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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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9年9月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1999)28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按照坚持对外开放,鼓励出口收汇,改善投资环境的原则,我局在1997年外汇管理
法规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对近两年的外汇管理法规进行了再次清理。根据此次外汇
管理法规清理结果,决定废止部分已无存在必要的外汇管理法规,现通知如下:
一、 为简化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和入帐的操作手续,鼓励企业出口及时
足额收汇,在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日趋完善的基础上,自1999年10月1日起,停
止《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1997年7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9月1日
施行)和《关于简化〈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有关结汇或入帐手续的通知》
(1998年10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10月15日施行)的执行;境内机构的经常
项目外汇收入,无论金额大小,结算方式如何,均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
或入帐手续。
二、 鉴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已经建立并已正式运行,已基本杜绝了异
地售付汇项下管理的漏洞。为简化操作手续,自1999年10月1日起,停止《关于
明确贸易项下异地售付汇问题的通知》(1998年11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
行)的执行;贸易项下异地售付汇按照《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
和《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凭外汇局核发的“进口付汇备
案表”办理。
三、 鉴于《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98年9月15日国
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和《关于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对外债项下还本付息的核准管理重
新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规定,为了统一相关管理政策,自1999年10月1日起,停止
《关于加强外债还本付息核准管理的通知》(1998年6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
布施行)的执行;外债还本付息按照《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请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所辖分支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及时
转发所辖分支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八年货物交换和付款议定书
中国政府 波兰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八年货物交换和付款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11月28日 生效日期198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在华沙签订的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长期贸易协定的规定,为了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和加强两国人民的友谊和合作,现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在征收进出口商品关税和其他捐税,以及海关管理的规章、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此规定不适用于:
(一)缔约双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邻国的优惠。
(二)缔约一方已给予或将给予参加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国家的优惠。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间的货物交换,应根据本议定书所附的一九八八年第一号货物表和第二号货物表办理。该两货物表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一号货物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往波兰人民共和国货物表。
第二号货物表为波兰人民共和国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表。
双方都应保证完成上述两表内所列的货物的供应。
第三条 本议定书第二条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同此项货物交换有关的一切业务,都应根据一九六一年七月十日两国对外贸易部签订的,并根据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的议定书在一九八八年继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六一年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和两国对外贸易机构所签订的合同办理。
上述合同应在本议定书签字日起两个月内签订。
第四条 本议定书第二条所规定的货物表,在双方同意下,可以变更或扩充,并另行签订合同。
第五条 一九八八年相互供应的货物以瑞士法郎计算。
货物价格,应根据主要商品市场的现行世界价格为基础,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协商确定。
第六条 根据本议定书的付款,在中国方面由中国银行,在波兰方面由华沙商业银行办理。为此目的,双方应相互开立以瑞士法郎计算的无费的帐户如下:
一、一九八八年清算甲帐户支付:
根据本议定书所规定的供应货物和同供应货物有关的从属费用,以及双方银行所达成协议的其他付款。此帐户的差额超过二千四百万瑞士法郎时,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其超出部分将按年利百分之二计算利息。
二、一九八八年清算乙帐户支付:
中波轮船股份公司在中国银行和华沙商业银行所开立的清算帐户差额的结转。本帐户不计算利息,其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差额经双方银行核对一致后转入一九八八年甲帐户。
不论双方帐户内有无贷方差额,双方银行都应办理一九八八年甲帐户和一九八八年乙帐户内的一切付款。
三、一九八八年自由外汇丙帐户支付:
以自由外汇计算的租船费、保险费和以自由外汇计算的同航运有关的费用以及转拨中波轮船股份公司在中国银行和华沙商业银行开立的自由外汇帐户的差额。
此帐户不计算利息。当一方的负债金额超过一百二十万瑞士法郎时则以现汇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相互间的非贸易支付及中波轮船股份公司在两国境内的非贸易付款,将根据双方银行另行商定的协议办理。
第七条 本议定书第六条内所指明的付款,应根据一九六一年七月十日两国对外贸易部所签订的并根据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的议定书在一九八八年继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六一年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中规定的程序办理。
中国银行和华沙商业银行关于本议定书的具体付款手续,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根据本议定书所签订的合同,除成套设备和买方不同意撤销的货物外,最后期满日为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凡未履行的合同,经双方对外贸易机构同意,可以在一九八九年继续交货。
中国银行和华沙商业银行至迟应在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以前将本议定书第六条所规定的一九八八年甲帐户最后结算差额核对协商一致。
上述核对协商一致的差额转入一九八九年议定书所规定的甲帐户。
本议定书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付款的最后结算差额由双方协商采用下列办法偿还:
一、补充供应货物;
二、将差额转入双方下一年度清算平衡。
第九条 为了保证妥善地执行本议定书的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与波兰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部代表组成混合委员会,该委员会可按照一方的愿望轮流在北京和华沙召开会议。
该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本议定书的规定,对于签订商品合同和完成交货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可能情况下补充或扩大本议定书所规定的相互换货。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对于根据本议定书所签订的而在议定书有效期内未进行清算或按照第八条规定没有履行的合同,在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后仍适用本议定书的规定。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波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中波双方出口货物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张皓若 赫·弗劳埃特
(签字) (签字)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徐州市市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徐州市市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 〔2006〕 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制定的《徐州市市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七日
徐州市市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机关电子政务建设,提高电子政务应用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江苏省省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35号)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政府机关为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公共服务质量,应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优化重组政府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向社会和公众提供规范与透明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是指电子政务网络、应用系统、信息资源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等,包括建设网络基础设施、线路租用、购置计算机或存储设备、开发或购买软件等动用资金数额超过5万元的,及其相关事宜。电子政务项目分为:新建或拟建项目、续建项目和运行维护项目以下简称运维项目)。
第四条凡市级部门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申报单位)电子政务项目(不分资金来源)、新城区行政中心电子政务项目及相关事宜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制度。
市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对新(续)建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项目资金概算提出审批意见;对新(续)建项目进行过程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核;负责建设列入《徐州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设计方案》的项目,对其他项目实施相应管理。
项目申报单位提出资金筹措计划,并负责落实资金。
市财政局负责对通过市信息办预审的电子政务项目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核,对资金使用市信息办要及时将项目审批、实施情况向市政府报告,重大项目报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基本原则和审批流程
第六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原则。
重点支持列入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的电子政务项目。
技术标准必须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市信息办认可的技术标准,未经认可的企业标准和其他标准不得使用,禁止没有标准的随意建设行为。
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以及徐州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结合申报的项目内容,制定下一年度实施计划。市信息办负责跨地区、跨部门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工作。
(二)坚持“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绩效优先”原则
促进网络资源、信息资源、软件和人才资源整合。跨地区、跨部门的电子政务项目应使用徐州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对社会服务的项目应最大限度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徐州”平台。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以信息共享为新(续)建的重要依据,并向市信息办指定的机构提交数据交换接口资料,未预留数据接口的系统原则上不得新建,已建成的必须进行相关改造。
项目申报单位制定电子政务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时,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方针,优先安排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实现精细化管理、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便于社会监管、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以及应急指挥能力的应用系统建设。
第七条一般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于每年3月10日前向市信息办递交下一年度的电子政务工作计划,拟建和续建项目要同时递交项目建议书,运维项目要报送项目状况说明书和预算清单。
(二)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报送的年度计划、拟建项目、续建项目和运维项目进行初审,对具有共性的设备和软件提出集中采购计划,组织招标,对项目提出书面调整意见和书面评价,并于5月10日前反馈项目申报单位,对不能安排的项目必须说明理由。项目申报单位要积极做好初审配合工作。
(三)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反馈意见编制新(拟)建项目或续建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运维项目编制申请书),并编制采购目录及运行维护计划,一并在5月30日前报送市信息办。
(四)市信息办依据初审意见及有关规定,对报送的可行性报告或申请书进行复核。7月底前,对通过复核的项目发放《徐州市市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预审合格通知书》(以下简称《预审合格通知书》)。未通过复核的退还项目申报单位,年内不再复核。
市信息办根据市财政预算编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徐州市市级机关电子政务年度计划和预审合格项目清单。
(五)2007年电子政务项目,申报单位于2006年9月10日前报送到市信息办,市信息办于9月30日前完成审核,并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发放《预审合格通知书》。
(六)2006年下半年电子政务项目,按照特殊申报程序办理。
(七)通过复核的项目凭《预审合格通知书》,随部门预算同步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信息办报送的徐州市市级机关电子政务年度计划和有关规定,将预审合格的项目纳入部门预算项目库,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结合财力及单位自有资金情况统筹考虑。
第八条特殊申报程序使用规范
(一)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不能在前一年度按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申报的,可以启动特殊申报程序;
(二)同一事项、单个部门原则上每年只能启动一次特殊申报程序。
第九条特殊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向市信息办提交启动特殊申报程序申请书;
(二)市信息办根据特殊申报程序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启动特殊申报程序;
(三)对同意启动特殊申报程序的,市信息办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报送指定材料;
(四)市信息办收到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审。项目申报单位要积极配合,按照会审意见及时调整项目;
(五)市信息办对通过会审的项目发放《预审合格通知书》,项目申报单位据此提出资金筹措计划。市财政局对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的资金筹措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条属国家或省安排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在向国家或省里申请的同时,需将有关情况抄送市信息办备案。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市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要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监理、审计和验收等管理制度,推行计算机系统集成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建和监理,必须使用正版软件。
第十二条新(续)建项目在资金落实到位后,项目申报单位要按规定程序进行政府采购申报,由市信息办组织制定招标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建设进度计划报送市信息办;项目结束前,每季度初五个工作日内将季度《信息化建设项目进度表》(以下简称《进度表》)报送市信息办。
第十四条 新(续)建项目完成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市信息办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书,并附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安全测评与风险评估报告、应用软件测试报告、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等。市信息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项目验收报告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工程进度组织项目实施,年底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市信息办要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项目申报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对逾期不改的,市财政局将冻结有关资金。
第五章效果评估
第十七条电子政务项目效果评估包括事前评估、事后评估和应用评估。按照“科学、公正、客观、实用”的原则,效果评估可以由第三方机构执行。效果评估内容包括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实效性,是否符合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要求,是否符合推行政务公开和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等。
第十八条事前评估是电子政务项目在立项前进行的效果评估。市信息办在项目筛选时,对拟立项项目组织评估,评估意见作为项目初审的依据。
第十九条事后评估是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完成后进行的效果评估。市信息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申报单位今后申报项目的依据。
第二十条应用评估是电子政务项目在运行、应用过程中进行的效果评估。市信息办视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应用状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检查、考核和改进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以及资金投入和支付运行维护费用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电子政务项目效果评估标准和实施方案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以虚假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等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申报单位,暂缓下一年度电子政务项目的申报:
(一)未按年度计划完成项目进度的;
(二)未按时报送项目《进度表》的;
(三)没有通过验收的;
(四)在电子政务项目专项审计中问题较多,且整改措施不落实的;
(五)采用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技术标准的;
(六)拒绝向指定的机构提交数据交换接口资料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资源共享或拒不执行市信息办协调会议决定的;
(八)违反本办法其他原则和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其他项目申报单位的电子政务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