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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要求》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7:56:43  浏览:86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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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要求》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要求》的通知


           (总检植字〔1992〕7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所、植物检疫所:

  为做好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工作,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随木质材料传带入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1991)农(检疫)字第4号《关于加强对进口货物木质包装和铺垫材料检疫的通知》,总所制定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要求》。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受理报检时,对1992年4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和已启运货物的木质包装材料,如没有植物检疫证书或检疫处理证书,也可接受报检。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要求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

         关于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要求

 

  为了做好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工作,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害传带入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有关检疫规定,作如下要求:

  一、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木质包装材料,结合货物检疫过程一并检疫。

  二、进境非动植物、非动植物产品货物的木质包装材料,来自植物危险性病虫害疫区的,实施检疫:

  1.进境前须经出口国家或地区的动植物机关检疫,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检疫

处理证书。货主要将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列入合同。

  2.进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报验单》,向

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3.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接受报检后,应及时安排检疫,如发现疫情,按有关规

定进行检疫处理。

  4.由于特殊原因或口岸条件限制,需随货物运往内地检疫的木质包装材料,须

经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货物到达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三、本要求自1992年4月1日起生效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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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指南(暂行)的通知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指南(暂行)的通知

2007年12月10日 财建[2007]8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指南(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指南(暂行)

附件:

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
使用费使用指南(暂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管理,指导地方管好用好中央分配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建[2007]84号)的有关要求,制定中央分成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指南。
一、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的总体要求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2号)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要求,高度重视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的管理,严格资金使用方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要以增加耕地面积、改善耕地质量为目标,坚持资金、资源合理配置,为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提供有力保障。
二、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范围
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适应资金分配和项目管理方式改变的需要,严格按照财综〔2006〕48号、财建[2007]84号文件的精神,将中央分配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给市、县,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并落实到项目。中央分成的土地有偿使用费,要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向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主产县、补充耕地潜力大的地区以及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区倾斜。
(一)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以基本农田整理项目为载体,大力开展基本农田综合整治,以建设促保护,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加强基本农田基础设施的管护、更新,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
(二)土地整理。以有效增加耕地面积为目的,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用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做到同步建设,相互衔接,统一管理,改善农民生产和生活条件,促进新农村建设。鼓励对生产建设中破坏的、主体已经灭失的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的复垦;及时恢复利用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
(三)耕地开发。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和《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依法适度开发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宜农未利用土地。
2007年中央分配给地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优先用于中央划转地方安排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三、加强对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的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的管理,做好项目立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以及后期维护工作。
(一)项目的选择要符合《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和《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要在调查、勘测、土地清查和公众参与的基础上,从技术、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和科学设计。
(二)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档案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项目施工要考虑当地农民的利益,尽可能地招用当地农民参与项目施工,让农民从项目实施中得到实惠。
(三)要严格执行项目竣工验收规程,全面考核工程施工质量,严把竣工验收关。认真落实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项目后期维护工作。
四、加强对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一)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实施追踪问效,确保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对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稽查,并研究建立稽查情况与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的联动机制,逐步完善稽查制度。
(二)每年12月31日前,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将当年中央分成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明细情况和实施管理情况报送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安排明细情况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等。实施管理情况应包括实施管理机构、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
(三)省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尽快制定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及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税控加油机、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证办理程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监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税控加油机、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证办理程序的通知

国税函[2004]662号
2004-5-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决定简化税控燃油加油机、出租汽车计价器型式批准、制造许可证办理程序,对国家税务总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2000]13号)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税控燃油加油机、出租汽车计价器不再办理税控功能合格证书。制造税控燃油加油机、出租汽车计价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直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税控功能检测单位进行功能检测,由税控功能检测单位出具税控功能检测报告,税控功能检测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企业到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其他手续;一份抄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原《税控功能合格证书》有效期到期作废。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税控功能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合格后,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型式批准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制造许可证。国家质检总局不再办理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将颁证情况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定期将颁证汇总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通报。
  三、税控燃油加油机的型式批准证书和制造许可证的编号方法作如下调整:
  l、已发的型式批准证书号不再调整,继续有效。各省新颁发的型式批准证书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编号。
  2、税控燃油加油机制造企业要于2004年6月底以前,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换发制造许可证,制造许可证的编号由各省按照质技监局量发[1999]108号文件规定的编号方法重新编号。此次换发的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从换证之日开始到原证书有效期止。
  四、国家质检总局在安排计量器具国家监督抽查时,把税控功能作为监督抽查的重要指标同时进行检测。
  五、国家质检总局将于近期对税控燃油加油机、出租汽车计价器定型鉴定大纲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附件l:税控加油机制造企业名单(略)
  附件2: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制造企业名单(略)
  附件3:承担检测任务的技术机构名单及项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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