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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02:38  浏览:86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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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定西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定西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市长 唐晓明
                             2013年9月28日



定西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工作,明确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职责,提高农村公路的整体路况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的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 农村公路规划建设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养护管理采用分级管理的原则;筹资按照国家、省市定额补助、县(区)政府主要投资、社会企业捐资等多形式、多渠道筹措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制定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筹集、落实和管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负责组织工程的招标和发包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县、乡、村三级组织管理体系;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定期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求的管护人员。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履行行业监管和指导职责。  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和检查考核办法,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数据库,指导县(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和考核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县(区)农村公路管养机构具体负责县道和路面已硬化的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数据库,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养护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乡镇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并协助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职责由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第七条 市、县(区)发改、土地、林业、水务、交警、财政等部门要协助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农村公路工作的开展。
  村委会应当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管护工作。

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规划依照国家、省上有关农村公路建设总体目标的要求和全市农村公路网总体规划进行编制。
  第九条 农村公路规划由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必须符合规划。工程项目建议书由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并编制年度计划,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部门立项。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审批和二级以上农村公路、中型以上桥梁及隧道工程的施工许可。
  第十二条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设计,可以由具有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工程设计变更按有关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项目批准立项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工程项目批准立项后,由项目法人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的招标投标工作,并将招标结果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预算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和廉政合同。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均应实行工程监理制。二级以上农村公路、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三、四级农村公路项目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进行监理;其他农村公路可以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公路工程监理规范》进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聘请技术人员、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确保安全生产。
  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保证措施,加强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组织,竣工验收由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组织进行,验收结果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验收严格执行《甘肃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大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按公路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竣(交)工验收;其它农村公路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一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五。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工程档案,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保存。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的范围及标准按照《定西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县道和路面已硬化的乡道由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实行专业化养护;村道及路面未硬化的乡道由乡镇公路管理机构实行规范化养护。  各乡(镇)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养的道路按照“谁受益、谁管理、谁养护”的原则,将养护管理任务分段划分到路线所在地村社,以村社为单位进行日常养护管理。乡(镇)公路管理机构应与村社或者个人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养护重点为春季路况恢复、夏季水毁抢修、秋季全面整修三个环节的养护管理。
  因自然灾害对公路损坏的修复工作由村委会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进行。
  日常养护经费实行“以奖代补”制度,由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公路管理机构对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验收,依据考核等级补助养护费用。  养护经费标准由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路线技术状况、公路里程、交通量大小、养护难易程度合理测算确定。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县道和重要的乡道要根据养护机械化程度、路面结构类型和养护难易程度设置道班。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各乡(镇)政府应制定农村公路抢险应急预案,成立农村公路抢险应急队伍,以应对地震、洪水、泥石流、塌方等自然灾害对农村公路的毁坏,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按照《甘肃省农村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县(区)交通、林业部门共同编制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县道县造、乡道乡造、村道村造和谁造谁有、共造共有、收益分成的原则,由县(区)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齐全、准确的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档案,必须做好路况登记、桥梁普查、交通量调查和其他养护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及时将变化情况予以补充和调整,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农村公路养护统计报表。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依法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在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和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市、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结合各自实际,健全管理机构,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条禁止超限运输车辆在农村公路通行。因工程建设重载车辆确需反复通过特定农村公路路段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公路修复协议,并交纳相应数额的公路修复保证金,按不低于原有公路技术标准及时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各种广告牌、招商牌等非公路标志牌,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以外各不少于一米宽的土地以及用于建设、养护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的其他土地为公路用地。
  县道两侧各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二米为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晒粮碾场、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有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私自开设平交道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大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建设、农业(农业机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本区域的农村公路年度建设、养护计划,筹措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资金,除国家、省上定额补助以外,不足部分由市、县(区)政府筹措。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资金,主要以省级养护工程专项资金为主,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配套解决。项目由所在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甘肃省农村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来源:
  (一)县(区)政府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公共财政预算收入3%的比例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市级财政按照上年度新增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的比例列入财政预算。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应当按期足额到位。
  第四十条 鼓励社会、企业或个人等捐助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必须按照规定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县(区)政府承担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的养护计划和考核结果拨付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各乡镇公路管理机构。

  市级财政筹措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根据各县(区)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第七章 奖惩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乡(镇)政府和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按照《定西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实行量化考核。对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农村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不按时到位;
  (二)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
  (三)农村公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四)在农村公路建设中,采取强制手段向单位、个人集资的;
  (五)其他造成农村公路质量安全事故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扣留车辆、工具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4年7月1日市政府第13号令发布施行的《定西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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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规程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规程》的通知
威政办发 〔2005〕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人民政府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规程


  为确保威海市人民政府市长公开电话(以下简称12345市长公开电话)高效有序运行,实现各项工作流程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规程。
  一、工作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依据,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大力发扬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在威海市人民政府市长公开电话工作协调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倾听民声,洞察社情,把人民群众的要求作为政府工作的第一信号,坚持来话必接、每接必办、每办必果,确保人民群众的要求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二、受理范围
  (一)对政府工作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政策规定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对直接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问题及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对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属于需要政府方面解决的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等。
  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只受理通过电话、网上、手机短信等途径反映的意见、批评和建议,来信来访由信访部门处理。同时,对党委、部队、法院和检察院工作中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不在市长公开电话受理范围。
  三、工作职责
  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话办)是代表市政府受理群众来话工作的专门机构,受市长委托,负责市长公开电话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通过电话、网上、手机短信等途径反映的应由政府及其部门解决事项的登记、分类、答复、转办、协调、督查、反馈、统计、归档等工作。
  (二)负责人民群众和基层单位对政府工作及政府工作人员提出的批评、建议和意见的综合分析;编发《12345市长公开电话简报》、《12345市长公开电话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和有关信息。
  (三)负责向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及市直各部门转办受理的事项。
  (四)负责对领导同志交办事项的跟踪督办和协调处理。
  (五)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之间的问题,除属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的外,可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共同查处,协调处理。
  (六)对久拖不决的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建议有关方面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负责对市长公开电话网络单位工作的检查、指导、协调、督促、考核、奖惩及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工作原则
  (一)服务第一原则。市长公开电话工作事关政府形象,必须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放在第一位。工作人员实行编号上岗,受理来电时要表明自己的上岗编号,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实事求是原则。把为群众办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切从实际出发,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答复群众正当、合理的要求。
  (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越级监督原则。各级各部门、单位对属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和上级交办的事项,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办理,不得推诿扯皮、拖拉或将矛盾上交。
  (四)高效务实原则。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力求用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处理,以最佳的结果答复群众;对突发性事件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难事尽力办”的要求,采取应急措施,尽快加以解决。
  (五)依法处理原则。对群众来电反映的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尽快解决;对条件暂不具备、一时解决有困难的问题,应向群众讲明情况,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对超出政策规定或过高的要求,要说服疏导,讲明道理,以取得群众的理解。
  (六)保密原则。在答复处理群众反映问题的过程中,要严守国家机密,不得泄密;来话人不愿公开工作单位和姓名的,要尊重其意愿,特别是对揭发、控告的来话,要为来话人保密。
  五、工作程序
  (一)受理。受理工作是市长公开电话直接与群众和基层沟通的关键环节,工作质量的高低,事关政府形象。市话办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既对政府负责又对群众负责的观念,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完成工作任务。
  1.人工服务。当来话人选择人工服务时,座席人员要严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1)详细、准确记录来话人的姓名、电话、工作单位或住址、来话时间等。
  (2)分门别类登记来话内容,确定重要程度、保密等级和处理方式。
  (3)能当场答复的,座席人员要准确、简明的回复;座席之间能回复的,座席之间可相互转换回复(回答);暂时不能回复的,要根据不同情况认真分析,区别对待,分类处理。属于市长公开电话网络单位及相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即刻网上转办;重要、疑难和复杂的事项,交后台处理。
  (4)后台要根据来话内容的重要、疑难和复杂程度,制作《市长电话受理事项批办单》,交市话办负责人阅办。市话办负责人根据重要、疑难和复杂程度做出处理决定。
  (5)受理来话要文明礼貌,严禁粗话脏话;对纠缠不休的来话人,可用语音提示功能委婉地结束通话。
  (6)涉及举报类内容的来话,在要求对方报实名的同时,要承诺给予保密;在向承办单位批转时,要隐去来话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7)凡重要、紧急的事项,要立即制作《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事项批办单》,快速呈报。
  2.自动语音服务。来话人选择语音服务时,CTI检测到该事项时,通过线路切换,发出语音提示,并根据来话人要求从数据库中提取所需数据,转换成语音播放给来话人。
  3.留言服务。当来话人选择留言服务时,系统提示来话人将联系方法、留言内容全部留下,值班座席人员可点击“听取留言”,将留言内容作相应记录,按人工服务的方式处理来话人反映的事项。
  4.传真服务。当来话人选择传真服务时,系统将提示来话人选择传真内容,系统会把来话人需要的传真内容传真到来话人的传真机上。
  5.网上服务。对国内外人士发往市长电子信箱里的相关邮件,座席人员(专人)要及时筛选并分门别类,按人工服务的方式处理;对重要的信息和建议要及时呈报市话办负责人处理。
  (二)办理
  1.对受理的事项,要根据市话办负责人阅办意见和市政府分管领导的批办意见,认真登记,及时在网上或传真转办。需2个或2个以上单位办理的,应明确牵头或主办单位,并将批办单分别发往所涉及的单位;需市政府领导解决的事项,由市话办负责人协调落实;市政府领导有明确要求或不宜转办的,由市话办备存或自办。
  2.市长公开电话网络单位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办理市话办转办和领导批办的事项,3—7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结果,反馈要以网络传输方式为主。紧急情况要随时反馈。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申请延期,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
  (三)催办、督办
  1.受理人员对转办的事项要及时催办,督促承办单位按规定时限报告办理结果。2次催办未果或超出办理期限的,交后台督办。
  2.领导批办事项和受理人员2次催办未果事项,采取电话督办、现场督办、协调督办、汇报督办等多种形式督办。督办的情况要专门记录。同意延期的事项,在延长期内随时督办。对市长批办或交办的事项,由市话办直接派人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四)审核报结
  1.承办单位受理事项办结后,按一事一报的要求,反馈至市话办。
  2.收到承办单位的反馈后,市话办要认真审查反馈结果,符合要求的反馈来话人,并注明“完成处理”。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承办单位补办或重新办理,重新办理的按上述程序二次批办。
  3.领导批办事项的反馈,及时报批办领导审查,根据领导审查意见报结或二次批办。
  4.同意报结的事项,交后台归档。
  (五)反馈
  1.凡有结果和同意报结的事项,及时向来话人反馈。
  2.领导批办的事项,经领导审查同意报结的,迅速向来话人反馈。
  3.对群众普遍关心和影响较大的问题,要通过传媒向社会公布。
  4.适时向全市通报市长公开电话处理工作情况。
  5.适时对受理的电话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地域性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及时反馈给市政府领导,为领导决策服务。
  (六)回访。对报结的反馈事项要适时回访,检查承办单位的办理质量、效率及群众满意率。回访的事项要按规定做好记录。
  (七)统计
  1.呼叫报表。对呼叫总数、总时长、成功次数、失败次数、转接次数等进行全面的统计分析。
  2.工作报表。对座席通话次数、通话时间、工作时间、闲置时间、处理数量等各类业务进行统计分析。
  3.业务报表。对某一时间内各类事项的受理数量、办理情况及相关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归类、排比,统计情况产生后,找出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地域性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领导。
  (八)归档。对所有的文字、音响、视频材料分类整理,立卷归档。
  1.对市长、副市长的批办、交办事项及办理结果,要按时间顺序编号立卷。
  2.对市政府秘书长批办、交办事项及办理结果,要按批办时间立卷归档。
  3.市话办重要活动和运行中形成的各类文字材料、工作记录,市政府领导讲话、批示,外地工作交流等,要立卷归档。
  4.音响、视频资料等要按相关要求立卷归档。
  六、工作制度
  (一)培训上岗制度。市话办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必须具有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熟练掌握微机操作技术;必须具有扎实的文字功底,有较强的行政协调能力;必须具有较强的口语表达能力,吐字清晰,反应敏捷。对市话办工作人员要进行严格、系统的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主要有:威海市情及有关法律法规,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规程,设备的操作运用等。
  (二)考核、奖惩制度。对市话办的工作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跟踪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群众反映好的进行表彰奖励并向原单位和组织部门推荐,作为提拔干部的依据;对违规违纪、服务态度差、工作质量低的,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由原单位负责调换。
  (三)作息制度。市话办的作息时间随同党政机关。
  七、工作网络
  (一)荣成市、文登市、乳山市和环翠区政府以12345市长公开电话为依托,分别设立2—3个远程座席;高区管委、经区管委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市长公开电话的网络单位,应设立相关的政务公开电话。各市、区政府和网络单位的主要任务是:受理群众及社会各界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及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意见和要求,解决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应由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处理的问题;承办市政府领导和市话办交办的事项;参加市话办召开的会议及有关活动。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要逐步建立其下级网络单位,形成上下相连、左右互动的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网络。各镇(街道办事处)要设置1部专用电话,确定1名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市长公开电话交办事项。市长公开电话要与行政审批中心各窗口单位联网,各窗口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接听、解答群众电话询问。
  (二)各网络单位要确定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市长公开电话交办事项的处理和反馈工作。
  (三)各网络单位要定期向市话办报告工作情况,定期分析受话情况,总结办理工作经验,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要以书面材料报送市话办。
  (四)市长公开电话要与公安110、卫生120、城建96111、环保12369、工商12315、司法148等热线协调联动,形成上下贯通、左右互动的工作网络。市话办要适时对其他便民服务“热线电话”进行业务指导。
  (五)市长公开电话办理工作是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社情民意,改变工作作风,更好地服务社会的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承办市长公开电话事项和本级政务公开电话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各市、区政府和各网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市长公开电话交办事项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安排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抓市长公开电话交办事项的落实。
  八、工作授权
  鉴于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的特殊性,赋予市话办相应职权:对群众反映问题的处理,有交办、转办权;对有关单位承办群众来电处理,有督促、检查权;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提出重办意见;有权调阅承办单位处理问题的有关材料和档案;有权要求承办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汇报工作,研究解决问题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会议,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九、考核与奖惩
  (一)实行目标管理,采取计分办法考核,每季度自查一次,半年小结一次,年终总结考核,列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办理群众反映问题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工作不负责任,敷衍塞责,对上级指示无动于衷,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通报批评。
  十、其它
  各市、区政府和各网络单位要根据本规程,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联运行业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联运行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2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联运行业管理规定》(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经营联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30日内,须到市联合运输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变更联运经营者名称或字号、住所、性质、经营范围、方式、期限等,办理工商行政部门变更登记手续后,须到市联合运输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联运经营者因歇业、撤销、破产、分立、合并等原因停止经营的,应在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后30日内,到市联合运输办公室注销备案,缴销各种票证。”

四、将第十二条删除。

五、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交通委员会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不使用联运统一发票或全国联运行业统一委托书的,没收非法票据和书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不按规定缴纳联运行业管理费的,责令其限期补交,对逾期仍不交的,按应交数额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严重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六、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市交通委员会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处罚者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交通委员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对在联运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交通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市交通委员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交通委员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将第二十五条删除。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联运行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附:天津市联运行业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

(1994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2004年6月29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联运行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联运行业的管理,维护货主、旅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联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联运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联运经营者),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联运系指通过两程(含两程)或两种(含两种)以上运输方式运输货物或旅客的经营行为(包括铁路、港口延伸服务和联运代理服务)。

第四条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是本市联运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本规定由天津市联合运输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联合运输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以设置派出机构。

第五条 市联合运输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联运工作的规定,对全市联运经营者实施行业管理;

(二)制订全市联运发展规划,组织推动联运网络化建设;

(三)统计联运资料,收集发布联运市场信息,引导联运经营者搞好经营决策;

(四)为联运经营者提供服务,组织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发放、管理有关联运票证。

第六条 交通、铁路、港口、民航、工商、公安、公用、税务、物价、旅游等管理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市联合运输办公室搞好本市联运工作。

第七条 联运经营范围为:

(一)办理公路、铁路、水运、航空以及联运货物的托运、中转、接取、送达业务和结算手续;

(二)办理集装箱多式联运、托运、装(拚)拆箱及接取、送达、中转、换装等业务;

(三)经营(一)、(二)项业务中的仓储、堆存、零星寄存、包装整理业务;

(四)为货主办理代购、代销、代储、代办运输手续,以及有关业务的信息咨询;

(五)代办、代售、联售铁路、水路、航空、公路等客票,代办行李包裹运输,经营客运中心,办理食、宿、行、游一条龙服务业务;

(六)经有关部门批准,代办报关、报验等与境外运输相关的手续;

(七)与外省市联营合作,办理联运为主要内容的有关业务。

第八条 经营联运业务必须具有与联运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办公场所及搬运、换装、仓储设施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 经营联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30日内,须到市联合运输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变更联运经营者名称或字号、住所、性质、经营范围、方式、期限等,办理工商行政部门变更登记手续后,须到市联合运输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联运经营者因歇业、撤销、破产、分立、合并等原因停止经营的,应在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后30日内,到市联合运输办公室注销备案,缴销各种票证。

第十二条 办理联运业务必须使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联运统一发票,否则,银行不予划拨款项,单位报销无效。

联运统一发票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市联合运输办公室负责发放和管理。

第十三条 办理联运业务,必须使用全国联运行业统一委托书。委托书由市联合运输办公室按规定式样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十四条 联运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天津市物价局制定的联运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不得擅自定价,不得多收费、乱收费。

第十五条 铁路、港口、民航等运输企业不得把正常的货物运输计划、货物受理、货物承运及客票发售等业务,另立名目多收费。

第十六条 任何联运经营者均不得垄断车站、港口、民航所属的库场及装卸设施搞独家联运经营业务,不得参与倒卖车皮指标和客票。

第十七条 联运经营者应按月向市联合运输办公室报送统计报表,并于每月8日前按经营额的1%向市联合运输办公室缴纳联运行业管理费。

对不易按经营额的比例缴纳联运行业管理费的联运经营者,市联合运输办公室可按月定额征收。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交通委员会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不使用联运统一发票或全国联运行业统一委托书的,没收非法票据和书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不按规定缴纳联运行业管理费的,责令其限期补交,对逾期仍不交的,按应交数额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严重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由物价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市交通委员会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处罚者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交通委员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在联运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交通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委员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交通委员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际联运的管理由市交通委员会会同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拟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联运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按该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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