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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9:28:26  浏览:89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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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州市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管理规定(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安监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梅州市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全覆盖,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粤府〔2004〕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村(居)委会应根据本村(社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配备兼职的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第四条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须经县级安监机构培训合格;

(四)能胜任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第五条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由村(居)委会推荐,镇级安监部门审查,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聘任,报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镇级安监部门具体负责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订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帐;

(三)了解和掌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加强辖区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公众聚集场所、建筑等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安全巡查,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发现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活动及时制止,同时向镇级安监部门报告;

(四)每月向镇级安监部门汇报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情况;

(五)其他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第七条 镇级安监部门每季度对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报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绩效考核标准由市安监部门制订。

第八条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报酬及发放方式。

(一)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报酬为每月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市、县补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市对各县(市、区)按每村(社区)每月补助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并每月统一拨付各县(市、区);

(二)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补助发放方式:每月固定发放定额补助的70%,剩余30%与季度绩效考核挂钩。季度考核合格的,季度绩效考核补助部分全额发放;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季度绩效考核补助部分全额扣除。

第九条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季度绩效考核一年内两次不合格的,或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安全生产违法活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报告的,或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由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解聘,并建议县级安监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巡查员资格。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履行职责时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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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辽宁省营口市人大常委会


营口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 1989 年 4 月 27 日营口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9 年 5 月 27 日营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章 表决和发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请假。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在会议举行前一个月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办事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二十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向社会公布;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人员和有关机关、单位;同时,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本市的全国、省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九条 列席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列席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或秘书长请假。

第十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旁听会议的公民一般可以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安排公民旁听及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范围,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报秘书长审定。

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说明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一个月,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任免案,由提出机关报送任免呈报表。对任命的人员,应当同时报送有关材料。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出任免案的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对拟提请任免人员职务的议案作说明,并回答审议中提出的问题。

拟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应当到会作表态发言。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成员或者主任会议委托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作说明。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委托所属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作说明。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的专门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推举一人作说明。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必要时,也可以举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可以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对议案审议情况的综合汇报,对议案进行讨论和辩论。

提出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出议案的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进一步审议和研究,并提出报告。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市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第二十二条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申辩意见。申辩意见应当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会议。

第二十三条  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条所列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提出上条所列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出上条所列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务委员会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听取其他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也可以组织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进行视察或者调查研究。视察、调查可以要求报告机关派人参加调查。

视察、调查结束后提出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二十九条 报告机关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其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

报告机关对报告修改后,在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由市长、副市长或市人民政府委托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由院长、检察长或委托副职到会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或者决定。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二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审议意见交由报告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报告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常务委员会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报告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提出与正在审议的议案或者报告相关事项的询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应当当场口头答复询问。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的内容必须在受质询机关的职权范围内。

第三十六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答复不满意时,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质询的问题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 质询案在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决定,质询案即行终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五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个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发言的顺序按照事先报名的先后或者由会议主持人指定。

列席会议人员的发言,适用本条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分组会议、联组会议上的审议发言,由办事部门编发审议发言摘编。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方式采用电子表决器、无记名投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任会议决定。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二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三条  任免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列席会议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命书,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原则通过的议案、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可以授权主任会议作文字上的修改。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情况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审议意见、人事任免、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决议和决定执行情况等,在《营口日报》等媒体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执行中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化为民与服务 实现公正与效率
             
 范爱金

  近年来,大田法院建设法庭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深入开展法官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改进干警的工作作风,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把为人民服务化为平时的自觉行动。同时法庭立足审判,以调解为重点,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双丰收。自2000年以来,全庭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637件,其中调解撤诉结案的就占452件,调解撤诉率达71%,且上诉案件无一被改判和发回重审。在审判实践中,干警们结合农村实际,坚持“公正、效率、综治、为民”,先后开展了“走百村入千户,巡回办案万里行”活动,设立了诉讼指南、预约法官栏,坚持当天审结当天送达法律文书、双休日节假日值日法官驻庭等制度,有效地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赢得了辖区群众的欢迎和广泛赞誉。保持了典型的长久生命力,仅2003年,法庭就被授予了“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2001-2002年度福建省十佳职业道德先进集体”、“全省五一奖状”、“2001-2002年度三明市十佳职业道德先进集体”称号。日前,大田法院建设法庭被全国职工职业道德建设指导协调小组授予全国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一、公正。以公开促公正
  建设法庭是如何抓好司法公正呢?法庭先是让群众心中有本明白账:将立案条件、标准、当事人举证、诉讼须知、诉讼收费标准等28种制度制成33块镜框挂在法庭墙上醒目位置,并打印成一万余份宣传材料,分发给当事人和群众,以增强办案的透明度。前来办事的群众说:“法庭公开这些制度,让我们心里感到踏实。”
  法庭还主动接受人大代表监督,开展向败诉当事人的回访工作,认真听取批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为了把每个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他们牢固树立办案质量是审判工作生命的意识,公正执法,杜绝错案的出现,同时着力抓好干警的业务培训。近三年来,法庭上诉案件没有一件被发回再审和重大改判。每每听到群众称赞“建设法庭,信得过”时,法官们常会笑着回答:“法律信得过!”
  二、效率。1小时40分钟办结案件
  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缩短办案周期,法庭尝试尽量减少以传票形式传唤当事人的做法。在立案时,即向原告方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联系号码和联系方式,在立案的当天或答辩期内与被告联系,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避免矛盾因时间拖延而进一步扩大。去年初以来法庭调解(包括撤诉)案件70件,调解撤诉率达71.4%,其中庭前调解的有34件,占结案数的34.7%。去年7月18日,原告大田县奇韬水泥厂起诉尤溪县管前镇经销户纪兴国拖欠水泥货款73371.25元,担心纪兴国转移财产,申请对被告的一辆货车进行保全。法庭收案后,当即赶到三明市交警支队,因货车已抵押给银行,保全不成。法官随即又赶往被告家中送达诉状副本并进行庭前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分批付款的协议,被告当即付给10371.25元。奇韬水泥厂厂长池其成高兴地说:“我们现在签的所有合同,最后一个条款就是把纠纷的调解约定在建设法庭,这一招真没白费。”太华镇张地村村民连某和陈某一同到法庭诉请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他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促使原、被告之间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达成了协议,并当即制作打印了法律文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案件从立案到送达法律文书前后仅用了1个小时40分钟。当事人激动地说:“我在闽南打工,已经请了3个月的假,准备打这个官司,想不到你们这么快就解决了”。
  在工作中,法庭还积极尝试将高科技手段应用于审判工作。经过勤学苦练,全庭干警都能熟练操作电脑,庭审记录、文书制作全部实现了电脑化。每位干警都制作了个人网页,方便资料的查阅,有利于信息管理,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平均每个案件缩短办案时间10天。
  三、综治。办案兼当普法“老师”
  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建设法庭的法官们认识到,法庭的审判工作,更重要的是要提高辖区群众的法律意识,让群众不再饱受法盲的苦。因此,法官们加大法律文书的说理,克服过去对事实难以认定或难以叙述的案件,采取泛泛而谈或避而不谈的做法,把当事人纠纷争议的焦点作为写作的重点,说清说透。这样做工作量是大了,但却让当事人对判决更加心服口服。有的当事人看了法律文书后说:“建设法庭的判决书就是一份优秀的法律知识教材。”
  奇韬镇奇韬村的郑际明因6万多元的石灰石款被五龙岩城水泥有限公司拖欠,于去年9月25日求助到法庭,但他一度担心法庭拖拉误事,便提出要出钱给警车加油,可没想到,法庭不仅当即立了案,还迅速赶往奇韬进行财产保全,很快,一审判决后他拿到了全部欠款。
  法庭选择农村常发生的案件和审理过的一些典型案件,设计制作了“流动法制宣传栏”。把国家法律带到山乡僻壤,将先进的文化理念传播到群众的心坎。干警们的足迹走遍了辖区的每一个村落,每年行程4000多公里。年已花甲的建设村村民林某某,别人向他借款11000元,约定的还款期限即将超过二年仍不还,正想办法时,他看到了流动法制宣传栏上的有关时效的案例,就赶紧拿着借条到法庭问个究竟,法官耐心地给予解答,并当即立案调处了案件。事后,林某某对人说:“是建设法庭的宣传栏救了我,要不然我辛辛苦苦积攒了几十年的钱就可能成为废纸”。
  四、为民。把农民当成自己的亲人
  建设法庭收到锦旗无数,这是因为建设法庭6名干警把农民当成是自己的亲人,把农民的冷暖和疾苦贫困始终放在心上,并想方设法帮忙解决。由于辖区的村落分散,半夜归庭对建设法庭的法官们来说已是家常便饭。去年4月,文江乡大安村小孩廖某与伙伴们跟随着成人吴某去炸鱼,不料因使用不当,造成廖某右手连着手腕被炸了。事后,因赔偿问题,经当地派出所多次调解无效,廖父便将始作俑者的吴某告上了法庭。建设法庭的法官们接案后,次日一早,便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与书记员4人赶往大安村,法官们围着廖家、吴某与提供炸药、雷管的小孩家长五人来回奔波,反复做工作。因为五人居住相距较远,加上提供炸药、雷管的小孩家长狡辩,法官整整在大安村跑上了12个小时,直到深夜12点多,原被告才达成协议,给受伤的小孩赔偿15000元。等到法官回到建设法庭,已是下半夜2点了。
  为群众着想,深入圩场、田间地头、大街小巷开办“流动法庭”,巡回办案,建设法庭已经坚持四个年头了。为了不给村里和当事人添麻烦,巡回办案的干警还自带审判桌椅。1999年7月开始,这个法庭开展“走百村入千户,巡回办案万里行”活动,法庭干警们带着自制的审判桌椅走遍了辖区内的每一个村落,把法庭办到了群众家门口。仅去年一年,他们克服交通困难,走访336户,行程4000多公里,巡回受理案件45件,巡回审结案件66件。
  法庭还经常开展便民专题活动,每隔一个阶段,由全庭干警共同选定1个为民服务的“热点”问题,有效地扩大了办案的社会效果。
  在“创文明行业、建满意窗口”竞赛活动中,法庭对干警的办案作风、效率要求、政治业务学习以及平时的一言一行都做了具体的要求,干警们也自我约束,不在法庭工作区、审判区内吸烟,谢绝当事人敬烟,不在工作日喝酒,不接受当事人吃请、说情、礼金等,被群众称为“无烟法庭”、“廉政法庭”,并提倡“四礼”庭风,即:起立招呼、以礼相迎,让座倒茶、以礼相待,听完讲话、以礼相尊,陪到门外、以礼相送。真正树立起“尊民”思想,让群众感到法庭不再是森严的衙门,而是时时处处都能感受到温馨和热情。
              
作者单位: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邮编:366100电话:0598-729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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