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快速列车及夕发朝至列车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7:27:19  浏览:90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快速列车及夕发朝至列车管理办法

铁道部


快速列车及夕发朝至列车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7年3月12日

铁运[1997]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铁路在运输市场的竞争力,适应旅客需求,创出铁路的名牌产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快速列车为采用快速动力和快速车辆,旅行速度达90km以上的列车。夕发朝至列车为运距在1500km以内,旅行时间在12h左右,16点至23点之间发车,次日5点至11点到达终点站的列车。

第二章 设备备品

第三条 列车车辆应采用造型新颖高雅,舒服,有性能良好的空调设备以及方便旅客旅行生活设施的25型或优于25型的新型车辆。编组中编挂普通型车辆时,应按该车辆的价格售票。

第四条 列车内的设备设施必须齐全好用。照明、消防、空调、电茶炉等设施必须处于良好的运用状态。

第五条 列车硬席车厢应有质地良好的坐套、小台布和遮光帘、纱帘。

第六条 硬卧、软卧的走廊和包房内应有地毯。车窗有纱帘、遮光帘。铺位上有质地良好的纯棉布棉褥(毛毯)、褥单、棉被、被罩、枕蕊、枕套。茶桌有台布、不锈钢盘。软卧还应有衣架、拖鞋、衣刷、不锈钢暖瓶(防倒架)、带盖细瓷茶杯、卫生桶。

第七条 卧具应整洁。被单、褥单应洁白无污迹。直接接触人体的卧具应消毒烫平使用,

做到一人一换。。卧具使用周期不超过半年,污损的应及时更换。

第八条 餐车应有棉、麻台布、细瓷餐具、四味架、牙签盅、口纸杯、椅套、车窗有遮光帘和纱布,墙壁悬挂工艺字画。橱窗内的摆设应丰满、美观大方、讲求艺术。瓷餐具破损应及时更换。

第九条 车内的各种装饰应典雅,色调协调。车内的广告应与车内的环境相协调。广告应符和《广告法》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归定。

第三章 人员

第十条 列车乘务人员应选派五官端正、体态端庄,身体健康,政治素质好,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的学历,能够熟知和运用铁路客运规章,女身高1.64m左右、男身高

1.72m左右(正负在2cm以内,对南方局选聘的身高条件可适当放宽、年龄在18至28岁之间的优秀职工,通过选聘,竞争上岗。各单位在控制职工总量,完成部下达的减员计划前提下,原则上应从符合条件的现员中优先选用。

第十一条 客运乘务员应熟知列车沿途的风景名胜、历史文化、地方物产、风土人情等。软卧列车员至少能用英语为旅客服务。

第十二条 客运乘务员执乘时,应着装高雅、大方、统一,仪容整洁,精神饱满,佩带规定的标志,女乘务员可施淡妆。

第四章 安全正点

第十三条 要加强对“两炉一灶一电”的管理。“两炉一灶一电”必须有持有合格证的人员操作。锅炉清灰时不得离人。锅炉队近严禁堆放易燃物品,电源、刀闸处严禁挂、防物品。

第十四条 要加强旅行安全常识和禁带危险品的宣传。发现危险品应及时妥善处理,消除危险。

第十五条 列车乘务员应熟知消防器材、紧急制动阀的性能及使用、操作。对列车上发生的紧急情况应会做应急处理。

第十六条 餐车排烟罩应及时清理。列车运行中严禁大量油炸食品,小量过油时,油量不超过容器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其它行车各有关工种应认真贯彻部围歼旅客列车事故100条细化措施,把安全工作落实到每个岗位。

第十八条 各级行车有关人员要维护列车正常秩序, 各级调度人员要精心指挥,必须按等级会让,重点掌握列车运行情况,确保正点。

第五章 服务

第十九条 应积极主动为旅客服务,对旅客在旅行中发生的困难应千方百计予以解决。对重点旅客应重点照顾。

第二十条 服务时应礼貌、热情,讲普通话。讲话时应音量适当,用语准确得体,简洁清晰。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运用恰当的称呼。

第二十一条 举止端庄,行动稳健,在卧铺车行走、讲话、关门要轻。回答旅客提问应站稳,坐着时应起立,双手自然下垂,目视对方,保持距离,不用手势。

第二十二条 执行职务时不准挠痒、吸烟、吃东西、掏耳朵、抠鼻子、剔牙、叉腰、手叉衣兜。不准高声喧哗、说笑打闹、勾肩搭背。

第二十三条 执行职务4h以前和在执行职务中不准吃生葱生蒜等有异味的食品。

第二十四条 进入包房时,应先敲门,经允许后方可入内。离开时,应退出包房后转身离去。客人离开包房时应及时整理包房卫生。

第二十五条 卧铺车的卧具必须在旅客下车后收取。其他作业程序应遵循部颁《列车乘务工作标准》。

第二十六条 餐车上餐具、上饭菜、撤餐具要托盘化。上菜时应报菜名,服务动作不要过大,不准探身过远、隔人递送物品,举止、手持物品不得高于客人面部,动作要轻、稳、准、快。对到餐车用餐的 客人应来有迎声,走有送声。

第二十七条 车内温度冬季应不低于22'c,夏季不高于26'c,应保持空气新鲜。非空调车内的温度执行《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 广播应及时转播新闻联播。其它节目的编排应符合旅行特点,健康、轻松、活泼、亲切。

第二十九条 列车应免费向旅客发放标准不低于5元的快餐或旅游纪念品、消闲食品、饮料。

第六章 环境卫生

第三十条 车容庄重整洁、美观大方、标志鲜明。行李架物品摆放整齐牢固。各种工具备品、餐料存放定位、隐藏。方向牌、内外顺号牌、活动顺号牌、各种服务标志齐全整齐。

 第三十一条 车厢内外整洁,窗明几净,四壁无尘,无鼠、蟑、臭虫。厕所无异味。

 第三十二条 列车始发做到:车厢无死角,坐席铺位无积垢,地面、暖气管洁净,厕所无臭味,镜子、瓷件、电镀件洁净光亮,各排水孔畅通,餐桌、橱、柜、冰箱、炉台、作业台无油垢。

 途中做到:地面无垃圾,窗台、茶桌无杂物,洗脸间,厕所无积水、不堵塞,茶炉间、锅炉间无积灰,站站擦扶手,停站按规定锁厕所,餐车台面、炉台、作业台、地面保持清洁,餐具使用一次一消毒。

 终到做到:粪便、污水、垃圾三不带。

  第三十三条 车厢内不准吸烟并设有宣传标志。吸烟处有设施。

  第三十四条 垃圾一律装袋处理并按照部、局规定处理地点投放。

  第三十五条 餐车出售的商品和自制品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


第七章 运输组织

第三十六条 列车运输组织工作要严格执行部铁运[1994]118号文件的规定,列车票额严格由计划室统一管理,直接投放窗口的票额不少于80%。为避免双优列车虚糜,必要时,可分配一定数量的无座号。

第三十七条 对售票的发售办法、预售时间,应采取各种方式大张旗鼓的向社会宣传,窗口的剩余票额即使向旅客公布。

第三十八条 对固定订票户使用票额的兑现情况,车站应予以考核,对有倒卖车票行为的户头应坚决予以取消。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铁路功用乘车证订票的管理,对使用情况追踪考核,对浪费票额的按照全程全票价的标准进行罚款。

第四十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大考核售票日班计划兑现率的力度,检查票额浪费的原因,坚决杜绝浪费票额的现象。站车要认真做好信息传报和客流组织工作,保证运能合理运用。

 

第八章 其它

第四十一条 列车全程运行时间在12小时以内的,原则采用单班乘务制,不编挂宿营车和餐车。

第四十二条 列车乘务员的工资应按照高于普通列车乘务员的原则确定。

第四十三条 各级客运主管部门应对本办法规定的列车进行定量检查并做出抽测质量记录。

第四十四条 出现下列质量问题之一项时,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取消票价上浮部分或部分或降低上浮幅度。

1、设备备品缺失、损坏影响旅客正常使用,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改善的;

2、服务质量较差,有旅客投诉、舆论暴光或在上级部门检查后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改善的;

3、卫生有死角,灭鼠、蟑、臭虫不达标的;

4、季度正点率不足80%的。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部颁规章和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 夕发朝至列车中的普通列车也要提高服务质量,改善设备设施,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档次。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7年4月1日起实行。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市市树市花使用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市树市花使用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2000年5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使市树、市花更具有我市特色,树立我市的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品位,激发全市市民热爱家乡、建设家乡的热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树、市花是具有我市特色,为城市绿化采用的植物材料,是城市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各单位及全体市民应积极种植和自觉爱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 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应尽可能多地使用市树、市花。
第五条 市、县(市)、区级政府所在地、宾馆、车站、机场、单位、庭院等场所,都应把市树、市花作为主要植物进行栽植。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不得栽植带有病虫害的市树、市花。
第七条 各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树、市花的养护管理,增强市树、市花的观赏性,发现病虫害等应及时救治。
第八条 园林绿化科研单位应对市树、市花做好研究工作,提高我市市树、市花的质量。
第九条 对损坏市树、市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城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7月27日

关于印发《楚雄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楚雄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楚政通〔2003〕5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九届州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三十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用单位名义创立的无形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五)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以产权管理为核心,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州县(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所有权管理;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业务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对本单位国有资产享有使用权、经营权,并承担经济责任,按要求妥善管理所属资产,向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资产占有、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国有资产购建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建资产,应编制资产购建预算方案,并报经同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同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资产购建预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资产的购建预算应当根据单位的整体职能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以及单位实物资产存量、资产编配要求、物资储备限额和实际可能提供的财力保障等情况,在通盘考虑、全面论证、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制资产购建预算;
  (二)资产购建预算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和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编制,对重点项目搞好立项论证,给予重点保障;对一般项目,要严格审查,切实提高实物资产的效能;
  (三)编制资产购建预算的要素必须齐全,各种渠道来源的经费以及现有的固定资产、库存物资价值等都应当纳入预算,科学合理地确定新增实物资产的购建计划;
  (四)编制预算应当对预算项目进行细化,明确到具体单位和项目,并详细列出开支内容、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建预算按年度购建预算和零星购建预算进行编制和报批。
  年度购建预算由单位编制后,先报同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然后报同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并纳入同级政府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零星购建预算按资产购建价值大小划分,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由单位编制后,先报同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然后报同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下同)。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由单位编制后,报同级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建预算方案经批准后,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按政府采购规定组织采购,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资产购建预算方案未经(包括未报)同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组织采购。违者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购置经费,造成损失的按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固定资产购建,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理。凡是财政性资金投入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应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后才能进行竣工验收,对超概算的建设项目,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必须进行严格审核,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调整概算以前,财政部门应当停止拨款。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活动,特别是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过程要实施全面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暂付款、库存材料、存货等。各项流动资产应当分类进行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中分别反映。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事业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商誉等。
  行政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三章  国有资产使用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管理账簿和卡片,真实记录实物资产存量情况。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实物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并逐步实施电算化管理,使用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实物资产明细账和登记薄,填写实物资产卡片。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资产应当建立定期清查核实制度,每年至少在年终前组织一次全面的实物资产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帐卡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单位资产的性能和自身规律建立资产维护保养制度。对一般设备或资产,应当制定自然损耗标准、维护保养规定以及消耗限额,对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还应当制定操作规程,发挥资产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调离,经离任审计后,应当交清其使用的国有资产。资产使用人员、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应当交清其使用的国有资产。

  第四章  国有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 资产产权处置审批权限。资产产权处置应由资产占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处置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出国有资产,资产价值(同批资产原值,下同)在1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资产价值(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国有资产,资产价值(原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资产价值(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或价值鉴定,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资产数额较大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审批。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包括出售收入,报损、报废的残值变价收入),上缴同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或经同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作其他收入,统一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正常报损和报废国有资产,资产价值(原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资产价值(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或技术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方可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正常报损和报废国有资产,价值(原值)在1万元以内的报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由同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价值(原值)在1万元以上的,由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或技术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应当报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备案,收入按财政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单位资产不得抵押,事业单位资产如遇特殊情况需办理抵押的报同级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进行机构撤消、合并、上划、下划、转制等产权变动处置时,应当按照财政部《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和《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的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和资金核实,完善和规范资产移交手续。清产核资工作由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清产核资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管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所发生的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上下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发生的产权纠纷调处工作由上一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经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协商后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闲置国有资产、资金、无形资产等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创办经营性企业,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同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并须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到同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创办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和《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监管,按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投资形成的资产和取得的收益属于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收益按年度进行清算,并上缴同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经营性企业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不得用国有资产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或抵押。

  第六章  国有资产报告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创办经营性企业的国有资产、经济效益、收益分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的要求,按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单位会计决算报表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表。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计部门、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会计基础工作、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各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用好国有资产,维护其安全、完整。(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国有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或对所管理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国有资产或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国有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州内各党派、群团组织、社会团体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