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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及改变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5:00:04  浏览:82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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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及改变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通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及改变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的要求,现就我会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及改变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27项,具体项目名称及设定依据见附件)。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当事人依据被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提起的有关申请,已经受理的,不再审批。

  三、与被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的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中国证监会将专门发布通知。

  四、中国证监会将着手清理与被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结果将对外予以公布。

  五、中国证监会决定改变7项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方式,分别是:“证券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核准”、“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核准”、“股票承销商材料备案”、“基金从业人员资格审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核准”、“期货经纪合同文本核准”及“期货投资咨询人员从业资格核准”。上述7项行政审批项目分别移交给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使自律管理。与此相关的移交及后续管理工作,中国证监会将专门发布通知。

  六、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及部分行政审批项目改变管理方式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附件:中国证监会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7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四月一日


附件


中国证监会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7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1 A股结算银行资格核准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3号)
2 证券公司与存管银行、主办存管银行签订的合同备案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3号)
3 结算公司与结算银行签订的合同备案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3号)
4 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文件备案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4号)

5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证券交易所业务协议备案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4号)
6 证券交易所暂停或恢复上市证券的交易备案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4号)
7 证券交易所暂停或恢复上市证券的交易批准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4号)
8 上市协议备案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4号)
9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财务、安全防范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备案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4号)
10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的原始业务凭证保存期批准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4号)
11 证券交易所为非本所上市的交易品种提供服务审批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4号)
12 证券公司筹建验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
13 境内非证券类机构在境外设立证券类机构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31号);《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1990年第1号)
14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更换或增减代表、副代表、外籍和港澳台工作人员核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26号)
15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雇用中国公民担任一般工作人员备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26号)

16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代表、副代表核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26号)
17 境内非证券类机构在境外设立的证券类机构撤销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31号);《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1990年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类机构监管职责交接方案>的通知》(银传[1998]30号)
18 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证券公司推荐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288号)
19 证券从业人员培训机构指定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下发<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证委发[1995]6号)
20 证券中介机构聘任人员备案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下发<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证委发[1995]6号)
21 证券从业人员改变受聘机构备案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下发<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证委发[1995]6号)
22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备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六号<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证监发[1999]53号)
23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任免备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六号<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证监发[1999]53号)
24 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办事处有关材料备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0]66号)
25 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设立审批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证委发[1997]96号)
26 中国律师出具的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审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72号)
27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协议备案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证委发[199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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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公布批准的第四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以及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企业名单的公告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公布批准的第四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以及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企业名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173号

建设部关于公布批准的第四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以及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企业名单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现将经我部审查批准的第四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以及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一、第四批批准换证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名单

  二、第四批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名单

  三、批准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名单


劳动部关于工人技术学校毕业生的见习期和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工人技术学校毕业生的见习期和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规定的通知


1958年8月30日,劳动部

关于工人技术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见习期和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问题。一九五七年六月份我部作了统一规定,即:见习期为半年到一年,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一般不得超过二级工的工资标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证明有些偏高,故在一九五八年三月底全国技工学校工作会议总结中对此问题又提出了新的处理意见,即:“……根据新学徒制度的精神,技工学校毕业生到企业后,第一年应拿一级工工资,第二年再根据评定工资的原则正式评定等级……”。这一处理意见,有的地区认为仍然偏高,因此,作了相应较低的规定。我们认为:全国各地情况不一,这些人员的工资待遇与当地一般职工的工资待遇有密切关系。为了使这一问题的处理,更能因地制宜,因此,不宜作全国统一的规定。今后你们可以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考虑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学徒工等人员的工资关系,拟定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具体规定,报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批准实行,送我部一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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