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审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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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审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审问题的批复
1956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8月21日办研字第105号请示已收悉。高级人民法院发现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予以提审的时候,无论是第一、第二两审判决均有错误,或者仅是第二审判决有错误,同样都是审判监督程序,不发生作为第一审进行审判还是作为第二审进行审判的问题。提审后所作的判决都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此复。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一切化学武器,我国已于1993年1月签署了《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可用于制造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生产、销售、进出口方面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由化工部统一归口管理。
二、严格控制附表一所列的各种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出口,有关单位在对外洽谈出口附表一所列化工产品及其专用设备、技术以前须报化工部审批。
三、凡附表(指附表一、二,下同)所列各种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出口合同需经化工部审批后方可生效。
四、化工部商外经贸部后所指定的企业(以下简称指定的企业)才能从事附表所列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其他单位一律不得从事上述进出口业务。
五、指定的企业在办理出口审批手续时,需向化工部提交进口国政府或政府委托机构出具的所进口的化工原料不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和不转口第三国的保证书,并凭化工部批文向外经贸部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放行。其他手续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国内化工生产、科研需进口附表所列化学品,必须由指定的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或有关部、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产品最终用途的说明和证明,经审核同意后报化工部审批。外经贸部凭化工部批文发给“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口证”放行。
化工部、外经贸部依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将附表所列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进出口审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国务院及有关部门以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附表一:化学武器的关键前体(略)
附表二:化学武器的原料(略)
1994年1月10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卫医政(2000)44号
各区、县卫生局,红十字会:
为奖励在血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无偿献血者及血液管理工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红十字会
二000年四月三日
上海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弘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本市无偿献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和“无偿献血促进奖”条件的个人与单位,可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无偿献血者,同时由市红十字会授予“上海市红十字荣誉会员”称号,颁发证书、证章。
第三条本市设立“白玉兰无偿献血奖杯”、“无偿献血纪念奖”、“无偿献血促进奖”。
第四条上海市“白玉兰无偿献血奖杯”,奖励无偿献血达五十次的无偿献血者,同时由上海市红十字会颁发会长亲笔签署的上海市白玉兰无偿献血奖证书。
第五条上海市“无偿献血纪念奖”,奖励无偿献血达五次的无偿献血者。
第六条献血量的计算以全血200毫升按1次、400毫升按2次计算;成分血每一个机采单位按4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上海市献血条例》颁布前无偿献血次数可累加计算。
第七条上海市“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于奖励:
一、一次捐款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物资,用于发展无偿献血事业的单位或个人;
二、在无偿献血的组织、临床用血新技术研究和推广、采供血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三、为推动本市无偿献血工作,长期提供公益性服务、宣传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由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成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审小组”,负责对申报评奖材料进行审核、评定。
第九条上海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会每两年举行一次,表彰“白玉兰无偿献血奖杯”获得者、“上海市无偿献血促进奖”获得者。
“上海市无偿献血纪念奖”获得者经本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审小组通过后,委托各区(县)人民政府、红十字会进行表彰。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包托外省市、华侨、港澳台以及外籍在沪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本办法表彰的各类奖项的荣誉奖励,个人获奖殊荣供其他部门参考。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