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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2:36:50  浏览:85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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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1999年3月19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余泥渣土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余泥渣土,是指各类建筑工程废弃的土、渣、料等建筑垃圾。
第三条 在市区范围内排施、运输、受纳余泥渣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余泥渣土受纳场的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余泥渣土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的余泥渣土管理工作。
市、区余泥渣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余泥渣土指放、运输、受纳的管理工作。
建设、国土、市政、公安、规划、环保、交通、公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排放与受纳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排放余泥渣土的,应在排放前到工程所在地的区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申领排放证。但排放5立方米以下余泥渣土的,可告知区或街、镇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组织有偿清运,不需办理排放证。
需受纳余泥渣土或建立余泥渣土受纳场的,应在受纳前向所在地的区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申领受纳证。
余泥渣土管理机构自受理申领排放证或受纳证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七条 申领排放证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拆迁许可证)及计算机排放量的图纸资料;申领受纳证应当提交建设用地通知书(或土地使用证)及计算机受纳场容量的图纸资料。
第八条 对应当办理而未办理余泥渣土排放手续的各类工程,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不予核发施工标牌,规划部门不予组织竣工后的规划验收。
第九条 各类工程产生的余泥渣土指放前,可堆放在同一工程用地范围内。工程竣工交付建设单位之前,必须把余泥渣土清理完毕。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以及有危险性的废弃物和余泥渣土混合排放和回镇。
第十一条 余泥渣土受纳场的使用,由市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统筹安排。余泥渣土排放者可在已登记的受纳场中选择受纳场,并应由市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确认。
余泥渣土受纳场,应有完备的排水设施和道路,并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入场的余泥渣土应及时推平辗压。
第十二条 余泥渣土受纳场无法继续受纳时,应在停止受纳前10个工作日报原发证单位,原发证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受纳场,并通知排放单位。
受纳场遇特殊情况暂不能使用时,应及时向原发证单位报告,未经同意不得关闭受纳场或拒绝受纳余泥渣土。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三条 经营余泥渣土运输的单位,必须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申领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申领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市运输余泥渣土专用车辆的统一标准。专用车辆部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审验合格后,发给专用车辆标志牌。
(二)专用车辆的总核定载重吨位应在100吨以上。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自受理运输单位的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符合条件的,发给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经营余泥渣土运输的单位须持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向市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申领有关证照和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对持有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证书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每年就专用车辆和运输情况审查一次。专用车辆审验不合格的,收回专用车辆标志牌。
专用车辆标志牌,应当放在指定位置。
第十六条 承运余泥渣土的运输单位,应当在运输前持运输合同到余泥渣土管理机构办理准运手续。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无余泥渣土专用车辆标志牌的车辆运输余泥渣土;
(二)雇请无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的单位运输余泥渣土;
(三)涂改、伪造、转借、租赁、买卖专用车辆标志牌、余泥渣土排放证、受纳证;
(四)不按指定位置倒卸或运输过程漏洒余泥渣土。
第十八条 余泥渣土运输单位不再经营运输余泥渣土业务时,应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注销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和专用车辆标志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综合执行政机关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执法机关按政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不办理排放证或受纳证而排放或受纳余泥渣土的,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并按已排放或受纳数量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在建筑工地以外擅自堆放余泥渣土,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工程竣工交付建设单位之前,余泥渣土未清理完毕的,对施工单位按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规定,将生活垃圾和余泥渣土混合排放和回填的,对当事人按每车次处以2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将余泥渣土倒卸在非指定受纳场的,对车主按每车次处以200元罚款。
(五)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关闭受纳场,拒绝受纳余泥渣土的,对受纳者按拒绝受纳每车次处以200元罚款。
(六)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不办理准运手续的,对车主按每车次处以200元罚款。
(七)违反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运输余泥渣土的车辆无专用车辆标志牌的,对车主按每车次处以2000元罚款。
(八)违反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雇请无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的单位运输余泥渣土的,对雇主按每车次处以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工整顿。
(九)违反第十攻条第(三)项规定,涂改、伪造、转借、租凭、买卖专用车辆标志牌、排放证、受纳证的,除没收证件外,对使用者按每证处以2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乱倒卸余泥渣土的,除责令限期清除外,对车主按每车次处以10000元罚款;运输过程漏洒造成污染的,除责令限期清除外,按实际漏洒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逾期不清除或清除不干净的,由实施行政处罚部门委托他人清除,所需费
用由责任人承担。
前款第(四)、(十)项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公路上的,由公路路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本条例所称的车次、排放量、受纳量,可以根据车型和排放量、受纳量互相换算认定。
第二十条 违反第十条规定,将有危险性的废弃物混入余泥渣土中排放或回填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流(液)体、粉状煤灰、矿渣及其它废弃物在运输过程漏洒或乱倒卸,造成道路污染的,可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8月1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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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12〕14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的请示》(冀政〔2009〕53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保定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京津冀地区中心城市之一。《总体规划》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保定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加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逐步把保定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3127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整治和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服务。要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优化村镇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205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210平方公里以内。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引导人口合理分布。根据保定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重视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严禁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和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要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发展,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要加强水资源保护,划定城市水系蓝线保护范围,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要加强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的绿线保护范围。加强对白洋淀湿地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订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和区位布局合理。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稳步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护城河与府河范围内历史城区传统风貌。要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直隶总督署—古莲花池、淮军公所等历史文化街区,直隶总督署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保定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要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保定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保定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保定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保定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8月17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的通知


2004-04-29

教发[2001]33号


  现将《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

  一、改革开放以来教育改革与发展取得了历史性的伟大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国教育事业取得了历史性的伟大成就,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前两步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知识贡献。教育正在成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推动科技进步,增强综合国力的重要力量。二十多年教育改革与发展所取得的辉煌成就和积累的宝贵经验,为21世纪初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教育事业的大力发展,极大地提高了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

  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的目标初步实现,全国有2541个县(含县级行政区划单位)通过了国家组织的“两基”验收。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取得长足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发展迅速,在校生达到2500余万人,高中阶段学龄人口毛入学率提高到42%左右。职业技术教育、成人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大力发展,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批熟练劳动者和实用技术人才。高等教育规模显著扩大,到2000年,在学人数达到1100万人左右,毛入学率从80年代初的2%左右提高到11%左右。研究生在学人数由1980年的2.2万人增加到 30.1万人,累计毕业近60万人。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大,派出留学人员和来华留学人员规模均得到较大发展。

  教育事业的发展,使我国人均受教育年限由80年代初的4.5年提高到目前的8年左右,每万名从业人员中,专科以上毕业生由80人上升到400人左右,高中阶段教育毕业生由1050人上升到1380人,初中毕业生由2600 人上升到4000人,文盲从2800人下降到760人。我国人口受教育程度和从业人员科学文化素质得到了较大提高。

  2、教育改革全面推进,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逐步提高

  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取得决定性进展。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取得了明显成效;国务院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基本完成,布局结构调整实现重大突破,部门办学、条块分割的局面得到了根本性扭转。办学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力量办学得到迅速发展。学校办学自主权进一步扩大。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招生、收费、考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全面展开。课程改革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正在抓紧进行。素质教育全面推进,教育质量和学生整体素质逐步得到提高。教育资源配置日趋合理,校均规模逐年扩大,办学效益不断提高。

  3、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取得丰硕成果,为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高等学校在推动科技工作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发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成为推动科技进步的重要方面军。建成了一批国家级科研基地,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科研成果,为国民经济建设解决了一批带有全局性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取得明显成效。近些年来,高等学校获得的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分别占全国的三分之一和四分之一左右,得到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达到二分之一左右。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大大拓宽,完成了一批重大课题研究,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研究与宣传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为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和学术繁荣作出了突出贡献。

  4、教育投入不断增加,办学条件得到一定改善

  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基本形成。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教育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人民群众对教育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教育经费总量逐年增加。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从1990年的564亿元增加到2000年的2563亿元。同时,还适当使用了国内金融资金和世界银行贷款。各级各类学校的校舍、教学仪器设备、图书及体育设施等办学条件,均有不同程度的改善。

  5、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

  通过各种形式,改进和加强了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大幅度上升。民办教师问题基本解决。教师生活待遇和社会地位有所提高,住房条件明显改善。教师正在逐步成为受人羡慕的职业。

  6、教育法制建设成就显著

  制定并颁布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学位条例》等重要法律,初步建立起以教育专门法和行政法规为骨干,以教育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教育督导制度不断完善。


  二、“十五”期间教育改革与发展面临的形势



  进入21世纪,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竞争的焦点是人才的竞争,是全民素质的竞争。人力资源在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人力资源的状况归根结底取决于教育发展的整体水平。综观世界教育现状和未来国际形势的发展,各国间人力资源素质的差距不但十分显著而且将长期存在,国际间高层次人才争夺会进一步加剧。为此,各国政府都更加重视教育,采取各种措施,把建设高质量教育作为21世纪的基本国策。积极推进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大力发展终身教育,积极构建终身教育体系,高度重视信息技术对教育产生的革命性影响,大力推进教育信息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教育发展的主流。

  “十五”期间到2010年前后,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对外开放的扩大,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加入世贸组织,对劳动者素质和人才结构的要求必将发生重大变化。21世纪,我国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教育更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因此,今后5到10年,必须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抓紧完成并不断深化各项重大教育改革,加速教育事业的发展,把人力资源作为国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大量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千方百计缩小同一些发达国家的差距,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持续、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历史性贡献。

  当前,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困难。国民平均受教育水平仍然较低,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规模偏小,从业人员中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的不到14%,大专以上学历人员仅占4%左右。近年来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虽在不断增长,但占GDP的比例一直处于不发达国家的水平,教育经费投入不足仍然是制约我国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些重大教育改革还有待不断推进和深化。现有教育体系的灵活性和开放性不强,人才成长的“立交桥”未能全面形成,尚未建成完整的终身教育体系。义务教育普及、巩固、提高的任务很重。学生的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实施素质教育尚未取得突破性进展,现行的课程教材体系和考试评价制度不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中小学教师的学历层次和综合素质有待尽快提高。办学条件急需改善,教育手段现代化和信息化程度较低。教育的外部大环境也须不断改善。对于这些困难和矛盾,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历史责任感,进一步采取措施,正确决策,逐步加以解决。



  三、“十五”期间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战略要点与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十五”期间,我国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邓小平同志“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党的十五大和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及《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要求,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努力构建一个充满生机活力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需要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为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奠定更加坚实的人才和知识基础。

  基本原则是:



  --建设高质量、高水平的教育,努力将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巨大的人力资源优势。

  --发挥教育的先导性、全局性、基础性作用,加快教育发展,特别是对一些急需的专业和领域,实施适度超前和跨越式发展,促进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更加紧密结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改进并加强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

  --坚持社会主义教育的公平与公正性原则,更加关注处境不利人群受教育问题。努力为公民提供终身教育的机会。

  --正确处理普及与提高的关系。

  --贯彻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方针,把提高质量和优化结构摆在突出位置。

  --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强制度创新。

  --加快教育法制建设,努力实现依法治教。


  (二)战略要点


  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态势,“十五”期间,我国教育的发展,在战略上必须坚持下列几点:

  1、全面提高民族的基本素质,巩固、扩大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成果,确保其“重中之重”的地位。

  2、根据“发展是硬道理”的原则,努力满足国家和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积极扩大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的规模。

  3、适应国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进行人才培养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4、面向未来的挑战,努力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教育手段现代化和教育信息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等方面实现重大突破。


  (三)2005年主要目标



  1、巩固、扩大“两基”成果

  在2000年初步实现“两基”的基础上,坚持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努力巩固并逐步提高“两基”的水平和质量,进一步扩大九年义务教育的人口覆盖率,使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0%以上,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青壮年非文盲率保持在95%以上。大力支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子女与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

  2、发展学前教育

  积极发展学前三年教育,重视发展儿童早期教育,努力使城乡儿童在入小学前能够接受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城市地区基本满足学龄前儿童入园(学前班)需求。

  3、以多种形式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

  扩大各种形式的高中阶段教育和初中后职业培训在校生的规模,有步骤地在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努力争取使高中阶段毛入学率提高到60%左右,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初中毕业生基本能够升入高中阶段的各类学校。促进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使中等教育结构更趋合理,切合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完全中学的高、初中分离,鼓励发展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沟通的高级中学,支持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中西部农村地区发展高中阶段教育。

  4、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扩大高等教育规模

  各类高等教育在学人数增加到1600万人左右,其中在学研究生规模达到60万人左右,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5%左右。继续加快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并进一步办出特色。派出留学人员和接收外国留学人员的规模稳步扩大。

  5、大幅度提高高等学校的教学科研水平和创新、服务能力

  努力缩小一些高等学校与世界一流高校的水平差距,一批重点学科的教学科研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创造一批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极大地提高高等学校在解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能力。加快高校重点学科带头人、科研骨干和高新技术人才的培养。同时,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吸引优秀的海外人才回国从事科研、开发、科技成果转化,进行学术交流。

  繁荣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推进学科基础理论建设。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方面的重要作用。

  6、基本形成适应素质教育需要的教师队伍

  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师德师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学历水平基本达到《教师法》规定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提高对教师学历的要求。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达到一定比例。高等学校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和博士学位教师的比例有较大提高。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的专业结构、职务结构和年龄结构更为合理。专任教师的数量、知识结构基本满足学校的规模发展和课程改革的需求。

  7、办学条件明显改善

  各级各类学校的校舍、图书、教学仪器设备、文体卫生设施均基本达到规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应进一步提高办学条件的标准。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具备专业要求的附属实训基地。

  努力及时进行中小学危旧校舍的改造、维修工作,加快学校水、电、气及地下管道等基础设施的改造。



  8、健全、完善教育法律体系

  建议修改《学位条例》和《义务教育法》,制订《民办教育法》,调研、起草《终身教育法》,使教育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



  (四)2010年目标



  学前教育较好满足社会需求。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和水平显著提高。全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人口覆盖率进一步提高,初中阶段毛入学率超过95%。高中阶段毛入学率有较大提高,在城市和发达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各类高等教育在学人数达到2300万人左右,其中研究生在学人数接近100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争取达到20%左右。高等学校创新和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各项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深化。教育信息化达到较高水平。部分地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全国教育布局结构更加合理。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更加广泛深入。全社会终身教育制度基本建立。



  四、“十五”期间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



  为确保实现“十五”计划和2010年教育发展目标,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重在深化改革、加强机制创新和法制建设,不断加大教育投入,着力实施六项工程。

  1、依法不断增加教育经费,提高使用效益,保证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需求



  --把对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领域,切实予以保障。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教育投入保障制度。

  --中央本级财政教育经费占本级财政支出比例的增加,建议仍坚持“九五”后三年的做法。2001和 2002年每年继续提高一个百分点,同期,省级政府本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的比例也应比照中央的做法不断增长。

  --建议研究制定《教育经费保障法》,依法做到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到2005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达到4%,到2010年应进一步提高。

  --确保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要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省级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对下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原来用于农村教育的投入不能减少,而且应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逐年增加,保证教师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和中小学危房的及时改造。

  --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公共财政体制的教育拨款政策和成本分担机制。地方各级政府要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并做到专款专用;非义务教育阶段,在坚持政府增加必要投入的同时,根据群众实际收入状况,合理调整学费在培养成本中的比例。

  --适当运用财政、金融、信贷手段发展教育事业。合理利用银行贷款,继续争取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积极开展教育储蓄、教育保险工作。建立完善有关教育发展基金制度。

  --制定包括纳税率在内的有关法规和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对勤工俭学、校办产业和为学校提供教学科研服务及后勤保障的产业,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捐赠遗产用于办学。

  --学校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精神。要科学合理地使用教育经费,经费增量部分主要用在学校发展的关键项目(领域)及其配套项目上;要加强规划,防止结构性浪费,不断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完善教育经费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各级教育投入的评估制度,加强审计工作。

  --进一步完善并全面落实以“奖、贷、助、补、减”为主要内容的资助家庭困难学生的政策与制度。



  2、认真组织实施六项教育工程


  ——素质教育工程



  改进、加强学校的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并将其融入到学校工作的各个环节之中。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进一步加强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加强中华民族优良传统、革命传统教育和国防教育,加强促进民族团结和维护祖国统一的教育,加强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在加强科学文化基础知识教育的同时,普遍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品质、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

  端正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更新教育模式,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改革教学内容,构建面向21世纪的教育课程体系,确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课程、内容、目标与标准,改革教学手段与方法。继续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尊重学生人格,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保证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提高教师的思想与专业水平,使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

  改革教育质量评价和监督办法,增强教育质量评价和监督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


  中央政府继续设立专项资金,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二期计划(2001-2005年)和三期计划(2006-2010年),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

  动员全社会以多种形式关心和支持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普及工作,加强并认真组织实施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努力实现地区间教育事业的相对均衡发展。

  ——西部教育开发工程

  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强对西部地区教育的规划、指导,在政策和经费方面对西部地区予以倾斜。支持西部地区发展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在西部地区试办实用性强的二年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当地“留得住、用得上”的人才。大力支持西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中央设立专项经费支持西部每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办好一批中等职业学校和一所较高水平的大学。支持西部地区师范院校建设。

  积极开展中央部门和东部地区对西部地区教育的对口支援工作,推动西部地区城市对农村和边远地区教育的对口支援,推动东、西部地区间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交流。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和扩大对西部教育行政领导干部、校长和教师的培训工作。同时,在西部大力推进现代远程教育,加快扩建中国教育科研网,提高西部地区对发达地区和全国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能力。采取措施积极吸引海外和东部地区优秀人才参与西部教育大开发。

  ——教育信息化工程

  要把教育信息化工程列入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以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重点支持并加快以中国教育科研网和卫星视频系统为基础的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建设。建成一批网络学校。完善高等学校的计算机网络建设,加快数字图书馆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高等教育的信息环境。提高初、中等学校的计算机配备水平。2005年,全部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和部分初中、小学均能联接国际互联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每所中小学都应设立计算机教室,全国农村绝大多数中小学能够收看教育电视节目。

  推动各级各类学校普及计算机及网络知识教育。加强各层次计算机软件人才的培养和培训。2005年,全国初中及以上学校基本上均开设信息技术教育必修课。积极开发、共享教育信息资源,加强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与教材建设。加强对师范教育专业学生的信息技术教育,加强对中小学专任教师的计算机基础知识技能培训。建设一支适应教育信息化需要的师资队伍。推进各级各类学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进教学手段和方法,改进教育管理方式,提高教育教学及管理水平。

  —— 一流大学及学科建设和211工程
  实施二期“211工程”,工程的重点是在原有基础上,主要向高新技术学科倾斜,建设一批知识创新、科技开发基地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重点支持若干所大学进入国际先进行列,重点建设一批能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重点学科和人才培养基地,在国家经济发展和高新技术的关键领域,提高自主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加快造就一批真正能站在世界科学技术前沿的学术带头人和高水平的管理人才。

  ——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

  加强产学研结合,促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产业界的合作。重点抓好15所大学科技园区的建设试点,发挥科技开发“孵化器”的作用。不断提高高等学校科研成果转化率,加快实用科技成果向市场的转移。继续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在一些关键的高新技术领域,建立、扶持一批高校企业。

  3、努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增强办学活力



  全面完成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建立、健全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新体制。加大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对基础教育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理顺学校和政府的关系,依法落实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加快校内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完成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

  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拓宽办学渠道,增加新的教育资源,以各种形式扩大办学规模。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在保证基本教育质量和办学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情况,进行多种模式、多种机制的高等教育办学试验。继续办好广播电视教育、函授、夜大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大力推进网络教育,发展现代远程教育。积极鼓励支持各种民办教育尤其是民办高中阶段教育。对民办学校在招生、教师职务评聘、教研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在办学合法所得中,留足学校发展资金后,报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对学校举办者予以适当奖励。

  改革考试评价和招生选拔制度,基本完成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深化考试内容和考试方式改革,加强对学生能力和素质的考查。放宽入学年龄限制。探索多次机会、双向选择、综合评价的高等学校招生选拔方式。允许学校根据条件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和更加灵活的学分制。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允许地方院校自主跨地区招生。尽快在不同类型教育之间,建立起一种能够按照一定条件相互衔接、相互融通的“立交桥”。

  遵循教育规律,适当运用市场手段,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学校应主动面向社会,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增强为社会服务的能力。

  4、不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师和学校管理队伍的水平

  把教师和校长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作为教师和校长培养、培训和考核的重点,不断加强教师和校长培养培训工作。改进并强化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建设工作。改革师范教育。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拓宽师资来源渠道,优化教师结构,进一步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积极推行教师聘任合同制。加强农村和薄弱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改善教师的住房条件和医疗待遇。

  要努力造就适应素质教育需要的学校领导及管理干部队伍。积极试行教育职员制度。继续完善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改革校长选拔任用制度,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积极试行校长职级制。

  5、大力进行人才培养结构调整,深化用人制度改革



  调整人才培养的层次、科类和形式结构。面向今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重点培养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计算机、生物技术、新材料、电子通讯技术、医药、自动化等专业技术人才,加快培养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急需的、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法律、金融、贸易、工商管理、公共管理等方面的高层次管理人才。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与调整,要进一步适应人才市场的需求和国际的竞争与变化,职业教育必须进一步办出特色,增强适应性。基础教育和成人教育要进一步贯彻分类指导、分区规划的原则。

  调整各类教育之间的比例结构。适应地区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变化的需要,把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有机结合起来,切实落实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建立起职前和在职人员职业培训体系。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基本学制,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三”学制的地区,要基本完成向“六三”学制的过渡。在确保“两基”巩固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在整个教育规模中所占的比例,大力发展成人继续教育,努力做到各类教育之间比较协调地发展。继续推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扩大社区教育试点。大力推动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继续促进农村地区的农科教结合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三教统筹”。

  调整学校布局结构,使人才在产业、地区的分布更加合理。适应城镇化进程和学龄人口波动的需要,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调整中、初等学校布局。依据“共建、调整、合作、合并”的方针,进一步对高等学校的布局结构进行合理调整,使其在服务面向、层次类型、学科分布等方面更加合理。在建设好一批综合性和多科性大学的同时,促进多功能社区性职业技术学院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市兴办以职业技术学院为主体的高等教育。

  完善人才选拔和任用制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聘用制,破除职务终身制和人才单位所有制。加大学校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力度。鼓励自主创业,积极引进海外人才,鼓励各类人才参与西部开发。完善人才市场体系,鼓励人才合理流动,促进各级各类人才向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地区、企业和农村转移,并使各类人才均能发挥作用,各尽其才。继续实行“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或以适当方式为祖国服务。

  6、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育人环境



  要进一步优化社会育人环境,保证青少年健康成长。社会各方面要为青少年提供优秀的精神文化产品,切实防止不良文化产品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影响。加强青少年活动场所等文化设施的投入和建设。制定有关政策,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各类文化场所和公益设施向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科研院所和企业要为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提供便利条件。学校校园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应对学生开放。建立健全学校、社区和家庭相互沟通、协调配合的制度,形成共同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性机制。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增强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经常性治理,杜绝社会不良风气对正常办学工作的干扰和冲击,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创造良好的校园和校园周边环境。

  7、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全面实施依法治教

  转变政府职能。今后政府主要运用立法、拨款、规划、评估、信息服务、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教育进行宏观管理。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创造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保证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和办学行为,保证教育的公正性和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加强教育宏观决策科学研究,提高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完善教育行政决策和管理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育行政管理队伍,提高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

  不断加强教育法规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加强教育普法宣传,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加强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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