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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加强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46:43  浏览:90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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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加强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加强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工信厅安[201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有关行业协会,部直属各单位:

2010年,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和部署,积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结合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兼并重组、技术改造、促进两化融合等重点工作,以行业准入、标准、规划、信息化等为抓手,着力构建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强化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初步扭转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弱化的局面,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升。

  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战略目标的起步之年。为做好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2011年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实际,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加强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重点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苗圩部长在2010年全国工业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要求,对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研究制定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抓好落实。对于组织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反馈。

  请于3月28日前将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2011年工作要点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10-68205384)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加强工业和通信业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点

  2011年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苗圩部长在2010年全国工业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突出行业管理特色和优势,依靠工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布局和信息化建设,完善组织体系,创新工作机制,加强行业安全生产源头预防管理和对重点行业的政策指导,不断改善劳动者作业条件,提高工业安全保障能力和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工业发展路径向本质安全转变,努力实现“十二五”时期工业安全生产的良好开局。

  一、切实抓好国务院《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

  (一)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国办函[2010]140号)要求,制定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措施、要求、步骤和时间节点,建立工作进展情况考核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指导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要求。督促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具体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全力做好牵头以及配合开展的各项工作。

  二、完善工业安全生产指导管理体系

  (三)进一步落实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结合工业行业实际,理清指导和管理职责的具体内容,细化工作定位,明确重点任务。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必要人员和工作经费。建立机构健全、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制。

  (四)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探索建立工作考评和激励制度,督促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落实工作职责,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经费落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等情况,作为年终评优表彰的重点。指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实际,依据管理职责,制定相关规定,明确工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与管理责任。

  (五)推动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向基层延伸。指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本地区安全生产指导管理能力建设,重点组织开展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培训,明确职能定位,提升管理能力和综合业务素质,不断提高指导工业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六)加强行业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力量。进一步发挥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专家组技术支撑和政策咨询作用,引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设本地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力量,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等基础研究,为安全生产决策、事故调查、隐患治理、安全咨询、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等提供支持。

  三、强化行业安全生产源头管理

  (七)制定《工业“十二五”安全生产管理规划》。针对当前工业安全生产现状和突出问题,提出提升工业安全生产水平的重点任务和措施。指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十二五”工业安全生产发展思路、工作目标和保障措施,有条件的地区要研究制定本地工业“十二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并把工业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各行业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地方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八)加快工业行业安全标准建设。重点针对石化、化工、钢铁、有色、民爆等重点行业,继续开展清理、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加大对高危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的倾斜和支持力度。督促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做好工业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标准的宣贯实施和执行情况的督查,根据企业反映的问题及时提出标准的制修订建议,并针对当地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地方相关标准。

  (九)继续开展行业准入清理和修订。针对安全生产水平低、事故多发的石化、化工、钢铁、有色、民爆等重点行业,继续开展行业准入条件的清理和修订等工作,把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要求作为必要条件纳入行业准入,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指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行业准入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推动高危行业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条件纳入高危行业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工作,以危险化学品、建材等行业为重点,把安全保障性差的落后产品、工艺技术和装备列入《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争取淘汰一批条件差、难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生产能力、设备设施,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

  四、加强政策指导

  (十一)培育安全产业。研究制定促进我国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相关政策扶持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先进适用安全技术和产品的研发、推广应用,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和专业服务水平提升,推动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安全装备生产企业,培育和发展结构合理、规范有序的安全产业市场,促进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整体提升。

  (十二)开展工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重点做好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培训。鼓励、支持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抓好《关于指导工业领域中小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贯彻落实,指导各地将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研究制定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和培训计划,逐步推动。重点做好指导中小企业开展一线班组长安全技能培训。

  (十三)加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工作力度。研究制定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方向和项目指导目录,鼓励地方积极组织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申报。组织对技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选取部分安全技改效果较好项目进行宣传、示范和推广。督促各地设立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重点专项,落实专项资金,加大项目和资金支持力度,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实施安全技术改造,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五、积极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十四)将信息化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两化融合相关政策和规划中,研究相关支持措施。在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和应用,确定一批示范企业和试点项目进行示范推广。适时组织召开两化融合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经验,加强交流。

  (十五)积极探索和开展信息化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途径和做法,指导各地推进本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成果改造传统产业,支持安全生产重大信息化项目建设,在实现危险作业场所的人机隔离、远程遥控操作、监测报警和灾害监测预警等方面,建成一批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

  六、做好重点领域重点时段安全生产指导工作

  (十六)积极参与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事故报告职责并积极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同时针对事故反映出的突出问题查找行业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在行业政策、规划、准入、标准和技术改造等方面,提出加强和改进行业管理的工作措施。

  (十七)加强对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督促企业、直属单位结合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及极端天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特点,认真开展安全自查、隐患排查,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值守,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保障重点时段安全生产。

  (十八)认真研究化工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等突出问题。积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解决城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问题,制定落实危险化学品布局规划、提高行业准入条件、推动现有安全风险大的化工企业搬迁调整进入园区、加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督促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本地区安全监管部门排查明确存在爆炸、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泄漏等风险且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城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项目给予安排,明确搬迁进入园区或关闭等支持计划,逐步加以解决。

  (十九)认真组织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大对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安全巡讲、中小企业安全巡诊等有特色的活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提升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效果。督促各地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活动,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

  七、做好民爆和通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十)强化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加强民爆行业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通知要求,明确工作方针、要求及目标,继续通过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制、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监管、优化产业布局、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加大安全技术改造力度、推动技术进步、强化质量管理、淘汰落后产能和产品,不断提升行业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二十一)严格落实各基础电信企业、各相关承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通信机楼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通信业安全生产监管政策的宣贯和落实。开展通信网络运行安全整治和检查专项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责任,狠抓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二十二)加强通信建设施工现场管理。督促各电信企业、施工企业在建通信工程开展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和现场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落实《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通信监理企业安全责任,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二十三)加强对通信建设工程承包单位资质管理。继续开展通信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活动,有效遏制招投标违法行为,防止无资质参与工程建设、资质挂靠、层层转包等造成安全管理漏洞。保障建设工程安全投入。加强对通信建设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加大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力度,特别是对违法违规建设、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依法从重处罚。

  (二十四)开展通信运维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研究建立加强通信运维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通信线路、基站、电源、空调、铁塔、网优等专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提高一线操作工人安全技能和意识,提升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管理素质,推动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治和减少运维安全事故。

  八、指导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二十五)督促指导部属高校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部属高校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组织对部属单位及高校进行现场督查和安全评估咨询,促进部属高校全面落实教学、科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推进安全责任落实到院系、课题组和科研项目负责人。

  (二十六)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生生产管理。指导所属单位开展重点部位和重点时段的安全巡检和隐患排查治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督促其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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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2009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

一、免去王建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二、免去吴德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青政发〔2001〕10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及单位按照规定在住房方面履行社会保障职能,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家庭提供基本住房保障,满足其基本住房需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
  第四条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住宅发展中心(以下称市住宅中心)负责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
  财政、民政、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工作。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的方式包括:发放租金补贴、提供廉租住房和减免现住公房租金。
  发放租金补贴,是指政府和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市场一般租金水平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发放补贴。
  提供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低廉的租金配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减免现住公房租金,是指一定时期内,政府和单位对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已承租的公有住房实行租金减免,使其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水平和面积标准缴纳房租。
  第六条 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政府专项拨款;(二)直管公有住房售房款;(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用于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和发放租金补贴。现住公房租金的减免部分暂由现住公房产权单位承担。
  第七条 廉租住房房源按照下列渠道筹集:(一)收购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旧住房;(二)兴建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三)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或空置经济适用住房中选供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四)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现公有住房;(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六)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租金补贴或廉租住房:(一)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一人以上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超过5年、其他家庭成员户口迁入其住处2年;(三)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四)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不超过人均4平方米。
  符合前款(一)至(三)项条件,现承租市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家庭,可向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租金减免,按照廉租住房的配租面积标准享受廉租住房租金。
  第九条 申请租金补贴、租金减免和承租廉租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最低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向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家庭的户口所在地公布其基本情况;公布之日起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准予登记;有人提出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三)根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按规定发放租金补贴、减免现住房租金或轮候配租廉租住房。
  第十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申请家庭人均配租住房面积标准和租金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含原住房使用面积);租金补贴按照现住公房面积与租金补贴面积标准的不足部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补贴14元。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配租住房面积标准(租金补贴面积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随着最低收入家庭生活保障标准、居住水平、房价等因素的变化需要调整的,由市政府调整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已登记准予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租赁廉租住房,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已登记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市住宅中心签订租金补贴协议,租金补贴专项用于住房租金。
  已登记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租赁房屋后,应当将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报市住宅中心备案,由市住宅中心按规定拨付租金补贴。
  第十二条 市住宅中心应当采取登报、设置公示栏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配租廉租住房和发放租金补贴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市住宅中心应当每年会同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对享受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经济收入、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当依法按照协议约定停发租金补贴或收回已配租的廉租住房。
  第十四条 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如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廉租住房或者租金补贴的,由市住宅中心收回已配租的廉租住房,补交商品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或退回已取得的租金补贴。
  接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照租赁协议的约定,交纳租金、合理使用房屋,并且不得改变房屋用途、转租或转让承租权。对违反租赁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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