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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3:43:28  浏览:90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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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是为规范化学品安全标签内容的表述和编写而制定的。安全标签是《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和国际170号《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要求的预防和控制化学危害基本措施之一,主要是对市场上流通的化学品通过加贴标签的形式进行危险性标识,提出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向作业人员传递安全信息,以预防和减少化学危害,达到保障安全和健康的目的。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监督总局发布GB15258-2009
编辑本段《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安全标签的术语和定义、标签内容、制作和使用要求,适用于化学品安全标签的编写、制作和使用。   本标准的4.1、4.2、4.3、5.1、5.2、5.4.1、5.4.2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仝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第二修订版),与其一致性程度为   非等效。   本标准代替GB 15258—199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本标准与GB 15258—1 999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4.2中标签内容作了调整;   ——5.3中增加了“标签尺寸”;   ——4.3中增加了“简化标签”;   ——调整了附录A、附录B、附录C,根据GHS设计了安全标签样例、安全标签与运输标志粘贴样   例,提供了不同类别危险化学品的防范说明。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实施过渡期为1年。   2009-06-21发布 2010-05-01实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安全标签的术语和定义、标签内容、制作和使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安全标签的编写、制作与使用。   产品安全标签另有标准规定的,例如农药、气瓶等,按其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到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剧毒品   急性毒性为:经口LD50≤5mg/kg;经皮接触24hLD50≤40mg/kg;吸入1hLC50≤0.5mg/L的化学品。   3.2有毒品   急性毒性为:经口5mg/kg<LD50≤50mg/kg;经皮接触24h40mg/kg<LD50≤200mg/kg;吸入1h0.5mg/L<LC50≤2mg/L的化学品。   3.3有害品   急性毒性为:固体经口50mg/kg<LD50≤500mg/kg;液体经口50mg/kg<LD50≤2000mg/kg;经皮接触24h200mg/kg<LD50≤1000mg/kg;吸入1h2mg/L<LC50≤10mg/L的化学品。
4、标签
  4.1表示   安全标签用文字、图形符号和编码的组合形式表示化学品所具有的危险性和安全注意事项。   4.2内容   4.2.1化学品和其主要有害组分标识   4.2.1.1名称   用中文和英文分别标明化学品的通用名称。名称要求醒目清晰,位于标签的正上方。   4.2.1.2分子式   用元素符号和数字表示分子中各原子数,居名称的下方。若是混合物此项可略。   4.2.1.3化学成分及组成   标出化学品的主要成分和含有的有害组分、含量或浓度。   4.2.1.4编号   标明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和中国危险货物编号,分别用UNNo.和CNNo.表示。   4.2.1.5标志   标志采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和GB13690规定的符号。每种化学品最多可选用二个标志。标志符号居标签右边。   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可从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索取。   4.2.2警示词   根据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和类别,用“危险”、“警告”、“注意”三个词分别进行危害程度的警示。具体规定见表1。当某种化学品具有两种及两种以上的危险性时,用危险性最大的警示词。警示词位于化学品名称的下方,要求醒目、清晰。   表1警示词与化学品危险性类别的对应关系   警示词化学品危险性类别   危险爆炸品易燃气体有毒气体低闪点液体一级自燃物品一级遇湿易燃物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剧毒品一级酸性腐蚀品   警告不燃气体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二级自燃物品二级遇湿易燃物品二级氧化剂有毒品二级酸性腐蚀品一级碱性腐蚀品   注意高闪点液体二级易燃固体有害品二级碱性腐蚀品其它腐蚀品   4.2.3危险性概述   简要概述化学品燃烧爆炸危险特性、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居警示词下方。   4.2.4安全措施   表述化学品在处置、搬运、储存和使用作业中所必须注意的事项和发生意外时简单有效的救护措施等,要求内容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4.2.5灭火   化学品为易(可)燃或助燃物质,应提示有效的灭火剂和禁用的灭火剂以及灭火注意事项。   4.2.6批号   注明生产日期及生产班次。生产日期用××××年××月××日表示,班次用××表示。   4.2.7提示向生产销售企业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   4.2.8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电话。   4.2.9应急咨询电话   填写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应急咨询电话和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
5、制作
  5.1编写   标签正文应简捷、明了、易于理解,要采用规范的汉字表述,也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意义必须与汉字相对应,字形应小于汉字。相同的含义应用相同的文字和图形表示。具体参照附录A、附录B所提供的短语进行编写。   当某种化学品有新的信息发现时,标签应及时修订、更改。   5.2颜色   标签内标志的颜色按GB13690规定执行,正文应使用与底色反差明显的颜色,一般采用黑白色。   5.3印刷   标签的边缘要加一个边框,边框外应留≥3mm的空白。标签的印刷应清晰,所使用的印刷材料和胶粘材料应具有耐用性和防水性。安全标签可单独印刷,也可与其它标签合并印刷,样例见附录C。
6、使用
  6.1使用方法   标签应粘贴、挂拴、喷印在化学品包装或容器的明显位置。多层包装运输,原则上要求内外包装都应加贴(挂)安全标签,但若外包装上已加贴安全标签,内包装是外包装的衬里,内包装上可免贴安全标签;外包装为透明物,内包装的安全标签可清楚地透过外包装,外包装可免加标签。   6.2位置   标签的位置规定如下:   桶、瓶形包装:位于桶、瓶侧身;   箱状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明显处;   袋、捆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   集装箱、成组货物:位于四个侧面。   6.3使用注意事项   6.3.1标签的粘贴、挂栓、喷印应牢固,保证在运输、贮存期间不脱落,不损坏。   6.3.2标签应由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厂前粘贴、挂拴、喷印。若要改换包装,则由改换包装单位重新粘贴、挂拴、喷印标签。   6.3.3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或包装,在经过处理并确认其危险性完全消除之后,方可撕下标签,否则不能撕下相应的标签。
附录A(提示的附录)
  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性概述常用短语   A01遇热、明火、震动易爆炸   A02易爆、高毒、强刺激性   A03易爆、高毒、对环境有害   A04易爆、有毒、刺激皮肤   A05易爆、有毒有害   A10易燃易爆、有毒有害   A11易燃易爆、强刺激性   A12易燃易爆、具刺激性   A13易燃易爆、具腐蚀性   A14易燃易爆、强腐蚀性   A15易燃易爆、对人体有害   A16易燃易爆、具刺激和麻醉作用   A17易燃易爆、具刺激和致敏作用   A18易燃易爆、有毒、具刺激性   A30极易燃、有毒有害   A31极易燃、强刺激性   A32极易燃、具刺激性   A33极易燃、强腐蚀性   A34极易燃、对人体有害   A35极易燃、具腐蚀性   A36极易燃、高毒、具刺激性   A37极易燃、有毒、具刺激性   A38极易燃、有毒、具腐蚀性   A39极易燃、具刺激和麻醉作用   A40极易燃、具刺激和致敏作用   A50高度易燃、有毒有害   A51高度易燃、强刺激性   A52高度易燃、具刺激性   A53高度易燃、具腐蚀性   A54高度易燃、强腐蚀性   A55高度易燃、对人体有害   A56高度易燃、具腐蚀和刺激性   A57高度易燃、高毒、具刺激性   A58高度易燃、有毒、具刺激性   A59高度易燃、有毒、具腐蚀性   A60高度易燃、具刺激和麻醉作用   A61高度易燃、具刺激和致敏作用   A70易燃、有毒有害   A71易燃、强刺激性   A72易燃、具刺激性   A73易燃、具腐蚀性   A74易燃、强腐蚀性   A75易燃、对人体有害   A76易燃、高毒、具刺激性   A77易燃、有毒、具刺激性   A78易燃、有毒、具腐蚀性   A79易燃、具刺激和麻醉作用   A80易燃、具刺激和致敏作用   A81易燃、具自燃性、有毒   A82易燃、具自燃性和刺激性   A83可燃、低毒   A90自燃、具刺激性   A91自燃、高毒、具刺激性   A92自燃、有毒、具刺激性   A93自燃、遇湿易燃、高毒   A94自燃、遇湿易燃、有毒   A95自燃、遇湿易燃、强腐蚀性   A96自燃、遇湿易燃、具刺激性   A97自燃、高毒、对环境有害   A101遇湿易燃、强腐蚀和刺激性   A102遇湿易燃、具腐蚀和刺激性   A103遇湿易燃、自燃、有毒   A104遇湿易燃、自燃、强腐蚀性   A105遇湿易燃、自燃、具腐蚀性   A106遇湿易燃、具刺激性   A107遇湿分解放出毒性自燃气体   A110强氧化性、易燃、有毒   A111强氧化性、易燃、具腐蚀性   A112强氧化性、有毒、具刺激性   A113强氧化性、有毒、具腐蚀性   A114强氧化性、强腐蚀性、有毒   A115强氧化性、强腐蚀和刺激性   A116强氧化性、具腐蚀和刺激性   A117强氧化性、具刺激性   A118强氧化性、易燃易爆   A119强氧化性、易燃易爆、有毒   A120强氧化性、易燃易爆、具腐蚀性   A121强氧化性、对人体有害   A130具氧化性、易燃、有毒   A131具氧化性和腐蚀性、易燃   A132具氧化性、有毒   A133具氧化性、有毒、具腐蚀性   A134具氧化性、有毒、强腐蚀性   A135具氧化性、强腐蚀和强刺激   A136具氧化性、腐蚀和刺激性   A137具氧化性和刺激性   A138具氧化性、易燃易爆   A139具氧化性、易燃易爆、有毒   A140具氧化性和腐蚀性、易燃易爆   A150强氧化性、容器受热有爆炸危险   A152具氧化性、容器受热有爆炸危险   A153具窒息性、容器受热有爆炸危险   A154低毒、具窒息性   A155强刺激性和腐蚀性   A156具窒息性、对环境有害   A170剧毒、易燃、强腐蚀性   A171剧毒、易燃、具刺激性   A172剧毒、易燃、对环境有害   A173剧毒、可燃、具腐蚀和刺激性   A174剧毒、强腐蚀性   A175剧毒、具腐蚀刺激性   A176剧毒、强氧化性   A177剧毒、具氧化性、强刺激性   A178剧毒、对环境有害   A181高毒、易燃、强腐蚀性、   A182高毒、易燃、具刺激性   A183高毒、易燃、对环境有害   A184高毒、可燃、具腐蚀性   A185高毒、强腐蚀性   A186高毒、具腐蚀性和刺激性   A187高毒、强氧化性、强刺激性   A188高毒、具氧化性、强刺激性   A189高毒、极易挥发、助燃   A190高毒、对环境有害   A195有毒、易燃、强腐蚀性   A196有毒、易燃、具刺激性   A197有毒、易燃   A198有毒、可燃   A199有毒、易燃、对环境有害   A200有毒、可燃、具腐蚀和刺激性   A201有毒、可燃、具刺激性   A202有毒、具腐蚀性   A203有毒、具腐蚀和刺激性   A204有毒、强氧化性、强刺激性   A205有毒、具氧化性、强刺激性   A206有毒、极易挥发、助燃   A207有毒、对环境有害   A211强腐蚀性、易燃高毒   A212强腐蚀性、可燃高毒   A213强腐蚀性、高毒   A214强腐蚀性、有毒有害   A215强腐蚀性、有毒易燃   A216强腐蚀性、有毒可燃   A217强腐蚀性、有毒、遇湿反应   A218强腐蚀性、有毒、强氧化性   A219强腐蚀性、有毒、具氧化性   A220强腐蚀性、高毒、具氧化性   A221强腐蚀性、强氧化性   A222强腐蚀性、具氧化性   A223强腐蚀性、易燃   A224强腐蚀性、可燃   A225强腐蚀性和刺激性   A226强腐蚀性、对环境有害   A231具腐蚀性、易燃有毒   A232具腐蚀性、高毒   A233具腐蚀性、有毒有害   A234具腐蚀性、有毒易燃   A235具腐蚀性、有毒可燃   A236具腐蚀性、有毒、遇湿反应   A237具腐蚀性、有毒、强氧化性   A238具腐蚀性、有毒、具氧化性   A239具腐蚀性、高毒、具氧化性   A240具腐蚀性、强氧化性   A241具腐蚀性、具氧化性   A242具腐蚀性、易燃低毒   A243具腐蚀性、可燃低毒   A244具腐蚀性和刺激性   A245具腐蚀性、对环境有害   A246具腐蚀性、对环境有害
附录B(提示的附录)
  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常用安全措施短语   B01远离热源、火种,避免撞击、摩擦   B02远离热源、火种,严禁撞击、摩擦   B03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   B04远离热源、火种,贮于阴凉通风处   B05避免接触火种、热源、氧化剂   B06避免接触火种、高热,防止阳光直射   B07贮于低温通风处,远离火种、热源   B08贮于低温干燥处,远离火种、热源   B09贮于阴凉、通风、干燥处   B10贮于通风干燥处,切忌受潮   B20密闭包装,并贮于干燥通风处   B21密闭包装,并贮于阴凉通风处   B22容器密封,避免震动、撞击   B23密封包装,不易大量贮存或久贮   B24密闭包装,切勿受潮,防止破损   B25密闭包装,避光保存,切勿受潮   B26密闭包装,不可与空气接触   B27避光保存,切勿受潮,防止破损   B31注意增加湿润剂   B32搬运时戴好钢瓶安全帽、防震橡皮圈   B33在氮中操作处置,切忌受潮   B34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B40按危险货物配装表分类划区储运   B41切忌与氧化剂等共储混运   B42应与氧气、压缩空气、氧化剂等分储   B43应与氧气、卤素、氧化剂等分储分运   B44切忌与易(可)燃物等共储混运   B45应与氧化剂、酸碱类等分储分运   B46切忌与氧化剂、酸类等共储混运   B47切忌与氧化剂、碱类等共储混运   B48应与还原剂、易(可)燃物等分   B49应与氧化剂、食用化学品等分储   B50应与氧化剂、酸类、食用化学品分储   B51应与氧化剂、碱类、食用化学品分储   B52应与氧化剂、爆炸品等分储分运   B53应与H发泡剂、易(可)燃物等分储   B54切忌与卤素、酸类等共储混运   B55应与氧化剂、卤素等分储分运   B56应与还原剂、金属粉末等分储分运   B70注意个体防护,严禁身体直接接触   B71吸(食)入者迅速就医   B72用水彻底冲洗身体接触部位   B73用肥皂水和清水冲洗身体接触部位   B74身体直接接触者迅速就医   B75若皮肤或眼睛接触,用清水冲洗   B76若被冻伤,就医治疗   B77眼睛接触,用流动清水彻底冲洗   B78吸入,给输氧或作人工呼吸,就医   B79吸入中毒者,给吸亚硝酸异戊酯,就医   B80误食,饮温水,催吐,就医   B81误食,饮温水,催吐,洗胃,就医   B82误食,饮水,催吐,洗胃,导泄,就医   B83误食,给饮植物油,催吐,就医   B84误食,漱口,饮牛奶或蛋清,就医   B85误食,用5%硫代硫酸钠洗胃   B86误食,用1%硫代硫酸钠洗胃   B87误食,催吐,用碳酸氢钠溶液洗胃   B88误食,催吐,用植物油洗胃和灌肠   B89误食,立即用2%硫酸铜洗胃   B90误食,用硫酸钠溶液洗胃,导泄   B91误食,催吐,用高锰酸钾溶液洗胃   B92误食者,洗胃,饮牛奶或蛋清,就医   B93误食,用水漱口,无腐蚀症状者洗胃   B94误食,催吐,用1%碘化钾60ml灌胃   B95若皮肤接触,立刻涂抹2%的硝酸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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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暂行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00年12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居民住房消费,规范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为个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购买住房的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行为。
第三条 青岛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负责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业务工作。
第四条 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担保中心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合作业务的,双方应当签订合作协议,其主要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保证方式;
(三)保证期间;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约定事项。
第六条 个人购买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私有产权住房(包括房改住房),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可以向担保中心申请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第七条 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申请人(以下简称贷款担保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三)有稳定的收入,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无不良信用行为;
(四)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
(五)所购房屋未设定他项权利;
(六)已足额交纳购房首付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担保中心收到贷款担保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与贷款担保申请人签订个人购房贷款担保合同,为贷款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证明。贷款担保申请人凭担保证明到与担保中心有合作协议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
第九条 担保中心应当按规定评估贷款担保申请人的资信。对资信不良的申请人,担保中心可以拒绝提供担保。
第十条 个人申请住房置业贷款担保,应当按规定标准向担保中心支付担保服务费。
第十一条 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利证的,可以委托担保中心办理。
第十二条 贷款担保申请人向担保中心申请贷款担保的,必须以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房屋依法向担保中心进行抵押提供反担保。
第十三条 房屋抵押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抵押当事人应当自抵押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四条 房屋抵押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借款人依照借款合同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房屋抵押权终止。
第十五条 变更抵押合同须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同意,签订变更协议。未签订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抵押人办理抵押房屋保险的,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前办理保险手续,并在个人购房贷款担保合同订立后,将保险单正本移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十七条 房屋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抵押的房屋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致使其价值不足作为履行债务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担保中心应当在30日内代为偿还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的,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措款合同的。
第十九条 借款人到期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担保中心在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后,有权依法向其追偿贷款本息。
借款人违反个人购房贷款担保合同、抵押合同规定的,担保中心有权要求其履行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借款人不偿还担保中心已代为偿还的贷款本息的,担保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的房地产。
第二十条 借款人用作抵押的房屋被依法处置后,需由担保中心提供过渡住房居住的,借款人应当与担保中心建立房屋租赁关系,租金根据市场价格议定。
第二十一条 财政、房产、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担保中心的担保资金运作实行监督和检查。
担保中心对运作担保资金应当确保资金安全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担保资金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担保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22日

关于公布《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水平测试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


关于公布《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水平测试指引》的通知





参加证券公司高管资质水平测试的人员:

根据2006年1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公司法》及证监会相关部门的要求,我们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水平测试指引》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布!



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水平测试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

2006年1月18日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水平测试指引

一、 测试性质
参加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水平测试是申请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通过本测试的人员可根据《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二、 测试范围
1.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
2.履行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准。
三、 测试方式
测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笔试为闭卷,重点考核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证券金融基础知识;面试重点考核参测人员的业务素质、经营管理能力和道德水准。
四、 测试重点
(一) 证券金融基础知识
掌握我国现有的股票类型;熟悉国际债券的基本分类;掌握证券投资基金的当事人;熟悉我国证券市场投资主体分类;熟悉金融期货的主要类型;掌握我国现行股票发行制度;掌握证券交易所的竞价方式;熟悉证券公司监管的核心财务指标;掌握证券公司业务范围;掌握宏观经济分析的基本指标;掌握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工具;掌握我国加入WTO对金融服务业开放的承诺。

(二) 法律法规
(一)A类
1、《公司法》
掌握公司种类;掌握公司股东权利的内容;熟悉公司法人财产权概念;掌握关于公司经营原则的规定;熟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掌握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熟悉关于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集和主持制度的规定;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性质和地位;熟悉关于股份公司重大资产买卖和对外担保的规定;熟悉关于股份公司累计投票制的规定;掌握关于股份公司董事会组成、任期和职权的规定;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职权范围;掌握关于禁止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占有公司资金的规定;掌握股份公司监事会组成及监事任期的规定;掌握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熟悉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熟悉公司欺诈登记的法律责任;掌握未按规定出资的法律责任;掌握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熟悉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界定。
2、《证券法》
掌握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掌握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掌握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规定;掌握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掌握股票发行依法核准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方式的规定;掌握有关人员持有或买卖股票的限制性规定;熟悉关于短线交易及其归入权的规定;熟悉关于证券上市审核的规定;掌握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掌握证券交易中有关内幕交易的规定;掌握证券交易中操纵市场行为的界定;掌握证券交易中欺诈客户行为的界定;熟悉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户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和禁止为其关联人提供融资、担保的有关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公司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防火墙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限制性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管理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融资融券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信息、资料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时,国务院监管机构对其所采取的监管措施的规定;掌握关于对证券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进行监管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公司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义务的规定;掌握国务院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风险处置时可采取的监管措施的有关规定;掌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的措施和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及个人的配合义务;掌握《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法律责任。
3、《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掌握经纪类证券公司业务范围;掌握综合类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熟悉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掌握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规定;掌握需事先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变更事项;熟悉需事后报备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公司变更事项;掌握不得担任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几种情形;掌握证券公司的财务风险监管指标;熟悉需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公司财务风险预警情形;熟悉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检查和调查时需要证券公司予以配合的要求。
4、《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掌握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范围;熟悉证券公司选聘高管人员的范围;掌握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任职资格条件;掌握证券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任职资格条件;熟悉以不正当手段申请证券公司高管任职资格的处理规定;掌握证券公司高管任职资格自动失效的情形;掌握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熟悉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推荐人的督促报告及报告责任;熟悉代为履行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高管职责情形;掌握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职务暂停情形,证监会责令限期更换高管人员及指定人员临时履行高管人员职责情形;熟悉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年检规定;掌握高管人员离任审计及离任审计期间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任职的规定;掌握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的情形;掌握关于证券公司高管人员不适当人选的规定;掌握对于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推荐人推荐的特别规定;掌握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及申请高管任职资格的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5、《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熟悉证券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掌握证券公司股东应当履行的出资义务;掌握证券公司董事出资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义务;熟悉证券公司股东享有的知情权;掌握证券公司董事会需特别披露与报告的事项;熟悉向股东会提出议案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主体资格;掌握累积投票制度及实施方式;熟悉对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约束内容;掌握证券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六分开”、“三独立”的要求;掌握证券公司与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之间的禁止行为;熟悉证券公司董事人数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掌握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掌握独立董事的职权;熟悉证券公司监事的任职条件;熟悉证券公司监事会的构成;掌握证券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熟悉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竞业禁止行为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熟悉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专人负责监督检查部门工作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的诚信义务;掌握实际控制人累积投票制度的概念。
6、《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掌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熟悉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掌握证券公司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完整的禁止性行为;熟悉证券公司独立运作的基本要求;熟悉证券公司资金风险的内部控制制度;熟悉证券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批准程序;熟悉证券公司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掌握证券公司内部监督检查部门的主要职责;熟悉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的内部控制职责。
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管、单独立户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专用帐户类型;掌握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自有资金开户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自有资金专用帐户开户个数的规定;熟悉综合类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自有资金分户管理的规定;熟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转的有关规定;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违反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定义。
(二)B类
1、《刑法》
掌握虚假出资罪的法律责任;掌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法律责任;掌握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法律责任;掌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业许可证罪的法律责任;掌握伪造变造股票债券罪的法律责任;掌握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法律责任;掌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法律责任;掌握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的法律责任;掌握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法律责任;掌握挪用资金罪的法律责任。
2、《合同法》
熟悉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的原则;了解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的形式;掌握合同内容应包括的一般条款;了解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的方式;了解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熟悉借款合同的形式和主要内容;熟悉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利及义务;了解有关委托费用支付的规定;熟悉受托人、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解除委托合同的规定;熟悉有关委托合同终止的规定;熟悉居间人和委托人的义务。
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熟悉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有关主体及责任;熟悉保荐机构的主体资格;掌握不得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的情形;掌握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发行人的义务;掌握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股票上市的辅导要求;掌握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工作内容;熟悉持续督导的期间计算;掌握保荐机构应当建立的三项制度;熟悉保荐机构的回避制度;掌握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违规行为处罚的规定。
4、《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掌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掌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投资比例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开立自营账户的要求。
5、《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
熟悉证券营业部关键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制度;掌握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熟悉证券营业部关键岗位的双人负责制度;熟悉证券营业部的责任分离制度;掌握证券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集中统一管理的监管规定;熟悉证券公司总部对营业部的稽核制度。
6、《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熟悉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试点原则;掌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内控制度;掌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推广活动的禁止性行为;掌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结算模式和开户的规定;熟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的债券不得用于回购的规定。
7、《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熟悉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基本要求;掌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类型;熟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型;掌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条件;掌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性行为;熟悉客户对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性承诺的规定,禁止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规定;掌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独立、分账管理原则;掌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独立、分账管理原则;掌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有关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8、《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
掌握证券公司及所属营业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形式;掌握证监会对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形的证券公司的要求;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要求;熟悉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判断公式;熟悉未落实客户交易资金独立存管及相关要求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理规定。
9、《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
熟悉创新试点证券公司评审的部门;掌握综合类证券公司申请创新试点的基本条件;掌握经纪类证券公司申请创新试点的基本条件。
10、《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
掌握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决策机构的三级体制设立要求及各级机构的职责。掌握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风险管理的相关要求。
11、《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熟悉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情形。
(三)C类
1、《证券投资基金法》
掌握基金运作的方式;掌熟悉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熟悉基金财产债权债务的独立性意义;掌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熟悉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2、《担保法》
熟悉担保的方式;熟悉担保合同的性质;掌握成为保证人的资格条件;熟悉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掌握保证担保的范围;掌握抵押财产的范围;掌握抵押担保的范围;掌握质押担保的范围。
3、《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掌握证券公司债券发行方式;掌握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掌握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的条件;熟悉证券公司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债券发行担保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债券发行人设立专项偿债账户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债券发行人降低偿付风险措施的规定。
4、《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掌握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含义;熟悉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掌握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条件;熟悉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规模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期限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途的规定。
5、《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
掌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方式;熟悉目前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内外股东权益比例的有关规定。
6、《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掌握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质物种类;熟悉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期限;熟悉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质押率。
7、《关于证券公司担保问题的通知》
掌握证券公司提供担保额的上限。
8、《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
熟悉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条件。
9、《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
掌握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审计要求及报送时间要求;熟悉证券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对编制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相关责任。
10、《关于加强债券回购业务结算风险管理的通知》
熟悉结算参与机构加强对债券回购业务风险管理的规定;熟悉结算参与机构未能按时履行资金交收义务时对质押券的处分原则;掌握结算参与机构从事债券回购业务的禁止性规定。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水平测试指引

一、 测试性质
参加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水平测试是申请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通过本测试的人员可根据《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二、 测试范围
1.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
2.履行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准。
三、 测试方式
测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笔试为闭卷,重点考核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证券金融基础知识;面试重点考核参测人员的业务素质、经营管理能力和道德水准。
四、 测试重点
(一) 证券金融基础知识
掌握我国现有的股票类型;熟悉国际债券的基本分类;掌握证券投资基金的当事人;熟悉我国证券市场投资主体分类;熟悉金融期货的主要类型;掌握我国现行股票发行制度;掌握证券交易所的竞价方式;熟悉证券公司监管的核心财务指标;掌握证券公司业务范围;掌握宏观经济分析的基本指标;掌握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工具;掌握我国加入WTO对金融服务业开放的承诺。

(二) 法律法规
(一)A类
1、《公司法》
掌握公司种类;掌握公司股东权利的内容;熟悉公司法人财产权概念;掌握关于公司经营原则的规定;熟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掌握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熟悉关于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集和主持制度的规定;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性质和地位;熟悉关于股份公司重大资产买卖和对外担保的规定;熟悉关于股份公司累计投票制的规定;掌握关于股份公司董事会组成、任期和职权的规定;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职权范围;掌握关于禁止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占有公司资金的规定;掌握股份公司监事会组成及监事任期的规定;掌握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熟悉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熟悉公司欺诈登记的法律责任;掌握未按规定出资的法律责任;掌握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熟悉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界定。
2、《证券法》
掌握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掌握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掌握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规定;掌握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掌握股票发行依法核准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方式的规定;掌握有关人员持有或买卖股票的限制性规定;熟悉关于短线交易及其归入权的规定;熟悉关于证券上市审核的规定;掌握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掌握证券交易中有关内幕交易的规定;掌握证券交易中操纵市场行为的界定;掌握证券交易中欺诈客户行为的界定;熟悉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户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和禁止为其关联人提供融资、担保的有关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公司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防火墙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限制性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管理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融资融券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信息、资料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时,国务院监管机构对其所采取的监管措施的规定;掌握关于对证券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进行监管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公司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义务的规定;掌握国务院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风险处置时可采取的监管措施的有关规定;掌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的措施和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及个人的配合义务;掌握《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法律责任。
3、《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掌握经纪类证券公司业务范围;掌握综合类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熟悉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掌握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规定;掌握需事先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变更事项;熟悉需事后报备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公司变更事项;掌握不得担任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几种情形;掌握证券公司的财务风险监管指标;熟悉需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公司财务风险预警情形;熟悉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检查和调查时需要证券公司予以配合的要求。
4、《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掌握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范围;熟悉证券公司选聘高管人员的范围;掌握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任职资格条件;掌握证券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任职资格条件;熟悉以不正当手段申请证券公司高管任职资格的处理规定;掌握证券公司高管任职资格自动失效的情形;掌握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熟悉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推荐人的督促报告及报告责任;熟悉代为履行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高管职责情形;掌握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职务暂停情形,证监会责令限期更换高管人员及指定人员临时履行高管人员职责情形;熟悉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年检规定;掌握高管人员离任审计及离任审计期间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任职的规定;掌握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的情形;掌握关于证券公司高管人员不适当人选的规定;掌握对于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推荐人推荐的特别规定;掌握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及申请高管任职资格的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5、《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熟悉证券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掌握证券公司股东应当履行的出资义务;掌握证券公司董事出资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义务;熟悉证券公司股东享有的知情权;掌握证券公司董事会需特别披露与报告的事项;熟悉向股东会提出议案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主体资格;掌握累积投票制度及实施方式;熟悉对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约束内容;掌握证券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六分开”、“三独立”的要求;掌握证券公司与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之间的禁止行为;熟悉证券公司董事人数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掌握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掌握独立董事的职权;熟悉证券公司监事的任职条件;熟悉证券公司监事会的构成;掌握证券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熟悉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竞业禁止行为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熟悉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专人负责监督检查部门工作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的诚信义务;掌握实际控制人累积投票制度的概念。
6、《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掌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熟悉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掌握证券公司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完整的禁止性行为;熟悉证券公司独立运作的基本要求;熟悉证券公司资金风险的内部控制制度;熟悉证券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批准程序;熟悉证券公司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掌握证券公司内部监督检查部门的主要职责;熟悉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的内部控制职责。
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管、单独立户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专用帐户类型;掌握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自有资金开户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自有资金专用帐户开户个数的规定;熟悉综合类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自有资金分户管理的规定;熟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转的有关规定;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违反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定义。
(二)B类
1、《刑法》
掌握虚假出资罪的法律责任;掌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法律责任;掌握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法律责任;掌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业许可证罪的法律责任;掌握伪造变造股票债券罪的法律责任;掌握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法律责任;掌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法律责任;掌握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的法律责任;掌握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法律责任;掌握挪用资金罪的法律责任。
2、《合同法》
熟悉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的原则;了解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的形式;掌握合同内容应包括的一般条款;了解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的方式;了解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熟悉借款合同的形式和主要内容;熟悉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利及义务;了解有关委托费用支付的规定;熟悉受托人、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解除委托合同的规定;熟悉有关委托合同终止的规定;熟悉居间人和委托人的义务。
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熟悉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有关主体及责任;熟悉保荐机构的主体资格;掌握不得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的情形;掌握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发行人的义务;掌握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股票上市的辅导要求;掌握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工作内容;熟悉持续督导的期间计算;掌握保荐机构应当建立的三项制度;熟悉保荐机构的回避制度;掌握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违规行为处罚的规定。
4、《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掌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掌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投资比例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开立自营账户的要求。
5、《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
熟悉证券营业部关键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制度;掌握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熟悉证券营业部关键岗位的双人负责制度;熟悉证券营业部的责任分离制度;掌握证券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集中统一管理的监管规定;熟悉证券公司总部对营业部的稽核制度。
6、《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熟悉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试点原则;掌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内控制度;掌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推广活动的禁止性行为;掌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结算模式和开户的规定;熟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的债券不得用于回购的规定。
7、《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熟悉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基本要求;掌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类型;熟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型;掌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条件;掌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性行为;熟悉客户对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性承诺的规定,禁止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规定;掌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独立、分账管理原则;掌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独立、分账管理原则;掌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有关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8、《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
掌握证券公司及所属营业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形式;掌握证监会对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形的证券公司的要求;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要求;熟悉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判断公式;熟悉未落实客户交易资金独立存管及相关要求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理规定。
9、《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
熟悉创新试点证券公司评审的部门;掌握综合类证券公司申请创新试点的基本条件;掌握经纪类证券公司申请创新试点的基本条件。
10、《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
掌握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决策机构的三级体制设立要求及各级机构的职责。掌握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风险管理的相关要求。
11、《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熟悉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情形。
(三)C类
1、《证券投资基金法》
掌握基金运作的方式;掌熟悉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熟悉基金财产债权债务的独立性意义;掌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熟悉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2、《担保法》
熟悉担保的方式;熟悉担保合同的性质;掌握成为保证人的资格条件;熟悉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掌握保证担保的范围;掌握抵押财产的范围;掌握抵押担保的范围;掌握质押担保的范围。
3、《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掌握证券公司债券发行方式;掌握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掌握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的条件;熟悉证券公司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债券发行担保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债券发行人设立专项偿债账户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债券发行人降低偿付风险措施的规定。
4、《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掌握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含义;熟悉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掌握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条件;熟悉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规模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期限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途的规定。
5、《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
掌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方式;熟悉目前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内外股东权益比例的有关规定。
6、《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掌握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质物种类;熟悉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期限;熟悉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质押率。
7、《关于证券公司担保问题的通知》
掌握证券公司提供担保额的上限。
8、《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
熟悉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条件。
9、《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
掌握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审计要求及报送时间要求;熟悉证券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对编制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相关责任。
10、《关于加强债券回购业务结算风险管理的通知》
熟悉结算参与机构加强对债券回购业务风险管理的规定;熟悉结算参与机构未能按时履行资金交收义务时对质押券的处分原则;掌握结算参与机构从事债券回购业务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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