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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财政补助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6:08:14  浏览:98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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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财政补助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财政补助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社〔2005〕29号


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执行《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财务管理,现将《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财政补助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财政补助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财务管理,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财政补助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5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1995〕69号)规定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二)符合《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经中共天津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各级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

(四)本市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三条:财政补助标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补助经费,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及规定的缴费比例,由市财政按照各单位经费管理性质给予补助,其中:行政单位补助100%,全额事业单位补助60%,差额事业单位补助40%,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单位自筹解决。

第四条:财政补助经费来源及列支渠道各行政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预算。财政核拨行政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补助,2005年暂从“政府预算收支科目”1504款“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列支,以后年度随各单位行政事业费列支,并随部门预算年初一并下达。行政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列“经费支出”的“社会保险缴费”支出;事业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险缴费”支出。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缴纳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依照《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监督

(一)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生育保险费管理监督。按时足额拨付生育保险费财政补助资金,保证预算安排的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生育保险费管理监督。依法加强生育保险费征收工作,严格并及时办理生育保险费报销和补助。

(三)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保证生育保险费专款专用。同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并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行政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财政补助和财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解释。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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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专项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专项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政府专项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调动和保护广大干部、群众投身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促进我省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省政府专项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省政府表彰的纪检、监察、公、检、法和行政执法等部门的办案有功人员,各级各界的举报有功人员。
三、省政府专项奖励基金由省政府一次性拨款500万元,实行专户储存。
四、省政府专项奖励基金实行封闭式管理,本金部分长期储存,利息部分用于支付奖励或转存滚动发展,本金及利息均不得挪作他用。
五、省政府委托省财政厅管理专项奖励基金。由省财政厅经办存本、提息、拨付等项工作。每年终了向省政府报告利息收、付、结存及使用情况。
六、省政府专项奖励基金原则上每年集中动用一次,也可根据省政府决定动用。个人奖金额一般不超过1万元;对为国家挽回巨大经济损失表现突出的举报人员、办案人员的奖励,可不受此额度限制。
七、本基金奖励对象由省政府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委托纪检、监察、公、检、法和行政执法部门评选、提名,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八、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奖励人数、等次及各等次的奖金额度,从基金专户利息中提取奖金,由省政府奖励给个人。
九、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十、本暂行办法从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1996年4月11日

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


监 察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文 件

监发[2005] 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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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 ( 局 ) 、国土资源厅 (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局、国土资源局 :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 国发〔 2004 〕 28 号 ), 及时有效地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 , 维护土地管理秩序 , 现就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 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各级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职权范围 , 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 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互通情况 , 相互支持 , 加强协作配合 , 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


二、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立案查处的案件 , 应当由两个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 , 按照各自的职权开展调查。


案件调查终结后 , 由两个单位共同研究写出调查报告。


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 , 由参与联合调查的监察机关负责落实 ;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 由参与调查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


三、监察机关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 , 需要国土资源部门协助配合的 , 可以商请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协助 ,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四、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 , 需要监察机关协助配合的 , 可以商请监察机关予以协助 , 监察机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五、监察机关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 , 认为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监察建议 , 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 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监察机关。


六、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 , 认为依法应当追究监察对象行政纪律责任且自己无权处理的 , 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 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

七、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 移送案件时要做到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八、移送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本单位有关领导或者主管单位同意移送的意见 ;

( 二 ) 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 ;


( 三 ) 案件调查报告 ;

( 四 ) 有关证据材料 ;


( 五 ) 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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