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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西医结合医院工作指南(2011年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00:13  浏览:97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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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西医结合医院工作指南(2011年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西医结合医院工作指南(2011年版)》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中西医结合医院管理和建设工作,充分发挥中西医结合的特色和优势,我局组织制定了《中西医结合医院工作指南(201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中西医结合医院工作指南(2011年版)

前 言

自2003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工作开展以来,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在医院管理和业务发展等多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为了系统总结两批共22所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的工作经验,提炼规律性、规范性做法,指导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中西医结合医院更好地开展医院管理和建设,充分发挥中西医结合的特色和优势,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西医结合工作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发〔2003〕52号)精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中西医结合医院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编制分为资料收集、素材整理、实地调研、分类编写、修改完善、专家论证等几个阶段,历经2年多的时间。期间,广泛听取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中西医结合医院、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指南》对中西医结合医院工作的核心要素进行归纳提炼,从医院管理、人才培养、科室设置、专科建设、临床研究、药事管理、护理、文化建设、预防保健等九个方面提出了体现中西医结合医院自身工作特点的要求,力求突出《指南》的实用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本《指南》适用于各级各类中西医结合医院。由于中西医结合在概念内涵、学科发展方向、医院运行模式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因此希望各地结合《指南》,加强实践,不断探索,总结经验。我局将在各地中西医结合医院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不断修订完善《指南》,逐步提高我国中西医结合医院的管理水平。


第一部分 医院管理

中西医结合医院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始终坚持中西医结合的办院方向,吸收中医、西医两种医学特长,突出中西医结合特点,发挥中西医结合的特色优势,加强医疗、教学、科研、人才建设,不断提高临床疗效、医疗质量和管理绩效,促进中西医结合医院可持续发展。
一、制定人力资源配置方案,落实岗位聘任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和专业结构合理,中西医结合人员应达到规定的比例。中医、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师比例不低于60%,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比例不低于30%。
根据医院的等级和规模,合理配备医院领导班子人员。领导班子中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60%;其余成员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知识培训率达到100%。
医院医务、护理、科研、教育等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中,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60%;其余成员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知识培训率达到100%。
临床科室负责人中中医、中西医结合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60%,其余临床科室负责人接受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知识培训率达100%。
临床科室医师中中医、中西医结合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逐步提高中西医结合人员比例;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低于40%;临床科室护理人员系统接受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知识和技能岗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的比例不低于70%。
医院学术委员会中,中西医结合专家比例应达到2/3以上,委员会指导、审核和研究中西医结合的学科建设和学术发展。
本《指南》中中西医结合人员特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中西医结合专业医师执业资格。
2.中西医结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临床类别医师,同时具有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专业的学历或学位;或系统学习中医(西学中班)一年以上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入选地市级以上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项目并结业。
4.中医类别医师,同时具有中西医结合专业或临床专业的学历或学位。
二、建立并不断完善中西医结合医院管理的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医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要突出中西医结合内涵建设,有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符合中西医结合医院科学管理的制度和流程,根据本院的特点不断完善、深入贯彻执行。
实行院科两级管理,制定年度综合目标,完善综合评价体系, 体现中西医结合特点,建立以中西医结合临床疗效为核心、以服务能力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
有教学任务的医院可设置中西医结合临床教研室,开展中西医结合临床教学。有条件的医院设置研究所(室)等机构,建立专职或兼职的研究人员队伍,积极开展中西医结合科学研究。
三、建立中西医结合医院质量管理体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大指导、培训和监督力度,探索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医疗核心制度,规范医疗技术准入和应用,完善中西医结合诊疗、护理技术规范,落实对医疗技术、医疗服务、医疗保障的全面质量管理,促进中西医结合医院质量管理的持续改进。
四、制定信息化持续发展的规划,推动中西医结合医院的数字化、信息化建设,保证人员和经费的必要投入。逐步建立完善中西医结合电子病历系统,并为中西医结合临床和科研提供信息支撑。积极推动信息技术的开发和应用,逐步构建完善的信息平台,为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和发展提供信息和决策支持。
五、探索形成中西医结合医院核心价值观,创造中医、西医相互尊重、相互学习、和谐发展、共同提高的中西医结合学术环境和人际氛围。
建立体现中西医结合内涵的院徽、院旗、院歌、院训等文化标识,建立完善的行为规范体系,形成以开放、创新、包容、和谐等为特色的中西医结合服务文化和管理文化。
积极开展中西医结合健康促进活动,深入基层,为广大群众服务。通过院刊、网站等多种文化载体广泛宣传,扩大社会对中西医结合的认知。
六、运用卫生经济学等分析和评价方法,科学评价管理绩效,不断提高医院管理水平,体现中西医结合综合优势。


第二部分 人才培养

中西医结合人才队伍是开展中西医结合医疗、教学、科研工作及学科建设的重要保证。中西医结合医院应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各类人员中西医结合知识与技能培训。
一、西医学习中医
临床类别医生应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中医知识和技能的学习,鼓励参加有关部门和单位举办的一年以上的系统学习。鼓励临床类别医师参加中医、中西医结合学历(学位)教育。
(一)全脱产学习班
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学习中医理论课程两年以上,完成不少于10—14门的中医必修课程,总学时数不少于850课时;临床实习时间不得少于半年工作日。
办学资质达到要求,即中医理论课程必须由中医药类普通高校教学部门及其教师承担;临床实习必须由具备中医药类普通高校教学实习资质的教学医院承担。西医学习中医全脱产学习班需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
(二)半脱产学习班
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在职半脱产系统学习中医理论课程一年,完成10—14门中医必修课程,总学时数不少于750课时;临床实习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工作日。中医理论课程必须由中医药类普通高校教学部门及其教师承担;临床实习必须由具备中医药类普通高校教学实习资质的教学医院承担。
(三)业余学习班
在职业余时间系统学习中医理论课程一年,不少于8门中医必修课程,总学时数不少于550课时;临床实习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工作日。中医理论课程应当由中医药类普通高校教学部门及其教师承担;临床实习医院的资质不限,临床带教必须由具备中级以上中医、中西医结合人员资质的医师承担。
二、师承培养
培养继承和保持中医、中西医结合学术流派特色和技能的中西医结合医师。
建立名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工作室,以名医带徒的模式,采取“请进来,派出去”的办法,研读中医(中西医结合)经典著作、撰写读书笔记,跟随名医临诊、分析病案、总结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
三、专项人才培养
积极选送人才参加国家、地方、医院立项或举办的专项人才培养项目或培训班。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省(市)级名老中医(中西医结合专家)经验继承班”等。
四、护理人员中医知识培养
按照《中医护理常规 技术操作规程》要求,开展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知识和技能岗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五、现代医学理论知识与技能培训
鼓励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人员参加国内外专业学术团体举办的现代医学进展讲座、技能培训、学术交流等,到国内外相关医疗机构或专业研究机构研修本专业(学科)新技术、新知识,定期组织专家举办现代医学知识专题讲座和技能培训。
六、保障激励机制
根据国家、地方相关规定要求,医院制定相关专业的中西医结合人才配置、梯队建设方案,建立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激励、考核制度,建立中西医结合人员的专业技术档案并组织实施。建立中西医结合学科学术带头人(含后备学科学术带头人)选拔、使用机制。医院岗位聘任、工作绩效考核、分配制度要有利于激励中西医结合人才的培养。医院年度职工在职教育经费中60%经费用于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经费支出。

第三部分 临床科室设置与建设

中西医结合医院的临床科室设置,应以中西医结合科室为主,同时设立针灸、推拿等中医(民族医)特色科室。体现中西医结合特色的临床科室应具备符合要求的人员结构、诊疗技术及服务能力,占医院临床科室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其床位数占医院总床位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一、基本要求
规范中西医结合临床科室命名。临床科室名称应不含“中西医结合”、“西医”字样,也可参考中医医院科室名称规范。采用疾病名称或症候名称作为专科(或专病)名称时,应参照《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TCD)命名。三级医院临床科室不少于12个(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针灸科、麻醉科、预防保健科等);二级医院临床科室不少于6个。
建立科室行政管理制度,包括科室建设发展规划、人员岗位职责、人才培养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科研/教学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分配制度等。建立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包括三级查房制度、交接班制度等医疗核心制度,并备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诊疗操作规范、科室优势病种诊疗规范以及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二、人员结构
科室负责人原则上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应当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临床科室医师中中医、中西医结合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中医、中西医结合人员的比例不低于70%,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中医、中西医结合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个别以手术为主的临床科室比例可适当降低。
病房护士长应接受过系统中医知识技能岗位培训,能够指导护士开展辨病辨证施护和运用中、西医护理技术。
三、诊疗技术
制订病种诊疗常规、操作规程,建立、实施、评估和改进流程。技术应用符合医院感染控制、医疗质量控制规范,定期考核、评估。对于科室长期应用、疗效显著的中西医结合技术及时进行总结完善,并加以推广。开展中医临床路径应用推广工作。
制定中西医结合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探索中西医结合新技术、新方法。总结简便易行、安全有效的诊疗技术向基层推广。
挖掘整理总结本科室及本地区名老中医、中西医结合专家临床经验,提炼具有规律和特色的中西医结合内容,不断提高中西医结合医疗服务水平。
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科室执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四、服务能力
充分发挥并整合中医、西医两种手段在疾病诊疗过程中的优势。中西医结合科室应配置必要的中医诊疗设备,开展中医药特色诊疗。有一定数量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并积极使用;门诊处方中,中药处方比例应占40%以上,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应占20%以上。80%以上病例接受中西医结合诊疗服务。
开展优势病种建设,可根据当地地域特点和科室技术能力确定2—3个优势病种,确定的优势病种应具有明显的中西医结合特色,积极开展相关临床研究,探索中西医结合最佳诊疗方案。
围绕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疗效、方便病人,探索先进的医疗管理模式。根据疾病特点,遵从诊疗规范,建立围绕明确治疗目标的医疗综合管理体系,进行“疾病单元”、“整合门诊”等管理模式的探索,持续开展单病种质量管理、临床路径管理研究,逐步建立和完善若干重点疾病的中西医结合最优化诊治方案,充分体现中西医结合在病种管理方面的优势。

第四部分 专科建设

中西医结合医院应依据其在区域卫生规划中的功能与定位、中西医结合诊疗服务的条件与水平等基础情况、中西医结合建设工作目标与任务,分层次、分阶段开展专科建设。专科建设应突出中西医结合手段和方法的运用,体现中西医结合的优势,不断提高临床疗效,以专科建设带动医院整体中西医结合工作的发展。
一、分级管理
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中省级以上重点中医、中西医结合专科数不少于3个,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中西医结合专科数不少于2个。
医院可根据专科发展水平分为重点、培育、扶持三个层次进行建设与管理。
重点专科应对每年的建设情况做出总结,重点病种具有明显的中西医结合优势,临床疗效突出,其影响力辐射至区域外,医院应当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建设。
培育专科应对建设情况做出总结,重点病种具有明显的中西医结合优势,临床疗效突出,在区域内有一定影响力,医院应当增加投入,争取在3—5年后成为重点专科。
扶持专科应对建设情况做出初步的总结,重点病种疗效确切,医院应当创造条件,争取在3—5年后成为培育专科。
二、专科遴选
专科项目遴选应结合医院功能定位和发展规划,综合评价该专科中西医结合诊疗服务能力与水平、人员结构、临床研究的现状与前景、诊疗方案的中西医治疗优势和疗效水平、学术经验的继承与创新、医疗质量改进的机制与措施、基础设施设备条件等因素。
医院医疗管理部门与学术委员会应依据国家级、省级、地市级、院级等不同级别专科项目的建设标准与要求,评估医院现有专科的中西医结合工作基础以及专科重点病种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对专科进行遴选确定。
三、建设目标
专科建设应以提高临床疗效为核心,以中西医结合临床实践为依托,围绕重点病种,通过总结、对比中西医治疗方法在不同的疾病和疾病发展不同阶段的治疗优势,进行最优化组合运用,达到提高疗效、缩短疗程、减少毒副反应、改善卫生经济学指标的目标。
医院应巩固各级专科建设项目成果,保持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在区域内或全国专业覆盖面广、运行机制良好、规模效益明显的优势,发挥其在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成果推广等方面的作用,使其成为区域内或全国的中西医结合医疗中心。
四、临床工作
专科项目应根据既往工作基础确定2—3个重点病种。重点病种研究应具有鲜明的中西医结合特色并保持相对稳定,专科的主要学术研究方向与重点病种相一致。
重点病种的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以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疗效为目的,体现本专科的历史积累与创新;体现中西医治疗方法对不同的疾病和疾病发展不同阶段的治疗优势,并利于临床运用;体现药物与非药物疗法的综合运用。
重点病种的临床研究要通过梳理重点病种的中西医结合诊疗现状、疗效水平、治疗难点和解决思路等问题,在总结老一辈名中医与中西医结合专家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临床疗效;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为中西医结合研究工作提供新的借鉴和条件;同时针对治疗难点,积极开展中西医特色诊疗方法与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多中心协作研究,逐步优化、完善诊疗方案。
针对专科发展的现状和需要,建立中西医结合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在组织机构、人员设置、病种管理、临床药事、医院感染、医疗安全等方面设定标准,保证专科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其中,应重点评价中、西医方法针对疾病发展主要矛盾相互配合的有效干预能力、实际诊疗过程与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的符合率、辨证论治的优良率、中西医结合诊疗技术、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使用率、中西医结合诊疗质量控制标准的应用率等指标。
专科项目建设应明确将开展中西医结合切入点的寻找与求证作为临床研究的重点方向。学术研究应集中在对本专业疑难、复杂临床问题的破解上,进而推进中西医结合临床诊疗规律的系统研究,并逐步促进中西医结合方法学的创新,从而对本专业的中西医结合工作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
鼓励专科项目建设的成果积极申报政府或专业学术团体的奖励。
五、人才建设
专科中中医、中西医结合人员占60%以上。
专科学术带头人应具备高级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区域内该专业领域中享有一定知名度,受聘区域内二级(含)以上学术团体的委员/理事(含)以上职务,熟悉本专业国内外进展和学术前沿动态,获得同行认可。二级医院可适当降低要求。
专科应充分发挥老一辈名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专家的业务指导作用,继承、发扬老一辈名中医及中西医结合专家的学术经验,可聘请老中医药专家和中西医结合专家担任专科的业务顾问。
专科的人才梯队建设合理,专科学术继承人有扎实的中、西医专业基础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对本专业的学术建设有创新思路,具有解决本专业临床工作中复杂和疑难问题的能力。专科其他人员应全面熟练掌握专科中西医结合临床诊疗方案和诊疗技术规范。
专科应建立人才培养规划,积极参与各级人才培养项目,合理安排专科人员继续教育、进修,定期开展中西医结合学术讲座与技能交流,提高全科人员掌握、运用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法的能力。
六、信息及宣传
逐步建立专科信息库、专科诊疗模块及专科数据统计分析模块,运用数字信息手段,保存及应用数据信息,为中西医结合临床疗效的评价提供支持。建立信息网络,开展远程会诊。通过多种媒体形式开展宣传,展现中西医结合的技术创新与临床成果。
七、协作交流
各级专科应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的协作交流,以协作组等形式开展临床研究工作。国家级重点专科应开展重点专科协作组制定的中医诊疗方案应用和验证工作。
协作开展研究的范围包括:重点病种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的整理、验证、完善、优化、提高与推广工作;中西医结合临床科室名称、病种名称的规范问题;中西医结合临床科室中医诊疗设备、现代设备配备标准等有关问题;中西医结合临床药物、技术、诊断方法的范围和内涵等有关问题。协作工作还应包括构建学术、技术交流平台,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协作、技术指导、技术推广和科学研究,促进专科临床技术创新和学术进步。
专科充分发挥人才优势、学术优势、技术优势,通过举办学习班、培养研究生、接收进修人员等多种途径,面向区域或全国培养高水平、高层次的专科人才,促进相关中西医结合专业人员技术水平的提高。
八、保障措施
各级专科应制定并实施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发挥中西医结合特色的具体措施,并在建设过程中逐步满足各级项目在业务规模、设施设备、人才结构、诊疗方案、学术研究、经验继承等方面所设定的条件。
医院应通过医务等职能部门对专科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制定相应的管理条例与考核制度,并对照计划定期对专科业务发展、经费使用、人才培养、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应用、学术研究、对外协作与信息网络建设等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医院应优先满足重点专科的病房和门诊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投入、设施设备配置等要求,符合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际需求,逐步使其成为医院发挥中西医结合特色的示范科室。

第五部分 临床研究

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是促进中西医结合医院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动力。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以提高疗效为核心,提升中西医结合临床服务能力为宗旨。
一、目标和定位
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的总体目标是以继承传统中医药特色,发挥中医、西医两种医学的优势,探索中西医诊疗的最佳结合点,完善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逐步形成中西医结合临床诊疗体系,在疾病诊疗和研究方面处于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
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是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的重要力量,不但要承担中西医结合临床应用研究,还应围绕临床关键问题加强中西医结合基础和理论研究,逐步成为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的主体。
二、原则和方法
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应围绕临床需求,紧密结合临床工作,重视临床诊疗数据积累,探索和提炼中医、西医方法在疾病发展不同阶段的应用指征、联合应用的时机及合并症应用的选择,寻求中西医结合的最佳形式与时机,研究中西医结合最佳诊疗方案。
采用辨病与辨证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研究思路,强化中医药理论指导、以多学科协作及方法应用为手段,以提高临床疗效为核心,探索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模式,促进中西医结合学术创新。
三、方向和重点
围绕临床常见病、多发病以及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重大、疑难疾病,结合医院确有疗效的诊疗方法和技术,开展临床研究。
研究中西医结合临床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提炼总结中西医结合优势突出的病种的诊疗规律和模式,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疾病疗效评价方法和体系。
继承传统中医药精华,重视名家学术经验传承研究,开展临床疗效明显的经验方和特色制剂的研制及开发应用研究。
针对临床关键问题开展中西医结合基础研究,揭示中西医结合防治疾病的作用规律和疗效机理,为疾病的防治提供新的思路与方法,推动中西医结合在理论上的创新与突破。
促进临床研究成果转化,形成具有中西医结合特色的诊疗方法、技术和药物,积极应用和推广。
四、科研管理
围绕本院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目标,制定体现中西医结合优势的研究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规划和计划的组织实施和落实。
建立符合中西医结合科学研究规律和发展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课题申报、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实验记录、经费使用、资料归档、考核奖惩、成果鉴定及验收等,通过制度和机制保障促进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高效运行。
创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鼓励和吸引多学科高端人才参与中西医结合临床及应用基础研究,保持、培养和造就结构合理、高素质、高水平的中西医结合专兼职临床研究人才队伍。
加强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平台建设,提供能满足临床需求的科研服务。抓好研究室(所)、实验室的规划和建设,有条件的医院争取创建省部级以上的重点研究室和实验室。
拓展符合中西医结合医院特点的临床成果转化途径,展现中西医结合的技术创新与临床成果,促进中西医结合新技术、新方法、新药物的临床推广使用。
五、考评和激励
健全科研业绩考评制度,建立符合中西医学结合特点的临床和科研相结合的综合绩效考核体系。根据从事研究工作量和研究成绩(包括学术论文、科技奖励、科技成果、承担项目、申请专利、成果转化等),建立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业绩考核与奖惩紧密挂钩的业绩考核制度。加强科研激励机制,制定有利于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的科研优惠和奖励政策。

第六部分 药事管理

中西医结合医院的药事管理以提供安全洁净、质量可靠、调剂科学的中西药物为核心,以满足临床需要为宗旨。
一、药房设置
中西医结合医院的药房包括中药房、中成药房和西药房。中成药房和西药房可以设在一起,但应分区域,面积符合规定,并满足医院临床需要。
中药房设置达到《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应设有中药饮片库房、中药饮片调剂室、中成药库房、中成药调剂室、周转库、中药煎药室。中药房应当远离各种污染源,有有效的通风、除尘、防积水以及消防等设施。中药房、中成药房、中药饮片调剂室面积应当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中药饮片调剂室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中成药调剂室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中药房的设备(器具)应当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中药房主任或副主任中,应有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药饮片质量验收负责人应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或具有丰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老药工。中药饮片调剂复核人员应具有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煎药室负责人应为具有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煎药人员须为中药学专业人员或经过中医药管理部门、学术团体或医院等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二、中药饮片管理
中药饮片的管理严格执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中药采购制度、进货渠道要符合相关规定。建立有健全的中药饮片验收制度并认真落实。建立有中药饮片储存管理规范,拥有保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设施条件。建立有中药饮片调剂制度(包括散装中药饮片和小包装中药饮片),严格处方审核,调剂复核率100%,每剂重量误差应在±5%以内。按要求使用小包装中药饮片。并且小包装中药饮片的色标和规格符合相关要求。
三、中药煎药室管理
中药房需设立中药煎药室,为患者提供代煎药物的服务,煎药室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中药煎药室工作制度,对煎药机等相关设备,建立并执行标准化操作程序,严格煎药的质量控制、监测工作。药剂科负责人要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对煎药工作质量进行评估、检查,征求医护人员和住院病人意见,并建立质量控制、监测档案。煎药室要布局合理,煎药室工作区和生活区应当分开,工作区内应当设有储藏(药)、准备、煎煮、清洗等功能区域,配备完善的煎药设备设施和辅助用具,流程合理。煎药室面积与本单位的业务规模(煎药工作量)相适应。煎药操作方法符合要求。待煎药物先行浸泡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剂药一般煎煮2次,煎煮时间根据方剂的功能主治和药物的功效确定。凡注明有先煎、后下等特殊要求的,按照要求或医嘱操作。煎药室应当定期消毒,并进行消毒记录,要建立煎药设备设施、容器的清洁规程,要对每日的清洁状况记录清洁记录,以确保临床使用的清洁。煎药机、煎药设备等要具有二煎、先煎后下的功能(2009年4月份之前购买的煎药机可以达不到二煎、先煎后下要求)。
四、中药调剂与给付
中药调剂要严格执行《关于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中药制剂管理
中药制剂管理要按照《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部分 中医护理

中医护理是中西医结合医院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中西医结合治疗的重要途径。中西医结合医院要根据国家有关护理工作的规范和要求,开展具有中医内涵的护理工作。
一、原则和目标
中西医结合医院的中医护理要坚持从临床实际出发,以患者为中心,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促进中医护理工作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中西医结合医院的护理水平。
二、组织实施
中西医结合医院要参照《中医医院中医护理工作指南(试行)》开展中医护理工作。要结合医院的具体情况和发展目标,在医院的年度工作计划中制定贯彻落实《指南(试行)》的计划和措施。对护理管理部门的职能和护理管理人员的职责要有明确界定。不断加强护理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定期开展中医特色护理质量评价工作。
每个科室要结合自身特点,开展2项以上的中医特色护理。根据《中医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开展辨证施护。实施中医护理常规并开展专科(专病)中医特色护理,建立专科(专病)护理规范,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和健康指导。
三、人员管理
病区护理人员结构合理,实有床位数与在岗护士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0.4。根据护理人员的水平和特点,制定护理人员中医培训计划并建立落实措施;根据各临床科室的特点,编制本科《常见病中医护理常规和中医护理基本操作》。护士要熟练掌握本科常见病的中医护理常规和中医护理基本操作,能够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和健康指导。

第八部分 文化建设

中医药文化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西医结合医院是中医药文化继承和创新、展示和传播的重要场所。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有利于体现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基本特征,有利于巩固中西医结合为主的发展方向,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中西医结合特色和优势。
一、原则和目标
中医药文化建设范围非常广泛,内涵十分丰富,主要包括了价值观念、行为规范、环境形象等方面。在建设中,要坚持突出特色,以中医药文化为主体,融合时代文化特征,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创新发展,与时俱进,充分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坚持统筹规划,中医药文化建设与医院总体发展规划相衔接,与医院文化建设相结合,做到价值观念、行为规范、环境形象的有机统一;坚持因地制宜,按照总体要求,从医院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使建设工作充分体现医院个性特征和区域文化特征;坚持促进发展,紧紧围绕医院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以中医药文化建设促进科室建设、技术服务、学术研究、人才培养以及科学管理等各项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通过中医药文化建设,使人民群众从诊疗环境、就诊方式、服务态度等方面切实感受到独特的中医药服务。
二、主要内容
中医药文化的价值观念是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药文化的内在精神和根本,主导着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基本特征和基本方向。在医院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应结合医院自身特点以及民族文化、地域文化等特点,通过将中医药文化的核心价值融入医院宗旨、发展战略、院训、歌等方面加以体现。
行为规范是中医药文化在中西医结合医院的执行方式,是保障医院及其职工的行为遵循和体现中医药文化的主要手段。在中西医结合医院行为规范体系建设中,应将中医药文化融入各种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及员工手册的制订和实施过程中,从语言、举止、礼仪以及服务方式、服务流程等方面,建立并不断完善行为规范体系,促进服务价值、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的提升。
环境形象是中医药文化的物质载体,是医院展示与传播中医药文化的重要途径。中西医结合医院要从建筑风格、内部装潢、诊疗环境、形象识别等方面入手,充分利用庭院、大堂、走廊、候诊区、诊室等区域,全面展示中医药文化,在全院形成浓郁的中医药文化氛围。
三、组织实施
中西医结合医院要以战略的眼光、科学的态度、务实的作风,制定和实施中医药文化建设规划。要将中医药文化建设规划作为医院总体发展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坚持近期与长远结合,立足自身历史传承、建设发展情况及实际,明确发展目标,突出建设重点,细化建设要求,做到指标量化、职责明确。
中西医结合医院要采取有效措施,对从事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不断提高其工作能力。加强对职工尤其是青年医护人员的中医药文化以及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培训,努力提高全员的中医药文化素养。

第九部分 预防保健

预防保健是中医药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治未病”为核心理念的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是落实党的十七大坚持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重要举措。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有利于促进中医药全面继承与创新,进一步彰显中医药特色优势,拓展对中医药的新需求,扩大中医药服务的新领域。
一、基本要求
中西医结合医院应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工作,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并执行基本服务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
中西医结合医院应按照《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提供平台建设基本规范》,合理设置和建设“治未病”服务提供平台,做好整体规划,加强基础设施条件建设,完善服务区域设置和相关设备设施的配备。明确定位健康状态辨识及其风险评估区域、健康咨询与指导区域、健康干预区域、辅助区域等区域。配置健康状态信息管理、健康状态辨识及风险评估、健康咨询与指导教育、健康干预等设备。
二、服务内容
中西医结合医院应按照《中医特色健康保障—服务模式服务基本规范》,规范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中医预防保健科(“治未病”中心)应适时、实时采集服务对象健康状态信息,建立健康管理数据库,开展中医体检和健康评估,运用中医预防保健技术,提供个性化、系统、全程、递进的干预服务,防范服务对象健康风险的发生、发展和变化,积极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效果评估工作。
三、人才队伍
人员配备满足“治未病”服务功能的需要,应当包括中医执业医师、“治未病”服务职业技能人员、医技人员、中药师、护理人员、管理人员等。专职医护人员应当不少于6人,中医类别人员不低于70%,其中应当有一名具备副主任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预防保健科(“治未病”中心)要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全员培训,尤其是常用中医预防保健技术的培训,使全体医务人员理解中医“治未病”理念的主要内涵、了解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意义、掌握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主要内容及基本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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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


哈尔滨市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保护条例


(2011年5月26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哈尔滨市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保护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5月26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8月1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9月2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的保护,发挥其揭露法西斯战争罪行,进行和平与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以下简称旧址)的保护。

  第三条 旧址范围包括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本部、细菌弹壳制造厂、吉林街联络处、白都寮、日本领事馆、城子沟野外实验场遗存的单体、群体及附属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和旧址保护管理机构保存、陈列的可移动文物。

  第四条 旧址的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有效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确保旧址的真实和完整。

  第五条 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旧址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旧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旧址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旧址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财政、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做好旧址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旧址的义务,有对破坏旧址的行为制止和检举的权利。

  第七条 旧址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八条 旧址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有关组织和个人为保护旧址进行捐赠。

  旧址保护经费和捐赠款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九条 制定旧址保护规划、审批与旧址有关的建设工程、决定与旧址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意见。

  第十条 对旧址建筑划定保护区域。

  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旧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依法批准公布的范围执行。

  第十一条 旧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保护区域规定,在旧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界桩或者说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界桩或者说明。

  第十二条 新发现的旧址,需要划入保护区域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公布,并对旧址保护规划做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禁止对旧址建筑实施下列行为:

  (一)涂污、刻画或者损坏;

  (二)设置广告、标语牌,悬挂、张贴宣传品;

  (三)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品和堆放杂物;

  (四)改变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擅自添加设备或者构件;

  (五)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

  禁止涂污、刻画或者损坏陈列文物。

  第十四条 在旧址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挖沟、取土、打井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品;

  (三)损坏、拆除或者擅自移动保护设施;

  (四)倾倒垃圾和污水、焚烧、野炊;

  (五)在禁止拍摄区域或者对禁止拍摄的文物进行拍摄;

  (六)在指定区域外设立营业摊点,兜售商品;

  (七)其他损毁或者破坏旧址及历史风貌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在旧址保护范围内除进行旧址建筑的维护、修缮、保护和展示工程,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旧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征求旧址保护管理机构意见,并经依法批准后实施。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确保旧址安全。

  第十六条 在旧址重点保护区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外,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二)搭建棚子、板房等破坏旧址历史风貌的设施;

  (三)安装或者使用可能危及旧址安全的设施。

  第十七条 在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进行对旧址构成危害和破坏旧址历史风貌的建设项目。

  在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旧址的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危及旧址安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旧址保护管理机构意见,并经依法批准。

  第十八条 在旧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污染旧址及其环境的设施。对已有的污染旧址及其环境的设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在旧址保护范围内现有的不符合旧址保护规划或者影响旧址历史风貌的非文物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有计划地逐步拆除或者按照旧址保护规划进行改造。

  第二十条 在旧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事先进行旧址文物调查、勘探,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二十一条 旧址建筑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负责保养、维修和安全防范,接受旧址保护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

  确需在旧址建筑上添加设备或者构件的,应当征得旧址保护管理机构同意,确认对旧址建筑安全不造成威胁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制作出版物、电影、电视剧以及专业录像、专业摄影需拍摄旧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依法批准,并接受旧址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旧址文物,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旧址保护管理机构,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四条 旧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旧址保护规划开展保护管理工作,并有计划地组织旧址挖掘、科学研究和宣传展示工作。

  第二十五条 旧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不改变旧址原状的原则,及时对旧址进行修缮、保养。

  修缮旧址时,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旧址成绩显著的;

  (二)制止、检举破坏旧址行为的;

  (三)旧址面临危险,抢救有功的;

  (四)发现旧址文物,及时保护、报告或者上交的;

  (五)为保护旧址做出其他贡献的。

  第二十七条 旧址保护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旧址建筑或者陈列的文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旧址保护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涂污、刻画或者损坏旧址建筑或者陈列文物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旧址建筑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品和堆放杂物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改变旧址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擅自在旧址建筑上添加设备或者构件,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旧址建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旧址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旧址保护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进行挖沟、取土、打井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品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损坏、拆除或者擅自移动旧址保护标志、界桩或者说明及其他保护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在禁止拍摄区域或者对禁止拍摄的文物进行拍摄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在旧址重点保护区内实施前款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三十条 在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依法批准,危及旧址安全,对旧址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由旧址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旧址重点保护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旧址保护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搭建棚子、板房等破坏旧址历史风貌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安装或者使用可能危及旧址安全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快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加快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2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212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中央关于加快我国信息化建设的战略部署和总体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提出,要加快包括社会保障在内的12个重点业务系统建设。为进一步加快劳动保障信息系统(金保工程)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保工程建设的重大意义和指导思想

  建设金保工程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基金有效监管、提高宏观决策水平的重要基础工作,是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保证,是改进劳动保障工作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的有效手段。加快金保工程建设对于实现劳动保障工作管理服务社会化,建立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劳动保障事业的新发展,更好地服务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金保工程建设要按照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以全国电子政务建设规划为指导,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指导,分步实施、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网络互联、信息共享的原则,运用成熟先进的技术手段,建成覆盖劳动保障领域主要业务,统一、高效、简便、实用的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实现本地业务和服务的规范化、异地业务和服务的现代化、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的科学化。

  二、金保工程建设的主要任务和进度要求

  金保工程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以中央—省—市三级网络为依托,支持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等核心应用,覆盖全国的统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电子政务工程。金保工程包括社会保险和劳动力市场两个子系统,由市、省、中央三层数据分布和管理结构组成,具备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四大功能。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金保工程建设作为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完成金保工程建设任务,将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基本完成城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推进社会保险全国联网。

  1.城市网建设。地级市(包括直辖市和省级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城市”)建成统一的社会保险数据中心,建立标准统一的覆盖全部参保人员和参保单位的集中式资源数据库,网络终端延伸到各个经办窗口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等相关服务机构,实现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主要业务的全程信息化。

  城市资源数据库是支撑城市经办系统安全良好运行和支持全省、全国联网的基础。各险种的数据库要在现有系统的基础上完成数据整理工作,不符合统一标准的要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转换;社保基金实行区县级统筹并独立建库的,要将数据定期集中到城市数据中心;各险种信息系统分别建设的,要按照统一标准在城市数据中心进行整合,建立城市集中式资源数据库。各险种统筹层次不同的,要在2005年底以前实现同人同城同库。

  2.省级社会保险数据中心建设。建立覆盖全省的养老保险资源数据库、各类社会保险统计监测数据库和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数据库,对跨统筹地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要建立社会保险省内异地交换数据库。省级数据中心要下联各城市数据中心,实现养老保险业务数据、各类社会保险统计监测数据的网上传输,支持社会保险异地信息交换,对全省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控。

  3.全国社会保险数据中心建设。建立覆盖全国的统计监测数据库、社会保险跨省异地交换数据库,网络下联各省级数据中心,对各地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控,为宏观决策和异地信息交换提供支持。

  4.进度要求。2003年,要有三分之一的省区市第一批进入全国联网。首批联网单位要完成辖区内各城市的城市数据库和网络建设任务,完成社会保险省级数据中心建设,实现省市间联网和部省互联,网上传输养老保险数据,建成全国网雏型。2004年,全国绝大多数省区市基本完成辖区内各城市的城市数据库和网络建设任务,建立起省级数据中心,率先实现养老保险的全国联网。同时,要着手构建全国医疗保险监测服务体系,对医疗保险费用支出及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测。2005年,所有地区要全面完成建设任务,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增强网络功能,增加网上应用,以网络扫描方式实现各类社会保险业务统计监测数据的采集。

  (二)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积极发展互联网就业信息服务。

  1.城市网建设。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前台服务要力争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扩大系统功能,满足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下岗失业人员管理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业务工作的需要。城市建立集中式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资源数据库,就业服务、失业保险业务要做好与其他社会保险业务的信息共享。劳动力市场综合服务场所要建成局域网,并实现与辖区内主要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培训机构联网,做到信息共享。要将信息网络联接到街道,为公众提供就近便捷的信息服务。

  各城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在互联网上建立就业服务专门网站,发布就业信息,开展网上招聘求职服务,并将网站接入“中国劳动力市场”门户网站。按照有关要求在本地公布劳动力市场供求分析报告,向部、省报送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季度分析和综合月报数据库。“三化”建设推进试点城市还应报送失业保险管理情况的月报数据库。

  参加“三化”建设推进试点的城市,要有一半以上在2003年完成上述任务,其他试点城市在2004年底前完成;非试点城市要在2005年底以前基本完成上述任务。

  2.省级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建设。要加强对各城市系统建设的指导,监督检查季报和综合月报数据库上报的情况,定期发布省内劳动力市场信息,并逐步充实信息发布的内容。

  东部地区各省要在2004年以前指导本省各城市完成城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的各项任务,同时完成省级监测中心的建设任务;其他各省区要在2005年完成。

  3.全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建设。通过对各地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季报、综合月报和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年度调查的统计分析,发布全国劳动力市场信息。通过“中国劳动力市场”门户网站的建设和逐步完善,链接各城市的劳动力市场网站,提供异地求职、招聘等信息服务。

  到2003年底,全国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120个以上“三化”建设推进试点城市,到2004年底应包括全部试点城市。“中国劳动力市场”门户网站要做到城市劳动力市场网站建成一个链接一个,到2005年应基本覆盖全国所有城市。

  (三)整合社会保险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为社会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数据中心和劳动力市场监测中心原则上应统一建设(已经分别建设的,要充分利用现有基础搞好衔接),并以此为基础形成统一的劳动保障数据平台,实现单位和个人基本信息以及必要业务信息的统一管理。以城市劳动保障数据平台为基础,建设政府网站,在街道建立综合的劳动保障信息窗口,为开发就业岗位、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就业服务、面向企业退休人员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以及其他方面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提供统一的技术支持。各地还要加快建设办公自动化系统,提高工作效率。需要并有条件发行IC卡的地区,必须将各项劳动保障业务涵盖,统一发行、使用符合劳动保障部标准和管理要求的社会保障卡。

  为保证金保工程建设任务顺利完成,各省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上述工作任务和时间进度要求,尽快制定全省数据分布策略和联网规划,并报部里备案。要指导各地市完成网络和各类数据库建设工作,按时实现全省联网。

  三、加快金保工程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负起组织领导金保工程建设的责任,一把手亲自抓,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系统规划和组织职能,按照全国统一规划要求制定本地区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将金保工程纳入本地区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规划。各省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地市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指导,建立联系制度,对各地市系统建设中遵守统一标准和规范、落实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部里将对各地系统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定期公布各省区市的建设进度。

  (二)规范业务流程,统一技术标准。各级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部里下发的业务经办规程和系统建设要求,规范经办行为,优化经办流程,认真整理数据,做好系统建设的基础准备工作。要严格执行部里下发的有关信息系统建设的标准规范,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结构通则》、《劳动力市场职业分类与代码》、《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体系—业务部分》、《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劳动保障系统网络IP地址规划方案》、《劳动保障系统政府机构因特网域名规范》等。尚未执行统一标准的地区要尽快向统一标准过渡。各地新建系统和系统升级时,应使用部里统一组织开发的社会保险核心平台软件和劳动99软件。继续做好统一软件的完善和升级工作,以适应劳动保障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

  (三)积极筹集建设资金。各地要根据中办发〔2002〕17号文件有关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的要求,努力争取向计划、财政部门申请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同时也可考虑与银行等机构合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文件的要求,积极与财政部门协调,落实资金。

  (四)重视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监控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系统的安全问题,加大对信息系统的安全投入,建立健全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计算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安全管理的技术手段,重点做好系统应用、数据权限、网络管理、机房设备等方面的安全工作,确保信息安全,做到防患于未然。

  (五)加强信息队伍建设。各地要加快信息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建立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信息技术、熟悉劳动保障业务的工作人员队伍,合理有效地发挥信息技术人才的作用。部里将制定培训大纲,对各地的业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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