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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第一类项目财务代理委托协议》(范本)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4:29:31  浏览:91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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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第一类项目财务代理委托协议》(范本)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第一类项目财务代理委托协议》(范本)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
设银行、交通银行:
根据我部下发的《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230号),对第一类项目,即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在贷款国政府批准项目后,我部与代理银行签署财务代理委托协议。经与国内有关
银行协商,我部制定了《外国政府贷款第一类项目财务代理委托协议》(范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进行分类管理是我部为进一步完善外国政府贷款国内转贷管理程序的重要措施之一,不涉及国内政府部门或银行与贷款国政府部门或银行签署金融协议的变更,即目前对外签署外国政府贷款金融协议时由我部作为借款人和国内银行作为借款人两种情况仍保持不
变。如今后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变化或因贷款国有特殊要求使借款人发生变化时,我部再作出相应调整。
二、代理银行代表我部与省级财政部门签订项目转贷协议前,应事先征求我部意见。协议签订后,应及时将转贷协议副本报我部备案。
三、转贷协议生效后,代理银行与省级财政部门对协议进行修改,需事先征得我部的书面同意。
四、我部近期将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就外国政府贷款偿还时的购汇等问题共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代理银行对外垫付资金购汇问题按其规定办理。
五、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垫付资金的处理,按我部现行规定办理。

附件:外国政府贷款第一类项目财务代理委托协议(范本)

甲方:财政部
乙方:代理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与……(贷款国政府主管机构名称)签署的贷款协定(或会谈纪要),……(贷款国名称)同意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金额和币种)的政府贷款用于(项目名称)。
……(省级财政部门名称,以下简称借款人)根据《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230号)确定该项目为第一类贷款项目。根据借款人的推荐,财政部(以下简称甲方)审核同意该项目由……(代理银行名称,以下简称乙方)负责外国政府贷款的财
务代理工作。
经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根据甲方提供或乙方与贷款国金融机构为该项目签署的对外金融协议中规定的贷款条件(包括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及还款方式等)将贷款转贷给借款人。乙方不对项目进行评估,不承担贷款还本付息风险。
二、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以下业务:
(一)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交下列文件:
1.甲方关于同意该项目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批复;
2.省级以上计划部门或经贸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和/或利用外资方案的批复;
3.代理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由银行列明具体内容)。
(二)审查借款人提交的有关文件。在审查文件时,如果发现问题而无法办理转贷时,应及时报告甲方。
(三)代表甲方与借款人签订转贷协议。在转贷协议签订之前,乙方应将转贷协议草本报甲方确认,并在转贷协议签订后将副本报送甲方备案。
(四)建立必备的项目档案。
(五)根据借款人或借款人委托的采购公司提交的申请,按对外金融协议和转贷协议的规定办理贷款项下提款手续,并根据贷款机构或外方银行的提款回单,负责贷款的账务记录并通知借款人。
(六)按转贷协议的约定通知借款人偿还本息及支付费用。
(七)按对外金融协议的要求,办理贷款本息及费用的对外支付。
(八)受甲方委托对项目实施进行财务监督。
(九)如借款人未能按转贷协议的约定按时如数偿付到期的全部债务,乙方应进行催收,并应及时将催收情况报告甲方。
(十)负责贷款项目的统计工作,向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项目统计资料。
(十一)受甲方委托,代表甲方与国外贷款机构或外方银行就项目执行、债务管理、统计数据等问题进行业务联系。
(十二)甲方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三、甲乙双方应就项目的执行情况定期交换意见。
四、乙方按甲方《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手续费收取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财债字〔2000〕74号)收取转贷业务费。
五、如借款人未能有效履行还款责任而导致不能按期还本付息付费时,乙方应先行予以垫付。乙方应将对外垫付的本息、罚息及按国家规定可收取的有关费用的明细清单在下一个年度1月15日前上报甲方,并抄送借款人。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清单审核无误后,将采取财政扣款措施,按
照实际发生额(包括本息、罚息和国家规定的可收取的有关费用)以相同币种或按实际拨付日银行外汇卖出价折算成的人民币在同一财政年度内拨付乙方。
六、乙方对外垫款所需的外汇将按甲方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甲方如未在上述第五条限定的本财政年度以内拨付垫付资金,按违约支付额以发生时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按日支付违约金。
八、对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截止到该项目对外金融协议及转贷协议执行完毕。
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需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者补充,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修改或补充的书面协议。修改或者补充的书面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若与本协议有不同之处,以修改协议为准。
十一、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北京签署。本协议正本两份,副本一份。正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由借款人持有。
甲方:财政部 乙方:代理银行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2000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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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法院诉讼费用免征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复函》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法院诉讼费用免征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复函》的通知

1990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财政部(90)财综字第24号“关于对法院诉讼费用免征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复函”一文,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关于对法院诉讼费用免征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复函 1990年3月14日 (90)财综字第2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局转来你院“关于要求对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不予征税和征收各种基金的函”(法(司)函(1990)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和财政部〔法(司)发(1989)25号〕“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中明确:“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规费。考虑到目前财政困难,拨给法院的业务费还不能完全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暂不上交财政,以弥补法院业务经费不足。”根据上述规定,对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准予免征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关于印发《金华市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华市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2002〕6号



各县(市、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金华市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1月28日


金华市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切实改进机关作用,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02]1号文)的精神,特制订《金华市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如下:
一、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
(二)考核办法
1、由市委办、市委组织部、市府办、外经贸局、计委、经贸委、财政局、工商局、外汇管理局、检验检疫局等部门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对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各县(市、区)年度引进外资目标任务、市机关各部门年度引进外资或引进金华市域外资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引进国(境)外资金按实计算,市机关各部门引进金华市域外资金(必须是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或注册资本)按完成实绩的60%计算考核目标任务。市外经贸局、开发区管委会按引进国(境)外资金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引进市域外资金不能折抵引进外资任务。
3、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按要人引进实际外资200万美元考核。
4、外资引进计算确认:外资第一引进部门按全额计算;外商引进后与项目主管部门共同洽淡并完成的,共同部门可折半计算;对企业自行招商成功的项目,不能计入考核数。
(三)奖励办法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对完成合同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外资目标考核任务,综合评分第一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5万元,综合得分第二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4万元,对完成实际利用外资目标任务的其它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3万元。
2、市机关各部门
(1)完成年度考核目标任务的,得100分,每超额完成任务1个百分点加1分,达不到任务1个百分点扣1分。
(2)每得1分奖励100元,考核100分奖给部门1万元(依此类推)。
(四)奖金来源
从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解决。
二、市区引荐外资奖励
(一)奖励范围
引荐外资必须是国(境)外资金(含设备、技术),且用于在金华市区投资举办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投资者应为外国企业、境外企业、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胞和海外留学生;引荐者是指直接介绍投资者来金华市区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不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二)奖励标准
凡引进外资举办项目,资金如期到位,并经验资机构验资,按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给予奖励,其中非生产性项目奖励3‰,生产性项目奖励4‰,外商独资生产性项目奖励5‰。资金锐兑现按资金到位及产生效益情况分步到位。
凡引进投资大、技术高、效益好,对市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贡献突出者,市政府将以特别奖励的形式对引荐者给予奖励。
(三)奖励程序
1、引荐者到市外经贸局领取并填写《金华市引荐外资登记确认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引荐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引荐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引荐的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4)引荐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引荐者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办理,须另行提供引荐者合法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的身份证明;
(6)投资者出具有引荐者确认书。
2、市外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季审核确认一次。
3、引荐者持有效证件到财政部门领取奖励。引荐者所得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由兑现部门代扣。
(四)奖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意见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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