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正规化建设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55:32  浏览:84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正规化建设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省军区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正规化建设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 省军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简称人武部)建立正规的生活、工作、训练、战备秩序和规章制度,保持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特色,适应新形势下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6]5号文件关于“人武部是军事单位,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
条例进行管理”的要求,结合地方有关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市(区)人武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既是县、市(区)党的委员会的军事部,又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工作机关,接受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双重领导。
第三条 人武部必须继承和发扬人民解放军的优良传统,适应改归地方建制后的新情况、新特点,按照正规化的要求,严格管理,促进人武部的全面建设。

第二章 工作职费
第一节 人武部职责
第四条 人武部改归地方建制后,其性质和工作任务不变,负责辖区内的民兵和兵役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民兵组织建设和武器装备的管理。
(二)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
(三)组织并带领民兵完成战备执勤任务和参加两个文明建设。
(四)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登记、统计工作。
(五)协同教育部门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六)负责征兵、招收飞行学员工作。
(七)负责拟制本区域内的战时动员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在平时做好战时动员准备工作。
(八)协同预备役团(营)搞好预备役部队建设。
(九)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工作。
(十)负责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管理。
(十一)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退出现役军人的安置和烈军属的优抚工作。
(十二)战时负责组织实施兵员动员和带领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保卫后方等各项任务。
第二节 各科职责
第五条 军事科职责
(一)掌握军事工作情况,适时向部领导提出情况报告和建议;负责军事工作的上传下达和组织实施,保证领导决策和军事工作目标的圆满实现。
(二)拟制作战预案和有关计划,收集整理兵要地志等信息、资料,协同有关部门搞好人防、城防、交通战备工作。
(三)拟制战时兵员动员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平时做好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战时实施兵员动员,组织民兵参军参战。
(四)负责民兵和预备役的组织建设,承办民兵组织实力和预备役登记统计工作,掌握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的数质量情况。
(五)组织和指导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协同教育部门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负责训练教(器)材、弹药的申请、分配和训练场地的建设管理。
(六)负责民兵武器装备的调整、配备和实力统计,协同办公室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征兵、招收飞行学员的计划和组织实施工作,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退出现投军人的安置工作。
(八)组织并带领民兵完成战备执勤、抢险救灭,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发动民兵参加两个文明建设。
(九)负责本部干部的教育训练、行政管理和安全防事故工作。
(十)负责民兵事业费和征兵、招收飞行学员经费指标的计划分配。
(十一)承办人民武装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政工科职责
(一)负责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和思想工作,组织和发动民兵积极参加两个文明建设。
(二)负责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考核、调配、任免、奖励工作。
(三)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对民兵干部进行政治审查。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征兵、招收飞行学员的宣传教育和政治审查工作。
(五)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退出现役军人安置工作中的政治思想工作、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和烈军属的优抚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兵和预备役人员进行科学技术培训。
(七)会同有关部门在平时对群众进行国防教育,做好随时动员的思想政治准备工作,战时实施政治鼓动,组织和带领民兵参军参战。
(八)负责民兵、预备役工作的新闻报道和民兵刊物订阅工作。
(九)负责本部的党、团事务,政治教育,科学文化学习,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民兵武器装备的技术勤务工作,掌握武器装备的数质量,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二)负责民兵装备仓库的管理和安全警卫工作。
(三)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军事训练和征兵、招收飞行学员等工作的后勤保障。
(四)负责各项经费的开支、管理和监督,以及军需物资的供应和生活保障工作。掌管民兵训练基地的生产经营和收益。
(五)负责被装给养供应和食堂管理,努力改善生活。
(六)负责本部院内的基本建设和车辆、油料、营房、营具及其它公用物资的管理。
(七)协同有关部门在平时做好战时动员的后勤准备工作,战时实施后方勤务保障。
(八)负责庭院的美化、绿化,做好卫生防病和计划生育的技术指导工作。
(九)负责本部的文件收发、承办、保管、归挡和日常的行政事务工作。
(十)负责本部职工的教育训练和行政管理。
第三节 各类人员职责
第八条 部领导
部长、政治委员
部长和政治委员同为人武部的首长,共同负责人武部的全面工作。
部长主要负责人武部的军事、行政、后勤工作和民兵、预备役的军事工作,以及党委分工的其它工作。
政治委员主要负责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党委分工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科长、主任
(一)军事科长
在部首长领导下工作,负责军事科的金盘工作和思想、作风、业务建设,计划、实施本科担负的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实现部首长有关军事工作的决心和指示。
副科长协助科长进行工作,科长不在时履行科长的职责。
(二)政工科长
在部首长领导下工作,负责政工科的全盘工作和思想、作风、业务建设,计划、实施本科担负的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实现部首长有关政治工作的决心和指示。
(三)办公室主任
在部首长领导下工作,负责办公室的全盘工作和思想、作风、业务建设,计划、实施本室担负的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实现部首长有关后勤工作和行政事务工作的决心和指示。
第十条 一般干部和职工
分别在军事科长、政工科长、办公室主任领导下工作,负责完成各自分工的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人武部应根据上述工作职责,参照《预备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和地方党政机关的有关规定,制定各级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一节 值班制度
第十二条 人武部建立昼夜值班制度。值班员由科(含科级)以下干部轮流担任。法定节日,部领导参加值班。
第十三条 值班员职责
(一)准确接收、记录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报告领导或转告有关人员进行处理。遇重大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
(二)按照领导要求,及时向上级机关和有关单位报告情况、下达通知。
(三)负责外来人员的接待和报刊、信件的收发工作,检查督促本部的安全警卫和营院秩序。
第十四条 值班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详细记载值班日记;因故离开时,应有人代理;认真搞好交接班。
第二节 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人武部应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会议制度,研究、布置、总结工作和交流情况。通常有人武部工作会议、部务会议、科(室)务会议和专门会议等。
人武部工作会议,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主要是总结部署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人武部全体干部参加,必要时吸收基层专职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参加。
部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主要是计划安排工作,制订落实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上的重要问题。部领导和各科长、办公室主任及有关人员参加。
科(室)务会议,每周召开一次,主要是传达贯彻上级指示,检查上周工作落实情况,研究安排下周工作。
专门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十六条 各种会议,要预告内容,充分准备,突出重点,解决问题,开短会,讲实效。
第三节 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有关民兵、预备役工作、兵役工作和人武部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以及上级规定要请示报告的事项,均应及时请示、报告,遇有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
第十八条 人武部要经常向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军分区请示报告工作;对军分区下达的指示和任务,要及时报请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并认真抓好落实。
第十九条 对基层单位的请示,应及时批(管)复,涉及到几个部门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协商,迅速办理。
第二十条 请示可采用口头、书面形式,应一事一报;报告(汇报)可综合或专题、可定期或不定期、可书面或口头,应及时准确,简明扼要。
第四节 检查总结制度
第二十一条 人武部对贯彻上级的命令、指示、计划情况,应适时进行检查。对基层单位的工作,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全面或专题检查;检查情况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的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二十二条 每项任务完成或一个时期的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总结。日常工作一般每季度、半年和年终各总结一次,视情况还可进行不定期总结。
第二十三条 检查总结,领导应亲自动手,认真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抓住关键,找出经验教训,以利促进和指导工作。
第五节 统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人武部必须建立民兵组织实力统计、民兵装备实力统计、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统计,以及上级规定的其他统计。
第二十五条 各种统计应自下而上逐级汇总,经部领导审核签署。要求数字准确、表面整洁,按时上报。
第二十六条 民兵组织实力和装备实力的年度统计起止期限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日三十一日;每年年底前上报。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的年度统计起止期限为;每年七月一日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每年七月五日前上报。其他统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人武部领导应重视保密工作,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进行保密检查,防止失密、泄密。
第二十八条 全体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规定的保密守则,发现违反保密制度和失密、泄密的行为,要进行规劝和制止,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严格文电、资料的收发、登记、传阅、注销手续,对机密文电,要指定专人承办;文电的传递、保管、复印和处理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七节 请销假制度
第三十条 人武部人员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返回销假。
第三十一条 请假一日内(不离本县、市),由直接领导批准;二日以上,科以下干部由部领导批准,部领导由县、市(区)领示批准,并报军分区同意;因病、伤需半休和全休的,根据医务人员的建议按上述批准权限办理;休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请假人员因故不能按时返回时,必须提前向原准假领导申请续假,获准后方能续假;超假或逾假不归者,应予追究;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返回者,需出示有关证明或说明理由。

第四章 民兵、兵役工作
第一节 民兵组织建设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应组建民兵的单位,建立民兵组织。
第三十四条 合理进行民兵编组,有计划、按比例地建立专业技术分队,保证民兵组织建设与装备和训练协调发展。
第三十五条 民兵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整顿,做好总结工作,搞好出入转队,配齐干部,健全组织。
第三十六条 从实际出发,开展经常性的组织活动,提高民兵的政治觉悟和国防观念,积极组织民兵参加两个文明建设,完成训练和战备、执勤任务。
第二节 征集、安置工作
第三十七条 遵照《兵设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规,搞好征兵和招收飞行学员工作,严格把关,向部队输送合格兵员,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年度征集任务。
第三十八条 积极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安置退出现役军人;认真落实优抚政策,维护军属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 预备役登记和兵役登记
第三十九条 每年结合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进行预备役登记,核对变动情况,按时填报统计表。
第四十条 按照《预备役军官服役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预备役军官和地方与军事对口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登记统计,掌握其数质量和分布情况。
第四十一条 按照《兵役法》规定,每年在征兵工作开始前,对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第五章 教育训练
第一节 干部、职工训练
第四十二条 人武部应根据上级规定的教育训练指导思想、训练内容和有关指示,结合本部人员的实际情况,认真抓好人武部自身的教育训练,提高干部的军、政素质,适应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定期组织在职干部军政业务学习,积极派人参加上级军事部门和地方党政机关举办的各种业务集训,鼓励干部自学,提高干部做军事工作、政治工作和经济工作的“三套本领”。
人武部职工应进行必要的业务训练。
第四十四条 建立政治、军事、文化学习制度,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考核,保证时间、人员、内容、效果落实。
第二节 民兵、预备役人员训练
第四十五条 严格按照《民兵军事训练大纲》和上级的教育训练指示,以民兵干部、专业技术兵为重点,组织实施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和军事训练;配合预备役团(营)搞好预备役部(分)队训练;协同教育部门对学生实施军训。
第四十六条 训练要准备充分、组织严密、制度健全,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参训率和合格率应分别达到训练纲要所提出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搞好训练中的调查研究,认真摸索总结科学的训练方法,注意培养教学骨干,抓好备课示教和示范分队,统一动作要领和训练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八条 训练结束后,应认真组织考核验收,及时公布考核成绩,对不合格的课目要进行补训。
第三节 训练设施
第四十九条 训练基地
(一)县、市人武部应建立民兵训练基地,实行基地化训练;训练基地的各项设施应逐步完善配套,达到“能吃、能住、能训”的要求。
(二)在保障完成训练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可在训练基地开办各种技术培训班,或搞一些生产经营项目, 充分发挥基地的效益。基地收益由人武部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民兵、预备役工作,努力做到以劳养武,减轻群众负担。
第五十条 训练教、器材
人武部和训练基地应建有训练教器材库(室),教、器材要分类保管,放置有序;要建立和落实登记、保管、使用、修理筹制度,避免教、器材丢失和损坏。

第六章 战备执勤
第一节 战备工作
第五十一条 人武部应建立健全战备教育、战备值班、战备检查、战备资料收集统计、请示报告等战备制度。
第五十二条 根据上级赋予的兵员动员任务和要求,制订本地区的兵员动员计划和实施方案。制订方案,应调查研究,掌握资料,保障重点,统筹兼顾,切实可行。
第五十三条 掌握作战、动员资料,对本地区的交通战备、后方建设、国防(人防)工程,战争动员潜力、兵要地志以及民兵、预备役等各项战备资料作系统的收集整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五十四条 建立作战室和预备役资料室。作战室各种预案(图表)应齐全完善,各类战备物资标记明确,分类清楚;预备役资料室应设施齐备,各种档案资料存放有序、管理科学、查找方便。
第二节 民兵值勤
第五十五条 根据上级赋予的任务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军警民联防、应付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落实值班分队和应急措施。
第五十六条 组织民兵执勤、保卫重要目标,维护社会治安,配合公安部门打击犯罪活动。

第七章 装备管理
第一节 保管
第五十七条 配发给人武部的民兵武器装备(不含高机、高炮),应集中县、市装备仓库和经过批准的城市大中厂矿武器室统一保管。配备高机和高炮的基层单位,应建有枪、炮库。
第五十八条 县、市装备仓库要符合技术和安全要求,库房坚固,安全设施完善,生活区和技术区分开;库内装备物资存放要安全、稳固、合理,放置有序,标记准耗,账物相符;基层武器库室应达到“四有”、“三防”的要求。
第五十九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应严格执行《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登记、擦试、检查、交接、值班、警卫制度,做到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确保安全。
第二节 使用
第六十条 使用民兵武器必须经人武部领导批准,并报上级军事部门备案,认真履行交接手续,严格遵守纪律和操作规程,做到“七个不准”。
第六十一条 训练、执勤需用的武器,应随用随领,用后及时收回仓库保管;必须留在训练点的武器,应有专室存放,专人看管。
第三节 看管、检查
第六十二条 县、市装备仓库和基层武器室应严格昼夜值班制度,保证二十四小时不失控。县、市装备仓库晚上应有干部住库值宿,节假日有科以上领导干部值班。对看管人员要定期进行政治审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武器装备掌握在政治可靠的人员手中。
第六十三条 对武器装备管理情况,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通常部领导每月进库检查一次,分管科(室)领导每周进库检查一次,每季度或重大节日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做好经常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章 营院管理
第一节 营院建设及管理
第六十四条 人武部要因地制宜搞好营区建设,做到布局合理,设施配套。路平沟畅,环境整洁。
第六十五条 建立营产数、质量登记账簿和使用卡片,对营房、营具、设备、器材、树木等应认真清点,登记入册。
第六十六条 实行营产管理责任制。个人使用的营具,谁用谁管,公共设施和公用营具,以科、室为单位包干管理。营房营具必须按用途正确使用,不得任意拆改、损坏、丢失、转让。
第六十七条 搞好营区绿化,营区内外要有计划地大力植树、种花、绿化营区,美化环境。保护绿化成果,不得在树上钉钉、拉绳、晾晒衣物,严禁私自伐树摘花。
第二节 内务设置
第六十八条 内务设置要有利工作,方便生活,做到整齐一致,井然有序。其具体要求:
(一)值班室。通常悬挂《值班员职责》,记事黑板,张贴中国和本地区地图;可摆放办公桌(桌面玻璃板可压值班轮流表、电话号码表及交通时刻表),椅出、茶几、床铺、茶具柜和电视机柜等必要用具。
(二)办公室。通常悬挂工作职寅,张贴中国地图有本县(市)地图。室内桌椅、文具放置统一有序。
(三)会议室、学习室、作战室、资料室、饭堂等,河张贴有关规定,图表和工作职责,做到适用、大方、内容齐全、设施配套。
第六十丸条 标示。所有职责、规定用宋体字书写,并统一镜框规格,统一订挂位置。办公室门牌为白底红字,横排—行,悬挂在房门上方一侧;大院门牌为白底黑字,坚排一行,悬挂在院门—侧。
第三节 卫生
第七十条 建立和落实卫生制度,实行环境卫生划区负责制,每日清扫,每周和节、假日进行一次大扫除。
第七十一条 保持室内整齐清洁,空气新鲜,地面无杂物、无痰迹、无烟头纸屑。
第七十二条 食堂应清洁卫生,饭菜符合卫生要求,有防蝇灭鼠设备,防止食物中毒。管好厕所、畜圈,做到营区无蚊蝇孽生地,水源周围无污染源。

第九章 安全工作
第七十三条 人武部要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分工领导具体抓。每月应检查分析一次安全工作形势,对事故苗头,要及时、认真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事故,消灭重大事故。
第七十四条 经常对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认真贯彻预防事故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武器看管制度,严禁个人私存弹药,严禁私自打猎、炸鱼,严禁非司机开车,抓好以预防民兵武器事故、车辆事故和重大政治事故为重点的安全工作。
第七十五条 干部要加强政治责任心,凡执行较大任务和组织民兵训练,部、科(室)领导要亲临现场,周密组织,加强具体指导,落实安全措施。
第七十六条 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及时、认真处理,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肇事者和有关人员未经过教育和处理不放过,不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一节 着装和仪表
第七十七条 着装。人武部干部在执行任务、参加集会和上班时,着现行陆军干部制式服装,佩带上级规定的符号;非因公外出或节假日,应着便服。人武部职工上班时应着装整齐,不准穿拖鞋、背心、短裤和其他奇装异服。
第七十八条 仪表。人武部干部头发要整洁,不准蓄长发、留大包头、大鬓角,不准留胡须。着制式服装时,不准围围巾,戴墨镜(工作需要和眼疾除外)。人武部职工也应仪表整洁。
第二节 举止和风纪
第七十九条 举止。全体人员必须举止端正,精神振作,讲文明、懂礼貌,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维护人武部干部和职工的良好形象。
第八十条 作风。人武部必须重视优良作风的养成,努力做到:雷厉风行,准确细致;谦虚谨慎,密切协同;勤俭节约,艰苦奋斗;联系群众,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勇于探索;团结紧张,严肃活泼。
第八十一条 纪律。人武部纪律的基本内容是: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劳和法律、法令,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决反对和抵制资产阶级自由化以及其他剥削阶级腐朽没落思想的侵蚀。
(二)自觉接受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双重领导,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
(三)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人武部应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军队、地方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奖惩标准和纪律规定。
第三节 检查和整顿
第八十二条 检查。科以上领导和值班员要负责检查本部外出人员的着装和仪表,交待注意事项。干部、职工要自觉服从检查。干部着制服外出,还应接受部队军容风纪的检查和纠察。
第八十三条 整顿。人武部应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每年对干部进行必要的队列训练,培养严整的仪表和优良的作风。重大节日或重要活动前,应进行必要的作风纪律教育或整顿,平时要抓好经常性的教育养成,增强干部、职工的纪律观念,坚持赏罚严明,做到令行禁止





1987年8月1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残联、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部、人民银行、扶贫办《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日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国残联 教育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中央宣传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文化部 人民银行 扶贫办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明确要求,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我国有8300多万残疾人,直接影响2.6亿家庭人口。改革开放以来,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但还存在着体系不完备、覆盖面较窄、城乡区域差别较大、投入不足、服务设施和专业人才队伍匮乏等问题,难以有效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特殊困难和基本需求。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困难的社会群体,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重点人群。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是中发〔2008〕7号文件的核心内容,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帮助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条件、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根本举措。当前,国家正在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加大投入,加快推进,务求实效。
  (二)指导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坚持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坚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纳入国家总体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并予以优先发展;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重点保障与特殊扶助相结合,一般性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相结合;坚持资源共享,充分依靠现有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服务;坚持分类指导,促进城乡区域均衡发展;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政策理论研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构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
  (三)任务目标。到2015年,建立起残疾人“两个体系”基本框架,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残疾人生活状况进一步改善。到2020年,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备,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度提高,残疾人都能得到基本公共服务,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少年全面普及义务教育,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二、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将残疾人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扩大残疾人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待遇。
  (一)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行临时救助;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
  将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住房救助制度。城市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等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对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并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住房补助范围,整合资源加快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
  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残疾人家庭子女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残疾学生要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就读的残疾学生也应享受国家助学金;逐步实行残疾人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二)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各项待遇。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给予政府补贴。鼓励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按规定落实残疾人相关社会保险补贴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政策,落实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农村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对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逐步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
  (三)着力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逐步提高对低收入残疾人生活救助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对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居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日间照料、护理、居家服务给予政府补贴。将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供养范围,改善供养条件,提高供养水平。实施养育、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相配套的孤残儿童综合性福利政策;支持对0-6岁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抢救性康复。改善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基础设施条件。落实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实行财产信托等保护措施。做好伤病残军人等的优抚安置工作。
  三、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规划和制度建设,有效整合各方资源,统筹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托养、无障碍、文化体育、维权等专项服务,不断扩大残疾人服务覆盖面。制定、完善残疾人服务机构建设、服务、技术和绩效考核标准,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和评价机制,推进残疾人服务体系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全面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一)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发挥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特教机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等的作用,形成社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全面开展康复医疗、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
  加强省、市、县三级专业康复机构的建设,省、市级专业康复机构要建设成为当地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示范窗口、技术资源中心和人才培养基地,县级康复机构要开展残疾人需要的康复服务和社区康复指导。未建立专业康复机构的县的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要充实康复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发挥对城乡社区康复的辐射带动作用。大力开展社区康复,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根据康复服务需求设立康复室,开展康复训练、家庭病床、转诊随访、亲属培训和健康教育等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开展康复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临床研究等工作。制定完善聋儿语训、脑瘫、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方面的专业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和康复技术标准,推进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康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完善残疾人教育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教师绩效工资考核内容,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以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举办专门招收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教育学校。依托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福利机构和学前教育机构开展学前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做好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转移衔接服务。依托各类教育培训、文化服务和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大力扫除残疾人青壮年文盲。
  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和特殊教育学校举办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加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特殊教育学院(专业)建设,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提高办学质量。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学校联合办学,促进职业教育培训实训基地等资源共享。鼓励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院)、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一次性就业率相衔接的机制。
  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加强特殊教育研究,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力量培训,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改革和创新,不断提高特殊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加强特殊教育学校规划和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充分发挥特殊教育学校在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社区教育、家长培训、选派巡回教师等工作中的作用。
  (三)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政府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服务等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等政策。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按规定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妥善解决残疾人劳动争议,依法维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切实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就业机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省、市、县三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将其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和委托下,综合管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为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信息发布等支持性服务,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适应评估、就业和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开展盲人按摩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引导、支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统一服务对象、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机构标识、统一人员标准和统一服务准则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将残疾人就业信息纳入其中,实现资源共享。
  (四)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促进残疾人脱贫。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扶贫开发重点对象予以扶持,农村金融机构要向残疾人提供方便可及的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帮扶。充分发挥县乡两级残疾人服务社的作用,依托政府有关部门、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家庭副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提供产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帮助农村残疾人获得扶贫贴息贷款,保障农村残疾人充分享受各项惠农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推动残疾人扶贫开发政策与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
  (五)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居家助残服务。建立健全以省级或省会城市托养服务机构为示范、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乡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安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为精神、智力残疾人和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职业康复、辅助性就业和工疗、农疗、文化体育、心理疏导、娱乐等服务。省级托养服务机构负责全省托养工作的服务示范、业务指导和培训;设区的市和县级托养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和急需的托养服务,对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服务进行指导。乡镇(街道)、社区依托社区服务设施、福利机构开展日间照料等服务,以多种形式支持残疾人居家安养。实施好“阳光家园”计划。
  (六)加快推进无障碍建设,方便残疾人生活。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无障碍设施建设质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修订完善无障碍相关标准、规范,加快推进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园绿地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教育、民政、铁道、交通运输、残联等部门制定完善特殊教育学校、福利机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铁路旅客车站、码头、城市交通设施、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等行业无障碍标准并监督实施。公共交通逐步完善无障碍设备。
  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建设,提高全社会无障碍意识。有关部门要将信息交流无障碍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信息无障碍技术标准,推进互联网和手机、电脑等信息无障碍实用技术和产品研发。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要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公共服务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图书和声像资源数字化建设要实现信息无障碍。
  (七)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鼓励残疾人广泛参与基层文化体育活动,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专门协会、社区残疾人组织要积极开展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流动舞台车、全民健身等政府重点文化体育工程要有为残疾人服务的内容。加强各级残疾人文化艺术组织和团体建设,鼓励残疾人参与文化艺术创作。
  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并为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和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加强盲文出版和文化资讯建设,加大对盲文、盲人有声读物、残疾人题材的图书、音像制品出版等的扶持力度。各地电台、电视台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和手语节目,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
  (八)健全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建立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以有关部门、残联、社会力量等提供的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建立各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县级以上残联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作用,鼓励和扶持民间组织、高等院校等通过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健全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与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纳入国家普法规划,不断增强全社会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
  建设残疾人口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和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其与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数据交换和资源共享。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统计工作,开展残疾人基本状况动态监测和调查。新建、扩建、改建一批骨干服务设施,使残疾人服务设施布局合理、条件改善、服务能力增强。
  四、建立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城乡基层组织要发挥在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列入社区建设规划,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确保取得实效。西部地区要突出重点,优先解决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就学、就医等迫切需求;中部地区要加快发展,缩小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东部地区要全面建设,努力实现保障和服务的能力、水平与残疾人的需求相适应,率先实现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和标准化。要按照城乡一体化要求,完善农村残疾人保障制度和服务设施,加快推进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一体化和服务均等化。
  (二)完善政策法规。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经费通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助及个人与单位负担等多渠道筹集,其中财政投入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加大彩票公益金对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将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文化体育、综合服务等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和建设用地等方面优先安排,加大投入,重点扶持,并向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倾斜。鼓励各类民间组织、企业、个人和社会资本参与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在资金、场地、人才等方面予以扶持。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
  加快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文化体育、社会工作等专门人才培养,将其纳入国家教育和人才培养计划,鼓励高等学校开设相关课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为残疾人服务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通过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等渠道,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为残疾人服务的辅助技术和产品。制定政策鼓励扶持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发展。
  研究制定无障碍建设条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和残疾人社会福利、特殊劳动权益及就业保护规定,制定国家残疾人分类分级标准及配套措施,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
  (三)加强宣传引导。调动各种宣传资源,运用各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对促进残疾人事业的高度重视,宣传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先进典型和新经验、新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建立稳定的志愿者队伍,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
  (四)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各级残联受政府委托,承办和管理残疾人康复、就业、职业教育、托养等服务项目,做好残疾评估、鉴定和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工作,掌握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基本情况和基础数据,积极向政府反映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协助政府做好有关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行业管理工作。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的代表、服务、维权职能。乡镇(街道)、社区(村)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建立残疾人需求与保障档案,做好残疾人需求分析和转介服务,促进各项社会保障和服务措施的落实。

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2002年)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5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8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8月17日

  (1986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6月12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2年8月17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的决定》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严禁赌博活动,处罚赌博行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以营利为目的,以钱物作赌注的比输赢活动,都是赌博行为。

  第三条赌资、赌具一律没收,参与和利用赌博活动所得的一切钱物,一律追缴。

  第四条赌博者之间因赌博所形成的债务一律废除,已经索回或偿还的,应予追缴。

  第五条查处赌博行为的工作,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或辖区派出所负责。

  其他警种在办理所管辖的刑事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赌博违法行为的,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裁决。

  第六条公安机关查处赌博行为应当在本辖区内进行。发现本辖区以外的赌博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把禁止本辖区内的赌博活动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职责,经常进行检查,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赌博活动。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对村民、居民进行禁止赌博的宣传教育,经常进行检查,发现赌博活动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学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防止赌博活动的发生。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赌博活动均应予以制止,及时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检查揭发赌博活动的公民,应予表扬、奖励和保护。

  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赌博行为构成劳动教养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实行劳动教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当场输赢3000元以上的;

  (二)6个月内3次以上赌博,每人输赢金额累计2000元以上的;

  (三)因赌博被治安处罚后又参与赌博的;

  (四)组织、胁迫、诱骗他人赌博尚不够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的;

  (五)提供赌博场所或其他条件的;

  (六)聚赌抽头尚不够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

  (七)流窜赌博尚不够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的;

  (八)为赌博巡风放哨,或在查禁赌博时为参赌人通风报信的。

  第十三条当场输赢3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从事有奖经营活动的,对责任人按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对经营单位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无照经营的,除按规定处罚外,应坚决予以取缔。

  第十五条明知他人聚众赌博,而为其提供交通工具的,除按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外,可吊销其驾驶执照。

  第十六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单位不得为赌博提供条件,发现赌博活动应立即制止,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协助查处。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除依照本条例从重处罚外,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在查处赌博行为时,必须当场清点赌资并制作清单,由公安人员和参赌人员签名或盖章。查处赌博行为应当形成笔录,记明查赌时间、地点、人员、赌博财物数量等情况,并由两名以上参加查处赌博行为的公安人员在笔录上签名。

  公安人员在查处赌博行为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九条参与赌博主动交代或检举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处罚赌博行为的裁决和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安人员在查处赌博行为过程中,有失职泄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缴非法所得: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查处赌博行为中,私自留用、侵吞赌资的;

  (三)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四)在查处赌博行为中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私自处理参赌人员、赌资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在内。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