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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9:54:02  浏览:80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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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2007〕50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11月份以来,各地相继发生5起较大以上瓦斯事故,共造成66人死亡。特别是贵州省毕节地区纳雍县群力煤矿和河南省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矿发生的两起重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十分深刻,充分暴露出煤矿隐患排查和瓦斯治理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一些煤矿的隐患治理工作还很不到位。为巩固煤矿隐患排查和瓦斯治理专项监察成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现就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瓦斯治理监察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将防治重特大瓦斯事故作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结合年度和十二月执法监察计划,深入开展以煤矿“一通三防”和安全监控系统为重点的瓦斯治理监察活动。通过监察,进一步督促煤矿企业治理“一通三防”和安全监控系统等方面的重大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二、突出重点,加强事故隐患治理。要针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和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监察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督促煤矿企业落实整改计划、资金和治理期限,使事故隐患尽快得到治理;同时,要结合分析本辖区隐患排查和瓦斯治理的薄弱环节,加强瓦斯治理监察工作,将国有重点煤矿通风系统可靠性、“一通三防”技术措施落实和小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装与使用作为重点,深化瓦斯治理监察工作。

  三、开展形式多样的监察活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本辖区煤矿瓦斯灾害及治理情况,组织开展企业自查、针对不同类型矿井专项监察或监察分局交叉监察等多种形式的监察活动,督促煤矿企业进一步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加强瓦斯先抽后采,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真正发挥作用。

  四、进一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对监察过程中查出的事故隐患,要督促企业落实专人负责,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发现监控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要立即责令限期整改。特别是对应抽采瓦斯未抽采或未达到瓦斯抽采指标要求的矿井,要责令其压减产量,调整生产部署;对应进行突出鉴定未进行鉴定的矿井,要责令按突出矿井管理,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的,责令停产整改;低瓦斯矿井今年年底未安装监测监控系统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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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等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财关税[201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集成电路设备等装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4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直流场设备、高速铁路信号系统、生活垃圾精分选成套系统装备、举高消防车、染色机、新型农业机械、太阳能电池设备、集成电路关键设备、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生产设备、锂离子动力电池设备、电子元器件生产设备等装备(见附件1)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2013年4月1日起,取消液压支架等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税政策;调整直流输变电设备、交流输变电设备等装备的技术规格要求(见附件1);调整六氟化硫断路器、串联补偿装置、PTA工艺空气压缩机组、大型空分设备、刮板输送机、刮板转载机、混凝土泵车、等离子刻蚀机等装备的进口零部件清单(见附件2)。

  二、国内企业申请享受本通知附件1中新增装备或技术规格提高的装备有关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税政策的,具体申请要求和程序应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在201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口规定范围内的零部件、原材料申请享受本进口税收政策的,应在2013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文件。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2013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受理的申请文件,应在2013年5月15日前一并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3年调整)

   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3年调整)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3月25日


附件下载: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3年调整).pdf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03/P020130329598135581625.pdf
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3年调整).pdf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03/P020130329598135773732.pdf

关于加强旅游涉外饭店安全管理严防恶性案件发生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公安部


关于加强旅游涉外饭店安全管理严防恶性案件发生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


(1993年8月30日 国家旅游局 公安部发布)


进入九十年代以来,我国旅游业进一步加快了发展步伐,每年接待海外旅游者人数和旅游外汇收入数都有大幅度增长。各地旅游部门、公安机关为保障来华外国游客人身财物安全做了大量工作,大多数旅游涉外饭店(以下简称“饭店”)都建立了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防止侵害外国
游客的犯罪活动起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一些地方的治安状况不好,一些饭店领导和员工的安全管理意识淡薄,安全管理工作松驰,给犯罪分子在饭店内作案以可趁之机。继去年5月19日在昆明翠湖宾馆发生两名日本游客被杀害的案件后,今年又相继发生了5月25日一名美国客商在
昆明锦华大酒店被杀害、6月7日三名日本游客在西安长安城堡大酒店被杀害的案件。这些恶性案件的发生,严重损害了我国旅游业和旅馆业的声誉,必须引起各地旅游部门、公安机关的高度警觉和重视。为了维护我国旅游业和旅馆业的国际声誉和安全形象,保证海外旅游者在我国旅行时
的人身财物安全,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饭店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防止火灾和食物中毒等灾害事故的发生,防止暴力犯罪和盗窃案件,确保旅客的人身财物安全,同时要防止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以及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各饭店要据此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尤其要落实安全岗位
责任制。各级旅游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对安全管理工作做得好的饭店进行表扬和奖励,对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好的饭店要提出批评和改进意见,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旅游部门要同公安机关密切合作。各地旅游部门和旅游饭店要及时掌握饭店及周围环境中的不安全因素,研究采取相应的对策,并主动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公安机关要及时将当地社会治安状况和需要饭店注意防范的问题向旅游部门和饭店通报。
三、各饭店要本着“内紧外松”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旅客住宿验证登记制度,对重点旅游团队的宾客要加强安全保卫措施。要对进出饭店的可疑人员进行盘查,对重点可疑人员进行监视。针对去年以来在饭店客房内发生的三起外国游客被杀害案件的共同特点,特
别要加强对饭店楼层的安全管理,严防不法分子进入客房作案。饭店要安装必要的防盗、防爆、防火等技术防范设施,有条件的饭店要尽快设置安全监视系统,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各饭店要就此问题进行专门研究,根据本饭店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一经发现有可疑的人
或事,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提高饭店领导和全体员工的安全管理意识,切实树立“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安全形象不佳就会影响饭店经营”观念。要把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旅游部门和饭店要把好进人关,不符合条件的不能录用;凡被饭店开除的,其他饭店
不准再录用。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饭店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他们安全管理和识别违法犯罪分子的能力,特别是饭店中重要部位的从业人员,如登记员、保安员,须经过培训后方准上岗。旅游部门和公安机关在研究和实施加强对饭店的安全防范措施中,既要不违背我国的法律
规定,又要注意内外有别,按国际惯例办事,尽量避免引起海外旅游者的反感和非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公安厅(局)接此通知后,要传达到有关地方的旅游局、公安局,由地方旅游局负责传达到各饭店(外资饭店传达到中方负责人),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贯彻落实中的情况和问题,请综合报国家旅游局综合业务司和公安部三局。



199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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