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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2007年和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3:24:41  浏览:97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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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2007年和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2007年和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2007年11月19日 财预[2007]46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有关征管需要,现就《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调整及有关预算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6款“国有资本经营收入”01项“国有资本投资收益”下增设98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企业收入”,科目说明为“中央收入科目。反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中央企业上缴的利润收入”。本目为试点中央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2007年专用科目,《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不增设本目。
二、在《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类中删去103类“非税收入”06款“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下所有项级和目级科目,重新增设01项“利润收入”,02项“股利、股息收入”,03项“产权转让收入”,04项“清算收入”,05项“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退库”,06项“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和99项“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一)在01项“利润收入”下按01至09目顺序增设“中国人民银行上缴收入”、“金融企业利润收入”、“烟草企业利润收入”、“石油石化企业利润收入”、“电力企业利润收入”、“电信企业利润收入”、“煤炭企业利润收入”、“有色冶金采掘企业利润收入”、“钢铁企业利润收入”,按12至25目顺序增设“化工企业利润收入”、 “运输企业利润收入”、“电子企业利润收入”、“机械企业利润收入”、“投资服务企业利润收入”、“纺织轻工企业利润收入”、“贸易企业利润收入”、“建筑施工企业利润收入”、“房地产企业利润收入”、“建材企业利润收入”、“境外企业利润收入”、“对外合作企业利润收入”、“医药企业利润收入”、“农林牧渔企业利润收入”,以及98目“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利润收入”和99目“其他企业利润收入”。
(二)在02项“股利、股息收入”下增设01目“金融业公司股利、股息收入”,02目“国有控股公司股利、股息收入”,03目“国有参股公司股利、股息收入”, 以及98目“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股利、股息收入”和99目“其他股利、股息收入”。
(三)在03项“产权转让收入”下增设01目“国有股减持收入”、02目“电力改革预留资产变现收入”、03目“铁路资产变现收入”、04目“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05目“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以及98目“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99目“其他产权转让收入”。
(四)在04项“清算收入”下增设01目“国有股权、股份清算收入”、02目“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98目“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清算收入”。
(五)在06项“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下增设01目“工业企业计划亏损补贴”、02目“农业企业计划亏损补贴”、03目“外贸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和99目“其他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
三、将《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类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06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名称修改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下设01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02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99目“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
四、在《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3类“农林水事务”01款“农业”、02款“林业”、03款“水利”,214类“交通运输”01款“公路水路运输”、03款“民用航空运输”,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1款“采掘业”、02款“制造业”、03款“建筑业”、04款“电力”、05款“信息产业”、06款“旅游业”、07款“涉外发展”、09款“商业流通事务”、12款“烟草事务”、99款“其他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支出”下,分别增设51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在230类“转移性支出”08款“调出资金”下增设03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出资金”。删去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2款“制造业”说明中的“烟草”。
五、在《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304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下增设04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费用性支出”;311类“贷款转贷及产权参股”下增设06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本性支出”;399类“其他支出”下增设05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其他支出”。
六、删去《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附录一《一般预算收支科目》的10306款“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下各项。重新增设01项“利润收入”及下设01目“中国人民银行上缴收入”、02目“金融企业利润收入”以及99目“其他利润收入”;02项“股利、股息收入”下增设01目“金融业公司股利、股息收入”和99目“其他股利、股息收入”;03项“产权转让收入”及下设01目“国有股减持收入”、02目“电力改革预留资产变现收入”、03目“铁路资产变现收入”和99目“其他产权转让收入”;05项“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退库”;06项“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及各目;99项“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七、《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增设附录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科目》。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应在一般预算之外单独编列、有关收支也应单独核算。
附件:1.修订后2008年科目主表
2. 2008年科目主表修订前后情况
3. 2008年科目附录一《一般预算收支科目》修订情况
4. 2008年科目附录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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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意见

国资发[2009]102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意见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07]8号),加快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建设,实现2010年信息化发展目标,结合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实际情况,针对存在的不足与差距,提出如下意见。

一、制订信息化发展“登高计划”。各中央企业要根据2007年度信息化水平评价结果,制订信息化发展“登高计划”。“登高计划”主要包括:信息化水平登高目标、主要任务、采取的措施及达到目标的时间进度等内容。信息化水平处于E级和D级的企业,“登高计划”目标要在2010年底以前达到C级以上。处于C级、B级的企业要制订达到上一级别的“登高计划”。A级企业要与国际先进水平全面对标,努力达到和超过世界先进水平。各中央企业“登高计划”请于6月底前报国资委备案。国资委将定期监督检查“登高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建立首席信息官(CIO)制度,设立信息化专职管理部门。为加强企业信息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中央企业可建立首席信息官制度,设立首席信息官。首席信息官的主要职责是:挖掘企业信息资源、制定企业信息化战略、为企业信息化布局、评估信息化价值;负责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整合,完成信息系统的选型实施;收集研究企业内外部的信息,为决策提供依据;协助完成企业业务流程重组、运用信息管理技术重建企业的决策体系和执行体系;安排企业信息化方面的培训,发现信息应用的瓶颈、观察研究企业运作中的信息流及其作用。对应首席信息官的职责要求,各企业应赋予首席信息官相应的决策权和审批权,有关重大决策应听取首席信息官的意见。条件暂不成熟的企业,可先由现任信息化主管领导兼任首席信息官。

到2009年底,所有中央企业都应建立信息化专职管理部门,做到机构、职能、人员和责任“四落实”。

三、全面建立信息化绩效考核制度。2009年,所有中央企业都应建立信息化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切实把信息化建设的责任和义务传递到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实现“一把手工程”向“全员工程”的转变。确保层层落实信息化建设、应用、维护、升级和优化的责任。

四、全面建立软件资产管理制度。为加快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加强软件资产的管理,维护软件资产使用的合法性,提高软件资产的使用效率,中央企业要全面建立软件资产管理制度,将软件资产纳入企业资产统一管理的范畴,由资产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五、全面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各企业信息化建设要有统一的安全管理要求,建立信息系统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重特大风险识别、防范和控制机制,重要信息的保密和防护机制,信息系统的灾难恢复机制,信息安全岗位职责规范。要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完善信息安全运行和场地安全,确保重要数据安全和信息系统稳定运行。

六、树立信息化示范工程。为大力推广信息化优异成果,发挥其示范作用,国资委将根据各企业的申报,选择应用成果显著的应用系统工程,经专家评审确认,树立十个示范工程,分别是:ERP示范工程、重大设备物资管理示范工程、资金集中管理示范工程、决策支持与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示范工程、软件资产管理系统示范工程、技术创新示范工程、风险防范管理系统示范工程、人力资源系统示范工程、电子商务示范工程、信息安全示范工程。

七、开展中央企业间信息化建设的帮扶。信息化建设相对落后的企业可以向国资委提出具体帮扶要求,由国资委统一组织采取“一帮一”或“多帮一”的方式,从先进企业借调优秀人才到后进企业挂职,时间不超过半年;或根据提出的具体帮扶项目,一个项目一个项目地帮扶。先进企业要发扬风格,派出得力人员支持后进企业加快发展。

八、实施中央企业信息化建设成果的共享。鼓励中央企业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应用软件,在中央企业范围实施共享,有偿使用,以避免重复开发、重复投资,缩短开发建设周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应用软件的企业可将其软件产品报国资委备案,由国资委向其他中央企业推荐。

九、开展中央企业信息化合作外包。由于缺乏资金投入,技术人员不够,信息化建设推进比较慢的企业可以考虑采用外包的方式,提出具体需求,由中央企业中的网络运营商、系统集成商、软件开发商承包统一建设信息网络平台和管理信息系统,并负责日常运维,企业按年支付租金,以减少一次性集中投资,缩短建设周期,解决技术人员缺乏问题,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选择这种外包方式的企业,可向国资委申报,由国资委协调组织。

十、组织开展专家咨询和培训工作。为尽快提高中央企业信息化整体水平,国资委将应企业要求,组织专家为中央企业信息化建设提供专业咨询,指导企业信息化建设。为提高首席信息官的业务水平,国资委将定期举办中央企业首席信息官业务培训班。

十一、组织开展中央企业门户网站绩效评估工作。企业门户网站是企业信息化建设重要内容之一,为打造中央企业网上形象,扩展网上服务的种类和质量,提高网站建设水平,国资委将制定中央企业门户网站绩效评估办法,对各企业门户网站开展绩效评估。

十二、表彰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国资委将制定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适时对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成效显著的先进集体和为企业信息化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山市迎接国外官方检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联席会议制度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山市迎接国外官方检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联席会议制度
中府办〔2005〕95号



第一条为做好迎接国外官方来我市检查的各项应对工作,参照省政府关于建立迎接国外官方来粤检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联席会议制度做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迎接国外官方检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联席会议制度是市政府应对国外官方来我市检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各项工作的非常设机构。
 市政府分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副市长为市迎接国外官方检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为副召集人,市外经贸局、农业局、卫生局、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公安局、城管执法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单位分管副局长为成员。
 市迎接国外官方检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市迎接国外官方检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做好迎接国外官方来我市检查的各项应对工作,及时处理检查中遇到的有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任务:一是参与调查研究,拟定会议议题,组织提交审议的有关材料;二是定期分析情况,制定工作对策,为市政府提供决策依据;三是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四是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市迎接国外官方检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组织召开,全体成员参加。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拟出报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批准,并提前3天通知各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如不能出席,应向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请假,并安排本单位相关领导代为参加。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联席会议形成的共识及所作决定,各成员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并在会后5天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
 第五条建立市迎接国外官方检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联席会议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确定一位科室负责人为联席会议联络员,协助完成联席会议部署的相关工作,负责联席会议信息上传下达。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调整时应及时知会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六条市迎接国外官方检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联席会议部署开展工作,认真遵守联席会议制定的各项制度,带头执行联席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履行成员单位职责和任务。各成员单位职责和任务如下:
 (一)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收集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国外官方有关指令法规、检测方法标准;制定迎检企业配套养殖场、加工厂的分布图;检查、指导企业的卫生质量管理体系的落实和整改;完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档案;负责中山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实验室和受检企业实验室的检查准备工作。
 (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收集外贸有关法律法规,装订成册,分发给企业;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我市食品年度出口情况(包括品种、数量、输往国家等);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经营行为,会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完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管理档案。
 (三)市海洋与渔业局:收集养殖、捕捞有关法律法规,分发给各企业;对备检养殖场实施法定管理,指导、帮助养殖场完善养殖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或手册,提供我国及国外官方规定的企业禁用药物清单;制定饲料、渔药使用环节的管理流程图,做好饲料、药物、种苗来源记录;建立备检养殖管理档案。
 (四)市农业局:收集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有关法律法规,装订成册,分发给各企业;对备检的兽药、饲料生产企业实施法定管理,建立管理档案;查处、清理、整顿兽药、饲料销售市场;制定兽药、饲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管理流程图。
 (五)市环保局:收集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装订成册,分发给企业;对受检企业污水排放进行检查,检查有无排污证件及有效期限,建立有关档案资料。
 (六)市卫生局:收集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分发给企业;对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对生产用水、用冰进行卫生监测,建立有关档案。
 (七)市工商局:收集市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装订成册,分发给受检企业;清理、整顿、规范相关批发市场;配合对兽药、饲料销售市场的整治工作。
 (八)市公安局:做好国外官方考察团考察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法定管理准备工作的强制性落实措施。
 (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查受检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
 (十)市城管执法局:加强对受检企业周边环境卫生整治的检查督促工作。
 (十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配合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监督活动。
 第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市迎接国外官方检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八条本制度从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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