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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队伍履职能力建设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2:29:32  浏览:98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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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队伍履职能力建设的意见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队伍履职能力建设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全面加强公安法制建设,切实提高公安法制队伍履职能力,充分发挥公安法制部门职能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公安法制队伍履职能力建设的重要性、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加强公安法制队伍履职能力建设的重要性。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不断加快,人民群众对正确有效实施法律、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和要求越来越高,对公安机关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公安法制队伍履职能力建设,是主动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迫切需要,是持续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公安执法公信力的迫切需要,是更好地发挥公安法制部门对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监督管理、服务保障作用的迫切需要。
  
  (二)加强公安法制队伍履职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质量和公信力,以思想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提高公安法制队伍履职能力为核心,以加强执法监督管理为主线,以落实公安法制部门队建制改革为支撑,坚持为中心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执法工作服务相结合,队伍建设与业务工作同步推进,努力构建全流程监督管理、全方位服务保障的公安法制工作格局。
  
  (三)加强公安法制队伍履职能力建设的目标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按照专业化、正规化要求,全面落实地方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队建制改革,全面提高公安法制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使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机构设置规范统一、职能定位明确清晰、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法制队伍辅助决策能力、执法管理能力和法制服务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精通法律、擅长管理、敢于监督的实战型、学习型、专家型公安法制队伍。
  
  二、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队伍辅助决策能力建设
  
  (四)建立公安法制部门列席会议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树立依法决策意识,召开党委会、办公会研究执法制度、部署执法工作,要安排法制部门列席会议,听取法制部门意见建议,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安排法制部门负责人进入公安机关党委班子,切实提高依法决策水平。
  
  (五)建立公安法制工作例会制度。各级公安机关每年第一季度要召开由执法办案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公安法制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年度公安法制建设情况,分析面临的形势和执法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新一年的公安法制工作。市(地)级、县级公安机关视情可每半年、每季度召开一次公安法制工作会议,会议情况要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
  
  (六)建立健全重大执法事项合法性评估机制。各级公安机关制定出台重大执法制度、部署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处置重大敏感案事件,要把听取法制部门对相关决策的法律意见作为必经程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执法过错风险。

(七)加强对公安法制建设的统筹规划。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制部门组织规划、协调推动法制工作的职能作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制建设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明确各阶段工作重点,有计划地组织推动,不断提高公安法制建设科学化、系统化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队伍执法管理能力建设
  
  (八)建立由公安法制部门牵头的执法管理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由法制部门统一组织协调、部门警种分工负责,相互衔接、相互配合、运转高效的执法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执法办案场所建设和日常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借助网上执法办案、监督考评系统,切实加强对全部执法流程、执法环节和执法结果的即时监督管理,实现执法管理的流程化、常态化、信息化,防止执法安全事故和执法不规范行为发生。
  
  (九)建立执法问题分析研判解决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由法制部门牵头,纪检监察、督察、信访和主要执法办案部门参加的执法问题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执法突出问题,及时预警和研究解决执法问题。要积极商请同级检、法部门建立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检、法部门对公安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十)建立个案监督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由法制部门牵头、有关警种参与的个案监督制度。对存在执法突出问题案件,法制部门要及时启动个案监督程序,组织开展核查,认定执法过错,提出整改意见,通报执法问题;需要追究执法责任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处理。
  
  (十一)建立执法巡查制度。上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或执法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听取汇报、明察暗访、案件评查、驻点指导、社会调查、核查案卷、开展谈话等形式开展执法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就重大执法问题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意见,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十二)健全落实案件审核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执法实际,进一步健全落实案件审核制度。对重大、敏感案件,法制部门要从受(立)案开始,加强对案件“入口”、“出口”等重点环节的法律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问题,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
  
  (十三)完善执法办案考评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公安部关于建立健全执法办案考评机制的有关文件精神,不断增强执法办案考评标准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加大执法质量考评结果运用力度,切实发挥执法办案考评的导向、激励、监督、管理作用。同时,要为法制部门组织开展考评工作落实人员保障和其他相关条件保障。
  
  (十四)建立执法绩效与队伍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上级公安机关考核下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将公安法制建设和执法工作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本级公安机关涉及执法方面的评优评先和内设执法勤务机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要征求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意见。公安法制部门要通过案件审核和执法办案考评,建立健全民警个人和执法单位的执法档案,并及时通告政工人事部门和绩效考评部门。
  
  四、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队伍法制服务保障能力建设
  
  (十五)进一步提高服务中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公安中心工作相关法律政策问题的研究,为公安中心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制保障,不断增强公安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驾驭复杂局势的本领。
  
  (十六)进一步提高指导执法实践的能力和水平。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指导,紧贴公安执法实践,及时研究解决基层一线执法民警遇到的法律问题,通过法制大讲堂、法制在线、执法指引、案例指导等多种形式,为基层执法提供及时、高效的指导服务。
  
  (十七)进一步提高执法制度建设能力和水平。各级公安机关在执法制度建设方面要充分发挥法制部门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研究制定执法制度建设计划,建立执法制度执行效果评估机制,不断提升公安执法制度建设质量,健全完善既系统全面又简约统一的公安执法制度体系,为各项公安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执法依据和制度保障。
  
  (十八)进一步提高执法教育培训能力和水平。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制部门专业优势,以深入开展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为抓手,加强执法培训教官、教材、教法和培训基地建设,组织旁听庭审,不断提高执法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带动提升全体民警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队伍正规化建设
  
  (十九)加强法制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指导行动,坚持不懈地抓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切实做到“四个在心中”,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二十)规范法制部门机构设置。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有关文件精神,统一法制机构名称,规范人员职务称谓,强力推进地方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队建制改革。省级公安机关法制总队设置要以精干高效为原则,坚持执法管理和执法办案并重。市(地)级公安机关法制支队和县级公安机关法制大队建设要突出执法办案、案件审核和执法监督等实战特点。
  
  (二十一)配齐配强法制工作力量。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法制工作任务需要,积极商请地方组织、人事和编制等部门的支持,进一步健全法制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充实工作力量。要按照一线执法实战部门标准,为法制部门配备干部,落实装备和经费保障。要根据执法勤务队建制的要求,为法制部门配备干部。法制部门承担信访等职能的,要根据需要增配相应警力。要加强法制员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基层所队法制员,并定期轮换。
  
  (二十二)建立法制民警准入制度。按照凡进必考、公开遴选、择优录用的原则,省级以下公安机关新录用并进入法制部门的民警,除符合公务员、人民警察基本招录条件外,原则上需具备法律相关专业知识,并应在试用期内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公安机关内部交流进入法制部门的民警,需取得中级以上执法资格,一般应具备3年以上执法办案岗位经历。
  
  (二十三)建立法制民警任职和交流制度。拟任省级以下公安法制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必须取得中级以上执法资格,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交流;工作成绩突出的,应提拔使用。加强法制民警与其他执法部门民警的轮岗交流,从事法制工作满一定年限的,每年按比例交流到其他执法部门工作,定期从其他执法部门和派出所选拔干部到法制部门任职、挂职或跟班轮训,将法制部门建成公安机关执法人才的培养基地。
  
  (二十四)努力提高法制民警业务素质。各级公安法制部门和广大法制民警要按照建设学习型机关的要求,立足工作岗位实际,进一步加强法制专业化建设,苦练法制工作基本功,切实做到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辅助决策、执法管理、服务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五)科学实施法制民警考评。在干部任用、评优评先、立功授奖等工作中,要充分考虑法制部门工作的性质和特点,科学合理实施法制民警考评,保障法制民警更好地履行案件审核、执法考评、执法检查、个案监督、执法过错认定等执法监督管理职能,让坚持原则、敢于监督的人不吃亏,让坚守一线、默默奉献的人不失落。推行和建立法制部门分级考评和工作报告制度。
  
  六、抓好组织领导和贯彻落实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要站在公安工作全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公安法制队伍履职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作为全面加强公安法制建设、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强化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定期听取进展情况汇报,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十七)抓好贯彻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具体工作意见,细化各项任务目标,明确进度安排,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公安部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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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新《劳动合同法》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影响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鹤丹

  了解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对高校毕业生就业产生的多种影响,有利于认清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存在的种种现状,并有针对性地寻求解决之道。
  首先,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使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竞争更激烈、更严峻;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须于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超过30天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须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新规定,使得高校毕业生就业有了法律的保障。但也使得用人单位重新考虑人员成本,提高用人门槛。同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大量出现,使劳动力市场更趋稳固,这必然减少新的求职者进入劳动市场的机会。
  其次,利用试用期将高校毕业生作为廉价劳动力将得到限制;新《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方面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试用期,但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且对试用期限与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以往只签订试用期的合同,或试用期限超过合同期限所规定的试用期限的做法,在今后均属违法行为。另外,对于用人单位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新法有了更严格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必须要有明确的符合与否的衡量标准,且负有举证的责任,这些措施杜绝了部分企业将高校毕业生作为廉价劳动力的行为,改变了以往一些单位采取的“大量招聘,大量淘汰”的策略。这为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灵活就业提供了政策保障。
  最后,用人单位招聘将重视高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潜能;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一方面为用人单位设立了更加严格的法定义务,规定了16条法律责任,其中有14条是针对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的内容涉及劳动合同的签订、管理、实施、解除等各个方面的内容,不仅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而且提高了处罚标准。企业招聘的成本相对会更高,因此企业在招聘时也会更规范、更公平、更客观。改变了以往招聘高校毕业生时,重学历、重名牌大学背景的倾向。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企业在招聘大学生时,更注重大学生的综合素质而不是学历,更注重潜能而不是通过短期培训就能够获取的简单技能。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发 〔2006〕 1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基础环节。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对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优化城市卫生服务结构,方便群众就医,减轻费用负担,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卫生事业有了很大发展,服务规模不断扩大,科技水平不断提高,医疗条件明显改善,疾病防治能力显著增强,为增进人民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城市卫生事业发展中还存在优质资源过分向大医院集中,社区卫生服务资源短缺、服务能力不强、不能满足群众基本卫生服务需求等问题。这是造成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城市卫生资源结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努力满足群众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坚持以地方为主,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要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具体目标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东中部地区地级以上城市和西部地区省会城市及有条件的地级城市要加快发展,力争在二三年内取得明显进展。

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四)坚持公益性质,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要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五)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地方政府要制订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在大中型城市,政府原则上按照3-10万居民或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改制设立。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应加以补充和完善。要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

(六)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医院合理的分工协作关系。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的职能,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探索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

(七)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加强高等医学院校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学科教育,积极为社区培训全科医师、护士,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订聘用办法,加强岗位培训,开展规范化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技术能力。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组织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有计划地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到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学术活动。鼓励退休医护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社区卫生服务。

(八)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对工作绩效优异的人员予以奖励;对经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要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各地区要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收支管理,有条件的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地方政府要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服务人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相关成本核定财政补助;尚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人员基本工资和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政补助,并积极探索、创造条件完善财政补助方式。各地区要采取有效办法,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供应质优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常用药品,开展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药品和医药分开试点。

(九)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条件和标准,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退出,保证服务质量。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执业监管,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将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作用。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确保医药安全。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财政、审计监督。

(十)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加强社区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中医药或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开展对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和应用适宜的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技术。在预防、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充分利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资源,充分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特色和优势。

三、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十一)制订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地方政府要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落实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市辖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十二)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地方政府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房屋和医疗卫生设备等设施,对业务培训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社区人口、服务项目和数量、质量及相关成本核定预防保健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前,由地方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安排。地方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力度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对中西部地区发展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中央对中西部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给予必要支持。

(十三)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不断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十四)落实有关部门职责,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卫生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制订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机构编制部门牵头研究制订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的意见。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价格部门研究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教育部门负责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将社区卫生服务技能作为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

——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人事部门负责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订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订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

——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中医药部门负责制订推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

四、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

(十五)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工作的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政策措施,层层明确责任,加强调查研究,统筹协调,督查指导,落实工作任务。国务院成立由负责卫生工作的国务院副总理任组长的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促进社区卫生发展的方针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地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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