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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私营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7:55:55  浏览:95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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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私营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本溪市私营企业档案管理规定》业经2000年12月2日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刘国强
                          二000年十二月五日
            本溪市私营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私营企业档案管理,发挥其企业管理、经营、科研中的作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私营企业档案是指私营企业在设立、变更以及生产、经营、管理、科研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纪录。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私营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县(区)档案局是本行政区域私营企业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私营企业档案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第五条 私营企业档案属于私营企业所有,是国家全部档案的组成部分,受国家法律保护。
  私营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均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六条 私营企业应当遵循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原则,集中统一或归口管理本企业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实现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七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都必须建档。
  私营企业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一)有负责人分管档案工作;
  (二)配备适应档案管理需要的人员;
  (三)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四)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五)档案材料完整、准确、系统;
  (六)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


  第八条 私营企业可委托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代管其企业档案。接受委托的综合档案馆代管私营企业档案可按约定收取整理、鉴定、保管等所需的费用。


  第九条 私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专(兼)职人员管理档案。私营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和相应技能,并取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对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考评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十条 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件材料,必须定期立卷归档。
  下列文件材料为私营企业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设立和变更的申请、批准、登记以及注销、破产后清算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与各方面签订的合同协议;
  (三)财务、劳动工资、人事、法律事务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四)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五)基本建设、仪器设备方面的文件材料;
  (六)信息咨询、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引进转让方面的文件材料;
  (七)教育培训方面的文件材料;
  (八)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的文件材料;
  (九)其它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购买或兼并国有、集体企业的,必须在企业资产评估、移交的同时,按规定评估、移交档案及设施,并向被购买或兼并的国有、集体企业的原主管部门或国家档案馆移交应归国家所有的档案及设施,不得在交接期间擅自向他人提供国家所有的档案。


  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必须妥善保管,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卖档案,须经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卖给或赠送给外国人。


  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向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本单位档案形成、整理、保护、利用等情况。
  私营企业破产后,应妥善保管好企业档案。凡涉及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未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鉴定不得销毁。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利用私营企业档案,私营企业不得拒绝和收费。


  第十五条 私营企业对保管到期的档案应当及时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须列出销毁清单,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销毁。


  第十六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档案管理等级认定工作,私营企业可自愿参加。


  第十七条 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私营企业档案管理和利用取得显著成效的,应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建立档案的;
  (二)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不按期归档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未取得档案岗位资格证书的;
  (四)档案管理工作不符合要求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档案的;
  (二)擅自出卖档案或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三)擅自提供或公布保密档案的;
  (四)涂改、伪造档案的;
  (五)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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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政办发〔2003〕90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加快我州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如期完成改革目标任务,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文山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各有关部门结合本县、本部门的实际,进一步加大对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力度,力争今年内完成全州国有企业改革目标任务。


二OO三年十月十四日


文山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奖励办法


我州的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经过全州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截至2003年8月底止,列入省考核的77户企业,已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有29户,改制面为37.66%。省委、省政府要求今年内务必完成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任务,时间紧、任务重。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如期完成全州改革任务,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考核内容
2001年末,列入省考核的77户国有企业的改革工作(名单附后)。
二、考核对象
各县人民政府和州级企业主管部门(无企业主管部门的直接考核企业)。
三、奖励办法
(一)工作要求:2003年12月31日前,列入省考核的77户国有企业,要力争全部完成改制,至少不得低于85%(改制面)。改制必须实现两个置换才算完成。
(二)对各责任单位的奖励:全部完成改制任务,通过验收后,给予兑现全额奖金。未全部完成改制任务,但改制面达85%以上的,按完成任务的百分比给予兑现奖金。
(三)对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奖励:列入省考核的77户企业今年改制面达不到100%,但超过85%的,按比例兑奖。若全部完成改革,奖励3万元。
(四)奖金分配视企业改制的难易程度而定,不按企业户数平均分配。
四、处罚
改制面达不到85%的,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公务员年终一次性奖金。
五、奖金来源
从州级企业改制国有资产退出的改革专项资金中安排50万元。本次安排奖励经费35.4万元,余下的14.6万元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扫尾工作使用。
六、考核办法
由州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报州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兑现。

附:1、列入考核的77户企业名单
2、改革目标任务和奖励表





主题词:经济管理 国企改革 奖励办法 通知







列 入 考 核 的 77 户 企 业 名 单

被 考 核 单 位
列 入 考 核 的77 户 企 业

文山州经贸委(16户)
1、州通用机械厂 2、州化工厂 3、州造纸厂 4、云南汽车车轮厂 5、州都龙锡矿 6、州冶金工业公司 7、州锑品冶炼厂 8、州锡冶炼厂 9、州铜冶炼厂 10、州冶金工贸中心 11、九龙宾馆(州政府办) 12、州冶金边贸公司 13、州工业物资贸易总公司 14、州商业边贸公司 15、州糖业烟酒公司 16、州食品公司

文山州建设局(2户)
1、州砖瓦厂 2、州建筑公司

文山州物资总公司(3户)
1、州机动车交易中心 2、州金属材料公司 3、州机电公司

文山州粮食局(2户)
1、州粮油工业公司 2、州粮贸总公司

文山州医药公司(1户)
州医药公司

文山州外贸公司(2户)
1、州进出口公司 2、州外贸公司

文山州林业局(2户)
1、州木材公司 2、州林产品开发公司

文山县(10户)
1、文山县糖厂 2、文山县砒霜厂 3、文山县矿产公司 4、文山县副食品厂 5、文山县物资公司 6、文山县粮油食品工业公司 7、文山县百货公司 8、文山县开发公司 9、文山县建筑公司 10、文山县饮食公司

砚山县(10户)
1、砚山县滇东南铁合金厂 2、砚山县压缩机厂 3、砚山县自来水厂 4、砚山县印刷厂

5、砚山县食品加工厂 6、砚山县饮食服务公司 7、砚山县木材公司 8、砚山县商贸物业总公司

9、砚山县对外经贸公司 10、砚山县医药公司

西畴县(6户)
1、西畴县糖业烟酒公司 2、西畴县食品公司 3、西畴县百货公司 4、西畴县对外贸易公司

5、西畴县医药公司 6、西畴县商办厂

马关县(7户)
1、马关县自来水公司 2、马关县电力公司 3、马关县物资公司 4、马关县房地产开发公司

5、马关县保健食品厂 6、马关县对外经贸公司 7、马关县棉花山电站

丘北县(6户)
1、丘北县硅厂 2、丘北县卫生瓷厂 3、丘北县自来水公司 4、丘北县木材公司

5、丘北县物资公司 6、丘北县对外经贸公司

广南县(2户)
1、广南县农机修造厂 2、广南县百货公司

富宁县(8户)
1、富宁县自来水厂 2、富宁县冠生园 3、富宁县印刷厂 4、富宁县医药公司 5、富宁县木材公司 6、富宁县农机厂 7、富宁县冶炼厂 8、富宁县对外经贸公司











































改 革 目 标 任 务 和 奖 励 表







责任

单 位

名 称


列入考核企业户数(2001年末数)(户)


2002年已完成改革企业户数(户)


2003年要完成改革企业户数


2003年全部完成任务奖励标准

(万元)

要完成的企业总户数(户)
目前已完成户数(户)

一、县级企业
49
6
43
12
21

文山县
10
2
8
2
4

砚山县
10
0
10
0
4

西畴县
6
0
6
1
3

马关县
7
2
5
3
3

丘北县
6
0
6
2
3

广南县
2
0
2
0
1

富宁县
8
2
6
4
3

二、州级企业
28
6
22
5
11.4

州经贸委
16
4
12
4
6

州林业局
2
0
2
0
0.8

州粮食局
2
0
2
0
0.8

州建设局
2
0
2
0
0.8

州外经贸局
2
1
1
0
0.5

州物资总公司
3
1
2
1
1

州医药公司
1
0
1
0
1.5

合 计
77
12
65
17
3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07〕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保障正确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我院决定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案件建立报告制度,特做如下通知:
  凡以下列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一、外国国家;
  二、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
  三、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
  四、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五、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领事官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六、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
  七、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与中国互免签证国家外交护照的领事官员;
  八、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九、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
  十、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
  十一、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
  十二、其他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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