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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46:07  浏览:92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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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济政发〔200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05年1月7日的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以不断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鲁政发〔2004〕65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坚持以人为本, 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的实施,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因公出济南市和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 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及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的协调落实。

 第十条 市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一条 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三条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宏观调控方针、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贸易,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扩大出口。

 第十四条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大力加强诚信建设,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大力建设平安济南,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加快社会公共事业改革,推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出台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草案)、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市级社会管理事务、政府规章和重大政策规定、大型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 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建立市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公示制度。市政府在作出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市民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可通过传媒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及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策规定,确保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四条 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研究探讨相对集中许可权工作。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市政府领导集体学法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具体组织,一般每季举办1次。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每年应当把依法行政情况及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接受质询,依法向有关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备案行政法规、规章;市政府各部门每年应当把依法行政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汇报。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及时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同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公开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三条 根据省政府和市委的工作部署,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特邀顾问、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总结和部署市政府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三)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发布的政府规章和重大政策规定。

 (四)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讨论通过《政府工作报告》。

 (五)讨论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安排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列席。必要时请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二)研究审定重大基建和技改项目、部分国有资产监管项目、财政预算安排和较大预算外开支项目等。

 (三)研究决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通过人事任免事项。

 (五)研究通过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事项。

 (六)研究需要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安排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 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提出主导意见。

 第四十一条 建立市政府会议及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征集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将近一段时期拟以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及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提前提报,填写市政府办公厅印制的市政府会议申请表及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申请表,并报分管秘书长、分管市长同意后, 送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办理。原则上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应提前1个月提报,市长办公会议议题提前1周提报,紧急事项可随时提报。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要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可以印发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委托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市长或副市长审定同意后印发。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市长审定。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以机密件形式发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需办理的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向主办部门发出“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督查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会议决定事项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部分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第四十七条 以下全市性大型会议由市政府召开:

 (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市委重要会议精神,部署全市性工作的会议。

 (二)市委、市政府研究部署重点工作的会议。

 (三)由市政府授奖的综合表彰会或非行业性特殊表彰会。

 除上述会议外,其他会议由市政府部门召开。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大型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市长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一般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四十九条 召开市政府一类会议,一般由市长提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市政府部门提请召开市政府二类会议,应向市政府报送申请,由市政府办公厅审理,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或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提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一般会议由分管市长审批。

 第五十条 一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在市政府秘书长领导下,以市政府办公厅为主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二类会议由协助市政府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协调,以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主参照一类会议工作程序组织,市政府办公厅予以协助。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请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参加。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下一级政府对口部门,不请下级政府负责人参加。一些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五十二条 省政府部门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济南召开全省性会议,市政府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情况报告市政府(需补贴经费的,要事先征求市财政局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三条 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市政府领导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由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受理。向市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市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由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市政府领导批示过的公文,交市政府办公厅统一转办、处理。

 第五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可以报市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的事项,不应报市政府审批。

 市政府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事先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市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呈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第五十六条 上报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根据市政府领导分工送请审批。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拟办意见后按程序送市政府领导签批、运转。属市政府审批事项,应先转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第五十七条 加强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

 各部门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相关协调工作。市政府接办后,一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市政府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报送市政府领导签批的公文,市政府领导和分管副秘书长要负责对公文内容进行把关。

 第五十九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政府规章以及需要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重要工作部署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市委、市人大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市政府的决定、地方性政策措施和政府规章。

 (四)安排部署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工作作出指示。

 (五)答复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批转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和意见。

 第六十条 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市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市政府办公厅审理的公文文稿。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的公文文稿,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副秘书长、厅主任提出意见,经分管业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厅主任审核(必要时经秘书长审核)后, 报请市政府领导签发。

 第六十一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二)以市政府名义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由市长签发。

 (三)市政府部门、单位干部任免的公文,由市长签发。

 (四)县(市)区长、市政府序列部门及其他非序列部门正职出国(境)公文,由市长签发。

 (五)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副市长审签;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应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签发。

 (六)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可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副市长、秘书长签发。

 (七)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报请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第六十二条 精简公文和电报。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

 (一)对省政府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

 (二)属于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市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和会议纪要。

 (四)照抄照转上级文件,内容空泛,对指导工作没有实际意义的文稿。

 (五)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不与会的会议通知。

 第六十三条 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草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一般不得越级行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或秘书处)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单位)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市政府同意的事项,在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通过政府专网将电子公文传输下发,并在《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济南市政府信息公众网上刊登公布。

 第十章 重要决策督查

 第六十六条 对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第六十七条 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以市委、市政府或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电。

 (四)市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六十八条 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立项通知。市政府督查室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市政府督查室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应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贯彻市政府会议的情况,一般应于会后1个月内报送。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市政府督查室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市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六十九条 收到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市委的批示件,市政府办公厅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审阅批示,需要办理的,转市政府督查室,由市政府督查室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

 第七十条 需督查办理的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办理。督查室应于接办当天转承办单位,必要时直接组织办理。承办单位一般应在15日内办结, 并向市政府督查室书面报告办理结果,由市政府督查室汇总整理后书面报告批示人。在办理领导人批示件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七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市信访局组织办理,并直接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以下信函由市政府办公厅办理:

 (一)省政府领导人的信函。

 (二)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三)市级以上(含市级)领导的信函。

 (四)市政府、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信函。

 (五)对政府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信函。

 第十一章 工作作风纪律

 第七十二条 自觉维护市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市委请示的汇报:

 (一)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市政府阶段性工作情况。

 (二)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须向市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部门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定期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第七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市内检查、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要最大限度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各县(市)区要简化接待礼仪,不搞层层陪同和对口陪同,一律不搞边界迎送和警车开道。

 第七十五条 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不参加接见、合影、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应酬性活动;不出席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不为部门、地方的活动题词、题字、发贺信贺电。除重点工程项目、高新技术项目、重大对外合作项目及有重要社会意义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不出席部门(单位)举办的各类庆典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七十六条 省政府各部门、外省市来宾到济南考察访问,由对口部门负责陪同接待,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全程陪同。

 市政府部门可以接待的外宾,一律由部门出面接待。其中,副市长级以上的来访外宾或国际知名人士、学者、企业家,确需市政府领导出面会见、会谈或宴请的,由市外办或外经贸局提出安排意见,提前7天报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审批。

 第七十七条 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发送请柬。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应填写《市政府领导活动呈报单》,提前7天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应按程序送市政府秘书长审示后,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市政府领导会见来访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人员、重要知名人士及台胞、侨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分别由市外办、台办、侨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呈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七十八条 对市政府领导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会见原则上不报道。

 第七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八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议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第八十一条 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请示市长,由市长明确代行其职责的领导。出差(出访)、休假返回后,应向市长报告。

 各县(市)区长出差(出访)或休假3天及以上的,应事前报告市长;市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或休假3天及以上的,应事前报告分管副市长。

 第八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属于市政府社会管理职能以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审批程序、办事标准等,要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倭、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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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6年12月30日,中国进出口银行

各部、室:
《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已作修改,经行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以下简称“转贷项目”)的评估审查,提高转贷项目的评审质量和评审效率,增强转贷项目评审的可操作性,为贷款项目的审批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有效保证我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及国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我行办理的有关国家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向我国提供的政府优惠贷款(包括赠款)、混合贷款等转贷(赠)项目,均需通过项目评审部评审后,提交行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转贷项目的评估审查,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及我行有关规定,对项目的政策性、合法性、效益性、风险性和安全性进行全面评审。
第四条 转贷项目评审以切实保证我行信贷资产质量,有效维护我行权益为基本目标、遵循独立、客观、公正、优质、高效、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转贷项目的评估审查,在转贷部送审资料的基础上,由项目评审部负责全面评审。项目评审部与转贷部在工作中应积极配合、相互协作。
第六条 评审工作人员开展项目评审工作,应当严肃认真、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随意迁就。

第二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拟利用我行转贷的外国政府贷款的借款单位应向我行提出转贷申请。转贷部在受理审查之后,向项目评审部转送项目材料,供项目评审部评审时使用。
第八条 我行对转贷项目的评审,应依据以下有关文件和材料:
1.转贷申请表;
2.借款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
3.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国家计委和外经贸部对利用外资方案的批复文件,有的项目需提供项目开工报告批复文件及其他有关政府批准文件;
4.贷款条件的有关资料;
5.与外国政府贷款有关的商务合同或采购清单;
6.借款单位、保证人资信情况、财务状况的有关证明资料;
7.落实项目国内配套条件和配套资金的有关证明文件、材料;
8.项目还款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9.项目的还款保证或(和)有关抵押文件(意向书);
10.省级以上计委出具的协调还款承诺函;
11.日本政府贷款转贷项目,除以上文件、材料外,还需提交国家认可的评估机构的有关评估报告;
12.日本“黑字还流”贷款项目,除以上文件、材料外,还需提交项目概况表;
13.项目评审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对于金额大、期限长、情况模糊或情况复杂的项目,项目评审中应当深入项目单位或有关地区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和查实项目的有关实际情况。
第十条 评审部接手项目后,在项目所需资料基本齐备的条件下,应当在规定在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评审工作。如发现项目存在问题,应将有关情况、问题及意见反馈转贷部。

第三章 评审内容及规则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部对项目的评估审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借款人资格审查;
2.市场需求调查与预测;
3.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项目的建设条件、生产条件的评估审查;
4.基础财务数据和报表的评估审查;
5.财务综合指标的评估审查;
6.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
7.项目的不确定性分析。

第一节 借款人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审查项目转贷申请单位(借款单位、项目法人)的基本情况:
1.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名称、性质、规模、历史及现状、组织机构及管理体制、技术及管理水平等。
2.借款单位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明确借款单位是否具有借款资格。按国家现行规定和我行要求,对于项目贷款一般要求首先确立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和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运营,负责项目的借款和还本付息;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对于不符合规定,仅以工程建设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名义申请借款的,应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注册成立项目法人,承担相应的借、还款的权利和义务。借款单位如果是股份制企业,其董事会应就其申请借款行为作出决议或者作出相应的授权决定。
3.企业现有的生产、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以及财政部最新规定的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重点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企业的经营规模(企业的注册资金、近三年的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和利润总额),企业的偿债能力(近三年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盈利性(净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等;借款单位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4.企业在全国所处的地位和重要性。
5.借款单位还款能力。借款单位应当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情况评价。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情况。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情况。对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的项目贷款还需提供我行认可的评估报告。
3.项目被列入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清单”的批准情况;项目的政府间协议是否已通过必要的法定程序,与项目所需设备采购有关的商务合同是否已经签署。
4.项目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批准情况。

第二节 市场需求调查与预测
第十四条 对于盈利性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重要性等具体条件调查分析产品市场供求现状,预测产品供求的发展趋势,判断项目的市场风险。
第十五条 市场预测可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1.确定预测目标,需预测的产品及分类、预测的地域范围、时期跨度的选择。
2.收集资料,包括历史资料——有关社会经济的历史统计资料、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统计资料、各行业的统计资料等,现实资料——现行的政府政策、当前的市场动态等。
3.选定预测方法,进行预测分析。可采用可判断法、历史引申法和因果分析法)等预测方法。
4.作出市场预测判断。
第十六条 市场调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国内现有企业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产品产量及生产能力利用状况;
2.国内现有拟建和在建项目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及预计建成投产时间;
3.现有国内同类产品的产地分布情况;
4.近三年同类产品的进口数量及进口来源。
第十七条 市场预测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社会购买力的发展,预测产品的社会总需求,主要消费对象和消费用途;
2.产品的寿命周期预测和更新产品的预测;
3.预测产品的价格变化趋势,企业生产成本及盈利的变动趋势;
4.预测项目生产所需资源的保证程度和发展趋势,与国内国外同类产品相比较,分析项目产品性能、质量、价格是否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对企业产品的销售和市场占有率作出预测判断。

第三节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项目的建设条件、生产条件的评估审查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必要性评价。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包括项目在全局或局部地区所处的重要地位和对经济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影响等。
第十九条 项目的建设条件、生产条件的评价。
项目的建设条件和生产条件的评价,是对拟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建成投产后的生产运行过程中所必须的条件进行评估。包括:资源、原材料、燃料、动力的供应和需求的平衡,建厂地区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项目所在地区的交通运输、通讯等基础设施条件,外部的协作和配套项目的落实,是否签订了有关协议,能否同步建设,建设和生产所需劳动力的来源和培训方案的规划,以及生产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方面的条件等。

第四节 基础财务数据和报表的评估审查
第二十条 基础财务数据和报表是项目经济评价的基本依据。基础财务数据和报表的审查是指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数据、报表进行核实分析和判断。基础财务数据包括:项目总投资、资金筹措方案、产品成本、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和销售利润,以及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数据。在基础财务数据审核的基础上,对项目的成本和费用预测、销售收入和税金预测、利润预测以及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还本付息预测等基础财务报表进行评估审查,共涉及十类基础财务预测表。这十类基础财务报表的关系如下:
-------------------------- ------------------ ----------------
| 固定资产投资预测表 |---------- | 投资计划与 | |固定资产投资|
-------------------------- | | |----------| |
|----| | |贷款还本付息|
-------------------------- | | 资金筹措表 | | |
| 流动资金预测表 |---------- ------------------ | 预测表 |
-------------------------- ----------------
-------------------------- ------------------ |
| 固定资产折旧预测表 |--------------|成本费用预测表|-------- |
-------------------------- | ------------------ | |
-------------------------- | | |
| 原材料能源成本预测表|--------| ------------------ | |
-------------------------- | | 销售收入与 | | ------------------
---------------------------- | | |----------| 利润预测表 |
|无形及递延资产摊销预测表|-------- | 税金预测表 | ------------------
---------------------------- ------------------
对基础财务报表的审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要审查基本报表的格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二是要审查所列数据是否准确。
第二十一条 项目总投资估算与审查。
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和流动资金投资,建设投资又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无形资产投资、开办费和建设期借款利息。重点审查项目总投资估算的内容是否齐全、金融是否正确,由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批复时间和我行评审的时间有一定的间隔,在审查中需要充分考虑通货膨胀等变动因素,应相应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预测表》、《流动资产预测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式与分年用款计划分析。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方式有业主投资和借款两种。借款又可分为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两种。短期负债分成流动资金借款和其他短期负债两部分,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债券和长期借款。在评审中应当遵循国家计委新建项目资本金比例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评估审查。
本外币资金的来源落实情况(借款单位自筹、财政拨款、法人投资、银行贷款、实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审查。审查资金来源的可靠性、筹资数量的保证性、资金渠道的合法性、附加条件的可接受性。借款企业应当提供国内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等。应相应审查《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表》,报表格式见附表一。
第二十四条 总成本费用的估算与审查。
总成本费用是指项目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为生产和销售产品而花费的全部成本和费用。总成本费用的估算方法可采用要素成本估算法和项目成本估算法。
1.按费用要素估算(要素成本估算法)
总成本费用=外购原材料+外购燃料及动力+工资及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维简费+摊销费+利息支出+其他费用(含土地使用税);
此外还要计算经营成本。
经营成本=总成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及维简费--摊销费--利息支出;
审查《原材料、能源成本预测表》、《固定资产折旧预测表》、《无形及递延资产摊销预测表》及《总成本费用估算表》、《单位产品生产成本预测表》等基础财务报表。确保总成本费用估算的项目齐全,数据准确。
2.按项目成本估算(项目成本估算法)
总成本=生产经营成本+期间费用;
生产经营成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制造费用;
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
采用这种估算方法,同样需要审查《原材料、能源成本预测表》、《固定资产折旧预测表》、《无形及递延资产摊销预测表》及《总成本费用估算表》、《单位产品生产成本预测表》等基础财务报表。确保总成本费用估算的项目齐全,数据准确。
第二十五条 销售(营业)收入与税金预测的评估。
销售(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所取得的收入。销售税金是指企业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应负担的各种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
销售收入与销售税金的估算审查,应重点审查《销售收入与税金预测表》。

第五节 财务综合指标的评估与审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财务综合指标的审查,是指在基础财务数据测算与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及有关规定,审查财务效益报表,测算效益指标、项目的盈利能力、债务的清偿能力,据以判别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第二十七条 财务现金流量评估。通过审核《财务现金流量表》测算项目盈利性,用以计算项目的财务净现值、财务内部收益率和投资回收期等指标,报表格式见附表二。
第二十八条 预测利润、损益的评估。《利润预测表(损益表)》综合反映了项目每年盈利水平,是计算投资利润率和投资利税率的基础,同时也反映了项目的还款保证。利润及利润分配的估算应重点审查《利润预测表(损益表)》,报表格式见附表三。
第二十九条 贷款还本付息估算与审查。《借款还本付息表》反映项目还款期内各年的还本付息额和可用于还贷的资金来源情况,见附表四。
项目的还款资金来源构成包括:项目利润、借款单位其他利润、收费收入、财政拨款、固定资产折旧、无形及递延资产摊销等。
第三十条 项目的还款担保落实情况。根据项目的贷款期限、金额、风险度等具体情况,可分别或一并采用信用担保、财产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由我行与保证人、抵押(质押)人签订保证合同、抵押合同。
如果借款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有区位适宜、价值充分、变现能力强的不动产,可根据情况采用财产抵押方式;借款单位难以提供财产抵押的,应提供第三方信用担保。
采用物业抵押方式的,在对有关抵押物进行评估时,在我行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范围内,由抵押人自行选择评估机构,但不能选择抵押人所属行业内的评估机构。
采用信用担保方式的,我行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接受具备保证资格和较强经济实力的银行、工商企业等经济实体或省级、市级财政机关等有担保资格和实力的单位提供的保证;借款单位提供由经济实体或财政机关保证有实际困难的,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项目,经我行认可,也可接受其他有实力的行政机关提供的保证。由经济实体提供担保的,一般要求担保单位企业的净资产要高于借款本息金额。
采用经济实体信用担保方式,主要对企业性质、经营业绩、经济实力、财务状况、营业执照等进行评审,确认信用担保资格,审查担保能力。担保能力的计算公式为:
企业负债总额+担保总额
担保能力=--------------------------------×100%
企业资产总额
担保企业信用情况评价,要对企业近三年的贷款按期偿还、货款按期承付及经济合同如期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三十一条 资产负债状况的评估。《资产负债表》反映了项目存在期间企业的资产总额及构成,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结构、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偿债能力。根据《资产负债表》计算项目的资产负债率、流动(速运)比率见附表五。

第六节 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
第三十二条 按照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从国家整体角度考察项目的效益和费用,用货物影子价格、影子工资、影子汇率和社会折现率等经济参数分析、计算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净贡献,评估项目的经济合理性。根据我行需要和可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选择一些项目进行国民经济评价。
第三十三条 转贷项目的社会效益分析。
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经济效益一般的基础设备项目和市政项目、技术含量高的项目要重点进行定性的国民经济评估——社会效益分析。社会效益的主要目标包括:收入分配目标(国民收入在地区、部门、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合理分配,以促进社会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均衡发展,并体现国家的分配政策);劳动就业目标;节汇创汇目标和环境保护目标。此外,还可就项目建成投产后,对提高地区和部门科学技术水平的影响,产品质量提高对产品用户的影响,对提高人民物资文化生活及社会福利的影响,对城市整体改造的影响,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的影响,对项目建设地区的产业结构与经济发展的影响等进行定性分析。

第七节 项目的不确定性分析
第三十四条 贷款风险性分析。
贷款风险性分析是指贷款风险度评估。是从债权人的角度出发,从贷款方式的选择和贷款对象的选择两个方面,综合考虑对信贷资产风险度的影响。贷款风险度由贷款方式对信贷资产安全的影响系数(即贷款方式风险系数)、贷款对象对信仰信贷资产安全的影响系数(即企业信用等级变换系数)和项目本身对信贷资产安全的影响系数(即项目信用等级系数)决定。计算公式为:
贷款风险度=贷款方式风险系数×〔企业信用等级变换系数×(1--A)+项目信用等级系数×2〕
其中A表示固定资产项目信用等级系数相对于借款企业对贷款影响的重要程度,计算公式如下:
项目投资总额
A=------------------------------------
企业净有形资产--项目投资总额
企业信用等级变换系数、项目信用等级系数和贷款方式风险系数将执行我行今后的统一规定。
贷款风险度数值越小,表明贷款的风险性越小。
第三十五条 项目的不确定性分析。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物价的变动、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的变革、生产能力的变化、建设资金和建设工期的变化以及国家政策的变化,会导致项目经济效益指标偏离原来的预测值,为了估计不确定性因素的变化对投资项目经济效益影响的程度,有必要对投资项目进行不确定性分析。
分析的方法采用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和概率分析。
盈亏平衡分析是通过分析产量、成本和盈利三者之间的平衡关系,确定项目的盈亏平衡点,就项目对市场需求变化适应能力进行分析。
敏感性分析是分析建设项目的投资、成本、价格、产量和工期等主要变量发生变化时,导致对项目经济效益主要指标发生变动的敏感程度。
概率分析是使用概率来研究预测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因素对项目经济评价指标影响的一种定量分析方法。
项目不确定性分析的计算十分复杂,所需原始资料较多,耗时较长,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有选择地进行。

第四章 评审结论
第三十六条 在对上述有关规定内容进行评审后,由项目评审人员完成评审报告,提出项目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应当包括以下要点:
1.项目是否符合中外两国政府的有关政策和选择范围,重点阐述项目是否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金融政策和我行的信贷政策等;
2.项目建设是否具有必要性,建设与生产条件是否具备;
3.项目的审查情况;盈利性项目的市场现状、市场前景预测的评估判断;基础财务数据和报表在格式上是否符合要求,数据估算是否准确;项目的综合财务评价,项目在财务上是否可行,经济效益如何,还款是否有保障;项目的社会效益如何等;
4.项目所需的法律文件及有关资料是否合法、齐备、有效;
5.对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或建议;
6.是否同意对项目给予转贷支持,说明具体金额、期限、利率,及贷款偿还计划。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项目的后评审。
根据我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项目后评审的有关规定,项目评审部选择有一定代表性的项目开展贷款项目的后评审工作,即对项目执行情况、实际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影响进行综合评价,总结项目管理经验和教训,以利于进一步提高项目评审质量。项目后评审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部)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 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表
单位:万元、万美元
--------------------------------------------------------------------------------------
序 | | 建 设 期 |
| |----------------------------------------------|
| | 1 | 2 |
| 项 目 |----------------------|----------------------|
| | |折人|人民| | |折人|人民| |
| |外币| | |小计|外币| | |小计|
号 | | |民币| 币| | |民币| 币| |
----------|------------------------|----|----|----|----|----|----|----|----|
1 | 总投资 | | | | | | | | |
1.1 | 固定资产投资 | | | | | | | | |
1.2 |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 | | | | | | |
1.3 | 建设期利息 | | | | | | | | |
1.4 | 流动资金 | | | | | | | | |
2 | 资金筹措 | | | | | | | | |
2.1 | 自有资金 | | | | | | | | |
2.1.1| 发行股票 | | | | | | | | |
2.1.2| 企业内部积累 | | | | | | | | |
2.1.3| 接收捐赠 | | | | | | | | |
2.2 | 长期负债 | | | | | | | | |
2.2.1| 长期借款 | | | | | | | | |
2.2.2| 长期债券 | | | | | | | | |
2.2.3| 融资租赁 | | | | | | | | |
2.3 | 短期负债 | | | | | | | | |
2.3.1| 流动资金借款 | | | | | | | | |
2.3.2| 其他短期负债 | | | | | | | | |
2.3.3| 其 他 | | | | | | | | |
--------------------------------------------------------------------------------------
----------------------------------------------------------------------------------
投 产 期 | |
----------------------------------------------------------------------| |
3 | …… | n | |
----------------------|----------------------|----------------------| 合计 |
|折人|人民| | |折人|人民| | |折人|人民| | |
外币| | |小计|外币| | |小计|外币| | |小计| |
|民币| 币| | |民币| 币| | |民币| 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如有多种借款方式时,可分项列出。
附表:二 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
序 | |建设期|投产期|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期| 合
| 项 目 |------|------|------------------|
号 | |1|2|3|4| 5|6|……|n| 计
--------------|--------------------------|--|--|--|--|----|--|----|--|----------
| 生产负荷(%) | | | | | | | | |
1 | 现金流入 | | | | | | | | |
1.1 | 产品销售收入 | | | | | | | | |
1.2 | 回收固定资产余值 | | | | | | | | |
1.3 | 回收流动资金 | | | | | | | | |
2 | 现金流出 | | | | | | | | |
2.1 | 固定资产投资(含投资方向| | | | | | | | |
| 调节税) | | | | | | | | |
2.2 | 流动资金 | | | | | | | | |
2.3 | 经营成本 | | | | | | | | |
2.4 | 销售税金及附加 | | | | | | | | |
2.5 | 所得税 | | | | | | | | |
2.6 | 特种基金 | | | | | | | | |
3 | 净现金流量(1--2) | | | | | | | | |
4 | 累计净现金流量 | | | | | | | | |
5 | 所得税前净现金流量 | | | | | | | | |
| (3+2.5+2.6) | | | | | | | | |
6 | 所得税前累计净现金流量 | | | | | | | | |
------------------------------------------------------------------------------------------
所得税后 所得税后
计算指标:财务内部收益率 (%) (%)
财务净现值 (i=------------%) (i=------------%)
投资回收期 (年) (年)
----------------------------------------------------------------------------------------------------------------
附表:三 利润预测表(损益表)
单位:万元
------------------------------------------------------------------------------------------
序 | | |投 产 期| 达到设计能力生产期 | 合
| 项 目 |来源|----------|----------------------|
号 | | |3 | 4|5 | 6|……| n| 计
------|------------------------------|----|----|----|----|----|----|----|--------
|生产负荷(%) | | | | | | | |
1 |产品销售(营业)收入 | | | | | | | |
2 |销售税金及附加 | | | | | | | |
3 |总成本费用 | | | | | | | |
4 |其他业务利润 | | | | | | | |
5 |投资收益 | | | | | | | |
6 |利润总额(1--2--3+4+5)| | | | | | | |
7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 | | | | | |
8 |应纳税所得额(6--7) | | | | | | | |
9 |所得税 | | | | | | | |
10 |税后利润(6--9) | | | | | | | |
11 |盈余公积金、公益金 | | | | | | | |
12 |应付利润 | | | | | | | |
13 |未分配利润(10--11--12)| | | | | | | |
14 |可用于还款的利润 | | | | | | | |
------------------------------------------------------------------------------------------
附表:四 借款还本付息预测表
单位:万元
----------------------------------------------------------------------------------------
序 | |利率|建 设 期|投 产 期| 达到设计能力生产期
| 项 目 | |----------|----------|------------------------
号 | | %|1 | 2|3 | 4|5 | 6|……| n
----------|--------------------|----|----|----|----|----|----|----|----|------
1 |借款及还本付息 | | | | | | | | |
1.1 |年初借款本息累计 | | | | | | | | |
1.1.1|本 金 | | | | | | | | |
1.1.2|利 息 | | | | | | | | |
1.2 |本年借款 | | | | | | | | |
1.3 |本年应计利息 | | | | | | | | |
1.4 |本年还本 | | | | | | | | |
1.5 |本年付息 | | | | | | | | |
2 |偿还借款本金的资金来| | | | | | | | |
|源 | | | | | | | | |
2.1 |利 润 | | | | | | | | |
2.2 |折 旧 | | | | | | | | |
2.3 |摊 销 | | | | | | | | |
2.4 |其他资金 | | | | | | | | |
2.5 |合 计 | | | | | | | | |
----------------------------------------------------------------------------------------
附表:五 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序 | | 建设期 | 投产期 | 达到设计能力生产期
| 项 目 |----------|----------|--------------------------
号 | | 1| 2| 3| 4| 5| 6|……| n
----------|--------------------|----|----|----|----|----|----|----|--------
1 |资 产 | | | | | | | |
1.1 |流动资产总额 | | | | | | | |
1.1.1|应收帐款 | | | | | | | |
1.1.2|存 货 | | | | | | | |
1.1.3|现 金 | | | | | | | |
1.1.4|累计盈余资金 | | | | | | | |
1.2 |在建工程 | | | | | | | |
1.3 |固定资产净值 | | | | | | | |
1.4 |无形及递延资产净值 | | | | | | | |
1.5 |累计亏损 | | | | | | | |
2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 | | | | | | |
2.1 |流动负债 | | | | | | | |
2.1.1|应收帐款 | | | | | | | |
2.1.2|流动资金借款 | | | | | | | |
2.1.3|其他短期借款 | | | | | | | |
2.2 |长期借款 | | | | | | | |
|负债小计 | | | | | | | |
2.3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2.3.1|资本金 | | | | | | | |
2.3.2|资本公积金 | | | | | | | |
2.3.3|累计盈余公积金 | | | | | | | |
2.3.4|累计未分配利润 | | | | | | | |
------------------------------------------------------------------------------------
计算指标:1.资产负债率: 2.流动(速动)比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4年7月5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工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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