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判决仍应向社会公开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15:34  浏览:94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判决仍应向社会公开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判决仍应向社会公开的批复

1957年10月18日,最高法院

关于依法不公开进行审理的案件是否公开宣判问题,我们认为,这类案件的判决可以公开宣判。如果审理后可以立即宣判,虽无群众旁听,仍应立即宣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不公开进行审理的案件的决定》中所说的“不公开进行审理”,据我们的理解,是指审理不公开,并非指宣判不公开。其次,某种案件依法可以不公开进行审理,是为了避免公开审理可能产生某种不良后果。审判人员在判决书中叙述犯罪事实时,对于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细节,应注意避免叙述,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应注意保密;为了保全个人隐私案件的被害人的名誉,对于需要省略而且可以省略的被害人的名字,应注意省略。这样,公开宣判似也并无实际困难。这点希你院再加研究。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重新审核登记的通知

广电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重新审核登记的通知
广电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8号,下称《条例》),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管理,现决定,对已经批准设立的原影视制作经营机构进行重新审核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346号)批准设立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今后一律按照《条例》的规定规范称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二、凡1997年9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包括电视剧制作单位,下同),应当在1998年2月28日前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重新审核批准手续。
三、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须先经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其中,从事电视剧制作的单位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
中央单位所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先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
经重新审核批准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凭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许可证件向其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重新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审批许可证件载明的业务范围核定其经营范围。
四、截至1998年4月30日,仍未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审批许可证件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应向其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不申请变更登记或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通过年检或依法
予以处理。
五、新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必须按《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先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未按本通知的要求办审批登记手续的,视为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广发社字〔1995〕346号文件自行废止。
附件:
1.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登记表(略)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审批登记表(略)



1997年12月30日

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部门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部门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民政部门的内审机构,开展和加强内审工作,特作以下通知:
(一)民政部门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是严肃财经纪律、加强民政业务建设的重要内容,省级民政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应配合审计部门对民政事业费的全面审计,把内部审计工作开展起来。去年以来,各地审计部门和民政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查出了一些问题,有的相当严重。有的
地方抚恤、救灾、救济费被贪污私分、挪用,或者被严重损失浪费,一些重大违纪违法者被撤职或依法惩办。这说明我们的工作确有漏洞,需要继续加强管理和监督。各地民政部门,特别是领导同志,一定要支持配合审计部门对民政财务工作的审计,欢迎他们的检查监督。对查出的问题一
定要核实定案,认真处理。属于严重违纪违法的应按规定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属于财务制度不健全、政策界限不清、手续不齐全、帐册混乱等涉及管理和人员素质方面的问题,应积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管理,培训财会人员,堵塞漏洞,疏通渠道,理顺关系,防止类似问题再度发生;
属于改革中缺乏经验出现的失误,应该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在改革中逐步完善,使内审工作为改革服务,促进改革的健康发展。
(二)民政部门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分工。部审计室负责对部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及其效益的审计监督;组织系统的经验交流、人员培训;有重点地研究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地方民政部门的内审工作,应在当地审计机关的指导下,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厅(局)的内审机构负责。当前民政部门内审工作的重点是自然灾害救济款和直属单位的经费。
(三)建立、健全内审机构,加强对内审工作的领导。现在已有不少厅(局)建立了内审机构,开展了内审工作,取得了成绩,但也有少数厅(局)至今尚未建立。凡未建立内审机构的或虽已建立还不健全的均应按照国办发[1987]42号文件的要求,抓紧建立健全起来。我们计划在适当的时
候,召开民政系统的内审工作会议。
(四)为了沟通信息,交流情况,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厅(局)把你们内审机构的级别、领导关系、人员情况、建立的时间函告部审计室,并将年度审计计划和年终总结以及主要审计报告抄部审计室一份。平时工作中发现重大违纪问题或有好的经验及时抄送部审
计室。



1987年10月16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