原则上由分行自行审批。分行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提款协议报总行信贷管理局。
借款合同中规定的还款计划原则上应与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及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的要求相符。如确需调整,应在合同报批时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信贷合同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按本办法规定审批通过后,应方可签订。
第二十一条 签订信贷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填写《信贷合同文本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二)并分别报送总行法律事务局或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备案。时,各方应在合同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信贷合同应加盖骑缝章。
开发银行签订信贷合同一律使用“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分行负责信贷合同的具体签订,总行法律事务局、总行信贷管理局负责对信贷合同的签订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信贷合同必须填写合同编号,合同编号方法按照总行有关合同编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贷合同的履执行
第二十四条 信贷业务部门应按照信贷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充分行使权力利,并负责督促对方当事人全面履行信贷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分行负责合同的具体履行工作,如对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应按照合同约定与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及时报总行信贷管理局,必要时商总行法律事务局采用法律手段予以解决。

第七章 信贷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信贷合同的变更包括信贷合同的当事人变更、贷款展期、借款合同提款计划或(和)还款计划的调整及其他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七条 变更信贷合同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为原信贷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 信贷合同变更的审批程序,按行内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信贷合同文本的制订、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九条 框架合同文本的制订
框架合同文本的制订,由总行法律事务局负责拟订初稿;初稿送信贷业务部门征求意见后,由总行法律事务局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送审稿报行领导审查批准后颁布使用。印发???
第三十条 框架合同文本的修改
已批准使用的框架合同文本如需统一修改,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框架合同文本的废止
已批准使用的框架合同文本,因各种原因已无法继续使用的,由总行法律事务局报行领导批准后废止;
第三十二条 格式合同文本的制定、修改与废止
格式合同文本的制定、修改与废止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特殊合同文本的制订
一、信贷业务部门如需使用特殊合同文本(包括对格式合同文本进行修改、补充)的,应将文本草案及相关材料送总行法律事务局审查;
二、特殊合同文本一事一订,未经总行法律事务局审查同意,不得重复使用。

第九章 信贷合同文本的印制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信贷合同文本的印制
信贷合同文本采用计算机输出方式印制。
信贷合同文本的规格、字体、排版格式、用纸、装订等由总行法律事务局统一规定。
第三十五条 信贷合同文本的使用
信贷合同文本的使用必须符合各类信贷合同使用说明的要求。

第十章 信贷合同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信贷合同的档案管理工作应严格遵照《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信贷合同签订后5日内,签订部门应将信贷合同副本分送本单位综合计划部门、财会部门、资金部门及其他需要备案留存的部门;信贷合同签订后10日内,签订单位应将信贷合同副本报总行信贷管理局备案;信贷合同正本应根据行内有关规定归档。
第三十八条 信贷合同的保密管理工作应严格遵照《国家开发银行保密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信贷合同管理的检查
第三十九条 总行法律事务局负责检查全行信贷合同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总行信贷管理局负责定期检查各分行信贷合同的谈判、审批、签订及履行。
第四十一条 分行负责定期检查本单位的信贷合同管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 分行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的信贷合同管理情况报送总行法律事务局,由总行法律事务局汇总并结合全行信贷合同检查结果,形成年度报告,会签总行信贷管理局后,报总行领导。

第十二章 违规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按行内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外汇信贷合同管理办法由总行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各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信贷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总行法律事务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开发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 90 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海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10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骆惠宁

   2012年11月22日





青海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1994年10月22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15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根据2012年11月22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海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管理,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前款所称采矿权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或单位。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应收尽收、专款专用和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二章  征收与缴纳

  第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实行分级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第六条 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石油、天然气及察尔汗、东台吉乃尔、西台吉乃尔、一里坪盐湖资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及费率,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率表》执行,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采矿权人以原矿销售的,按原矿销售收入计征;以精矿销售的,按精矿销售收入计征。

  采矿权人对原矿或精矿直接冶炼、深加工的,以提供冶炼、深加工的原矿或精矿数量计算销售收入计征。不宜计算的,由征收部门审核,经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以加工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对未核定开采回采率或难以计算实际开采回采率的,由征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其开采回采率系数值。

  第八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季缴纳。采矿权人在每季第一个月的15日前缴纳上季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也可提前预缴当季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按季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九条 采矿权人中止或终止采矿活动的,应缴清矿产资源补偿费。对未销售的矿产品,经征收部门核算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后,方能办理中止或者闭坑手续。

  第十条 采矿权人必须在征收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费申报,如实填写《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申报表》所列矿种、矿产品名称、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收入、核定(设计)开采回采率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内容、数据。征收部门对纳费申报表审查核实后,作为采矿权人的纳费依据。

  采矿权人不能准确提供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数据资料的,以征收部门审核的结果作为采矿权人的纳费依据。

  第十一条 收购未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经所辖征收部门核准,履行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可以采用银行转帐或现金结算的方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以银行转帐方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按征收机关审核后的纳费申报表,填写《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向当地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缴纳。

  以现金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采矿权人向征收部门直接缴纳,并由征收部门开据《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然后汇总填写《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及时向当地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缴纳。

  《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三条  按国家规定需免缴或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就本年度免缴或减缴的理由、期限及幅度等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资料报送征收部门。

  征收部门自接到采矿权人免缴或减缴申请后的15日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送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由其会同省财政部门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减缴额50万元以上的申请,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编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有关报表,应当逐级上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属本省支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矿产资源补偿费用于地质勘查、矿产资源节约利用及保护和征收部门补充经费。

  第十六条 地质勘查、矿产资源节约利用及保护和征收部门补充经费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 征收部门在征收管理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调查、询问有关采矿权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二)收集、调取与纳费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三)查阅、复制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所需的原始单据、票据、账簿、记账凭证和报表等;

  (四)进入采矿权人的经营场所或矿产品、加工产品存放地检查应纳费的矿产品。

  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必须接受征收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九条 征收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有义务为被检查人保守有关秘密。

  第二十条 上级征收部门有权检查和监督下级征收部门的征收工作。

  财政部门依照职权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价格、银行、税务、工商、交通、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支持并协助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所需资金在其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对逾期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采矿权人,征收部门向其发出《催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经催告采矿权人仍不缴纳的,征收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征收部门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报送《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和有关资料;

  (二)伪报矿种,隐匿矿产品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及有关情况等;

  (三)未按期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未在限期内补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二十五条 对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罚款以及在征收中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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