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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军分区关于印发《成都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24:25  浏览:85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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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军分区关于印发《成都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军分区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军分区关于印发《成都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人武部,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成都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八月六日



成都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暂行办法



为适应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保证新形势下民兵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城市民兵工作会议、全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会议有关精神,按照《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军分区关于印发<中共成都市委人民武装委员会暨成都中国防动员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纪要>的通知(成委发[2002]10号)和《成都市城市民兵工作调整改革实施方案》(成动字[2002]11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以政府保障为主、企事业单位分担为辅的方式保障。农村民兵工作经费同上政府保障。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民兵工作经费包括以下项目:

(一)民兵军事训练费;

(二)民兵政治教育、宣传文化活动经费;

(三)民兵战备值班、执勤费;

(四)民兵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和执行其他临时性任务经费;

(五)民兵高射武器装备管理费;

(六)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民兵工作经费;

第三条 民兵军事训练费

民兵军事训练费用于民兵军事训练期间的训练补助、伙食、服装、医疗、交通、水电、通信、训练教(器)材购置、奖励等开支。

城市民兵每人每天50元,农村民兵每人每天65元,经费总额=标准(元/人?天)×年度军事训练任务数(人)×训练时间(天)。

城市民兵训练费政府保障部分,由市、区(市)县(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两级财政分别负担30%和70%。各级财政按《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军分区关于印发<中共成都市委人民武装委员会暨成都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纪要>的通知》(成委发[2002]10号)文件和《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军分区司令部关于解决城市民兵训练经费的通知》(成军字[2002]第65号)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民兵所在单位负担民兵参训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岗位津贴。

农村民兵军事训练费按税费改革有关办法保障。

第四条 民兵政治教育、宣传文化活动经费

根据任务和实际需要,由武装部门提出经费开支计划,纳入区(市)县、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财政预算或财务计划。

第五条 民兵战备值班、执勤费

此项经费主要用于民兵战备值班、执勤期间的补贴、伙食、交通、通信等开支。

每人每天30元,经费总额=标准(30元/人?天)×战备值班、执勤任务数(人)×时间(天)。

成都军分区、人武部根据年度民兵值班、执勤任务的实际需要,制定经费开支计划,由区(市)县财政负担。

第六条 民兵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和执行其他临时性任务经费

本着“谁用兵、谁负担”的原则,由用兵单位负担。标准按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 民兵高射武器装备管理费

区集中建库存放的高炮,每门炮每年不少于4000元,企业存放的高炮,每门炮每年不少于5000元,主要用于警卫、管理、维修人员工资和武器装备、设施设备维修保养以及水电费等开支,由各区财政负担。

第八条 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民兵工作经费

乡(镇)、街道武装部民兵工作经费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街道工作经费中列支。企事业单位民兵工作经费,根据需要由各企事业单位负担,计入企事业单位管理费用。

第九条 民兵参加教育、训练活动和执行任务期间的工资、岗位津贴、奖金,由所在单位照发,其工时按所在单位人平工时计算。

第十条 民兵工作经费是保障民兵工作的专项经费,应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民兵工作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列相关经费科目核算,于每年6月底前划拨军事机关。军事机关财务部门应对经费专项管理,分科目核算。

第十一条 民兵工作经费使用与管理,接受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市、区(市)县两级民兵事业费仍按原办法执行。其他与民兵工作相关的国防动员经费、国防教育经费、征兵工作经费、装备管理经费、军事机关基础设施建设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和成都军分区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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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哈尔滨市委机关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办发[2002]43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哈尔滨市委机关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委各部办委及人民团体,市法院、市检察院:
  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直属机关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关于市委直属机关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补充说明》,结合目标管理工作实际,形成了《中共哈尔滨市委机关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2002年12月18日



中共哈尔滨市委机关
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哈尔滨市党政群机关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纪委,市委各部办委局,市委党校、《学理论》杂志社、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文联、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市侨联、市工商联、哈尔滨日报报业集团、市计划生育协会,市法院、市检察院。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目标制定和下达
  第四条 制定目标的主要依据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在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一)市委全会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和市委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实施专项推进,需要部门和单位落实的任务。
  (二)市委为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及根据形势任务提出的阶段性工作,需要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的任务。
  (三)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需要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的任务。
  (四)上级主管部门部署和本部门(单位)的主要工作任务。
  第五条 制定目标要遵循实事求是、科学合理、重点突出、开拓创新、讲求实效、便于操作和考核的原则。
  第六条 市委机关目标体系的构成及主要内容市委机关目标体系由重点工作目标、业务工作目标、共性目标和自身建设目标构成。主要内容:
  (一)重点工作目标。指由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的市委中心工作任务、市委确定的对重点工作实施专项推进任务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工作任务。具体目标项目原则在15小项以内,部门应完成的日常工作和一般性工作不纳入此目标。重点工作目标应量化、具有可操作性,并注明要达到的效果和目的;不能量化的目标要具体化,用完成目标的要求、达到的程度等表明。重点工作目标由部门领导组织制定,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委主管领导审签,年终由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考评。
  (二)业务工作目标。指由部门和单位结合自身职能任务自行制定的工作目标。由各部门和单位自行组织分解细化到处、室和责任人,作为完成重点工作目标的保障和补充。业务工作目标由部门和单位制定并负责组织监控和考评,目标任务落实情况报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共性目标。指扶贫、保密、档案、老干部和信息工作等由市委确定纳入目标考核体系的单项工作目标,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
  (四)自身建设目标。指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目标,由市直属机关工委负责制定和考评,报市委主管领导审签后下达实施。
  第七条 因工作任务、内容有变动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对个别目标项目进行调整时,要在每年10月1日前向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书面请示,经认定批准后生效。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制定的重点工作目标和业务工作目标要明确目标工作任务、目标内容及标准、完成时限和领导分工,填报《年度目标呈报表》,经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和市委主管领导审签后,由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制发《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落实分解汇编》。

  第三章 目标监管
  第九条 实行目标管理领导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各级领导干部既要抓好自身分管目标的落实,又要按照分工和责任范围对所属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影响工作进展的突出问题。
  第十条 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采取抽查、跟踪督查、情况反馈、协调指导、推广典型等形式,加强对目标管理工作的运行监控,保证各项目标的落实。

  第四章 目标考评办法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每半年向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报告一次各项工作目标的落实情况、目标运行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及推进落实措施。年终呈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目标管理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每半年对各部门、单位承担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一次抽查考核,考评减分年终一并综合计算。
  第十三条 年终综合考评
  (一)在各部门、单位年终自检自查的基础上,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的授权及有关要求,组成综合考评组,分别对各部门和单位所承担的重点工作目标、共性目标、自身建设目标进行全面考评。
  (二)从市委机关的实际出发,按照工作职能相近、工作特点相近、工作内容相近的原则,对被考评部门和单位进行分组考评。
  (三)各综合考评组对被考评部门和单位重点工作目标的考评结果,经综合考评组组长和被考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由综合考评组形成评定意见,交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参考各考评组的评定意见,并结合日常目标管理的监管情况,对年度目标管理工作和年终考评情况进行审核综合,报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审定后予以通报。

  第五章 计分办法
  第十五条 《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分解汇编》中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基础分满分为65分;增分(含部门和单位创造性开展工作、工作获奖、工作经验、调研成果等内容)满分为15分。业务工作目标不计分。共性目标实行减分制,每方面工作减分一般不超过1分。自身建设目标满分为30分。
  第十六条 综合考评计分原则
  (一)重点工作目标计分原则。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分解汇编》中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得基础分65分。
  (二)增分的内容和原则。部门和单位在本年度落实市委中心工作任务、市委确定的重点工作专项推进任务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工作任务中,结合职能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工作获上级部门奖励的、工作经验和调研成果被上级肯定的、目标日常监管成效显著的予以增分,由部门和单位提供佐证材料,报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创造性开展工作增分需经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审定,其他三项(获奖、经验或调研成果、日常监管)增分由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 (三)增分的依据及标准:
  1、创造性开展工作。部门和单位围绕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领导关注的重点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本部门和单位的职能作用,主动为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领导决策服务,认真为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每件加1分,累计不超过7分。
  2、部门和单位获奖励的工作(含单项工作),其中国家级的加1分,省(部)级的加0.5分,市级的加0.3分,累计不超过2分。
  3、部门和单位工作经验、调研课题被市级以上会议、报刊杂志交流推广的,国家级的加1分,省(部)级的加0.5分,市级的加0.3分,累计不超过3分。
  4、目标管理日常监管工作,其中主要领导重视并亲自组织制定目标、加强日常监管和考评工作,工作有计划、有制度、有措施、有创新、有专人负责,成效显著的加1分;目标分解科学规范、落实到人,能按要求及时反馈目标运行情况的加1分;在组织实施目标管理工作中有典型经验并被市委直属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的《目标管理简报》采用的加0.5分;目标管理工作档案健全,管理规范的加0.5分。累计不超过3分。
  (四)综合考评减分原则:
  1、凡未完成重点工作目标的,按未完成该项目标的百分比乘该项分值予以减分。
  2、当年工作受到国家、省、市通报批评的,分别减3分、2分、1分。
  3、当年工作受到国家、省级部门(含领导小组)通报批评的,分别减2分、1分。
  4、发生责任事故的,按其损失程度和影响减1—5分;损失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为不达标单位。
  5、部门和单位因工作失误影响社会稳定工作的,如发生非法宗教活动、“法轮功”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集体越级上访、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工、停产及带有政治倾向的群体性事件等,视情况减1—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为不达标单位。
  6、没有领导分管目标管理工作或日常监管工作不力的;半年和年终没有及时反馈目标运行情况的;目标管理工作资料缺项、管理不规范的分别减1分。
  (五)共性目标由各主管部门组织考评,并在1分范围内实行减分办法,考评结果报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
  (六)在半年或年终考评中弄虚作假的,发现一次减1分,两次以上加倍减分,性质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考评资格。
  (七)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分的,由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审定。
  第十七条 部门和单位总得分为110分,其计算公式: 总分=重点工作目标得分+增分+自身建设目标得分-减分。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八条 超标、达标、未达标部门和单位的确定。根据年终考评结果,确定超标、达标和未达标部门和单位,超标分值为106分至110分(含106分),达标分值为100分至105.99分(含100分),未达标分值为99.99分以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第十九条 奖励
  (一)对部门和单位的奖励。超标部门和单位每人奖金为1500元;达标部门和单位为1200元;未达标的部门或单位不发奖金。
  (二)依据市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确定的标准,给予超标、达标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奖励。奖金由市财政根据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综合考评结果予以拨付。
  (三)给予超标的部门和单位目标管理工作人员奖励,奖金由各部门和单位按规定自行解决。
  第二十条 惩处
  对在考评中弄虚作假的部门和单位,扣发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当年目标管理奖金。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主任由市委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办公厅主任、市直机关工委分管常务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市纪委常务副书记、市委办公厅主管副主任、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委政法委分管常务副书记、市总工会主席组成。考评委员会成员实行替补制,如担任上述职务的领导岗位发生变动,由新任职的领导自然补位。考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目标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日常监管和情况反馈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市委机关目标管理有关文件作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前行政审判试点工作中几个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前行政审判试点工作中几个问题的答复

1989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政诉讼法实施前行政审判试点工作几个问题的紧急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选择若干人民法院进行试点,为1990年10月1日全面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创造条件,积累经验,这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要求。各试点法院应当将试点工作计划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以取得权力机关的支持。
二、试点单位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判,对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受案范围原则上不能进行试点,如果地方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提出扩大受案范围的意见,有关人民法院认为具备条件的,报高级人民法院决定。
三、试点单位对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罚款金额和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及治安行政案件的裁判方式不能进行试点外,其他均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判。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所处的罚款的金额,仍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四、试点单位按照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和制作法律文书时,不宜直接引用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条文,可以采用“参照”的方式,引用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条文。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实施前行政审判试点工作几个问题的紧急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政诉讼法实施前行政审判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定我省试点,为此,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了部分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进行试点,各试点法院都认真作了准备,最近,省法院召开了试点工作会议(情况另报)。与会同志普遍反映,党委、人大、政府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对试点工作很重视,积极支持,试点法院积极性也很高,但有几个问题感到不够明确,现请示如下:
一、关于试点的法律依据问题。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行政诉讼法明年10月1日起才生效施行,在部分地区搞试点,实际上是提前施行,涉及行政诉讼法在试点地区的效力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试点作出正式决定,或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文,明确指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要求先行试点,以做到试点有据。
二、《通知》规定,“试点单位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判,试点单位按照行政诉讼法进行试点,并不排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但试点中,对行政诉讼法作出的程序方面的一些新的规定,如裁定驳回起诉,被告不能举证承担败诉法律责任,隐瞒证据的法律责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法律责任等,能否适用这些新的规定,感到不够明确。我们认为,既是试点,在诉讼程序上就应执行行政诉讼法的所有规定。
三、试点中,按照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判的行政案件,开庭审理和制作法律文书时可否引用的问题,也需要加以明确。我们认为,应当引用。
以上意见当否,请明示。
198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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