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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4:54:08  浏览:84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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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环保局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财建[2004]213号


各市财政局、环保局:

为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加强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效益后评价暂行办法》及《省级经济建设部门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河北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进一步加强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效益后评价暂行办法》和《河北省省级经济建设部门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环保专项资金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按照公共财政管理要求,运用一定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采取科学、规范的考评方法,对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出效益情况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综合判断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运营状况、风险程度和资金使用效益,为合理分配资金、优化支出提供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环保专项资金是指一般预算资金、排污费、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专项用于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资金。

第四条 项目评价遵循客观、公正、全面、系统的原则。

第二章 绩效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省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法规;

(二)省财政厅部门预算批复文件、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关文件规定;

(三)项目申报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评估报告、项目验收报告;

(四)项目财务执行或决算报告以及项目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与其它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五)其它相关资料。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实施内容和功能情况。根据环保行业相关标准分析项目完成的数量、质量及完成进度和及时性等方面的实现程度;评价项目的实用性及项目完成后产生的绩效及与预期目标的偏差程度。主要指标为:项目完成任务量、项目完成质量、项目实用性、项目达标情况等。

(二)资金保障情况。分析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进度、资金支出规模、结构及影响力情况等。主要指标为:专项资金到位率、专项资金配套率、专项资金使用程度、专项资金影响力系数等。

(三)经济社会效益情况。分析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的效果及效率,反映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投入产出比较效益。主要指标为:主要污染物排放削减量、排污费削减率及居民满意度等。

(四)实施管理情况。分析项目的发展规划、项目筛选、监督检查、财务管理等情况。主要指标为:发展规划评价指数、项目立项评价指数、项目筛选评价指数、项目计划进度完成率、财务合规评价指数等。

第七条 对实施周期较长的跨年度项目,根据管理需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阶段性评价。主要是对项目完成进度、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效益与预期目标的偏差情况等进行考核与评价,从而达到实现项目预期目标的目的。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方法

第八条 绩效评价实行“点面结合、突出重点”的办法,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实行重点评价。重点评价一般选择具有代表性或使用资金数额较大的单位或项目。

第九条 项目评价的形式包括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

(一)现场评价是指评价工作组到现场采取勘察、问询、复核等方式,对评价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分析和评价。

(二)非现场评价是指评价工作组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绩效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条 项目评价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典型方法有:成本—效益分析法、最低成本费用法、综合指数法、模糊数学法、打分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将项目的总支出与总效益进行对比分析的评价方法。

(二)最低成本费用法是通过分析项目成本费用进行方案筛选的评价方法,又可根据不同情况分为总成本比较法、平均成本比较法、边际成本比较法和临界值计算法。

(三)综合指数法是在多种经济效益指标计算的基础上,根据一定的权数计算出综合经济效益指数。

(四)模糊数学法是指采用模糊数学建立模型,对项目效益进行综合评价的方法,将模糊的、难以进行比较判断的经济效益指标之间的模糊关系进行多层次综合评价计算,从而明确项目带来的效益。

(五)打分法是指由行政机关、专家、社会公众,对各项绩效评价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并根据分值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的具体方法可根据项目特点和评价工作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项目评价遵循的原则

(一)适用性原则。应根据不同的专项资金类型,不同的项目类别以及财政管理的要求,分别设置不同的指标。

(二)可操作性原则。评价指标的设计力求简便易行,便于公众理解、接受,具有可操作性。

(三)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既要考虑设计定量指标,反映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各类绩效水平,又要设计定性指标,反映项目预算执行、管理的好坏。

第十二条 项目评价指标

本指标体系的构建充分遵循了可行性、层次性、系统性、及时性和阶段性动态等原则,各级指标权重标准采用专家会议法、德尔菲法确定。专家会议法是一种群组决策方法,是指由多名专家,相互讨论、相互交流、相互启发,互相补充,取长补短,最终达成共识的一种方法。德尔菲法又称专家调查法,是指根据有专业知识的人的直接经验,采用系统的程序,互不见面和反复进行的方式,对某一未来问题进行判断的一种方法。



财政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说 明

指标

名称
权重
指标名称
权重
统计和计算

一、项目实施内容和功能指标
0.1
1、项目完成任务量

2、项目完成质量

3、项目实用性

4、项目达标情况
0.2



0.4



0.2



0.2








1、项目完成任务量=实际完成工作量÷计划应完成工作量×100%

2、项目完成质量=实际工程质量状况÷行业标准质量目标×100%

3、项目实用性=项目完成后实用性或功能用途满足度÷项目计划实用性或计划功能用途×100%

4、项目达标情况=项目完成后实际达标能力÷项目计划达标能力×100%
分析项目完成的数量、质量及完成进度和及时性,根据环保行业相关标准评价项目在数量、质量等方面的实现程度;评价项目的实用性及项目完成后产生的绩效及与预期目标的偏差程度。

二、资金保障指标
0.2
1、专项资金到位率



2、专项资金配套率





3、专项资金实际使用率





4、专项资金影响力系数
0.3







0.3







0.2







0.2
1、专项资金到位率=专项资金实际拨付额÷专项资金预算总额×100%

专项资金到位率

2、专项资金配套率=地方财政、企业环保配套资金额÷环保专项工程资金预算总额×100%

3、专项资金实际使用率=实际使用专项资金数额÷专项资金实际拨付额×100%

4、专项资金影响力系数=项目实施中省级专项资金实际使用总额÷项目工程所筹集全部资金实际使用总额×100%
1、到位率反映财政环保专项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主要监督资金的使用。2、配套率反映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占地方配套投入的资金量情况,反映地方财政或企业对环保专项工程投资的结果。3、使用率反映专项资金被实际利用的情况。4、影响力系数是指环保项目实施过程中省级环保资金所占全部资金的比重,反映出省级环保资金在项目中带动作用。

三、经济社会效益指标
0.6
1、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率

2、排污费削减率

3、当地居民受益满意程度
0.6





0.2



0.2


1、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率=(上年排放量-当年排放量)÷上年排放量×100%

2、排污费削减率=(上年上交排污费-当年排污费)÷上年排污费×100%

3、当地受益满意率=项目区被调查明确表示满意的人数÷项目区被调查居民总数×100%
排放量反映环保项目完成后对项目区环境发展的作用。主要说明财政专项治理资金的投入对当地环境改善的程度,项目治理前后这些指标的变化,当地环境质量是否好转,达到环境质量几级水平。生态效益考核指标反映环保项目建设中及建成后项目及相关区域当地人民的受益情况和满意程度。

四、实施管理指标
0.1
1、发展规划评价指数(0-1)

2、项目立项评价指数(0-1)

3、项目筛选评价指数(0-1)

4、计划进度完成率

5、财务合规评价指数(0-1)
0.1





0.2





0.2





0.3



0.2
1、发展规划评价指数。由评价人员对发展规划情况进行考察、检查后打分,计算平均值后得出,分值在0-1之间。

2、项目立项评价指数。由评价人员对项目立项情况进行考察、检查后打分,计算平均值后得出,分值在0-1之间。

3、项目筛选评价指数。由评价人员对项目筛选情况进行考察、检查后打分,计算平均值后得出,分值在0-1之间。

4、计划进度完成率=按进度完成的项目数÷预算安排项目总数×100%

5、财务合规评价指数。由评价人员对财务情况进行核查后打分,计算平均值后得出,分值在0-1之间。
1、发展规划评价指数。主要考察项目是否符合政府职能以及国家及我省产业政策,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制度和文件规定。2、项目立项评价指数。主要考察项目立项依据、可行性研究、预算等内容是否合法、真实、可靠,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考查项目申报材料是否与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相一致。3、项目筛选评价指数。主要考察专项资金分配、分项目筛选是否合法、科学、规范,是否公开、公正、透明。4、进度完成率。主要考察项目实际进展情况。5、财务合规评价指数。主要考察基金开支内容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考查对项目财务管理的检查和审计情况,反映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确定绩效评价对象,下达评价通知书。被评价对象是上一年度省级预算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评价通知书是评价组织机构出具的行政文书,评价通知书应载明评价任务、评价目的、评价依据、评价时间及有关要求等事项。

第十五条 成立绩效评价组织。成立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组,工作组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局有关人员组成。同时可聘请相关政府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中介机构的有关专家参加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由评价工作组根据有关规定制定详细的《评价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评价对象、评价目的、评价依据、评价项目负责人、工作时间安排、拟用的评价方法、选用的评价标准、确定评价指标的各项临界区间,以及有关工作要求等。

第十七条 评价实施安排。

(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每年2月份向被评价对象下达评价通知书。通知书载明评价任务、评价目的、指标体系、评价时间及有关要求。

(二)被评价对象根据评价要求填报相关表格内容,提供相关资料。

(三)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通知书的要求,搜集、整理相关数据和资料,包括评价指标数据、统计数据、相关政策规定等,根据有关数据计算出各项量化指标值,并对量化指标值进行分析、评价。评价工作组组织有关人员及专家,依据评议标准,对相关材料进行评议,计算出定性指标的评议得分。

(四)评价工作组将定量指标评价分数和定性指标评议分数按照规定的权数拟合形成综合评价结果,将评价结果纳入已确定的各项指标临界区间进行比较,确定绩效评价等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

(五)评价工作组于每年第三季度撰写评价报告,对评价工作进行总结,将工作背景、时间地点、工作基本情况、评价结果、评价等级、评价工作中的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建立项目评价工作档案。并依据项目评价工作档案对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提出意见建议,提交省财政厅、省环保局。

第六章 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报告是对评价对象一定时期内财政支出效益状况进行对比分析评价后形成的综合结论性文件。评价报告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

第十九条 评价报告正文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评价方法、评价依据、评价对象的基本描述、主要评价指标的对比分析、评价结论、发展趋势分析及建议等。

第二十条 评价报告必须客观、准确地反映评价对象的情况。评价报告语言要简洁、规范,评语表达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第二十一条 评价报告附录包括评价工作有关的基础文件、数据及文字资料、评价人员名单。

第七章 项目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环保局根据项目评价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项目支出管理的措施或整改意见,并督促部门、项目单位落实整改意见。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并作为下一年度编制绩效预算、分配环保专项资金和改进项目支出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和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评价结果,及时总结项目管理经验,完善项目管理办法;控制项目预算和进度,加强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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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扶持奶牛养殖业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扶持奶牛养殖业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7〕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扶持奶牛养殖业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日


黄冈市扶持奶牛养殖业发展财政奖补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全市扶持奶牛养殖业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黄冈市扶持奶牛养殖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黄政发〔2006〕27号)和黄冈市政府、伊利集团公司《关于共同扶持千头奶牛牧场建设的协议》所确定的财政奖补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政奖补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原则
  依据市政府确定的扶持奶牛养殖业发展奖补政策,市财政局负责将奖补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奖补资金审核审批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拨付使用依法依规办理。
  第二条 享受财政奖补资金条件
  (一)奶牛养殖小区、千头奶牛牧场牛舍享受财政奖补资金条件
  1、奶牛养殖小区牛舍建设规模必须达到500头,占地面积不少于80亩;千头奶牛牧场牛舍建设规模必须达到1000头,占地面积不少于100亩。
  2、奶牛养殖小区、千头奶牛牧场牛舍建设,要求成年产奶牛每头占有面积1.5平方米左右。
  3、奶牛养殖小区挤奶厅面积必须达到400平方米,千头奶牛牧场挤奶厅面积必须达到500平方米。
  4、奶牛养殖小区、千头奶牛牧场挤奶厅建设必须依据伊利集团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使用由伊利集团公司提供的挤奶设备。
  5、财政奖补资金对奶牛养殖小区奖补达到一万头为止,对千头奶牛牧场奖补达到20个为止。
  (二)奶牛养殖小区、千头奶牛牧场奶牛享受财政奖补资金条件
  1、奶牛养殖小区、千头奶牛牧场引进或购进奶牛必须是成年产奶牛,成年产奶牛的标准:产奶龄低于3年,健康无病,年产奶量不低于5吨。
  2、与伊利黄冈公司签订牛奶购销协议。
  (三)奶牛饲料享受财政奖补资金条件
  为奶牛配套种植的饲料包括饲草、玉米、甜高粱等,标准化种植,达到常规产量,如每亩春玉米须种足5500株以上,夏玉米须种足7000株以上,产量须达到3000公斤以上。
  (四)奶牛配种享受财政奖补资金条件
  奶牛养殖小区、千头奶牛牧场奶牛在市畜牧部门指定地点统一供精配种。
  (五)奶牛防疫享受财政奖补资金条件
  奶牛养殖小区、千头奶牛牧场奶牛由市畜牧部门统一组织防疫。
  第三条 财政奖补资金实施标准
  (一)奶牛养殖小区、千头奶牛牧场牛舍奖补标准
  1、奶牛养殖小区建成500头规模的标准牛舍,千头奶牛牧场建成1000头规模的标准牛舍,经验收合格,按每头奖补资金500元。
  2、四个奶牛养殖示范小区即市农科院梅家墩小区、黄州区陶店乡陶店村小区、黄州区陈策楼镇王福垸小区和黄州区禹王办事处张垸村小区(下简称四个示范小区),按每头奖补资金1000元。
  (二)奶牛养殖小区、千头奶牛牧场引进或购进奶牛奖补标准
  1、奶牛养殖小区引进成年产奶牛100头以上,千头奶牛牧场购进成年产奶牛200头以上,开始实施奖补;经检查验收达到标准的,按每头成年产奶牛奖补资金500元。
  2、四个示范小区引进成年产奶牛达到标准的,按每头成年产奶牛奖补资金1000元。
  (三)奶牛饲料种植奖补标准
  2008年12月31日前与奶牛养殖小区、千头奶牛牧场配套种植的奶牛饲料,当年按每亩1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奶牛统一供精配种和防疫奖补标准
  对实行统一供精配种和防疫的奶牛,每年分别按每头30元、10元标准给予补贴。
  (五)四个示范小区通路、通水奖补标准
  四个示范小区,对院墙外的连接道路,达到乡村公路建设标准,经验收合格,市财政按每公里8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生产生活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按每个500头标准小区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四个示范小区道路、通水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财政奖补资金拨付使用程序
  (一)申请申报
  奖补项目由投资业主向所在县、市、区奶牛养殖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简称县、市、区奶办)申报,由县、市、区奶办出具审核报告,送市奶牛养殖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简称市奶办)审批。报送市奶办的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审核报告。
  (二)验收确认
  1、县、市、区奶办根据奶牛养殖小区、千头奶牛牧场已经建成的牛舍和已经存栏的成年标准产奶牛情况提出申报,由市奶办组织专业评估验收小组进行评估验收,并由专业评估验收小组出具评估验收确认报告书。
  2、县、市、区奶办对配套种植的饲料面积提出申报,由市奶办组织专业评估验收小组到实地进行经济指标核实和实地面积测量,并出具验收确认报告书。
  3、县、市、区奶办根据当地畜牧部门提供的奶牛统一供精配种和防疫数量提出申报,由市奶办组织市畜牧部门核定并出具确认报告书。
  4、四个示范小区通路由当地交通部门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确认报告书。
  (三)审批
  依据上述验收确认报告书,由市奶办审核确认,送市财政局审核签署意见,报市政府分管的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批。
  (四)拨付
  市财政依据确认审批的享受财政奖补资金的项目数额,自审批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直接将奖补资金拨付到业主帐户。
  第五条 财政奖补资金监督管理
  (一)扶持奶牛养殖业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国库专户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二)由市审计局或市财政监督局每年对扶持奶牛养殖业发展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三)由市奶办与获得奖补奶牛业主签订《黄冈市获得奖补奶牛管理协议书》,获得奖补的奶牛由市奶办监管。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废止)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4月28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5月31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投资者投资经营基础设施,加快海南经济特区的开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境内外投资者在海南经济特区投资经营基础设施的,其综合补偿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基础设施,是指海南经济特区公路网的骨架及干线公路、铁路、公用港口码头、民用机场和大型水工程。
第三条 鼓励投资者以独资、合资或合作等方式投资经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经营与上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关联的各类服务性企业,实行综合经营。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基础设施投资,按批准的工程概算的投资总额计算。
第五条 港口码头建设项目中港池、航道及水上防浪、导航设施等所占海洋水域,免缴海洋海域使用费。
在不违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不破坏海洋水文和海洋动力等自然条件,不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的前提下,允许港口码头投资者利用其邻近滩涂或水域吹填造地,其造地范围应符合经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吹填造得的土地免缴海域使用费和征地费,其增值收入用于港口建
设综合补偿。
第六条 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投资者可以自采石、砂、土、地表水等资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免缴资源补偿费。投资者自采自用石、砂、土、地表水,不得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对资源的破坏;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 对公路投资者实行“竣工一段,验收一段,营运一段,补偿一段”的补偿办法。从竣工、验收合格、投入营运后的第二年起,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从公路交通规费中逐年给予公路投资者补偿,使其投资的回收期不超过二十年。补偿时其投资利息按银行长期建设贷款利息计算。

投资回收完成以后,省人民政府按补偿期间的年平均补偿额再补偿五年,作为投资回报。
自公路投资者按前款规定获得相应的投资补偿时起,相应的公路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视为届满,相应的地上公路及其设施视为国家购得。
第八条 经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投资者在其投资建设项目的经营中,可以在本特区范围内实行特殊的运价、水价、电价、飞机起降费、机场建设费和供水水源建设补偿收费标准,以加快投资回收。
第九条 政府提供以下几个补偿条件,由投资者自主经营以实现投资回报:
(一)根据投资者所确定的综合开发项目的实际需要,政府按照分类基准土地使用权出让价的70%出让给投资者一定数量的土地,供其开发经营;没有综合开发项目的,则不予提供用地。投资者从投资之日起十年内可以向政府提出综合开发项目用地的申请。
(二)允许投资者利用交通项目的地利,依法进行与投资项目相关联的多种经营:在公路沿线经营加油站、洗车场、维修厂站以及开展运输服务、出租沿线地下管线;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营水路客货运输业务;在铁路车站、货场、火车轮渡口、港口港区、机场候机楼等地点,
经营为旅客和社会服务的第三产业。
(三)允许投资者在不妨碍水工程安全和效能的前提下,利用水工程的水面及周边划定的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依法开展多种经营;其他企业在上述范围内开发经营,要给水工程投资者一定的补偿。饮用水水源工程,要严防水质污染,不允许在其水面及周边开发经营。
(四)优先支持投资者以经营基础设施的企业为核心建立规范化的股份制企业。
(五)允许投资者依法自行组织工程建设。
第十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数量和范围,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的初步设计时予以确定。投资者持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对公路、铁路和大型水工程的输水管道、渠道建设项目的用地,省人民政府可以定期颁布分类标准土地使用权出让价,由投资者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情形,综合调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用以保证被占用土地的农民、
居民和单位应得的补偿:
(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征地工作,征地补偿可以低于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具体办法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占用国有土地的,被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原属划拨方式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依照规定程序予以调整,被占用土地的居民或单位的拆迁安置工作,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办理。
(三)占用国有土地的,被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原属有偿出让方式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被占用土地的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原土地使用者需要搬迁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
府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办理。
机场、港口码头、三级以上铁路站场、大型水工程所需建设用地的地价,按被占用土地的农民、居民和单位实际应得的补偿费计算。大型水工程建设和机场的移民安置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从公路交通规费中,按照在标准开支基数范围内经核定的公路养护的实际支出额拨给公路养护单位。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与基础设施投资者签订建设项目投资综合补偿合同。发生违反建设项目投资综合补偿合同的行为时,违约方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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