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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2:04:11  浏览:83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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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149 号

  《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8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杨晶 
2007年8月23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应税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由使用人代为缴纳。
  第三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船外,自治区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
  前款所称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是指在城市、旗县城、苏木乡镇所在地范围内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车船。
  第五条 车船税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纳税人应当在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下列地点纳税: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以纳税人所在地为纳税地;
  (二)法定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
  (三)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车船,以车船的登记地为纳税地;
  (四)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纳税地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一次缴清全年税款。纳税年度的起迄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八条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代收的车船税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解缴或者缴入国库。
  第九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8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 备 注
载客汽车
大型载客汽车 每辆 600元 包括电车

中型载客汽车 每辆 540元
小型载客汽车 每辆 420元
微型载客汽车 每辆 360元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84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60元
摩托车 每辆 80元 包括二轮、三轮
机动船(按净吨位每吨) 净吨位小于或等于200吨 3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4元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 5元
净吨位10001吨以上 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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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安监局


舟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的通知

  
舟安监管法规〔2008〕3号

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察大队、本局各处(室)、监察支队:

为规范我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为,保证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舟山市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该办法已经由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舟山市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工作,促进安监部门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需要向市安监局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指县(区)安监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下列处罚:
  (一)处以二万元及以上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二万元及以上;

(三)没收非法生产的采掘设备价值二万元及以上;

(四)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

(五)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

(六)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备案的处罚决定。
  第三条 市安监局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
  第四条 处罚机关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市安监局法制工作部门备案。十日后一个月内报送的视为迟报,一个月内不报送的视为不报。
  第五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报送下列材料:
  (一)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表;
  (四)违法事实的证据目录及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
  (五)受理备案的法制工作部门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备案需要的有关文书由市安监局统一编制。
  第六条 受理备案的法制工作部门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视情进行审查。

第七条 市安监局有权根据需要向实施处罚的安监部门调阅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调阅案卷或材料时,应填发《调阅行政处罚案卷通知书》。
  实施处罚的安监部门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案卷材料报送市安监局。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安监局法制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1、舟山市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范本)
2、舟山市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表
3、调阅行政处罚案卷通知书



                企业社会责任的践行

               北安市人民法院—崔文茂

  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或者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统一体。道德义务是未经法定化的、由义务人自愿履行且以国家强制力以外的其他手段作为其履行保障的义务,是对义务人的“软约束”。法律义务是法定化的且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履行的现实和潜在保证的义务,是对义务人的“硬约束”,是维护基本社会秩序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道德的法律化。企业社会责任践行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
  完善规范企业内部行为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企业法是伴随着始于1978年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而逐步制定的。迄今为止,已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镇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我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在法律上第一次明确地提出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则。《公司法》在强化企业(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制度方面也做出了一定的安排。如第52条第2款、第71条和第118条对公司监事会的公司职工代表比例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第45条第2款和第68条要求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职工代表;第45条第2款和第109条第2款允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职工代表董事制度。然而《公司法》第五条规定仅仅是一个原则性条款,旨在宣示一种价值取向和行为标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性质、内容,以及企业不履行其社会责任(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等都没有明确地予以规定。具体制度安排强化了职工在公司机关中的地位,为维护职工(雇员)利益打下了制度基础,但债权人等其他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仍然不能介入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他们的利益仍然无法在企业(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得到体现。
  首先要充分理解、领会和贯彻企业社会责任的精神,从企业组织结构、企业经营决策程序、企业经营者资格、法律责任等方面将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和要求纳入具体制度安排之中,使《公司法》彻底摆脱片面强调股东利益最大化的企业理念的羁绊。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在企业治理结构中引入其他相关制度,例如欧洲的“共同决定”模式,日本的“经理协调”模式,美国的“利益相关者论”模式等等。具体如职工持股制度,债权人(主要是银行)参与制度,外部独立董事制度等等。通过“共同治理”、“相机治理”等企业治理结构安排,使企业经营者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予以关注,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完善规范企业外部行为 的法律制度
  从规范企业外部行为的角度看,经济法体系中与企业社会责任有关的内容分散在诸多法律法规之中,包括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自然资源法、税法等等。目前这些法律、法规中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均从各自的主旨和角度出发,规范之间缺少一种制度设计所必需的统一性,相互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正是由于现行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范难以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现实中守法经营者惨遭淘汰,投机钻营者方有利可图,规避法律者司空见惯。法律“惩恶不力、扬善不足”是目前许多企业忽视社会责任,为了利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甚至不惜违法的重要原因。因此,在新《公司法》第五条已经明确企业(公司)是社会责任的义务主体的基础上,从规范企业外部行为的角度,加强现行经济法体系中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范的协调,将分散于诸多经济法律法规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规范,统一纳入社会利益本位理念之下。应增补或修改有关法律的相关条款,从不同的范围和角度全方位建构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框架:包括破产法(债权人利益);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利益);自然资源法(社区及环境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等等。上述相关的法律制度必须内蕴一致的社会责任价值追求,兼顾各方利益,造成忽视社会责任的经济行为不能获利并受到惩罚客观效果,将企业的逐利行为纳入自愿守法的轨道。
  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
  企业社会责任既是企业的宗旨和经营理念,又是企业用来约束企业内部包括供应商生产经营行为的一套管理和评估体系。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作为现代会计领域中的一个分支,是推动企业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企业践行社会责任并披露践行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是企业对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和行动。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应该区分为自愿披露和被要求披露的两部分,被要求披露的部分由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制企业必须披露,对于不披露的要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自愿部分则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披露。我国企业被要求披露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对社会福利的社会责任;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对消费者权益的社会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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