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机电部机械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07:48  浏览:98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机电部机械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暂行管理办法

机电部


机电部机械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暂行管理办法
1992年3月14日,机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机械产品实行质量分等及等级评定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它有利于促进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推动技术进步和产品更新换代,有利于执行“按质论价、分等定价”的政策,有利于产品质量的考核。为了搞好产品质量分等和等级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械产品质量等级根据《产品质量分等标准》 分为合格品、一等品、优等品。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另有规定的情况外, 对尚无经部批准的《产品质量分等标准》和相应的质量指标检测方法、 抽样办法及等级判定办法的产品,不得进行等级评定(合格品除外,以下同), 未经等级评定并取得证书的产品,不得使用等级标记。
第三条 产品质量等级评定, 是对企业所申请等级产品的质量水平、稳定生产能力的综合审查评定工作。评定为一等品和优等品的产品, 企业可按规定实行“按质论价、分等定价”。

第二章 产品质量等级的评定条件
第四条 优等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按优等品标准组织生产, 质量经检测达到分等标准规定的优等品的要求;
(二)用户评价产品质量可与国际同类先进产品媲美, 在国内(外)享有声誉;
(三)企业具备稳定生产优等品的工厂条件, 日常生产的成品优等品率达到行业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一等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按一等品标准组织生产, 质量经检测达到分等标准规定的一等品的要求;
(二)用户评价产品安全可靠,好用、耐用,外型美观大方;
(三)企业具备稳定生产一等品的工厂条件, 日常生产的成品一等品率达到行业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合格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按合格品标准组织生产, 出厂产品质量达到产品标准规定的合格品的要求;
(二)用户评价产品符合使用要求,安全、可靠、外观良好;
(三)企业具备稳定生产合格品的工厂条件。
第七条 成品等级品率的规定:
(一)标准中对等级品率有明确规定的产品,按标准执行。
(二)标准中无明确规定的,逐台检验出厂的产品等级品率应达到 70%及以上,按批检验出厂的产品等级品率应达到90%及以上。
第八条 申请企业必须贯彻GB/T10300 《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 工厂条件按《机械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验收细则》验收达到规定要求。
第九条 标准中有可靠性指标和相应的考核规范的产品, 在申请定等前必须已通过考核并达到相应等级。 已定等产品如在有效期内标准中新补充可靠性考核要求的,应在限期内进行考核。
第十条 同一系列中规格较多的产品(如轴承、小型电机等), 其中设计结构和工艺相近的某一尺寸段,应作为一个申报单元申请和评定, 检测单位在抽样检测时,只抽取代表规格进行检测和判定。
第十—条 产品等级评定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 重新申请评定。

第三章 产品质量等级的申报和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优等品的申报和评定由部组织进行; 一等品的申报和评定由各省市主管厅局按本办法要求组织进行,部保留审核和否决权。
第十三条 优等品评定程序:
(一)企业自查符合要求后, 填写等级评定申报表向省市主管厅局申报;
(二)省市主管厅局将企业的申报表初审汇总后,报部质量安全司;
(三)部质量安全司组织审查并下达当年计划;
(四)各检测中心安排产品检测和工厂条件检查,并将结果通知企业;
(五)通过检测和检查达到要求的产品由企业填写《机械产品等级评定申请书》报省市主管厅局;
(六)主管厅局初审后集中报部质量安全司;
(七)部组织审查批准后,向企业颁发优等品证书,并发文公布名单;
第十四条 一等品评定程序:
(一)企业自查符合要求后,填写等级评定申报表, 向省市主管厅局申报;
(二)各省市主管厅局审查后,下达当年计划并报部质量安全司备案;
(三)产品检测由经部认可的省市检测站或有关产品检测中心进行检测;
(四)工厂条件由省市主管厅局组织检查;
(五)检查合格后,企业填写“机械产品等级评定申请书”, 报主管厅局;
(六)主管厅局审查合格后,向企业颁发一等品证书;
(七)年底主管厅局向部报《一等品名单》,由部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合格品的评定由企业自行检查评定。

第四章 产品质量等级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经质量等级评定的产品,企业要加强日常质量检查, 保证出厂产品达到所定等级要求,并在出厂时标上等级标记。
第十七条 各省市主管厅局负责企业定等产品的日常监督, 包括对定等产品日常生产的等级品率的考核。
第十八条 定等产品有效期内的监督检查,优等品由部编制计划, 各检测中心实施;一等品原则上由省市厅局编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部保留监督权。
第十九条 在检查中降等的产品,由主管厅局负责限期整顿。 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则取消原等级资格。
第二十条 对不符合评定等级并已出厂的产品, 用户有权要求制造厂或经销单位按《机械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新产品和暂未制订出分等标准的产品, 企业若需申报一等品或优等品评定, 可将申报产品的企业标准报标准归口管理单位进行水平评价,并经部有关专业司批准后,按本办法申请评定。
第二十二条 产品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尽可能与行业产品质量考评工作、许可证和认证等工作结合进行。 产品质量及工厂条件的检测数据和结论一年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 检测单位对产品质量等级评定和监督检查的收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评审单位酌收评审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机电质〔1988〕1485 号文发布的《机械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机械电子工业部质量安全司。

附件 机械产品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机械电子工业部制定的《机械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产品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明确各有关单位、部门的职责,特制定本细则。
—、企业的职责
(1)企业要对定等产品按行业制定的有关质量分等标准中相应的等级标准或内控标准组织生产,进行实物检查(连续两年达到申报等级品要求)和工厂条件的自查(按《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验收细则》), 达到要求。出厂产品要进行分等判定。
(2)在自查符合条件的基础上填写《机械产品等级评定申报表》(样表见附表一)一式两份,于每年11月底向所在省、 市主管厅局申报计划,其中申报优等品的《机械产品等级评定申报表》抄报检测中心。
(3)优等品定等检测和检查由有关行业检测中心进行,一等品的定等产品检测由省市主管厅局下达到经认可的省市质检站或委托有关检测中心进行。企业要协助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4)检查合格后,企业要尽快填写《机械产品等级评定申请书》报省市主管厅局(申报优等品的需一式二份、申报一等品的需一式一份)。
(5)定等产品的日常管理:已定等产品在出厂检验时,要进行分等判定和存放,并有等级标记。
二、省市主管厅局职责
(1)对企业的优等品申报情况初审汇总后,填写《优等品评定计划申报汇总表》连同企业填写的申报表于每年12月10日~20日报部质量安全司。
(2)优等品的检查和检测结束后,审查企业上报的优等品申请书,并于每年11月15日~20日统一报部质量安全司。
(3)根据企业的一等品申报情况编制下达一等品评定计划,同时将一等品评定计划抄报部质量安全司。
(4)一等品的产品检测要下达到经认可的有关质检站进行,本省市不具备检测条件的产品,要负责委托行业有关检测中心检测。
(5)组织一等品评定的工厂条件验收(包括对企业申报产品执行的产品标准、日常生产的等级品率和出厂分等判定情况的检查), 验收结束后向企业出具《工厂必备条件检查验收结论》和《定等产品日常生产成品等级品率情况表》。收集汇总申报一等品评定产品的用户意见。
(6)一等品的评定根据检查结果及企业上报的《机械产品等级评定申请书》组织审查、批准及下发“一等品证书”。并于当年12月15日以前将所批准的一等品名单汇总报部质量安全司。
(7)组织对本省、市定等产品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三、检测单位职责
(1)有关检测单位在接到部下达的当年优等品评定计划及省市的一等品评定检测委托书后,尽快安排检测计划并进行突击抽样检测。
(2)检测单位到达企业后要尽可能通知有关主管厅局。
(3)检测结束后,及时向企业出具检测报告,优等品检测结果报部和主管省市厅局;一等品检测结果只报主管省、市厅局。
(4)检测中心对申报优等品企业进行工厂条件验收,应包括对企业申报产品执行的产品标准、 日常生产的等级品率和出厂产品分等判定情况的检查。 在验收结束后及时向企业出具《工厂必备条件检查验收结论》(附表四)和“定等产品日常生产应品等级品率情况表”(附表五)。
(5)检测中心对申报优等品的产品检测检查全部结束后,于11月15日前将《优等品检测名单及结果》(附表六)报部质量安全司, 并抄报有关省市主管厅局。与此同时, 将达到优等品条件的产品填写优等品证书报部质量安全司。
四、部质量安全司(机械产品质量监督考评办公室)职责
(1)根据各省市主管厅局上报的优等品申报情况,组织编制并下达当年的优等品评定计划。
(2)组织收集汇总申报优等品定等产品的用户意见。
(3)指导、协调、监督各省、市主管厅局和检测中心工作。
(4)审查、批准优等品产品,并颁发证书。
(5)发布批准的优等品、一等品名单。
(6)组织定等产品的日常监督。
五、可靠性
对申报定等的产品,若已按规定通过可靠性试验, 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定等检测时可免做此项试验。
六、 工厂条件检查按《机械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验收细则》验收。一等品需达到400分以上,优等品需达到450分以上。 获国家和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及通过体系认证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工厂条件免检。 但仍要对企业申报产品执行的标准、日常生产的等级品率进行检查并填写附表五。
七、等级评定的证书格式
优等品证书和一等品证书由部机械产品监督考评办公室统一印制, 其中优等品证书由有关检测中心按要求填写、盖章后报部质量安全司, 由部统一签发;一等品证书发放程序由各省市厅局规定。 等级评定证书填写要求如下:
(1)等级品标记分红底金字和红底银字两种。红底金字表示优等品,红底银字表示一等品。
(2)“标准代号”是指该产品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检测单位要写明检测中心的全称并加盖公章(未成立的检测中心可由归口研究所代章)。
(3)“证书号”的编写方法为
a.优等品:
(××) ZP—×××·××-×××
━┳ ┳━ ━┳━━ ━┳
┃ ┃ ┃ ┗━证书序号
┃ ┃ ┗━按JB3750—84标准规定的大类、小类号
┃ ┗━质量评定
┗━评定年份
例如:电工仪器仪表(大类号为107)中的安装式电度表(小类号为03),1991年评定第9号,证书编号为:(91)ZP一107.03一009
b.一等品:
一个证书只写一种产品(或同一系列、同一规格),编写方法为:
(XX)ZP一XX—XXX
┳━ ┳ ┳ ┳━
┃ ┃ ┃ ┃
┃ ┃ ┃ ┗━证书编号(由省厅局统一编制)
┃ ┃ ┗━━各省市厅局代码(见附件2)
┃ ┗━质量评定
┗━评定年份
例如:北京市仪器仪表公司1991年评定的某产品第38号, 证书编号为(91)ZP一02—038
(4)有效期按每年10月1日到5年后的9月30填写。如1991年评定的一等品,有效期为1991年10月1日至1996年9月30日。
八、附则
(1)等级评定证书由部机械产品质量监督考评办公室统一印制,各省市可提前向部机械产品质量监督考评办公室统一订购。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机质(1990)104号文《机械产品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本细则解释权属机电部质量安全司。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交通部


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1993年12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系统科研、设计、建设和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搞好与本职业务有关的环保工作。
第三条 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的任务是加强管理,促进交通企事业单位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合理利用各种资源、能源,控制和逐步消除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交通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有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义务,对造成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和报告的权利,被检举、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交通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交通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各项环境保护法规;
(二)制定交通环境保护规章;
(三)审议交通环境保护规划和工作要点;
(四)组织推动重大环境措施的实施;
(五)决定行业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奖惩事宜。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依照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主管船舶防污管理、船舶排污监督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根据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和船舶防污染有关规范的规定,主管船舶防污染结构和设备的检验工作。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交通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规;起草当地本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细则;
(二)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当地本行业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并负责环保统计工作;
(三)对本地区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程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四)对本地区交通企事业单位的污染治理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五)组织本地区交通环境监测、科研和信息工作,推广保护环境先进技术;
(六)督促检查交通企事业单位环保设施的使用;
(七)抓好环保典型,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交通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各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并负责环境保护统计工作;
(三)对本单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四)组织本单位污染源治理、污染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要随时上报;
(五)组织本单位的环境监测,掌握本单位的环境和污染源情况;
(六)监督检查本单位环境保护专用设施的使用和维修;
(七)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技术档案;
(八)组织技术培训、信息交流和宣传工作。
第十条 交通部设立环境监测总站,负责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监测网站管理、技术仲裁、环境评价等工作;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行业企事业单位按交通部的统一规划设立监测站(或室),负责当地交通行业和本单位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环境评价,以及编报监测资料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计划统计部门应把环境保护计划内容纳入正式计划统计渠道,切实抓好环保计划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在提出任期目标时,必须包括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并将环境保护作为其政绩考核的一个内容,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应层层分解、层层落实。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环境保护专用设施的管理,提高设施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应把环保设施纳入生产设备管理。环境保护设备的选型应经同级环保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新污染防治
第十四条 凡对环境有影响的交通行业建设项目必须执行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规定。凡没有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批准设计,不能开工建设;环境保护配套设施验收不合格的,生产部门不得接收投产。
第十五条 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与所评内容相适应的评价证书。交通部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持证单位的管理。
第十六条 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所需资金,应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不得留缺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在可行性研究费用中支出。
第十七条 新建(或改建)和从国外购置的船舶,以及船用防污设备、器材,须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的《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及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十八条 制造、购置和进口的机动车辆及其他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

第四章 污染源治理
第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对现有污染源应作出治理计划,实施分期治理。对污染严重或地处居民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区域的污染源,应限期治理;治理难度大的,应制定治理规划,逐步实施。
第二十条 交通管理部门和企业应从所掌管的更改资金中提取7%用于污染治理,污染严重、治理任务重的,用于治理污染的资金比例可适当提高。企业留用的更改资金应优先用于治理污染,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可用于治理污染。航运企业的修船费也应保证船舶污染治理所需资金。
第二十一条 交通企业为防治污染,开展综合利用项目所产产品实现的利润,可在投产后五年内不上交,留给企业用于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未利用的“三废”,外单位利用时,除经加工处理可适应收取工本费外,一般不应收费。
第二十三条 港口都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和我国加入的国际防污公约的规定设立足够的船舶废弃物接收处理设施,其接收能力应与到港船舶的需要相适应。
(一)各港口都应设立船舶机舱油污水和船舶垃圾接收处理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设置生活污水接收处理设施;
(二)石油运输港口、码头还应设立油轮压载污水的接收处理设施以及溢油应急设施。有的还需要设置油轮洗舱污水的接收处理设施;
(三)散装液体化学品作业码头,应设立含化学品污水接收处理以及应急设施;
(四)开展洗箱作业的港口应设立洗箱水处理设施。
其他专业码头也应按要求设立必要的接收处理设施。
第二十四条 从事煤炭、矿石、水泥和粮食等散货作业的港口码头和货场都应采取除尘、抑尘措施,并使粉尘排放达到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
第二十五条 现有船舶都应按有关国际公约、我国的《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及有关规范的规定配备防污染设备和记录簿。
第二十六条 企事业排放各种废水,应逐步做到清浊分流和循环使用,减少污水排放量。处理后的污水水质必须达到国家地方和行业排放标准。严禁采用渗井、渗坑、稀释等方法排放废水。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汽车维修、客挂车制造企业的环境保护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现有机动船舶车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治理措施,达到国家废气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业、生活用窑炉都应采取消烟除尘措施,使烟尘排放达到国家标准。积极推广集中供热、联片采暖,减少烟尘排放。
第三十条 木材粮食薰蒸要采用低毒药剂,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一条 医院污水和其他含病毒菌污水需经消毒灭菌处理,达标排放。
第三十二条 对噪声振动超过国家标准的机械设备,应采取降噪或防震措施,并使之达到国家标准。

第五章 科研、设计和教育
第三十三条 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研工作。在交通部统一规划下,各交通专业研究院(所),凡有条件的,都要开展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综合治理、环境评价以及有关的交通环保基础理论和应用的研究,各企业也要根据具体情况,研究有关的污染治理课题,攻克治理难关。
第三十四条 各交通专业研究院(所)和企业科研机构研制的新产品、新技术,应达到国家或行业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十五条 设计单位从事环保工程设计应按照国家和本行业有关规定进行,并负技术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交通大专院校和中专学校都要设置环境保护基础课程,有条件的应根据需要举办各类环境保护专业班和短训班,为交通环境保护培养人才。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都要开展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知识,不断提高各级干部和在职人员的环境意识,促进环保人员的知识更新。
第三十八条 有关单位应加强国内外环境保护技术和信息交流工作。组织有关生产、建设、科研等方面的对外交流和考察时,要包括环境保护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开展交通行业环境保护工作,应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中国交通报》和交通行业其他报刊都应积极宣传报导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条 在交通环境保护工作上有突出贡献和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为消除污染,治理“三废”,开展综合利用作出显著成绩的,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 评选先进单位、先进企业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其中一项考核内容。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一)已建成的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装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长期不能正常运转或废弃不用的;
(二)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
(三)污染严重,而不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治理污染的;
(四)不执行“三同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投产、污染环境的;
(五)挪用环境保护专用资金影响污染治理的。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罚款和其它行政处罚。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解释。
(一)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派出机构。
(二)记录簿是指油类记录簿和化学品船舶的货物记录簿。
第四十六条 各地、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实施。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财库[2007]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直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规范评审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价格评审的重要性
价格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的重要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科学选择评审方法,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加强价格评审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统一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评审方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
三、统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评审方法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四、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加分或减分因素及评审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在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载明“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评审方法、最后报价时间等相关评审事项。
五、加强评审活动管理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之前,应当制定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但不得改变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印发各评审人员遵照执行。评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开展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低报价。
六、加强监督检查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未载明或未清晰载明评审方法及相关事项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改正,限期修改采购文件,并延长投标截止期或谈判、询价日期。评审工作规则实质性改变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或评审标准的,以及评审人员未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采购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视情况给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相关评审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相关评审人员资格并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公告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