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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金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19:51  浏览:86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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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金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金管理暂行规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管理基本金的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基本金的使用,维护业主的权益,根据《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物业管理基本金遵循“按期全额储存,业主共同共有,分期限额使用”的原则;实行“统一缴交,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民主理财,接受监督”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物业管理基本金是指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物业管理前,按其建设总投资额2%拨付的资金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资金。
建设总投资额分别按以下情况核定:
(一)住宅小区属商品房的,按总建筑面积乘以房屋平均售价的75%计算;
(二)住宅小区属经济适用住房的,按总建筑面积乘以政府指导价的94%计算;
(三)住宅小区属集资建房的,按总建筑面积乘以竣工当年房改成本价计算;
(四)住宅小区属拆迁安置房的,按总建筑面积乘以政府规定价格。
第四条 物业管理基本金可以用住宅小区内物业(如商业网点、写字间、住宅等)充抵,充抵的物业按成本价计算金额。但充抵额一般不超过物业管理基本金总额的70%。
充抵的物业产权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出租、经营或处分充抵的物业须经业主大会同意,收入必须归入物业管理基本金专户。
物业管理用房不能充抵物业管理基本金。
第五条 物业管理基本金属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不得分割给个人,不得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不得用于营利、提保、借用他人。
第六条 物业管理基本金总额在竣工综合验收前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报核定,并按核定金额存入指定的帐户。逾期未按时足额拨付物业管理基本金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拨付,并自竣工综合验收之日起按每日3‰追缴滞纳金。
第七条 物业管理基本金专户应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其存储和支用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物业管理基本金由业主委员会设立专户储存,未设立业委员会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局设立专户代管。
区房地产管理局设立物业管理基本金代管帐户,需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报备。
业主委员会设立物业管理基本金帐户需向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局申报,由区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第八条 物业管理基本金专项用于补贴住宅小区公用设施的维修更新。
前款所称住宅小区公共设施,是指电梯、水泵、供电机组、中央空调、消防及安全监控系统、非营业性附属公共建筑等。
公用设施全部拆换、维修中需牵动或拆除部分部件,其费用在公用设施现值25%以上的,从物业管理基本金中列支。
第九条 物业管理基本金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住宅小区公用设施维修更新年度计划,提出物业管理基本金开支方案,经业主大会批准,报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局核准后,由存放银行按核准的开支方案,凭工程进度拨付款项。
每年每个住宅小区可申报二次物业管理基本金开支方案。
第十条 物业管理基本金使用实行年度限额使用制度,年使用额根据建筑物及公用设施性质、使用年限等确定。
一次性维修更新投资额大于物业管理基本金年使用额(或过去历年积累的年度使用额)的,不足部分由业主共同分担。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基本金使用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物业管理基本金使用情况应每半年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二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基本金的使用,并做好协调、服务、指导等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拒不缴交物业管理基本金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不予通过,并按《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违反本规定,造成物业管理基本金流失、开支不当,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贪污、挪用物业管理基本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以后竣工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
综合商住楼、高级公寓、别墅区等的物业管理基本金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应用解释。



1998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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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5/12/01
  【实施日期】1995/12/01
  【内容分类】审计
  【发布文号】政府令54号
  【备  注】1995年12月l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发布施行
 【正  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自治区各级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级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对下一级执行预算、财税法律、法规和各项增收节支、平衡财政预算的措施、分配使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审计事项(含审计调查),依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县(市、区)以上审计机关分别在本级政府(行署)行政首长(主席、市长、州长、专员、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执行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计职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审计监督应当坚持贯彻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维护地方预算的法律严肃性,发挥其在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方面的作用,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有利于自治区各级政府对本级财政收支的管理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
(三)有利于促进自治区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
(四)有利于实现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五条 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财政部门按照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财政、地方税务等征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自治区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地方财政各项税收收入、地方各级企业上缴利润、专项收入和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地方预算收入的情况,以及财政收支平衡和预算结余、结转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下级政府预算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债务还本付息情况;
(六)本级各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七)自治区各级国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地方预算收入的收纳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八)各级政府行政首长授权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本级财政收支情况。
第六条 本级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自治区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第七条 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由县(市)、自治县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对没有设立乡、镇一级预算的,纳入县(市)审计机关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范围。
第八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在每年2月底以前对上一年度本级地方税务部门、国库和地方政府所属部门实施预算情况以及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就地审计;在4月底以前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对预算执行中的特定事项,应当及时组织专项审计调查。
各级审计机关每年4月底以前应当向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提出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同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
各级审计机关受政府(行署)委托,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的安排,每年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同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
第九条 审计机关执行审计职务需要的下列资料,各级财政、 税务、地方国库和其他部门应当按要求及时报送: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的预算,税务等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各部门向所属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税务等征收部门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财政总决算、各级财务决算和年报,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
(三)各级地方国库地方预算收支月报、年报;
(四)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五)本级各部门汇总编制的决算草案;
(六)与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对本级财政、税务和其他部门违反预算或者违反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财政收支规定的行为,审计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审计决定,对重大问题应向本级政府提出处理建议,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认为财政、税务和其他部门制定的规定、制度和办法不适当或者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可以提出纠正和完善的建议,提请其本级政府审查决定,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构成犯罪的,由本级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被审计单位或工作人员拒绝或者阻碍审计人员执行职务的, 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予以通报批评、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办经[2010]2号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农业部关于做好2010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农发[2010]1号)的总体部署和要求,2010年的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着力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着力依法保障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农民群众的物质利益,为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农村和谐稳定提供体制保障和机制活力。

  一、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1.依法落实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认真总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经验,完善登记试点方案,扩大登记试点范围,保障必要工作经费,健全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制度。继续开展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全面落实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坚决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推进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认真清理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提出修订完善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农村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加快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等地方配套法规,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体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2.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推广使用土地流转合同标准文本,加强对大面积、长时间土地流转项目监管,确保土地流转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加快培育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依托基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健全村有信息员、乡镇有中心、县市有网络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开展信息发布、合同签订、政策咨询、价格评估、纠纷调处等服务。按照产权明晰、形式多样、管理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加快建立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健全交易规则,引导土地流转规范有序发展,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监测制度,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3.加快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按照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需要,指导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加快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深入开展法律学习宣传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推进法律进村入户,引导农民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加强仲裁员培训,制定仲裁员培训规划,建立健全仲裁员培训制度。抓紧制定地方配套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调解仲裁活动。已开展仲裁试点的地方,要对照法律规定,规范仲裁机构设置、仲裁员选聘和仲裁程序,健全仲裁委员会章程,完善仲裁工作制度。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地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协助仲裁庭依法开展调解仲裁活动;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贯彻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4.加强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土地承包信访督查督办,对进京到省信访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问题实行重点治理。加强与纪检、监察(纠风办)、国土、信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土地承包法律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违法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地、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借土地流转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严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问题,健全依法解决农民土地承包突出问题的长效机制。

  5.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快发展。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动家庭经营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推动统一经营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情况监测工作,系统掌握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状况,准确把握各类服务组织变化情况,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拟定规划、指导发展提供科学依据,为推动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探索经验。加强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政策调研,加快建设专业化、市场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加强农民负担监管,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6.深入开展重点领域农村乱收费专项治理。针对部分领域农民不合理负担有所凸显的问题,继续深入开展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修建通村公路向农民摊派集资、农村公费订阅报刊乱摊派以及农民建房、计划生育、结婚登记乱收费等问题的专项治理。继续清理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乱收费、乱摊派,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推动出台减轻合作社负担的政策。

  7.扩大实施重点地区农民负担综合治理。各省(区、市)要选择农民负担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区、市)或地(市)实行综合治理,在全国范围内也将选择一些问题突出的地方,实行部省联动,加大治理力度,着重解决农民负担项目多且负担水平高的问题,着重解决涉农负担信访多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着重解决农民承担特殊负担项目且涉及面广量大的问题,着重解决减负惠农政策不落实且久拖不决的问题,着重解决忽视减负工作且有可能引发或已发生涉农负担案(事)件的问题。

  8.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指导和监管。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认真总结一事一议及财政奖补试点经验,积极探索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示范建设,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项检查,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建设村级公益事业。积极推动扩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范围,加大奖补力度,完善奖补办法,探索建立新形势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有效机制。以村民一事一议为基础,探索通过政府项目补助形式建设村级公益基础设施的有效办法。

  9.强化农民负担监管法规制度建设。坚持完善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度,进一步清理涉农收费和集资摊派项目;坚持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实行减负惠农政策全覆盖;坚持完善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查处力度;坚持完善农民负担检查制度,不断提高检查质量。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机制,确保减负高压态势不改变。加快推进农民负担监管法规修订工作,依法加强农民负担监管。积极推进农村相关改革,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加快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

  三、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

  10.加大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资产承包租赁出让、资源公开协商招标投标、承包租赁合同管理、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等十四项制度。认真总结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构建村级财富积累机制、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经验,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按照发展完善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的要求,推广“四议两公开”,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完善议事程序和公开内容。切实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

  11.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认真总结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经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对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农民群众有强烈要求、农村集体资产有一定规模的地方,要积极稳妥地组织开展改革试点;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加强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完善制度,强化监管。

  12.扎实推进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总结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经验,完善示范单位管理办法,强化示范单位动态监测。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农村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加快修订《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规范和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和成员个人账户,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建立内部分配积累和风险保障机制。加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会人员培训,推进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13.强化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认真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加大审计工作力度,保障集体财产安全,提高集体经济运营效益。加强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计,重点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集体“三资”管理、村级债务管理、土地补偿费管理、农民负担管理等专项审计。对审计出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加强整改监督。

  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14.深入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操作规程,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规范化水平。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产标准化水平。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三品”和地理标志认证工作,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提高经营品牌化水平。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工作,对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的合作社给予补助,扶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快速发展,增强合作社带动能力。

  15.全面推进“农超对接”。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全面推广“农超对接”营销模式,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超市、学校实行产销对接,加大扶持力度,扩大扶持范围。开展“社企对接”试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直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提升产加销一体化发展水平。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合作社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帮助合作社拓宽营销渠道,扩大社会影响,提升产品知名度。

  16.加大扶持力度。抓紧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涉农项目的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实施涉农项目。积极争取扩大财政扶持资金规模,加大对合作社的奖补力度。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信贷保险、用地用电等政策措施,积极争取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各级政府扶持的贷款担保公司的服务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全面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加快地方立法进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法律政策落实情况检查。

  17.加强培训宣传。加大培训工作力度,确认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基地,加快合作社人才培养,提高合作社管理水平。组织实施好“阳光工程”和“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和财务会计人员培训规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公益性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优秀示范社、优秀理事长、优秀辅导员宣传表彰,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五、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和一村一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

  18.推进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建设。把建设农业产业化示范区作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升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的重大举措。组织制定推进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重要内容、功能定位和保障措施,命名一批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培育壮大龙头企业,组织认定第五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完善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扶持政策。

  19.建立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充分发挥运行监测在掌握龙头企业运行状况,分析农产品市场供求动态,研判农村经济发展形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科学、及时、有效的要求,设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监测指标,开发网上填报系统,组织龙头企业上报监测数据。认真分析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建设、原料采购、产品加工和销售、吸纳就业和带农增收等情况,为完善政策和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20.强化农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建设。鼓励龙头企业发展订单农业,采取保护价收购等方式,与农户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引导龙头企业通过开展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等方式,为农户提供技术、信息、农资和购销等多种服务。继续开展“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试点,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支持农民以资金、技术等要素入股,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与龙头企业形成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让农民分享农业产业化发展成果。

  21.推进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和专业示范村镇建设。认真总结发展一村一品的经验,提出推进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的指导意见,明确推进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点内容和保障措施,命名一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专业村镇。指导各地结合当地资源优势,制定推进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的实施意见,完善配套措施,培育主导产业,注重品牌建设,开创一村一品发展新局面。

  六、加强农经体系建设,强化农经工作基础

  22.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适应新形势下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要求,积极推进农经体系建设。认真总结各地经验,研究提出加强农经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强学习型农经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农经干部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增强开拓创新、服务“三农”的能力。各地要加强农经体系建设专题研究,为适时召开全国会议研讨做好准备。

  23.做好农村经营管理统计工作。全面落实农村经营管理统计报表制度,加强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建立统计调查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的数据采集填报制度,坚持统计人员和业务人员审核“双把关”,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报送,切实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加强统计分析工作,落实统计分析报送制度,及时报送季报、年报统计分析报告,充分发挥统计在掌握动态、判断形势、服务决策、指导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统计工作考核制度,积极争取经费支持,改善统计工作条件,推进统计工作信息化。

  24.加强农村经营管理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多种渠道,采取有效形式,大力宣传党的农村基本政策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要求,抓住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热点,组织制定宣传计划,精心策划和开展宣传活动。重点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普及法律知识;宣传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权益,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的好做法、好经验,以典型引路,以示范引导,推进农村经营管理工作。

  做好2010年的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既要抓好当年工作任务落实,又要谋划好“十二·五”发展。各级农业部门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开创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新局面,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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