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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若干问题探讨/王利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6:22:48  浏览:80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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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若干问题探讨

王利明

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工作迫在眉睫,而针对物权立法的理论研究急需深入并展开,在探讨物权立法的基本理论时,围绕我国物权立法是否应采纳德国的物权行为理论,在学术界存在激烈的争论。鉴于许多学者将物权行为理论视为物权体系的理论基础,[①a]或物权法的基本原则,[②a]因此,对物权行为理论进行探讨,并回答我国物权法是否应借鉴这一理论的问题,十分必要。本文拟就此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传统的物权行为概念

物权行为的概念最早是由德国学者萨维尼在其1840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来的。[③a]但实际上,物权行为制度早在罗马法中便已存在。例如罗马法上的交付(traditio)要求当事人一方以移转所有权的意思,移交物件于另一方,才能移转所有权。“在古典法和优士丁尼法中,对占有的转让可以通过某些隐蔽的和准精神方式加以完成,几乎是通过双方合意来宣布对所有权的转让”。[④a]另外,罗马法上的要式买卖(mancipatio)也强调物权移转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在要式买卖契约中,不得附带条件、期限或负担。这些制度都对萨维尼物权行为理论的形成产生了重大影响,萨维尼也正是在总结和解释罗马法制度的基础上创设了物权行为理论,并对德国法的民法物权体系乃至大陆法中物权法产生重大影响。

究竟什么是物权行为?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写道:“私法上契约,以各种不同制度或形态出现,甚为繁杂。首先是基于债之关系而成立之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并有广泛适用。交付(Tradition)具有一切契约之特征,是一个真正的契约,一方面包括占有之现实交付,他方面包括移转所有权之意思表示。此项物权契约常被忽视,例如在买卖契约,一般人只想到债权契约,但却忘记Tradition之中亦含有一项与买卖契约完全分离,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之物权契约”。[①b]萨维尼的这一论述包含了三项重要原理;第一,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原理。因为,他认为交付是一个独立的契约,它是独立于债权契约的“一个真正的契约”,与买卖契约完全分离的。它与买卖契约即原因行为并非同一个法律关系。[②b]第二,交付必须体现当事人的独立的意思表示,由于这一独立意思表示与原因行为无关,便产生了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③b]第三,交付必须以所有权的移转为目的,物权行为的实施旨在使物权发生变动。

萨维尼的上述思想虽包含了物权行为的重要原理,但并未明确提出物权行为的概念,后世对物权行为的界定,历来众说纷纭,从我国学者的论述来看,大体上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从物权行为的目的出发界定物权行为。如史尚宽先生认为,“物权行为谓以物权之设定、转移、变更或消灭为目的之法律行为。”[④b]郑玉波先生认为:“……物权变动之原因虽多,但最重要者厥为法律行为。此种法律行为,系以直接发生物权之变动为目的,故亦称物权行为”。[⑤b]第二,从物权行为的构成角度界定物权行为。如姚瑞光先生认为:“物权行为,由物权的意思表示,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而成之要式行为。[⑥b]谢在全先生认为:“物权行为系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与登记、书面或交付相结合之法律行为”。[⑦b]王泽鉴先生也认为:“惟无论我们对物权行为采取狭义说或广义说,依法律行为而生之物权变动,必须具备意思表示及交付(动产)或登记(不动产)二项要件,则无疑问”。[⑧b]

第三,从独立性和无因性角度界定物权行为。如钱明星先生认为,物权行为是指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直接以登记或交付为条件,即在债权合同之外还有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物权合同(物权行为)。[⑨b]

比较上述三种观点,我认为都不无道理。但是第二种观点较为全面地体现了传统的物权行为理论,尤其是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根据这一观点,传统的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变动为目的,并须具备意思表示及交付或登记二项要件的行为。其特征是:

1.物权行为以物权变动为目的。也就是说以设立、变更或消灭物权关系为目的,此与债权行为不同。债权行为是以发生给付义务为目的法律行为,所以它又称为负担行为。而物权行为是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行为,它又称为处分行为。[⑩b]由于物权行为将发生物权变动,因此行为人应对标的物享有处分权,“而于负担行为,则不以负担义务者对给付标的物有处分权为必要。[①①b]

2.物权行为以交付或登记为其生效要件。物权行为是以物权变动为目的,但单纯的物权变动的合意不足以发生物权的变动,还必须依赖于交付或登记行为。王泽鉴先生曾以买卖为例,指出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
让与合意+交付=动产所有权之移转
买卖 {
│ 让与合意+登记=不动产所有权之移转
│ ↓ ↓
│ 意思表示 事实行为
│ (公示行为)
↓ ↓ ↓
债权行为 物权行为(广义物权行为)

根据上图,王泽鉴先生认为,依广义物权行为概念,物权行为必须包括登记或交付。[①c]而我国台湾学者也大都接受了这一观点。正如谢在全所指出的,“不动产之物权行为,乃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与登记、书面相结合之要式行为;动产之物权行为,乃动产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与交付相结合之法律行为”。[②c]

3.物权行为必须具有物权变动的合意。既然物权行为以物权变动为目的,而物权变动必须经当事人达成物权变动的合意。此种合意学者通常称为物权契约。而狭义的物权行为理论,认为物权行为仅指物权契约,“物权行为就其固有意义而言,仅指当事人欲使发生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③c]物权合意直接决定了登记或交付行为的实施,由于交付或登记都是基于物权合意而产生的行为,无论是通过交付或登记设立所有权或他物权都取决于物权合意的内容。物权合意的存在是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的基础。从此种意义上说,物权合意是物权行为的核心。

以上几点归纳自萨维尼及其他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所提出的观点,这些观点最初是由萨维尼在解释罗马法的形式主义立法过程中提出来的。萨维尼采用历史的研究方法,通过历史的溯源而寻找法律的规则和理论,不失为一种独特的法学研究方法。然而,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及法律文明的演进,过去的规则不一定符合现实的需要,不能将历史的规则照搬现实生活中,例如罗马法的要式买卖,随着简单商品经济的迅速、简便的内在需要,已在罗马帝政后期逐渐被废除,[④c]而在更进一步要求交易迅速简便的现代市场经济时代,更不可能采纳上述制度。所以,从罗马法的上述规则中抽象出的物权行为理论,并适用于现实动产或不动产的交易,其研究方法本身是值得怀疑的。
二、对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理论的评述

所谓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指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互分离,而且是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的。[①d]债权契约仅能使当事人互享债权和负担债务,而不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果。只有通过物权行为,才能导致所有权的移转。以买卖为例,当事人之间缔结买卖合同的合意是债权行为或债权合同。它仅能使双方当事人负担交付标的物和支付价金的义务。如果要发生标的物和价金的所有权移转,则当事人必须达成移转的合意,同时还要从事登记或交付行为。许多学者认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物权行为的基本特征,甚至有人认为它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②d]

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的学者,在阐述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关系时,认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可能发生四种不同的联系;一是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同时并存。例如,在特定物的买卖、赠与、互易等关系中,当事人订立债权合同,必须实施物权行为才能移转所有权。二是债权行为先于物权行为。例如,在不特定物的买卖中,债权行为仅能发生移转某不特定物所有权的义务,必须嗣后为物权行为才能使某不特定物的所有权移转。三是仅有债权行为而无物权行为,如雇用。四是仅有物权行为而无债权行为,如抵押的设立、即时买卖、即时赠与。[③d]
总之,主张独立性理论的学者认为,移转物权的合意与交付或登记行为的结合本身是独立于债权行为的,因此物权行为是独立的。

我认为物权行为独立性的观点不能成立。其根据在于:第一,所谓移转物权的合意实际上是学者虚构的产物,在现实的交易生活中,不可能存在独立于债权合意之外的移转物权的合意。以买卖为例,当合人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就是使一方支付价金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另一方通过交付标的物而取得价金的所有权。因此,移转价金和标的物的所有权既是当事人订立债权合同的目的,也是债权合同的基本内容,如果将移转标的物和价金所有权的合意从买卖合同中剥离出来,买卖合同也就不复存在。而且,当事人订立任何一份买卖合同,都必须对价金和标的物移转问题作出规定,否则买卖合同将因缺少主要条款而根本不能成立。既然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价金和标的物的移转问题,那么他们没有必要就标的物和价金的所有权移转问题另行达成合意。因此,所谓移转物权的合意是包含在债权合同之中的,它本身不可能超出债权合同。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物权行为中所包含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意义上是对债权行为意思表示的重复或履行”。[④d]“物权行为不过是原来债权行为意思表示的贯彻或延伸,并非有一个新的意思表示”。[⑤d]尤其是在许多情况下,买卖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后,便不再直接接触,从而也没有再作出意思表示的机会,根本不可能达成所谓的物权合意。

物权和债权的性质区别并非必然导致物权的意思表示必须独立于债权的意思表示,也并非是产生特殊的物权变动方法的根据。张龙文先生指出,“盖债权契约,仅发生特定给付之请求权而已,债权人不得依债权契约而直接取得物权。故应认为债权契约以外,有独立之物权移转之原因即物权契约之存在”。[①e]我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因为一方面,物权的变动并不需要物权移转的合意,即使就即时买卖、即时赠与来说,并非无债权合同而仅有物权合同。相反,在即时买卖、即时赠与关系中,当事人在达成买卖和赠与合意以后,并立即履行了债权合同,因而仅存在债权合同,而不存在所谓的物权合同,只不过这种债权合同是以口头方式表现出来而已。另一方面,债权合同也要发生物权变动的后果。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移转价金和标的物所有权,实际上就是在债权合同中确定了物权变动。只不过是实际的物权移转必须待履行期到来以后,因当事人的实际履行才能发生,但这丝毫不能否认债权合同以移转财产权为内容的特点。

第二,就交付行为来说,它并不是独立于债权合意而存在的,交付的性质是实际占有的移转,从物权法的理论来看,单纯的实际占有的移转并不能必然导致所有权的移转,例如出租人将房屋交给承租人,虽然实际占有发生移转,但所有权不发生移转。然而,为什么在动产买卖合同中,动产一旦交付就会导致所有权的移转呢?其原因在于,在交付以前,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就已形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因为该合意的存在,从而使动产一经交付便发生移转所有权的效果。如无所有权移转的合意,而只有使用权移转的合意(如租赁),则根本不可能因交付移转所有权。由此可见,交付效果不可能与买卖合同分割开来。尤其应当看到,实际交付标的物不是什么单独的行为,而是当事人依据债权合同而履行义务的行为。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当事人应负的基本义务,而一个交付行为是否真正完成,取决于出卖人所实施的交付行为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如果出卖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前或迟延交付,或交付标的物有瑕庇,或交付标的物的数量不足,显然不符合合同的规定不能构成真正的交付。所以,如果将交付行为与买卖合同割裂开来,那么交付行为的正确和正当与否也失去了评价标准。

第三,就登记来说,其本身并非民事行为,而是行政行为。一切极力主张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学者,也认为登记系公法上之行为,显然不能作为法律行为之构成部分。[②e]还有些学者进一步指出,“在不动产登记之情形,不仅时间上有差距,而且是地政机关依公法所为之行为,却指为私法上物权行为的一部分,实在是不论不类”。[③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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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办理建议提案绩效量化测评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府办[2008]1 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办理建议提案绩效量化测评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办理效率和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办理建议提案绩效量化测评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九日



江门市办理建议提案绩效量化测评工作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提高实效,根据省办理建议提案有关要求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暂行办法》(江府[2004]17号)的精神,市政府决定将市直部门办理建议提案纳入市政府绩效评价,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测评工作细则:

一、测评对象

承办建议提案的市直部门。

二、测评时间

绩效量化测评按年度进行。

三、测评原则

测评采取百分制及附加分制(基础分100分,附加分30分)。涉及两个部分以上量化测评内容的事项,同时扣减相关部分量化测评分数。

四、测评内容

(一)基础分(100分)

1、处理措施落实,办理效果好;

2、按时完成答复工作,并上交电子文档;

3、答复内容符合政策,针对性强;

4、答复件格式规范,无差错、漏项;

5、认真开展“B”类件和“不满意”件的跟踪督办;

6、工作主动,积极配合。

(二)附加分(30分)

1、主办的建议提案件达到一定数量;

2、会办的建议提案件达到一定数量;

3、满意和基本满意率高。

(具体测评要求及方法见《江门市办理建议提案绩效量化测评表》,附后)

五、组织实施

市建议提案办理量化测评工作列入市机关作风建设考核内容,由市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积极配合。每年12月上旬,各承办单位按要求填写测评表送市府办公室建议提案科汇总测评。

六、测评结果

绩效量化测评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其中,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良好,60-6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量化测评结果定期公布,并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评选承办先进单位的依据,同时纳入市直机关作风建设考核的范围。

本工作细则自2008年1月起施行。


江门市办理建议提案绩效量化测评表



项目
测评要求
满分
扣分(加分)内容
得分

1
处理措施落实,办理效果好
30分
答复文不对题、答非所问、推诿责任,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的或代表、委员最终反馈意见不满意的建议提案,对主办3件以下的单位,每件扣12分;对主办4-9件的单位,每件扣6分;对主办10件以上的单位,每件扣3分。扣完为止。


2
按时完成答复工作,并上交电子文档
15分
各承办单位在接受办理任务后(包括闭会期间转交),应在江府[2004]17号文规定的时间内办结答复并网上提交。超过规定办结时限未办结的建议提案,对主办3件以下的单位,每件扣6分;对主办4-9件的单位,每件扣2分;对主办10件以上的单位,每件扣1分。扣完为止。


3
答复内容符合政策,针对性强
20分
答复内容符合党的方针、政策、政府规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我市实际情况;逐件答复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能够解决的应有具体措施,并明确解决时限,使问题有计划、有步骤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要解释清楚。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建议提案,对主办3件以下的单位,每件扣8分;对主办4-9件的单位,每件扣3分;对主办10件以上的单位,每件扣2分。扣完为止。


4
答复件格式规范,无差错、漏项
10分
使用规定公文格式,标题和建议、提案号及办理情况分类(按A、B、C、D四类标明)准确;按规定答复代表和委员,同时抄送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和相关会办单位,并注明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建议提案,对主办3件以下的单位,每件扣5分;对主办4-9件的单位,每件扣2分;对主办10件以上的单位,每件扣1分。扣完为止。


5
认真开展“B”类件和“不满意”件的跟踪督办
15分
承办单位要加强“B”类件和“不满意”件的跟踪督办,采取有力措施,推动相关工作落实。不符合此项要求的建议提案,对主办3件以下的单位,每件扣6分;对主办4-9件的单位,每件扣4分;对主办10件以上的单位,每件扣3分。扣完为止。


6
工作主动,积极配合
10分
会办单位不配合主办单位或没有按规定时限向主办单位送交会办意见,影响办理工作进度和质量的,对会办3件以下的单位,每件扣5分;对会办4-9件的单位,每件扣2分;对会办10件以上的单位,每件扣1分。扣完为止。


加分1
主办的建议提案件达到一定数量
15分
主办的建议提案合计达到10件,超过部分每件加1分,最多15分。


加分2
会办建议提案达到一定数量
10分
会办的建议提案合计达到10件,超过部分每件加1分,最多10分。


加分3
满意和基本满意率高
5分
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到100%的部门,加5分。






珠海市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管理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经济贸易局 珠海市财政局


珠经贸字[2002]37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重点大中型企业公司: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珠府办[2002]15号文转发的《珠海市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中有关建立市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机制的精神,为加快我市工业产业结构调整,现将《珠海市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珠海市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管理办法

珠海市经济贸易局
珠海市财政局

二○○二年四月八日

珠海市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与规范我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技术中心的作用,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规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和利用社会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第三条 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在企业决策管理层的综合性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第四条 技术中心的任务是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工作目标是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效益意识和创新意识。
第五条 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其经费由企业提供。在主要服务于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省、市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六条 技术中心的任务与职能:
(一)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
(二)超前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为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
(三)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的、多种形式的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内外已有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以及同行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四)收集、分析与本企业相关的全球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产品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创造一流的工作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组织科技人员培训,为企业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六)开展技术经营和服务,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评估、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内外的推广应用;对企业内其它研究开发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并提供服务。
第七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将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从产业和行业的需要出发,统筹规划,有限目标,择优支持,重点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产生示范和导向作用,促进产品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技术的升级。
第八条 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研究所、高校和社会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与企业共建技术中心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二章 技术中心的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 本办法认定范围为珠海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工业、交通、通讯和流通企业所建立和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技术中心。
第十条 申请市级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大的竞争优势,有较好的企业经营机制;
(二)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前列地位;
(四)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
(五)初步建立了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并能有效地开展研究开发工作,有明确的技术中心发展规划和目标,并积极组织实施。
(六)企业能通过产学研合作或自主开发进行超前研究,拥有一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从战略上开拓和培养市场。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须认真填报《珠海市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报表》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经评审后,由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和评价结果组织认定。
第三章 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第十二条 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开发体系的建立,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
第十三条 技术中心财务可实行独立核算,所需资金纳入企业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主要领导任技术中心主任。研究开发课题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或项目经理负责制。课题负责人的产生,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聘等方式确定。课题组人员可根据需要来自不同部门,只要有利于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技术中心可与企业生产部门、营销部门人员相互流动。
第十五条 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以及研究、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研究开发方向、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定年度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十七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合理的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优势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八条 技术中心与企业内其它研究机构在课题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长中短期课题合理布局。技术中心应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十九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人才技术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 技术中心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开展工作,技术中心应与企业生产、营销、信息、规划、财务等部门紧密配合,在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四章 技术中心管理
第二十一条 通过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将冠以《市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称号,优先推荐进行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以及享受有关进口关税、财政、金融信贷、立项、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是对企业技术创新行为的一规范,也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认定部门采取定时考核的形式,监察和指导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行,每两年对现有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复审,条件不符的,取消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及其所有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 技术中心的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经贸局、市财政局按《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进行评价,每年评价一次。
第二十四条 每年1月底前,技术中心应对上一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认真填报《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技术中心的年度工作总结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经所在企业负责人签字后,上报经贸局。
第二十五条 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对上报评价的技术中心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组织评估。
第二十六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第一次不合格者,暂停享受优惠政策;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取消认定的市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由三大类20项指标及突出成效组成。
(一)体制与机制
1.组织与管理
2.经费投入强度
3.人才激励机制
4.人才培训
5.国内外科技资源利用程度
(二)研究开发实力与能力
1.企业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比重
2.技术中心中高级人员比重
3.技术中心专家(含硕、博士)人数
4.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5.技术中心市场分析能力
6.超前研究开发能力
7.自主研究开发能力
(三)工作绩效
1.完成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数
2.授权专利数
3.新产品销售率
4.新产品利润率
5.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
6.企业利润总额
7.企业销售额在全国同行业排序
8.企业利润额在全国同行业排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指导思想
1.力求简单、实用,反映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可操作性强。
2.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
3.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相结合。为了增强不同行业技术中心的可比性,增设行业系数。
4.评价技术中心与考核企业相结合。
5.相对值与绝对值相结合。
二、评价程序
1.采集数据。各单位在填报《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前,要认真阅读、正确理解指标解释。
2.审查数据。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查,错误数据要求有关单位修改后补报。
3.计算分值。录入数据,进行计算,得出分值。对评价指标中有“*”者,先乘以相应的行业系数,再与其它数据一起进行计算。
4.审核数据。对计算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后,作为技术中心评价依据。
三、指标解释
1.技术开发体系:根据企业不同规模,应有不同层次的研究开发机构。大型企业可有两级研究机构,规模不大的中型企业也可只有一级开发机构。
2.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于科技活动的全部实际支出。包括劳务费、科研业务费、科研管理费、非基建投资购建的固定资产、科研基建支出以及其他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活动支出及归还贷款支出。
3.职工年人均收入:按年末职工总人数计算,工资、政策补贴、福利、奖金等各项收入总和的平均数。
4.技术中心高中级人才流入约等于流出:指流入与流出之差不超过2%。
5.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指全时专门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非全时、兼职研究开发人员不计。
6.企业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比重:企业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数与职工总数据之比。
7.高级职称:指高级工程师,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等。
8.中级职称:指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技师等。
9.专家:指国家、省部和地市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享受政府专项津贴的专家。
10、授权专利数:指已经获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数。
11.授权发明数:指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正在申请的发明专利不在统计之列。
12.新产品:指下列两种类型的产品,一是全新产品,其用途、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二是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性能得到提高或改进的产品。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变化,属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生产资料类新产品自投产后统计三年,消费类新产品自投产后统计两年。
13.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内销售能独立核算的新产品所实现的销售收入。
14.新产品销售率:

新产品销售率= 新产品销售收入 ×100%
产品销售总收入
15.新产品实现利润:指本企业在报告年内新产品实现的税前利润总额。
16.新产品利润率:
新产品利润率= 新产品利润 ×100%
利润总额
“新产品利润/利润总额”按如下方法计算:
设新产品利润为X,利润总额为Y:
⑴当X≥0且Y>0时,该指标等于X/Y的实际数值;
⑵当X≥0且Y<0时,令X/Y=1;
⑶当X≥0且Y=0时或X<0且Y<0或X<0且Y>0时,令X/Y=0。
17.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
主导产品高层占有率= 本企业主导产品销售收入 ×100%
全国同类产品销售收入
主导产品:指企业中某一项销售额最高的产品。
上述有关指标数据如企业不能提供独立核算的销售和利润额,则不作为评价考核依据。
四、行业系数

行业系数
行业 研究开发投入占 新产品销售率 新产品利润率 销售收入比例
船舶 0.6 0.4 0.8
电子 0.8 0.4 0.4
航空 0.8 0.8 0.8
纺织 0.8 1 1.4
化工 1 1 0.8
机械 0.8 0.8 0.6
建材 0.8 0.8 0.6
建筑 2
煤炭 1.8 1 0.4
轻工 0.6 0.4 0.4
石化 1.5 2 2
石油 5
铁道 1.2 0.4 0.4
烟草 4
冶金 1 1 1.5
医药 0.8 1 0.8
有色 0.8 1 1.5
注:⑴建筑、石油、烟草行业新产品销售率、新产品利税率暂不作要求,两项得分按满分的60%计算。
⑵研究开发投入不包括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入。




表一、体制与机制 表1-1
二级指标 权重(分) 三级指标 权重(分) 企业状况
1、组织与管理 6 1、技术中心是否有发展战略规划 1.2
2、是否特定了技术中心工作目标,定期考核 1.2
3、技术中心运行是否规范化、制度化 1.2
4、技术中心建设与运行费用是否列入企业年度预算 0.5
5、预算落实程度档次>100% 90-100% 70-90% <70%分值 1 0.8 0.6 0 1
6、技术开发体系完善程度:档次 完善 较完善 一般分值 0.9 0.7 0.5 0.9
2、经费投入强度 9 1、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占销售额的比例%※档次>2.5 2-2.5 1.5-2 1.2-1.5 1—1.2 <1分值 6 5.5 5 4.5 3.5 0 6
2、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占销售额的比例比上年增加的百分点 3
档次>0.3 0.2-0.3 0-0.2 <0分值 3 2.5 2 0









表1-2
3、人才激励机制 6 1、技术中心年人均收入为企业职工年人均收入的倍数档次>2 1.5-2 1-1.5 <1分值 2 1.5 1.2 0 2
2、技术中心人员最高收入为中心年人均收入的倍数档次>4 3-4 2-3 <2分值 1.8 1.5 1.2 0 1.2
3、技术中心高级人才流动情况档次 流入>流出 流入≈流出 流入<流出分值 1.2 0.8 0 1.2
4、人才培训 3 技术中心人员国内培训经费占工资总额比重 %档次>4 2-4 1-2 1分值 3 2 2.5 0 3
5、国内外科技资源利用情况 7 1、企业或技术中心是否进入国际信息网络 0.9
2、技术中心是否在国外建立研究开发设计机构 0.9
3、聘请外国专家人数(工作一个月以上)档次>5 3-5 1-3 0分值0.6 0.4 0.2 0 0.6
4、产学研合作方式档次 合办研究 开发机构 合作开发 委托开发 其它分值 2.8 2 1 0.6 2.8
5、产学研项目资金占全部项目资金的比例 %档次>20 10-20 5-10 <5分值1.8 1.4 1 0.6 1.8









表二、研究开发实力与能力 表2-1
二级指标 权重(分) 三级指标 权重(分) 企业状况
1、企业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比重% 3.5 档次>5 3-5 1-3 <1分值 3.5 3 2.5 0 3.5
2、技术中心高中级人员比重% 3.5 档次>40 25-40 10-25 <10分值 3.5 3 2.5 0 3.5
3、技术中心专家(含硕、博士)人数 3.5 档次>15 10-15 5-10 <1分值 3.5 3 2 0 3.5
4、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6 1、仪器设备原值(亿元)档次>1 0.7-1 0.5-0.7 0.2-0.5 <0.2分值 2 1.8 1.6 1.2 0.8 2
2、检测分析设备完善程度档次 完善 较完善 一般分值 1 0.8 0.6 1
3、研究开发条件在行业中的地位档次 领先 较好 一般分值 2 1.5 1 2
4、中试条件档次 完善 较完善 一般分值 1 0.8 0.6 1
5、技术中心市场分析能力 4.5 1、技术中心或企业是否有市场分析机构 1.5
2、技术中心市场分析活动档次>经常 不经常 没有分值 2 1 0 2
3、重大项目立项是否有详细论证报告 1
6、超前研究开发能力 4.5 1、中长期规划、计划是否落实 1.5
2、中长期(3年以上)项目占项目总数的比例%档次>20 10-20 5-10 1-5 <1分值 1.5 1.2 0.9 0.6 0 1.5
3、中长期项目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档次>20 10-20 5-10 1-5 <1分值 1.5 1.2 0.9 0.6 0 1.5
7、自主研究开发能力 4.5 1、是否拥有主导产品关键技术知识产权 2
2、自主技术在主导产品中的比重档次 大 一般 不大分值 2.5 2 1 2.5


表三、工作绩效 表3-1
二级指标 权重(分) 三级指标 权重(分) 企业状况
1、当年完成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数 5 档次>20 10-20 5-10 1-5 <1分值 3 2.5 2 1 0(另页详细列出所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名称) 3
其中: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项目数 档次>5 3-5 1-3 0分值 2 1.5 1 0 2
2、当年授权专利数 4 档次>20 15-20 10-15分值 2 1.8 1.6档次 5-10 1-5 0分值 1.4 1.2 0.5 2
其中:授权发明专利数 档次> 3 2 1 0分值 2 1.7 1.4 1.2 2
3、当年新产品销售率% ※ 10 档次>12 8-12 4-8 1-4 <1分值 10 8 6 4 0 10
4、当年新产品利润率% ※ 8 档次>10 8-10 6-8 4-6 <4分值 8 6 4 2 0 8
5、当年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 6 档次>20 10-20 5-10 2-5 <2分值 6 5 4 3 2 6
6、当年企业利润总额(亿元) 3 档次>1.5 1-1.5 0.5-1 分值 3 2.5 2 档次0.3-0.5 0-0.3 <0分值 1.8 1.5 0 3
7、当年企业销售额在全国同行业排序 2 档次 第1-5名 第6-10名 10名以后分值 2 1.7 1.5 2
8、当年企业利润额在全国同行业排序 2 档次 第1-5名 第6-10名 10名以后分值 2 1.7 1.5 2




表四、突出成效附加分
突出成效与重大贡献
1.填表单位应在表一、二、三的“企业状况”一栏中根据企业技术中心实际情况填写相应内容,打“∨”或“×”,或选填某一档次,以数据表示的指标,要填写具体数据。
2.表四填写除一、二、三规定的评价内容外,中心取得的突出业绩及对企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事例,评价时酌情给予附加分,满分10分。


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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