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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GSP认证步伐和推进监督实施GSP工作进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15:02  浏览:94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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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GSP认证步伐和推进监督实施GSP工作进程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加快GSP认证步伐和推进监督实施GSP工作进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适应当前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我局
将制定相应政策和采取相应措施,加快GSP认证步伐,大力推进监督实施GSP工作的进程。
加快GSP认证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将原设想的5年内结束现有企业的GSP认证时间缩短到
3年,并通过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改造,强化药品经营领域的结构调整和市场行为的
规范,取消一批逾期仍不能符合GSP要求的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以达到整顿和规范
药品市场经济秩序、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根本目的。

我局加快GSP认证步伐这一重要举措,是根据当前我国药品监督管理所面临的形势和
任务提出的。九届全国人大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药品管理法》即将正式施行,贯彻落
实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将成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头等大事;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经
济秩序、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等工作已到了攻坚阶段;推动药品流通体制改革,调整医
药经济结构、迎接加入WTO的机遇和挑战也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在这样的历史时期,加
快GSP认证步伐,努力推动监督实施GSP工作向前发展就更具有深远和现实的意义。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提高对加快GSP认证工作意义的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依法
监督实施GSP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工作中将监督实施GSP置于应有的位置,在思想、组
织和技术等方面积极做好准备,力争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总体目标的要求。

为做好加快GSP认证工作,现将该项工作的具体实施步骤、措施以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步骤

(一)2002年年底前,根据GSP所规定的划分企业规模的原则,对全国大中型药品批发
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以及大型零售企业实施GSP改造并完GSP认证工作。

(二)2003年年底前,对所有地市级以上城市的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和中型零
售企业实施GSP改造并完成GSP认证工作。

(三)2004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药品经营企业的GSP改造和GSP认证工作。对那些
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实施GSP改造、未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根据《药品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取消其药品经营资格。

二、政策措施

(一)GSP认证管理的事权划分

1、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修订现行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
证管理办法》,重新规定GSP认证工作的事权划分。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
内原有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和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GSP认证;国家药品监督管
理局负责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的GSP认证。

2、各省(区、市)可建立相应的认证检查机构,负责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技术审
查及现场检查工作。认证工作任务较少或不具备建立认证检查机构条件的省(区、市),可
将认证检查工作委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称局认证中心)进行。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除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认证管理工作外,要加强对各地区认证工
作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可对认证结果组织复查,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纠正
直至严肃处理。局认证中心在承担委托认证检查工作的同时,负责对各地区认证检查机构
进行业务协调和指导,并协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对各地认证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对监督实施GSP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2001
年内建立起由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负责的推进GSP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监督实施GSP
工作的领导。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培养一批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人员专职负责
监督实施GSP工作,做到职责到位,岗位到人。

(三)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和GSP认证的有关规定,在认
证管理中严格依法行政,为企业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实施GSP环境。对认证工作中出
现的违法乱纪和玩忽职守等行为要严肃处理。

(四)各地应积极制定各项鼓励政策或措施,帮助、促进企业实施GSP改造。要与相关
部门协调一致,在新开办经营企业、药品集中招标采构、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审批、特殊药
品定点供应以及跨地区连锁经营等方面采取倾斜政策,鼓励企业争先实施GSP。

(五)要加快GSP认证检查员队伍的建设。2002年要不断增加GSP认证检查员数量,并
加强对现有检查员的继续教育,提高队伍素质,以适应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的需要。

(六)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认证企业的跟
踪检查。对认证企业出现不符合GSP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对其中情节严重或屡次违规的
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取消GSP认证资格直至取消其药品经营资格。

三、几点要求

(一)各地要根据国家加快GSP认证步伐的总体目标以及实施步骤和措施,在2001年年
底前制定出本地区监督实施GSP的工作计划和实施计划的具体措施,与本省(区、市)药品
监督管理局推进GSP工作领导小组名单一并于2001年12月31日前报我局市场监督司。

(二)各地应创造条件,尽快在机构、人员等方面达到GSP认证管理工作的要求。对各
省(区、市)是否具备实施GSP认证管理的条件,我局将组织专项检查,具备条件的,方赋
予其认证管理权限。在未被赋予认证管理权限之前,所辖地区的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仍
由我局组织进行。

(三)鉴于目前GSP认证试点工作未完全结束,有关GSP认证的法律、法规、制度等也
处于新旧交替之中,GSP认证工作尚不能正式启动。但当前GSP认证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
务十分紧迫和繁重,希望各地能利用这一时机,准确掌握本地区药品经营企业状况,督促
和指导具备条件的企业做好申请认证的准备工作,以便在今后开展GSP认证工作中,提高
工作效率和取得更好效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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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澳门公务员退休金问题的意见

全国人大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


关于澳门公务员退休金问题的意见

(1998年9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认为:公务员退休金问题涉及公务员的切身利益,影响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关系到未来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行政运作和重大财政责任;目前距离政权交接只有一年多的时间,中葡联合联络小组应尽快进行有关具体安排的磋商,在中葡双方就此事达成共识前不得将退休金继续转往葡萄牙。

新农村建设中贪污贿赂犯罪调查

新农村建设是提高我国农村地区整体水平的重要决策,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而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一定数量的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这些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影响社会稳定,阻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制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本文试通过对我县新农村建设中贪污贿赂犯罪的调查,分析其特点、原因,提出预防对策,以期更有效地惩防犯罪,促进新农村和谐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一、新农村建设中贪污贿赂犯罪的基本情况
据调查,从2003年至2007年五年间,我县检察机关立查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57件59人,其中涉及新农村建设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达21件21人,各占案件总数和涉案人数的36.8%和35.6%,其中贪污案5宗,受贿案16宗,平均每年有4宗4人左右,案件所属领域都是人民群众关心的焦点领域,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征收等。
二、新农村建设中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
1、案件来源以举报为主,窝串案多。在所查处的21宗案件中,通过举报获取线索的有12宗,自行发现的有8宗,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有1宗。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一是这些职务犯罪的发生严重地侵害了农村广大群众切实的自身利益,使群众孰不可忍,自发举报;二是窝串案多,有11宗,占52.3%。我们在查办案件时,往往“拔出萝卜带出泥”,查处一案牵连出来的人员多达4人。如2003年1月,我们通过查处安流镇万塘村委书记陈某某的经济案件,牵出了安流镇主管国土的原副镇长范某某、原国土所长陈某某、国土局原会计曾某某、地籍股原副股长陈某某贪污受贿的系列窝串案。
2、受贿案件占较大比重,贪污案件次之。在21宗案件中,受贿案件16宗,占76.2%,贪污案件5宗。有关单位、部门在工作制度等方面尽管存在监督不力,制度不健全等情形,但相对而言,近年来这二方面有所改观,尤其财务制度日愈完善,想贪污公款已难得逞。因此,贪污案件相对就少了。
3、案件多发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土地征收领域次之。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相应地贪污赂犯罪案件也多发于该领域,而且以贿赂犯罪案件为主,形式多为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包工头的贿赂。
4、在犯罪嫌疑人身份方面,以乡镇站所工作人员为主。在21宗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乡镇站所工作人员有14人,占66.7%,县级以上单位工作人员5人,占23.8%,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各1人。
5、作案手段单一。在这21宗贪污贿赂案件中,受贿的方式主要是直接收受包工头的财物,贪污的方式是单一的伪造单据进行虚报,作案手段比较简单,对侦查机关来说,比较容易查证。
三、新农村建设中贪污贿赂犯罪易发的原因
1、思想蜕变是根源。所查处的涉案人员几乎都有一个共性的问题,那就是不注重学习,特别是不注重政治学习,对学习马虎应付,流于形式,教育效果微乎其微,不注重自己“三观”改造,没有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歪风邪气乘虚而入,导致价值观念扭曲,思想蜕变,贪欲膨胀,加上新农村建设点多面广、建设周期长,工作清苦,一些意志薄弱的人耐不住清贫,经不起金钱、物质的诱惑,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动机也就随之产生,把新农村建设当成是自己发财,捞取个人好处的机会,不惜铤而走险,在利益的诱惑之下,大肆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
2、法律意识淡薄是主因。通过对案件的调查和分析发现,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就是涉案人员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受法律教育非常有限,法律意识相当淡薄,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的侥幸心理严重,这些人错误地认为收受他人钱物、侵吞款物不易被政法机关查处,能蒙混过关。这些人在悔过中,基本上都谈到由于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贪欲强,所以才走上犯罪道路。
3、体制、机制不健全、不规范是诱因。当前社会体制转轨,结构调整、旧体制并存,县级以上的体制、机制已经不断规范、健全,但在镇、村二级,规范体系就不那么健全,制度的执行也可能出现走样。特别是在新农村建设中,上级逐渐放权,随着政策的倾斜,国家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不断加大,在市场经济竞争体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行为随之孳生蔓延。一些不法分子为达到他们的商业目的,采用各种手段拉拢、腐蚀部门领导干部和主管人员,纷纷以各种名目向他们行贿。一些基层领导干部在土地征收、清理过程中,利用自身的权力和各种便利,采用虚假方式,进行贪污,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
4、监督乏力、不到位是重因。一是对“一把手”缺乏有效的监督。在查处的21人中, “一把手”就有16人之多,占76.2%,这些乡镇站所工作人员及村一级工作人员中的“一把手”往往是集领导决策权、人权、物权于一身,而又缺乏必要的监督,导致其家长作风严重,个人说了算,这些人员在自身政治思想不过硬的情况下,就很容易出现经济问题。
四、遏制新农村建设中贪污贿赂犯罪的对策
1、加强教育,提高免疫力。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受到一程度的冲击,宗旨意识动摇,有不少党员干部将金钱作为衡量一个人能力大小和社会地位的标准,他们往往趋利而行。因此,加强教育,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免疫力尤为必要。一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结合实际,突出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党章、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坚定正确政治方向,防止理想动摇、信念滑坡;抓好从政道德教育,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勤政为民,自觉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二要加强作风纪律教育。广泛开展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个方面良好风气的学习教育,在广大党员干部中大力倡导和树立“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三要加强党纪国法教育。促使广大党员干部不断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和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四要加强警示教育。运用职务犯罪典型案例进行教育、到监狱现身说法等措施,有针对性地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让其亲自体验到贪污贿赂犯罪对人、对己、对国家、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提高拒腐防变的免疫力,从而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2、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压缩犯罪空间。一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对新农村建设中各类工程的招投标环节、施工环节、项目变更环节、物资采购环节、资金支付等重要环节,都要严格按照程序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运作,增加透明度,加强跟踪监督,杜绝暗箱操作,从根本上遏制行贿、受贿等不正之风。二是严格落实质量检查制度。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做到每个环节、步骤都有监督,确保质量。特别是镇村公路的建设,由于远离城市,交通不便,条件艰苦,要防止质量监督流于形式,防止劣质工程的产生。三是建立科学的资金管理机制。相关部门应结合实际建立国家支农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集中支付,减少中间支付资金环节;建立资金使用巡查机制、资金使用问责机制等等。四是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要坚持当前推行的“村帐镇管”制度,镇一级党委政府要指导帮助村级建立规范的财务帐目,并加强对村帐的监管;涉及村民的征地出让款、生态公益林补助款、农业综合直补款等应直接打入村民帐户,减少这些经费流动的中间环节,切断贪污、挪用犯罪的源头。五是落实公开监督机制。不管是什么项目,最重要的是公开资金运行渠道和资金使用结果,让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保障资金能安全用在新农村建设之中。
3、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优势,加大对新农村建设中贪污贿赂犯罪的惩防力度。一要“惩治”。检察机关要对新农村建设中群众反映强烈、损害人民利益的贪污贿赂案件加大打击力度,以震慑犯罪。二要“预防”。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预防力度。一是发挥主导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化大预防体系作用。努力调动有关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预防合力,使该体系真正发挥实际作用。可把社会化大预防网络延伸到村,在各村和居委确立一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络员,建立相应完善的预防工作制度,明确预防工作责任,要求制订预防措施,做到专人专管,真抓实干,并相应地将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重心下移到镇、村两级,使镇、村干部不断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意识,以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农村和谐发展。二是建立行贿人档案制度,有效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防治功能。一方面对行贿人进行警示谈话教育,责成其作出廉洁从业的承诺,并进行必要的跟踪监督,防止其再犯同样的错误。一方面认真做好查询系统的宣传、管理和对外查询工作,充分发挥查询工作对贿赂犯罪的防治作用,努力从源头上预防贿赂犯罪的发生。三要“宣传”。进一步加强镇村两级贪污贿赂犯罪举报宣传,增强广大干群的举报意识和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与的作用,形成全社会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合力,这样既可以为检察机关拓宽案件来源,也可以引导广大干群正确进行举报,减少和防止越级举报、多头举报、乱举报现象的发生,有利于维护一方稳定,促进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魏京宁 潘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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