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使用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1:45:49 浏览:9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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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使用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使用管理的通知
食药监办安[201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近年来,国外相关研究机构对罗格列酮使用的安全性进行了研究,结果显示该药品的使用与缺血性心血管疾病的风险增高相关。近期,欧盟、美国等国家的药品管理部门对降糖药物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的上市许可和使用作出严格管理规定。根据相关研究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在我国临床使用的安全性进行了评估。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现就加强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使用的管理。对于未使用过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的糖尿病患者,只能在无法使用其他降糖药或使用其他降糖药无法达到血糖控制目标的情况下,才可考虑使用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对于使用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的患者,应评估心血管疾病风险,在权衡用药利弊后,方可继续用药。
二、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生产企业应按照《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见附件)修改本企业产品说明书,要采取措施控制药品安全风险,并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2010年10月30日后生产的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应符合《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
三、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在零售药店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无法确认处方真伪的不得销售。
请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立即通知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并监督落实各项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
一、警示语增加以下内容:
1.“本品仅适用于其他降糖药无法达到血糖控制目标的2型糖尿病患者。”
2.“本品禁用于以下患者:有心衰病史或有心衰危险因素的患者;有心脏病病史,尤其是缺血性心脏病病史的患者;骨质疏松症或发生过非外伤性骨折病史的患者;严重血脂紊乱的患者。”
3.“65岁以上老年患者慎用本品。”
二、[适应症]项“本品适用于2型糖尿病”修订为“本品仅适用于其他降糖药无法达到血糖控制目标的2型糖尿病患者”。
三、[禁忌]项增加以下内容:
1.有心衰病史或有心衰危险因素的患者;
2.有心脏病病史,尤其是缺血性心脏病病史的患者;
3.骨质疏松症或发生过非外伤性骨折病史的患者;
4.严重血脂紊乱的患者。
四、[注意事项]项增加以下内容:65岁以上老年患者慎用本品。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在金各单位:
《金昌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八月五日
金昌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为加强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在人才培养、引进和奖励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资源开发资金来源
人才资源开发资金通过财政、企事业单位、个人和社会各界的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市财政从2004年起,每年拨款100万元用于人才资源的开发。
第三条 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根据《金昌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包括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科研开发启动资金等);
(二)根据《金昌市“5218”创新人才开发计划实施方案》,用于市内高层次及适用性紧缺人才定向培养的重点资助;
(三)对市内的高层次人才参加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出国进修及出版学术著作予以资助;
(四)对市级引进国外智力项目予以资助;
(五)对在科研成果转化、技术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获得金昌市科技功臣奖的专业人才予以奖励;
(六)在岗的国家级学术带头人、省级优秀专家、省市级“555”创新人才、市级拔尖人才以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正高级职称人员的岗位补贴;
(七)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用于人才资源开发的其它资金。
第四条 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符合人才资源开发资金使用条件者,由单位或个人提出资助申请,填写《金昌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相应材料和证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人事局初审;
(二)市人事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人才培养、引进、奖励的资助事项进行评议,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获得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资助的个人,须与用人单位签订《金昌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资助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监督与管理
(一)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二)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对人才资源开发资金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受资助者1年内未实施资助项目的,取消资助计划;对项目进展不正常或经费使用不当的,视具体情况,停止资助并追回已资助的经费。
(三)市审计局定期对人才资源开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事局和金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含铅焊锡废渣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等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285号
关于含铅焊锡废渣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等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局《关于含铅焊锡废渣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等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苏环法〔2004〕1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对危险废物处置的有关法律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4条规定,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属危险废物。
另据该法第49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二、含铅焊锡废渣属性认定及处置
“含铅及其化合物废物”已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危险废物。产生含铅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或者委托已经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且该许可证核准经营范围包含处置该项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处置。违反上述要求的,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4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对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5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