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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06:44:16  浏览:99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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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1986年4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对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保证信托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经营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信托投资业务,系指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明的特定目的或要求,收受、经理或运用信托资金、信托财产的金融业务。
第四条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设置或撤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一律不准经营信托投资业务。
禁止个人经营信托投资业务。
第五条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其业务活动必须以发展经济、稳定货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标。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在资金调度、工作协调、信息提供等方面,为金融信托投资机构服务,支持其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七条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只在大中城市设立,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属经济发展需要;
二、具有合格的金融业务管理人员;
三、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四、具有组织章程;
五、具有法定的最低限额实收货币资本金。
县及县以下地区不得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
第八条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必须具有最低限额的实收货币资本金。
一、设立全国性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其实收人民币自有资本金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其实收人民币自有资本金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三、地区、省辖市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其实收人民币自有资本金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四、在上述地区设立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必须同时分别拥有500万、200万和100万美元现汇的最低限额实收外汇自有资本金。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自有资本金要保证完整无缺,任何部门不得抽调。
第九条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最高可以为实收货币资本金的3倍。
第十条 申请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应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申请报告;
二、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书;
三、组织章程,其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法定地址、企业性质、经营宗旨、注册资本数额、业务范围和种类、组织形式、经营管理等事项;
四、由有权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机构领导人名单和简历。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应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全国性的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二、设立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三、设立地区、省辖市级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分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四、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机构,一律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外汇业务。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机构,经批准后,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应凭以上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十三条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实行合并,应按本规定重新履行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更换《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十四条 申请撤销金融信托投资机构,须在终止活动前60天,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报告。经批准后,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清理,缴纳税款,偿还债务,缴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并持中国人民银行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缴销《营业执照》。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十五条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可以吸收下列1年期(含1年)以上的信托存款:
一、财政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
二、企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
三、劳动保险机构的劳保基金;
四、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
五、各种学会、基金会的基金。
第十六条 经营人民币业务的信托投资机构可申请经营下列业务:
一、委托人指明项目的信托投资与信托贷款业务(简称甲类信托投资业务);
二、委托人提出一般要求的信托投资与信托贷款业务(简称乙类信托投资业务);
三、融资性租赁业务;
四、代理资财保管与处理、代理收付、代理证券发行业务;
五、人民币债务担保和见证业务,担保限额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六、经济咨询业务;
七、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发行业务;
八、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 经营人民币业务的信托投资机构所吸收的乙类信托存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租赁业务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执行。
第十八条 经营人民币业务的信托投资机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只限于对其投资企业;对其他企业可以发放临时性周转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九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机构可申请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外外币信托存款;
二、在境外外币借款;
三、在境外发行和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四、外汇信托投资业务;
五、对其投资企业的外币放款;
六、国际融资性租赁业务;
七、向国外借款、承包、投标、履约的担保及见证业务,担保限额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八、有关推动对外经济贸易往来的征信调查和咨询业务;
九、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机构所需配套人民币资金,除按第十五条规定范围筹集外,也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人民币债券。
第二十一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除配套人民币资金外,不得办理其他人民币资金的贷款、租赁与投资业务。
第二十二条 除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者外,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经营工商企业和本《规定》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必须政企分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成为企业法人,在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与稽核。
第二十四条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人民币资金来源与运用计划,应按规定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其外汇资金收支计划应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五条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办理用于固定资产的贷款、投资及租赁业务,应在国家正式批准的固定资产计划规模内。
第二十六条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一律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其所吸收的乙类信托存款,应按规定比例缴存存款准备金。经营外汇业务的,同时在当地中国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并按规定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
第二十七条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应按规定提留一定比例的呆帐准备金。
第二十八条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人民币及外币存、贷款等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应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资料: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季度及月度资金来源和运用计划执行情况表、会计报表、财务报表,年度决算报表、决算说明书和损益报表,并及时报告重大业务活动情况,经营外汇业务的,应按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上述资料。
第三十条 大中城市专业银行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应一律遵守本规定,实行独立核算,成为法人,其与专业银行的隶属关系可以不变。各专业银行应加强其所属信托投资公司的领导和管理。××专业银行不设立独立的信托投资公司而经营信托业务的,必须按专业银行业务分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其信托业务的资金来源与运用必须全额纳入专业银行信贷计划;用于固定资产的贷款、租赁等,必须在批准的专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额度内发放。信托业务的收益,由专业银行统一核算。除中国人民银行特殊批准者外,不得办理投资业务,对外不得挂牌,不得单独开立帐户。
第三十一条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违反本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责令其限期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通报、勒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等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订、修改、废止与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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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道路交通管理中的国家行政赔偿

赖 秀 生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法制体系已在不断地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依法行政,已渐渐地被人民群众所关注,这也是摆在行政机关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就应当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下,严格地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为管理道路交通的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管理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管理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等职责中,为服务经济发展这个中心所发挥的作用已越来越显著。当然,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履行上述职责中,由于某种原因,有时不可避免地会偏离法律准则,甚至会被诉至于诉讼。我们知道,一切行为都应在宪法和法律的准则之内,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也不例外。那么,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如何正确认识、对待交通管理中的国家行政赔偿呢?笔者在此略作探讨。
一、国家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国家行政赔偿是指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承担的赔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只有具备下列要件才能构成行政赔偿:
1、在行为主体方面:必须是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委托其行使交管理职权的人员和组织。这里所指的工作人员是指依法享有交通管理职权的人员,而不包括勤杂服务人员。
2、在行政客观方面:必须是在行使职权中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事实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公安交通管理中的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行为。事实行为是指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为及违法扣押车辆等行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之外实施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执行职务时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其他行为,则不构成行政赔偿,其损害后果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在行为后果方面:违法行为必须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已经实际发生。人身权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遵严权、婚姻自主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国家赔偿法》只赔偿人身权中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损害的若是名誉权、荣誉权等,因无法以金钱计算,则不构成行政赔偿,只能通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方式予以解决。财产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如果违法造成财产权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损害的必须是合法权益。损害已经实际发生,是指确已存在的现实损害和已经肯定在将来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的损害。如:因违法行为导致相对人身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必然会对其今后的劳动和生活造成损害。
4、在因果关系方面: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与损害后果必须有必然的直接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必须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的行为致使损害后果发生的,则不构成行政赔偿,损害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5、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存在着主观过错,即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若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了损害,则不构成政赔偿。
二、国家行政赔偿的范围。
国家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领域。根据《国家赔偿法》、《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受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取得国家行政赔偿的权利。
人身权方面:
1、在处理交通违章或交通事故中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财产权方面:
1、违法实施罚款,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机动车牌证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采取暂扣机动车、非机动车;拖曳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滞留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收缴车辆牌证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应注意的问题。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要正确把握违法的概念,区分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这里的"法"即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例如:交通民警在处理违章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当然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如果违反了《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同样是属于违法的。我们知道,确认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的权限在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因下列原因作出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1、认定违章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违章事实的客观存在;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的程序规定;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另外,在公安交通管理处罚中,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享有自由裁量权。什么是自由裁量权呢?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对处罚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和方式等未作详细、明确、具体的规定,处罚主体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裁量而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利。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只会引起是否适当问题,没有是否违法问题,因此不存在国家行政赔偿。
最后,国家行政赔偿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充当赔偿义务机关,积极履行赔偿责任,按照法定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予以赔偿,以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当然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


单位:江西省瑞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邮编:342500
E-mail:LaiXunSheng@sina.com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办发〔201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的部署,决定在部分地区和学校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基本国情,遵循教育规律,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提高质量为核心,解放思想,勇于实践,大胆突破,激发活力,努力形成有利于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重大现实问题。从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努力解决深层次矛盾,把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作为推进教育改革的出发点,把能否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经济社会需要作为检验教育改革的根本标准。坚持统筹谋划,确保改革协调有序推进。搞好总体设计,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综合改革与专项改革相结合,着眼于事关全局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有计划、有步骤地扎实推进,确保改革的科学性、系统性。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各地各校大胆试验。充分考虑城乡差别大、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把整体部署和尊重基层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地方、学校和师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鼓励各地各校紧密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增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内在动力,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重点任务及试点地区、学校
  (一)专项改革试点。
  1.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加快学前教育发展。
  明确政府职责,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辽宁省大连市,上海市闵行区,江苏省部分市县,浙江省部分市,安徽省合肥市,甘肃省部分自治州,宁夏回族自治区部分市县)。探索政府举办和鼓励社会力量办园的措施和制度,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浙江省,云南省)。改革农村学前教育投入和管理体制,探索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途径,改进民族地区学前双语教育模式(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部分县,贵州省毕节地区,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江苏省,浙江省)。
  2.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多种途径解决择校问题。
  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探索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有效途径(北京市部分区县,天津市,山西省,黑龙江省部分县市区,江西省,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成都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新体制机制,实施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制度,实行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的办法,多种途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部分市,吉林省通榆县,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嘉善县,安徽省,福建省部分市县,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部分市区,海南省,四川省部分县,云南省,甘肃省部分市,青海省部分自治州,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部分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石河子市)。完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体制机制,探索非本地户籍常住人口随迁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保障制度(北京市,上海市,安徽省,广东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完善寄宿制学校管理体制与机制,探索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模式(广西壮族自治区部分市县,贵州省毕节地区,甘肃省酒泉市,青海省海南州)。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考核和评估制度(北京市,上海市,安徽省,云南省)。
  3.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改进考试评价制度,探索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途径和方法(辽宁省盘锦市,江苏省南通市,安徽省,山东省,陕西省西安市,甘肃省部分市县)。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和教学方法改革(北京市,广东省深圳市)。整体规划大中小学德育课程,推进中小学德育内容、方法和机制创新,建设民族团结教育课程体系,探索建立“阳光体育运动”的长效机制(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甘肃省部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试验,建立创新人才培养基地,探索西部欠发达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措施和办法(北京市,天津市,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陕西省,四川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部分市县)。研究制定义务教育质量督导评价标准,改革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办法,建立中小学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制,探索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安徽省,湖北省,海南省,重庆市,云南省部分市州,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部分市县)。
  4.改革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体制机制,创新政府、行业及社会各方分担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机制,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天津市,辽宁省,吉林省长春市,上海市嘉定区,江苏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重庆市,四川省德阳市,云南省部分市州)。开展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规范化建设,加强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探索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部分市,安徽省部分市县,福建省,河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民族地区中等职业教育“9+3”免费试点,改革边疆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体制,加快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毕节地区,云南省部分市州,青海省)。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督导体系(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地方政府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综合改革试点(北京市部分区,吉林省长春市,上海市,江苏省部分市,浙江省部分市,山东省部分市,河南省商丘市,湖南省部分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部分市)。探索建立职业教育人才成长“立交桥”,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广东省,甘肃省部分市)。
  5.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完善教学质量标准,探索通识教育新模式,建立开放式、立体化的实践教学体系,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安徽省,广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北京大学等33所部属高校,沈阳音乐学院南校区,赣南医学院,海南大学,西藏藏医学院,青海大学藏医学院)。设立试点学院,开展创新人才培养试验(北京大学等部分高校)。实施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北京大学等17所部属高校)。改革研究生培养模式,深化专业学位教育改革,探索和完善科研院所与高等学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体制机制(北京市,在沪部分高校及附属医院,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宁夏医科大学)。探索开放大学建设模式,建立学习成果认证和“学分银行”制度,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制度,探索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云南省,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北京市,上海市,山东省济南市,广东省广州市)。
  6.改革高等教育管理方式,建设现代大学制度。
  探索高等学校分类指导、分类管理的办法,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北京市,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湖北省,广东省,云南省)。推动建立健全大学章程,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北京大学等26所部属高校)。建立健全岗位分类管理制度,推进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改革高校基层学术组织形式及其运行机制(清华大学等8所部属高校)。建立高校总会计师制度,完善高校内部财务和审计制度(黑龙江省,浙江省,厦门大学等3所部属高校,长春理工大学)。改革学科建设绩效评估方式,完善以质量和创新为导向的学术评价机制(湖南大学等3所部属高校)。构建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监督查处机制,健全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范机制(黑龙江省)。
  7.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改革高等学校办学模式。
  推进高校与地方、行业、企业合作共建,探索中央高校与地方高校合作发展机制,建设高等教育优质资源共享平台,构建高校产学研联盟长效机制(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辽宁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江西省,湖北省,重庆市,甘肃省部分高校,北京师范大学等14所部属高校)。发挥行业优势,完善体制机制,促进行业高等学校特色发展,培养高水平专门人才(北京科技大学等15所部属高校)。完善来华留学生培养体制机制,扩大留学生招生规模(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北京外国语大学等5所部属高校)。探索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模式,培养国家紧缺的国际化创新人才,建立具有区域特色的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平台,完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机制,提高中外合作办学水平(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北京师范大学等12所部属高校,)。加强内地高校与港澳知名高校合作办学,探索闽台高校教育合作交流新模式(福建省,广东省)。
  8.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清理并纠正对民办教育的各类歧视政策,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云南省)。完善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探索公共财政资助民办教育具体政策,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广东省深圳市,云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改革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云南省,西安欧亚学院)。
  9.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制定优秀教师到农村地区从教的具体办法,探索建立农村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创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全员培训模式,推进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多种措施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北京市,黑龙江省,江西省部分县市,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云南省,陕西省部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完善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扩大实施范围(北京市,江苏省,湖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海师范大学,云南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创新教师教育体系和培养模式,探索中小学教师和校长培训新模式,构建区域协作的教师继续教育新体制,建设支撑教师专业化发展的教学资源平台(河北省,吉林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部所属6所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完善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养培训模式(青海省部分自治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建立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和办法,探索建立教师退出机制(河北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探索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吉林省松原市,上海市,山东省潍坊市,广东省中山市,陕西省宝鸡市)。
  10.完善教育投入机制,提高教育保障水平。
  探索政府收入统筹用于优先发展教育的办法,完善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投入体制(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广东省,重庆市,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索高校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的机制(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根据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研究制定各级学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云南省,甘肃省)。
  (二)重点领域综合改革试点。
  11.基础教育综合改革试点。
  明确政府责任,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加强学前教育规范管理,切实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多种途径解决择校问题。探索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和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探索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鼓励普通高中办出特色。系统改革教学内容、教育方法和评价制度,探索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有效途径,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山东省,湖南省,重庆市)
  12.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点。
  强化省、市级政府统筹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促使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健全多渠道投入机制,加大职业教育投入,加快基础能力建设。改革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探索部门、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机制,推进城乡、区域、校企合作。积极推进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完善就业准入制度,提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天津市,辽宁省,河南省,四川省)
  13.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点。
  适应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优化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类型、层次结构。建立高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落实和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改革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引进国际优质教育资源,提高中外合作办学水平。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完善高等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黑龙江省,江苏省,湖北省)
  14.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
  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促进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兴办教育。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浙江省)
  (三)省级政府教育统筹综合改革试点。
  15.省级政府教育统筹综合改革试点。
  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探索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实现形式。统筹推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区域教育协调发展。统筹编制符合国家要求和本地实际的办学条件、教师编制、招生规模等基本标准。统筹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保障教育投入稳定增长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制度。探索建立督导机构独立履行职责的体制机制。(北京市,上海市,安徽省,广东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圳市)
  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好试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教育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国务院成立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议教育改革的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研究部署、指导实施教育体制改革工作,统筹协调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试点工作由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统筹制定试点方案,统筹推进试点实施,统筹进行督促检查,统筹开展宣传推广,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开展改革试点的地区和学校,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把推进改革试点作为重要工作职责,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改革措施,掌握改革动态,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科学制订实施方案。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要组织试点地区、试点单位,深入调研,充分协商,科学论证,在申报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实化、具体化,形成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突出针对性、操作性、实效性,立足解决重大现实问题,着力创新体制机制,明确改革目标、改革措施、进度安排、配套政策、保障条件、责任主体、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预期成果及推广价值等核心内容。制订实施方案要充分听取试点单位广大师生员工和教育工作者的意见,充分听取家长、专家、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地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后启动实施;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试点实施方案,由主管部门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后启动实施。
  (三)加强检查指导。
  改革试点启动后,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要建立督促检查机制,按照试点实施的计划进度,开展跟踪调研,及时了解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试点方案。对于实施中需要突破的政策和规定,要根据《教育规划纲要》确定的原则和精神,充分论证,积极探索,稳妥操作。对于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要深入分析和系统评估,做好预案,积极化解,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对于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妥善处理,避免出现大的偏差。对于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成果,要及时总结,组织交流,加以推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扎扎实实把改革引向深入。试点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政策调整、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将根据试点进展情况对试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和补充。对措施不具体、保障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群众不满意的试点项目,对以改革试点名义进行不正当办学行为的试点单位,将予以调整。为加强对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将对试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向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提出报告。
  (四)加强宣传引导。
  教育体制改革政治性、政策性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推进教育体制改革,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动员各方面力量支持改革。要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参与改革、投身改革。对在改革实践中涌现的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只要有利于教育事业科学发展,都应给予保护和支持。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多做政策宣传、解疑释惑的工作,多做增进共识、统一思想的工作,多做典型报道、示范引导的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教育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重点任务及试点地区、学校一览表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重点任务及试点地区、学校一览表

改革任务
试点任务
试点地区、学校

一、建立健
全体制机
制,加快学
前教育发
展 1
明确政府职责,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辽宁省大连市,上海市闵行区,江苏省镇江市等市县,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安徽省合肥市,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夏回族自治州,宁夏回族自治区部分市县
2
探索政府举办和鼓励社会力量办园的措施和制度,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浙江省,云南省
3
改革农村学前教育投入和管理体制,探索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途径,改进民族地区学前双语教育模式 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10个县,贵州省毕节地区,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
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 江苏省,浙江省部分学校
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多种途径解决择校问题 5
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探索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有效途径 北京市部分区县,天津市,山西省,黑龙江省部分县市区,江西省,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成都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6
创新体制机制,实施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制度,实行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的办法,多种途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北京市部分城区,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大连市、本溪市,吉林省通榆县,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嘉善县,安徽省,福建省部分市县,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广州市、惠州市、佛山市南海区,海南省,四川省8个县,云南省,甘肃省庆阳市、酒泉市,青海省6个自治州30个县的478所学校,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3个县的100所学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石河子市
7
完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体制机制,探索非本地户籍常住人口随迁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保障制度 北京市,上海市,安徽省,广东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8
完善寄宿制学校管理体制与机制,探索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模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龙胜各族自治县,贵州省毕节地区,甘肃省酒泉市,青海省海南州
9
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考核和评估制度 北京市,上海市,安徽省,云南省
三、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 10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改进考试评价制度,探索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途径和方法 辽宁省盘锦市,江苏省南通市,安徽省,山东省,陕西省西安小学,甘肃省部分市县
11
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和教学方法改革 北京市,广东省深圳市
12
整体规划大中小学德育课程,推进中小学德育内容、方法和机制创新,建设民族团结教育课程体系,探索建立“阳光体育运动”的长效机制 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甘肃省兰州市、天水市、张掖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3
开展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试验,建立创新人才培养基地,探索西部欠发达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措施和办法 北京市,天津市,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陕西省,四川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部分市县
14
研究制定义务教育质量督导评价标准,改革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办法,建立中小学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制,探索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安徽省,湖北省,海南省,重庆市,云南省部分市州,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部分市县
四、改革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15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体制机制,创新政府、行业及社会各方分担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机制,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 天津市,辽宁省,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上海市嘉定区、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江苏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重庆市16个职教园区,四川省德阳市,云南省昆明市等7市州
16
开展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规范化建设,加强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探索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安徽省皖江城市带9市59县区,福建省,河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10所高职院校,海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教育园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7
开展民族地区中等职业教育“9+3”免费试点,改革边疆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体制,加快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民族地区,贵州省毕节地区,云南省昆明市等9市州,青海省17所职业技术学校
18
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督导体系 内蒙古自治区
19
开展地方政府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综合改革试点 北京市石景山区、大兴区,吉林省长春市,上海市,江苏省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浙江省宁波市、温州市,山东省青岛市、日照市,河南省商丘市,湖南省长沙市、株洲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柳州市
20
探索建立职业教育人才成长“立交桥”,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广东省,甘肃省兰州市、定西市、庆阳市
五、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21
完善教学质量标准,探索通识教育新模式,建立开放式、立体化的实践教学体系,加强创新创业教育 安徽省,广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音乐学院,中央美术学院,南开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东华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西南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央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北方民族大学,大连民族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暨南大学,沈阳音乐学院南校区,赣南医学院,海南大学,西藏藏医学院,青海大学藏医学院
22
设立试点学院,开展创新人才培养试验 北京大学等部分高校
23
实施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吉林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四川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兰州大学
24
改革研究生培养模式,深化专业学位教育改革,探索和完善科研院所与高等学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体制机制 北京市部分高校与科研院所,在沪10所高校、部分大学附属医院,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宁夏医科大学
25
探索开放大学建设模式,建立学习成果认证和“学分银行”制度,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制度,探索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云南省,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26
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 北京市,上海市,山东省济南市,广东省广州市
六、改革高等教育管理方式,建设现代大学制度 27
探索高等学校分类指导、分类管理的办法,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 北京市,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湖北省,广东省,云南省
28
推动建立健全大学章程,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复旦大学,东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南大学,重庆大学,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长安大学,兰州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9
建立健全岗位分类管理制度,推进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改革高校基层学术组织形式及其运行机制 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30
建立高校总会计师制度,完善高校内部财务和审计制度 黑龙江省,浙江省,厦门大学,山东大学,华中科技大学,长春理工大学
31
改革学科建设绩效评估方式,完善以质量和创新为导向的学术评价机制 湖南大学,长安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32
构建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监督查处机制,健全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范机制 黑龙江省
七、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改革高等学校办学模式 33
推进高校与地方、行业、企业合作共建,探索中央高校与地方高校合作发展机制,建设高等教育优质资源共享平台,构建高校产学研联盟长效机制 北京市,天津市部分高校与科研院所,山西省,辽宁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江西省,湖北省,重庆市,甘肃省部分高校,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天津大学,江南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重庆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南京理工大学
34
发挥行业优势,完善体制机制,促进行业高等学校特色发展,培养高水平专门人才 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华北电力大学,东北林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河海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华中农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南交通大学,长安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35
完善来华留学生培养体制机制,扩大留学生招生规模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部分高校,北京外国语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华侨大学
36
探索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模式,培养国家紧缺的国际化创新人才,建立具有区域特色的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平台,完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机制,提高中外合作办学水平 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中南民族大学,华侨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37
加强内地高校与港澳知名高校合作办学,探索闽台高校教育合作交流新模式 福建省,广东省
八、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38
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 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
39
清理并纠正对民办教育的各类歧视政策,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云南省
40
完善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探索公共财政资助民办教育具体政策,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 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广东省深圳市,云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
41
改革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云南省,西安欧亚学院
九、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42
制定优秀教师到农村地区从教的具体办法,探索建立农村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创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全员培训模式,推进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多种措施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北京市,黑龙江省,江西省部分县市,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云南省,陕西省宝鸡市、安康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3
完善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扩大实施范围 北京市,江苏省,湖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海师范大学,云南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
44
创新教师教育体系和培养模式,探索中小学教师和校长培训新模式,构建区域协作的教师继续教育新体制,建设支撑教师专业化发展的教学资源平台 河北省,吉林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京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西南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
45
完善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养培训模式 青海省6个自治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6
开展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建立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和办法,探索建立教师退出机制 河北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部分学校,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
47
探索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吉林省松原市,上海市,山东省潍坊市,广东省中山市,陕西省宝鸡市
十、完善教育投入机制,提高教育保障水平 48
探索政府收入统筹用于优先发展教育的办法,完善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投入体制 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广东省,重庆市,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9
探索高校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的机制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50
根据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研究制定各级学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 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云南省,甘肃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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