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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宅区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21:04  浏览:97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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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宅区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住宅区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区公共设施专用基金(以下简称专用基金)是指依照《条例》设立的,专门用于维修、更新改造住宅区公共设施的基金。
第三条 专用基金的收取、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专用基金的划拨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章 专用基金的收取
第五条 《条例》实施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按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一次性划拨专用基金。开发建设单位可将专用基金编入工程预算,列入开发成本。解困房、统建房、危改房、经济适用房专用基金由统一组织建设单位按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一次性划拨专
用基金。
前款所称建设总投资不包括地价。建设总投资均以人民币计价。以外币投资的,按投资拨款当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第六条 《条例》实施后,住宅区内房屋部分售出而部分尚未售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其未售出房屋所占总投资比例折算,缴纳专用基金。

第三章 专用基金的使用
第七条 专用基金用于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投资的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严禁挪作他用。经业主会议或业主代表会议决定,专用基金也可用于购买国债、企业债券以及政府许可的其他投资;也可按规定用于公共设施的投保。投资收益纳入专用基金。
第八条 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原则上使用专用基金的增值部分。特殊情况需要动用本金,应由业主会议或业主代表会议决定,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九条 住宅区内公共设施依法属于开发建设、施工单位的维修责任范围的,所需维修费用不得在专用基金中列支。
第十条 公共设施的维修分为大、中、小三种标准。
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不得将公共设施的维修项目及其维修标准擅自肢解和降低。
第十一条 公共设施需要维修或更新改造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业主委员会同意维修申请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拨。
业主委员会在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拨前,可就公共设施中、小修工程或更新改造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维修预算提交有资格的工程咨询中介机构审核;属公共设施大修工程或更新改造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公共设施的维修预算应当提交有资格的工程咨询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公共设施大修工程或更新改造费用在10万元以上需申报使用专用基金的,应向业主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设施的项目名称、规模等基本情况;
(二)公共设施的使用现状,存在主要问题;
(三)维修、更新改造的计划、方案;
(四)维修、更新改造的预算;
(五)业主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业主委员会提交的同意意见和工程咨询中介机构的审核意见核拨专用基金。
第十四条 公共设施需要抢修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先组织抢修,并在24小时内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维修完成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补办专用基金核拨手续。
第十五条 公共设施维修完成后,业主委员会或由业主委员会委托他人应当就维修情况进行验收,并审核基金使用情况。对超过预算的,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拨;对结余部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返还,并纳入专用基金。

第四章 专用基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专用基金应直接存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用基金帐户,并以业主委员会为单位设立专帐管理。
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核拨专用基金,不得挪用专用基金,对业主委员会正常使用专用基金不得干涉。
第十八条 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至少每年公布一次,接受全体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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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宣传工作的意见

国家测绘局


国家测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宣传工作的意见

国测办发〔201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测绘宣传工作是党的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测绘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测绘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等方面对测绘的需求日益旺盛,我国测绘事业已进入了可以大有作为、也能大有作为的黄金战略机遇期,“构建数字中国、监测地理国情、发展壮大产业、建设测绘强国”的未来发展战略方向对测绘宣传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新时期测绘宣传工作的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加紧迫。为进一步加强测绘宣传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测绘宣传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测绘宣传工作,对于测绘行业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测绘工作的重要决策以及中央领导同志对测绘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动测绘强国步伐意义重大;对于宣传测绘发展的新理念、新思想、新观点,展示测绘工作的新举措、新亮点、新成就,推动新时期测绘发展转型,更有效地服务测绘事业实现新发展意义重大;对于凝聚行业力量,鼓舞队伍斗志,弘扬测绘精神,增强测绘文化软实力,营造积极主动、团结和谐、奋发向上的内部氛围意义重大;对于进一步提升测绘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营造全社会重视、理解、关心、支持测绘工作的外部环境意义重大。必须把测绘宣传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实抓好。


  二、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测绘宣传工作


  测绘宣传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测绘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为原则,突出行业特色,紧贴时代主题,促进科学发展,创新宣传思路,整合宣传资源,加大宣传力度,着力在服务测绘中心工作、展现测绘重要作用、扩大测绘工作影响上作出新贡献,在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弘扬测绘精神、繁荣测绘文化上取得新进步,在统筹重大测绘宣传活动、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夯实测绘宣传阵地上开创新局面,通过卓有成效的宣传来引导人、教育人,鼓舞人、激励人,提升人、塑造人,团结人、凝聚人,统一思想,凝聚力量,鼓舞斗志,为测绘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思想保证、舆论支持、精神动力和良好氛围。


  三、不断丰富测绘宣传工作的内容


  测绘宣传工作要按照党和国家对宣传工作的总体部署,大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中央领导同志对测绘工作的指示精神,宣传新时期测绘事业的新变化、新特点、新要求、新思想、新举措、新方向。大力宣传测绘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测绘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宣传测绘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宣传地理国情监测、数字中国建设、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测绘“走出去”战略实施、测绘科技创新与装备现代化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工程和重要成就。大力宣传测绘行政管理体制健全、生产组织结构调整、法规政策标准建设、地理信息市场整治、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测绘科技基础知识、测绘文化建设、国际测绘合作交流等方面的重要进展和先进典型。大力宣传测绘工作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民生,在经济社会各部门各领域发挥的重要作用和取得的突出成效。大力宣传测绘部门在创先争优中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党员,宣传测绘领域先进事迹和先进人物,宣传“热爱祖国、忠诚事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测绘精神。


  四、准确把握测绘宣传工作的规律


  测绘宣传工作要深入研究媒体分众化、对象化的新趋势,研究新兴互联网媒体在宣传功能上的优势,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测绘宣传的内在规律和有效途径,把宣传工作的一般规律与测绘工作的行业特点结合起来,把社会公众的关注点与测绘工作的着力点结合起来,把握好舆论引导的时机、节奏和力度,找准测绘宣传的结合点和切入点。要始终紧紧围绕测绘中心工作,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做到重点工作开展到哪里,宣传工作就跟进到哪里。要进一步增强新闻敏感度,拓宽宣传视野,挖掘报道深度,切实增强测绘重大宣传的吸引力、感染力。


  五、大力发展测绘文化精品


  以新的视角审视新时期测绘业务特征和测绘职工生产生活特点,以展示测绘技术先进性、保障迅捷性、服务广泛性、产品普适性的时代特色为重点,深入挖掘提炼全面反映测绘特点的测绘文化,努力推出群众喜闻乐见的测绘名牌栏目、精品文章。积极创作测绘题材的诗歌、散文、小说、报告文学、歌曲等多层次、个性化以及时代性强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加快推出测绘题材的电视剧、宣传片、纪录片等大众化文化产品,以引人入胜的故事情节、特点鲜明的人物塑造,宣扬测绘工作重要作用,展示测绘工作者时代风采,彰显新时代的测绘精神。


  六、切实加强测绘宣传平台建设


  进一步加强《中国测绘报》和《中国测绘》杂志建设,不断丰富内容、提高质量,增强针对性、时效性,提升吸引力、权威性和影响力。加强国家测绘局及地方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建设,突出宣传功能,强化内容保障。加强“天地图”等在线地图网站建设,发挥其宣传功能。发挥好《测绘法》宣传日、中国测绘科技馆等平台的宣传效用,充分利用各级测绘部门公告、简报、年鉴、期刊、网站、图书、音像、展览等媒介的宣传作用,形成宣传合力和报道声势。鼓励干部职工利用博客、微博等传播形式宣传测绘工作成就和业务动态。


  七、健全测绘宣传工作机制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测绘宣传工作放在与测绘业务工作同等重要的地位予以支持,做到同谋划、同部署、同开展。建立测绘宣传策划工作机制,加强对测绘重大事件的宣传策划,切实增强测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强化与宣传、新闻出版等部门以及各大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建立宣传工作长效合作机制,广泛借助和运用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杂志、移动互联网络、手机信息平台等外部媒介和大众传播媒体,形成宣传规模和声势。进一步强化和落实测绘宣传工作责任制,把测绘宣传工作作为衡量单位和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形成推动测绘宣传工作的强大支撑力量。建立健全促进测绘宣传工作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测绘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国家测绘局政府网站内容保障暂行办法》等制度,使测绘宣传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八、加强舆情分析和应急宣传


  建立灵敏高效、快捷通畅的舆情收集网络,建立健全舆情分析、研判、报告及后续应对与处置等工作机制,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在关键时刻、重大问题上要把握话语权、掌握主动权,有力有序有效地引导社会舆论,做到重大舆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建立响应迅速、渠道畅通、发布主动、声音权威、引导正确的应急宣传机制,建立具有较强科学性、规范性、可操作性的应急宣传预案,加强对应急宣传的统筹协调,确保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客观的信息,做到在重大问题上不缺位、在关键时刻不失语。


  九、加大测绘宣传投入


  建立与测绘事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测绘宣传工作投入机制,不断拓宽投入渠道,加大投入力度。设立测绘宣传专项经费,强化对重点宣传工作及应急测绘宣传的支持力度,形成测绘宣传经费保障和增长机制。各项重大测绘项目、重点测绘工作经费预算中要明确列出一定额度的宣传经费,由负责测绘宣传的部门统筹使用。加强测绘宣传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新闻采访车、摄影摄像、文字图片处理、照排输出等宣传装备和设施,改善测绘宣传工作条件。加强对报刊、杂志、年鉴等采编和发行订阅的投入支持。


  十、强化测绘宣传队伍支撑


  加强测绘宣传机构建设,建立或明确测绘宣传机构或部门。进一步健全测绘宣传人才培养、使用、激励机制,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的测绘宣传队伍。加大测绘宣传培训力度,培养造就一支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的专兼职记者和通讯员队伍。继续深化“三项学习教育”活动,更加注重调查研究和实地采风,更加注重加强对青年干部的培养锻炼,不断提高宣传工作者的思想道德水平、政策理论素养以及新闻策划和文字表达等能力。


  

 

                          国家测绘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7〕9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吐鲁番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吐鲁番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吐鲁番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切实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和融通的作用,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保值运作安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吐鲁番地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住房贷款)是指吐鲁番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在我地区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已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期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以下单位的职工: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地区代表机构;
  (五)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第二章 住房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住房贷款的对象是吐鲁番地区辖区内按住房公积金的规定足额、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时间在一年以上,购买自住单元式楼房(以下简称住房)因资金不足的职工。
  第五条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4)有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并同意办理相关抵押或质押物的登记;或有具备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5)购买住房的,应有已支付30%的自筹资金为首期付款的相关证明材料;
  (6)借款人无尚未还清且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有关债务。
  第六条 贷款的抵押为购买的住房或他人房产权益,贷款的质押物为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
  第七条 抵(质)押或第三方信用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息、违约金、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八条 设定以房产权益作抵押担保的,抵押人可自愿办理抵押房产保险,如办理房产抵押物保险的,投保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额,期限不得少于贷款期限,且必须指明中心为保险第一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第三章 贷款范围
  第九条 凡在本地及异地购买住房年限未超过三年的(从购房合同签定日期算起),可以向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购房贷款:
  (1)商品房;
  (2)经济适用住房;
  (3)单位集资建房;
  (4)按房改政策规定可出售的公有住房(含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
  (5)有房屋产权证的二手房。
  第十条 各类房源的公积金贷款,必须手续齐全,符合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或担保的条件。
  (一)办理公积金按揭贷款必须提交的资料:
  1、开发商需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近期财务报表;
  (3)向中心出具《保证贷款置换为房屋抵押贷款的保证书》,待房屋竣工验收以后,协助借款人办理房屋产权证,同时将该房屋产权证设定抵押,并将他项权利证交于中心。
  所开发的房屋必须在房屋主体封顶以后方可办理按揭贷款。
  2、借款人需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
  (2)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3)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4)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5)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二)办理集资建房的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
  2、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3、集资建房方案;
  4、有关部门对集资建房的批文;
  5、集资建房的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集资建房的分房花名册和预付房款凭据。
  (三)办理按房改政策规定可出售的公有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
  2、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3、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及预付款收据;
  (四)办理购买具有房屋产权证的二手房的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
  2、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3、房改办出具的公有住房上市审批表或房屋买卖契约;
  4、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5、房屋产权证;
  6、房地产交易契税凭据。
  (五)办理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交以下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
  2、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3、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4、首付款收据。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
  1、购买住房申请贷款的职工,首付款比例按不低于30%执行,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总价款的70%;单笔贷款额度不能超过中心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25万元(贷款金额保留到千位整数)且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40%。
  2、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效担保额。以房产权益作为抵押担保的,有效抵押担保额为抵押房产现值的70%;以有价证券作质押担保的,有效质押担保额为质押物面值的80%。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根据借款人家庭经济状况确定,每笔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第十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贷款程序
  简化办理贷款程序,方便职工申请贷款,缩短审贷时间,中心本部从受理贷款申请后(填好申请表、备齐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不同意申请贷款的回复;各管理部7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
  1、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向中心提出申请,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按表中内容如实填写。
  2、中心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格、贷款条件、贷款额度、抵押物(或质押物)的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3、受委托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种资料后,按中心的委托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借、贷双方依据《合同法》签订借款合同。
  4、合同或协议依法进行公证。
  5、贷款划转。
  6、贷款资料由中心存档备案。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五条 贷款偿还
  1、借款人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2、借款人提前全部偿还或部分提前偿还的,应在贷款之日起一年后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3、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应当归还当期贷款本息的同时结清全部剩余贷款本金。
  4、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中心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房产抵押的由中心出具还款结清证明,借款人持证明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有权终止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权利。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1、借款人向中心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3、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押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物或质押物的;
  4、未经中心同意,借款人将抵押物或质押物产权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5、贷款期内,借款人累计6个月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6、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自中心发出催还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借款人仍未能清偿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7、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或累计6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8、借款人拒绝或阻碍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9、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10、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11、中心及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借款人发生第十六条中任何一种情形的,中心将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所获得价款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抵押物拍卖费用和处理抵押物的其他费用;
  2、扣除与抵押物有关的税费;
  3、归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违约金和赔偿金等;
  4、支付有关诉讼费用;
  5、归还共有产权人所占份额;
  6、剩余部分退还借款人;
  处分抵押物不足以偿还欠款,借款人应继续清偿,中心有继续追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的,中心及受委托银行有权对挪用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九条 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银行收回贷款本息后,应当于收回当日划入中心开设的有关帐户,并将有关单据不迟于第二天送达中心。中心将单据与计算机内帐户核对无误后,向受委托银行及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解除抵押通知书,上述部门予以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第二十二条 防止单位和个人以虚购住房的名义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用于其他用途,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贷款资格,并依法追回贷款。
  第二十三条 防止虚构购房合同或虚增房价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中心要认真调查开发商商品房价格,对虚构购房合同、虚增房价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贷款资格,并依法追回贷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签订贷款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各方,在未达成新的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 中心及受委托银行有权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及真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吐鲁番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施行的吐地行办〔2006〕37号文件中的《吐鲁番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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