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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劳动部关于印发《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39:57  浏览:83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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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劳动部关于印发《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

能源部 劳动部


能源部、劳动部关于印发《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

1991年3月6日,能源部、劳动部

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90〕15号文的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为搞好高级技师的评聘工作,经研究,决定选择望亭发电厂、刘家峡水电厂、沈阳电业局、山东电建一公司、水电第七工程局、长春发电设备厂六个单位,为电力行业首批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单位。现将《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此进行高级技师评聘工作。
评聘高级技师是党、国家对广大工人阶级的关怀,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工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要求试点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审慎行事,积极稳妥地做好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试点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部。

附1: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
为了稳定生产一线工人队伍,鼓励工人技师钻研技术业务,引导技师在技艺上精益求精,充分发挥技师在生产实践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90〕14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结合电力工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范围和职务名称
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高级技师要在有突出贡献和高超技能的技师中考评、聘任,不是技师的普遍晋升。根据电力行业的特点,选择技术密集、工艺复杂、设备先进、责任重大的生产岗位按专业(工种)设置高级技师职务和确定其职务名称(试点专业范围及职务名称见附表二)。
二、高级技师的任职条件
1.具有本专业(工种)较高的专业理论和高超、精湛的技艺及综合操作技能,并了解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的有关知识、技能。
2.担任技师工作三年以上,并且在本企业或本地区的本专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
3.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在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检修、修配、防止和排除重大事故隐患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4.具有培养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热心传授技艺、绝技,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和生产。
三、比例限额
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控制在技师总数的百分之十以内。部属电管局、省电力局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由部核定下达。在部核定的比例限额内,可以根据各单位生产岗位技术复杂程序和工人队伍情况,平衡调剂使用,切忌平均分配。
四、高级技师的待遇
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月起,享受高级技师职务津贴,取消原技师职务津贴。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标准平均每人每月按50元标准核发。每个高级技师的具体职务津贴标准,各单位可根据不同专业工种的技术复杂程度和责任大小每月在40~60元幅度内确定,不得压低或提高,更不准挪作它用。高级技师享受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待遇。
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根据生产工作的特殊需要和身体健康状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
五、考核内容与重点
1.工作业绩考核主要考核生产成绩和工作成就。
2.技术理论考核。在技师理论考核的基础上,重点考核专业技术理论和新技术知识。
3.操作技能考核,按部颁《技师技术标准》应会要求基础上,重点考核分析、判断、解决、处理问题的实际技能。
4.撰写个人技术总结或论文。主要包括:专业技术知识、生产管理知识、解决或处理过的技术难题、技术革新或合理化建议成果及复杂设备安装、调试、检修、运行等取得的成绩。
5.在高级技师的考核评审中,应重点评审本人的实绩和贡献,在技术上除应具有一技之长外,重点要看是否具有一专多能的综合技艺和解决生产工作中的关键难题及传授技艺、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
六、高级技师的考核办法
1.技术理论考核采取命题笔试;总结或论文采用答辩方法进行。各单位考评组对撰写的工作总结或论文作出综合评价(首批试点单位考试题送部核准)。
2.实际技能考核采取现场分析、判断、排除、解决、处理问题的形式进行。
考核采用百分制,以定量考核为主,定性为辅的方法。
七、评审组织
部成立高级技师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电力系统企、事业高级技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劳司组织计划处。
企、事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高级技师考核、评审组织,负责本地区所属企、事业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
各级考核、评审组织应有二分之一以上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及技师参加。
八、考评程序和审批权限
高级技师评审工作一般要经过动员、申请、初审、培训、推荐、审核、报批和颁发证书等阶段。
经考核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填报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一式六份,报部审查批准,由部颁发高级技师合格证书。高级合格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
九、高级技师的聘任与管理
按规定程序取得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后,由本单位进行聘任,颁发聘书和签定聘约。聘期一般为四年,每二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任职期满经考试合格者,单位可以续聘,不合格或不能履行聘约者,应予解聘。
十、其他
评聘高级技师的其他问题,均按技师聘任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试点单位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能源部人事劳动司。

附2: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的专业范围及职务名称
一、火力发电
1.汽轮机专业
(1)汽轮机运行高级技师 (汽轮机运行工)
(2)汽轮机检修高级技师 (汽轮机检修工、本体检修工、调
速系统检修工、水泵检修工、管
道阀门检修工)
2.锅炉专业
(1)锅炉运行高级技师 (锅炉运行工)
(2)锅炉检修高级技师 (锅炉检修工、本体检修工、转机
检修工、管阀工、瓦工)
3.电气专业
(1)电气运行高级技师 (电气运行工)
(2)电气检修高级技师 (机电检修工、变配电检修工、电
气试验工、继电保护工、电气仪
表工、油化验工)
4.热工、自动专业
(1)热工自动高级技师 (热工仪表检修工、热工自动装置
检修工)
5.化学专业
(1)化学检修高级技师 (水化验工、化学检修工、仪表检
修工)
二、水力发电
1.机械专业
(1)机械运行高级技师 (机械运行工)
(2)水轮机检修高级技师 (水轮机检修工、机械检修工、水
力机械运行维护检修工)
(3)发电机检修高级技师 (发电机检修工)
2.电气专业
同火力发电
3.水工专业
(1)水工检修高级技师 (水工观测工、水工检修维护工)
三、供电
1.送电专业
(1)送电线路检修高级技师 (线路工、电缆工)
2.变电专业
(1)变电运行高级技师 (变电运行工)
(2)变电检修高级技师 (变电检修工、主变压器检修工、
调相机检修工、电气试验工、继
电保护工、电气仪表工、油化验
工)
3.配电专业
(1)配电检修高级技师 (配电变压器检修工、内线安装电
工)
4.用电专业
(1)用电营业高级技师 (营业管理工、电度表校验工、电
度表修理工)
(2)用电监察高级技师 (用电监察工)
四、火电、送变电施工
1.汽轮机专业
(1)汽轮机安装高级技师 (汽轮机安装工、管道安装工)
2.锅炉专业
(1)锅炉安装高级技师 (锅炉安装工、锅炉机动钳工、锅
炉砌砖保温工)
3.电气专业
(1)电气安装高级技师 (电气安装工、变电安装工、电气
试验工、继电保护工、电气仪表
工、变电二次线安装工、油化验
工)
(2)送电架设高级技师 (送电架设工)
4.热工自动专业
(1)热工自动安装高级技师 (热工仪表自动装置安装工、热工
仪表及自动装置试验工)
五、水电施工
1.机械专业
(1)水轮机安装高级技师 (水轮机安装工、管路安装工、金
属结构安装工、起重安装工、施
工机械安装修理工)
(2)水轮发电机安装高级技师 (水轮发电机安装工、内燃机修理
工)
2.电气专业
(1)电气安装高级技师 (配电安装工、变电安装工、电气
试验工、继电保护工、电气仪表
工、油化验工)
六、电力修造
发电、供电修造企业高级技师的专业和主要工种按机电部的规定执行。
七、电力生产、基建施工通用专业和工种
1.电气专业
(1)远动自动化高级技师 (远动自动化工)
(2)程序控制(计算机) 高级技师 〔程序控制工(计算
机)〕
2.通讯专业
(1)通讯运行高级技师 (通讯值班工)
(2)通讯检修高级技师 (电力载波工、无线电通工)
3.其他专业
(1)电(火)焊高级技师 (电焊工、火焊工)
(2)无损检验高级技师 (无损检验工)
(3)热处理高级技师 (热处理工)
(4)潜水高级技师 (潜水工)
(5)起重高级技师 (起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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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1993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

  王汉斌
  曹 志
  罗 干
  周 觉




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等


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12月19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广告服务收费的管理,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现将《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国家计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是价格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务必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贯彻实施《办法》的各项工作。同时,为做好《办法》的宣传和实施准备工作,请各地做好对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发布单位的调查统计,摸清底数,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贯彻实施《办法》的具体措施,以便尽快部署实施广告服务收费备案制度的各项工作。
广告服务收费价目表规范式样和备案专用章的使用等有关事宜,将另行通知。

附件: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告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有关价格管理、广告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与广告发布服务的收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广告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四条 广告服务收费应当坚持自愿委托与合理、公开的原则。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五条 广告服务收费标准,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由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自行制定。
第六条 制定广告服务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广告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提供广告服务的工作繁简和广告的覆盖面及收受率情况,以广告的服务成本为基础、加合理利润,参照当地广告市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服务项目的价格水平合理确定。
(二)广告服务收费,应当实行同一广告服务项目同质同价,不能根据不同服务对象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禁止牟取暴利的规定,广告服务的利润率不得超过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测定公布的同一期间、同一档次的同种服务项目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专项公布广告服务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的,各类广告服务的利润率一般不应超过公布的其它服务项目中利润率最高项目的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
第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按照规范的广告服务收费价目表方式标示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广告服务收费价目表,应当悬挂在广告服务经营场所或者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广告发布者还应当将本单位的广告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通过其发布广告的媒介向社会公布。
广告服务收费价目表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范式样。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制定的广告服务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中央在京直属单位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制定的广告服务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中央在京以外直属单位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广告服务收费备案管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所在地省级价格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广告服务收费备案管理的分工权限,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执行。
第九条 广告服务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备案程序如下:
(一)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于执行制定的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之日前,填写广告服务收费价目表,附制定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的说明,按广告收费备案管理权限,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使用符合规范要求的广告服务收费价目表备案,报送备案的收费价目表应当一式三份,正本由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留用,副本由价格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存档。
(二)价格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备案后,应当在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留用的收费价目表的备案受理机关签章栏内,加盖价格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专用章。广告服务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经履行备案签章手续后生效。
(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认真执行备案后的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不得在备案项目之外开展其它服务项目收费。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当按照以上程序和要求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备案时,发现其所制定的收费标准或者收费办法有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符的,应当劝告其修改。对不听劝告,坚持维持原定收费标准或者收费办法的,备案受理机关可在广告服务经营单位留用的收费价目表的备案受理机关签章栏内,加注“未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收费标准劝告或收费办法劝告”字样后,予以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制定的收费标准或者收费办法需要进行劝告的,应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并以签有两个部门备案专用章的“劝告书”形式实施劝告。
备案受理机关实施劝告,应当在接到备案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下达“劝告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在接到“劝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接受劝告或者不接受劝告的答复。
第十二条 广告服务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的备案与劝告,不影响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处罚。
第十三条 广告经营者接受企业委托提供广告代理服务,应当认真做好广告的市场调查、信息咨询、战略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媒介安排等各项工作。广告代理收费标准为广告费的15%。
广告场地占用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广告的设置方式与地段及占用建筑物或者空间的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广告费的30%。具体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四条 国家依法指定的广告媒介单位发布证券上市公司信息广告,其收费标准应当低于普通商业广告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在不超过普通商业广告收费的70%的幅度内,由广告媒介单位与企业协商议定。
第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尊重广告主对服务项目和价格的选择权,主动向广告主介绍有关广告服务及收费的真实情况,由其自行做出选择。
第十六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开展价格竞争,不得采取垄断、哄抬价格和支付回扣费等不正当方式。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除责令其改正外,不予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的广告经营的年度专项检查签章。
第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下列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由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分别依照国家有关价格和广告监督管理的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一)不执行国家有关广告代理、广告场地占用及发布证券上市公司信息广告收费规定的;
(二)不按规定履行广告服务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备案手续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明码标价制度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禁止不正当价格竞争和牟取暴利的规定,有垄断、哄抬价格和支付回扣费等不正当行为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九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第十八条(二)项所列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二十条 本办法发布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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