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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3:36:13  浏览:91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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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第23号
  《天津市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已于2009年10
月2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
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黄兴国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文
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文化广
播影视、文物、新闻出版、版权等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
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权。
  第三条 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公安、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配合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做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作为市人民政府直属的行
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由文化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二)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三)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四)由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人民政府决定的文化市场
方面其他行政处罚权。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权集中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前
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 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
法及统筹协调、组织调度工作,指导区、县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
政处罚权工作,并负责查处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文化广播影视、文物
、新闻出版、版权等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
  (二)国家有关部门交办或督办的;
  (三)市人民政府指定查处的;
  (四)重大疑难或影响重大的。
  第六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
政预算。
  第七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
,取得《天津市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八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应当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文明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相关
制度,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第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文化市场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
法案件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指定管
辖。
  第十一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工作
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并对举报人负有保密责任

  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依法受理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
当在2个工作日内,指派执法人员进行查处;超出职责范围不予
受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情况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并将移送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应当
由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于15日内移送文
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查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在查办案件中
,发现超出职责范围的,应当于15日内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
理。
  案件移送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同级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
件;已经接受的,应在移送回执上签字;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及
时通报移送部门。
  第十三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在检查或者调查时,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阻扰;执
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可以依法查阅、调阅或者复制与行政处罚
相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或拒绝。
  第十四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调查、检查时,对正在发
生的违法行为应当制止或者纠正;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对相关证据先行登记
保存;对有证据证明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采取查封或扣押的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经文化市场行政
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时,执法人员可以先行采取相应
措施,并在事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措施,执法人员应当开具由
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统一制发的《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或《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并由当事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无当事人、见证人的或者当事人、见证人不愿签名或盖章的,
执法人员应当在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
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
可以强制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收缴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没收
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与文化广播影视、文
物、新闻出版、版权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文化市场信息通报
制度。
  文化广播影视、文物、新闻出版、版权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及
时将行政执法的依据、有关标准和要求以及行政许可情况等及时
告知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向文化广播影视、文物、新
闻出版、版权等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执法情况和市场动态,及时报
告重大案件查处情况。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与公安、工商、海关、质监、交
通运输和港口、市容园林、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
制,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必要时,可以组织联合执法活动。
  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
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应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执法违法的;
  (二)执法不当,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导致本地区文化市场秩序混乱
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违法参与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
  (五)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
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六)对投诉、举报不受理、不处理,拖延推诿,或者泄露
投诉、举报人情况和执法活动安排的;
  (七)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八)侵占、挪用罚没财物或者侵占、使用、损毁被暂扣、
封存、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
政强制和监督检查,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依
法给予国家赔偿。
  第十九条 区、县实行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天津站地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依据《天津站地
区综合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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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第23号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加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维护国家、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行政性和事业性收费。
各种集资、基金附加和学会、协会会费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为实施社会、经济、技术和资源的管理、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各部门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所收取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各部门及省人民政府规定向社会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收费单位必须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 各级物价部门是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机关。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设立收费项目,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必须经省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批,重要的收费由省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市、县不得自行设立区域性收费项目,特殊情况下确需设立的,应经省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的各部门转发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收费的文件,应与省物价和财政部门联合发文。
第八条 行政机关凡属办理职责范围内公务的,除国家法律、法现有专门规定者外,不得收取各种形式的费用;也不得将职责范围内正常的行政管理工作转移到所属事业单位搞有偿服务。
第九条 事业性单位,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不得收费;实行差额拔款的,应本着不盈利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自收自支的,应考虑服务对象的承受能力,按以收抵支、略有节余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各部门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印发的证、照、簿、卡,财政不拨款的,可以按工本核定收费。
第十条 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收入管理的规定,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资金性质分别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并严格执行用款审批制度,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第十一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均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印的收费票据,亮证或明码收费。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报领收费票据。
第十二条 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收费:
(一)超越权限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巧立名目或采取项目分解等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未申领收费许可证或使用已注销的收费许可证的;
(四)实行有偿服务的单位未接受委托手续而收费的;
(五)其他不符合收费规定时。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价检查机构应根据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吊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的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印的收费票据收费或采取其他形式逃避财政监督的,按财政法规的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举报、揭发、控告非法收费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省有关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一律废止。



1991年1月15日

州人民政府关于制定政府和政府机关行政工作规则的意见

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州人民政府关于制定政府和政府机关行政工作规则的意见

州府发[2004]4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行政事业单位:

2002年州五届人民政府组成以来,州政府制定了工作规则,对推动政府工作的规范运行,提高政府工作效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适应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推动全州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方法,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各县市政府和州县市两级政府机关都要按照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工作规则,规范政府和政府机关、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和公务人员的行为。现就制定政府和政府机关行政工作规则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规则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全州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依法行政也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也应该看到,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相比,政府法制建设还存在不少差距:少数地方、部门和单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没有完全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以及因行政机关不严格依法办事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的现象仍然存在。这些问题的存在,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我州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必须加紧解决。建立健全政府行政工作规则,是推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保障和监督政府机关有效实施管理,解决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对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认真明确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规则的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规则,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十六大提出的“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动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和“从严、从细、可行、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一套职责明确、科学规范、运转有序、奖罚分明的工作规则,努力形成政府机关上下一致、运转协调、高效服务的工作运行机制。

三、改进完善依法行政工作规则的基本内容

(一)行政首长负责制度。政府机关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即在行政首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度。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真正建立健全起既有民主、又有集中的议事规则。要进一步对集体负责制度、一把手负责制度、分工负责制度进行明确。凡涉及重大事项的决策,都要坚持集体研究决定。要通过建立健全制度,着力解决名义上集体负责,实则无人负责,一把手大包大揽的问题。

(二)民主决策制度。对人事管理、资金管理使用、项目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等重大决策,按照集体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制定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三)政务公开制度。要围绕重大事项决策,大额经费开支,重大项目建设,干部选拔、调配、任免等重大决策事项,制定并实行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结果等政务公开制度。

(四)内部管理制度。对财务、行文、车辆、接待、考核、机要、档案等管理,都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

(五)岗位效能责任制度。要按照依法行政和优质、高效服务的总体要求,制定岗位责任、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否定报备、服务承诺、同岗替代、失职追究、绩效考评等勤政建设制度。

(六)会议制度。要按照规范,建立会议制度。哪些会议由政府开,哪些会议由部门开,要作出明确规定。哪些问题由党组会议决定,哪些问题由局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决定,哪些问题由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决定,哪些事项需要召开全州性工作会议,都要作出具体的规定,并明确会议的筹备等事项。对于涉及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相关部门要制定联席会议制度。

(七)廉政建设制度。要按照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总体要求,制定领导责任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财产申报制度、接收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登记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述廉制度等,推进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制度化。

(八)请示报告制度。涉及全州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各部门要在事前向州政府请示;属于本部门的内部重要事务和传达落实上级重要指示精神等事项,要及时向州政府报告;各部门主要领导到州外参加会议要向州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到州外参加学习、考察等活动,要向州政府分管领导请示,经批准后方能外出。

(九)横向交流制度。对由单个部门完成而又比较重大复杂的事项,承办单位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发函、电话等方式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增强决策的准确性,提高工作的时效性。

四、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规则制定执行的监督检查

制定制度,贵在执行;执行制度、贵在落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行政事业单位、顶效开发区管委会都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和落实工作规则,10月30日前将工作规则呈报州人民政府效能建设办公室。州政府将采取不同的形式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执行工作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今后,每年将组织1-2次检查,并将此项工作作为目标考核的内容统一进行考核。

五、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和制度建设工作的领导

建设法治政府,制度建设是前提,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是基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对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的一场深刻的变革。在这一变革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阻力。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班子成员要共同抓,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积极推进政府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建设,为逐步建立起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奠定良好的基础,推动我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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