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修改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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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修改议定书
马尼拉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修改议定书(中译本)
马尼拉 1987年12月15日
文莱达鲁萨兰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政府:
希望与东南亚地区内、外的一切热爱和平的国家,尤其是东南亚地区的邻国,进一步加强合作。
考虑到1976年2月24日在巴厘签署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以下称为《友好条约》)序言的第五段提出了有必要与东南亚地区内外的一切热爱和平的国家进行合作来推进世界和平、稳定与和谐一致。
兹同意如下:
第一条
《友好条约》第十八条修改为:
“该条约将由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和泰王国签署。每一签署国将根据本国宪法程序予以批准。
本条约允许东南亚其他国家加入。
东南亚以外的国家,经过东南亚所有缔约国及文莱达鲁萨兰国的同意,也可加入。”
第二条
《友好条约》第十四条修改为:
“为通过地区性程序来解决争端,缔约各方将成立一个由部长级代表组成的作为常设机构的高级理事会关注和处理有可能破坏地区和平与和睦的争端或局势。
但是,加入本条约的东南亚以外任何国家,只有直接涉及需通过上述地区程序解决的争端时,才适用此条款。”
第三条
本议定书将交付批准,并在最后一个签字方交存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订于马尼拉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决定
(1993年12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52号令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将《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修改为: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如
下: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中,死者系十六周岁以上者,补偿四千元至一万五千元,
其中依靠他人赡养的老人,补偿三千元至一万二千元;六周岁至十五周岁者,补偿
三千元至一万二千元;一周岁至五周岁的儿童,补偿二千元至八千元;未满周岁的
婴儿, 补偿一千元至四千元。一级乙等医疗事故的补偿费,按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补偿费的百分之七十比例支付。
(二)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中,病员为植物人、昏迷(临床确认为不可恢复)者、痴
呆者,补偿五千元至二万元;其他病员,补偿四千元至一万五千元。二级乙等医疗
事故,补偿三千元至八千元。
(三)三级甲等医疗事故,补偿一千五百元至四千元。三级乙等医疗事故,补偿八
百元至二千元。
本决定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
《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修改前的条文: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等级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费标准如下: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中,死者系十六周岁以上者,补偿四千元;未满十六周岁
者或依靠他人赡养的老人,补偿三千元;未满六周岁的儿童补偿二千元; 一周岁以
下的婴儿补偿一千元。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按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同类情况补偿费的
百分之七十补偿。
(二)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中,病员为植物人、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痴呆
者补偿五千元,其他补偿四千元;二级乙等医疗事故,补偿三千元。
(三)三级甲等医疗事故,补偿一千五百元;三级乙等医疗事故补偿八百元
关于印发《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8]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推进秸秆能源化利用,培育秸秆能源产品应用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将安排资金支持秸秆产业化发展。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秸秆能源化利用。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秸秆包括水稻、小麦、玉米、豆类、油料、棉花、薯类等农作物秸秆以及农产品初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物。
第三条 补助资金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 支持对象为从事秸秆成型燃料、秸秆气化、秸秆干馏等秸秆能源化生产的企业。
对企业秸秆能源化利用项目中属于并网发电的部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不再给予专项补助。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采取综合性补助方式,支持企业收集秸秆、生产秸秆能源产品并向市场推广。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六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
(二) 企业秸秆能源化利用符合本地区秸秆综合利用规划。
(三) 企业年消耗秸秆量在1万吨以上(含1万吨)。
(四) 企业秸秆能源产品已实现销售并拥有稳定的用户。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七条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每年实际销售秸秆能源产品的种类、数量折算消耗的秸秆种类和数量,中央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综合性补助。
第五章 资金申报和下达
第八条 企业在申报时,应按要求填报秸秆能源化利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秸秆收购情况,包括:收购秸秆的品种、数量、价格及水分含量等有关凭证。
(二)秸杆能源产品产销情况,包括:各类产品产量、销量及销售价格等,并提供销售发票等凭证。
(三)秸秆能源产品质量及检测报告。
(四)与用户签订的秸杆能源产品长期供应协议。
(五)单位产品能耗、环保、安全等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将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所在地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汇总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财政部。
第十条 财政部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定补助金额,并按规定下达预算、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等单位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抽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将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对申报材料问题较多、监督检查不力的地区,将暂停该地区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XXXX年秸秆能源化利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
XXXX年秸秆能源化利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企业名称
负责人
企业所在地
联系人及电话
注册资本金(万元)
企业实施项目类型
项目建设时间
项目投产时间
各类秸秆收购及消耗情况(吨):
秸秆品种
年初结余
本年购进
本年生产消耗
年末结余
合 计
各类秸秆能源产品产销情况:
产品种类
产 量
单位产品平均消耗秸秆量
销 量
销售收入
(单 位)
吨/米3/千瓦时
吨
吨/米3/千瓦时
万元
成型燃料
小 计
XXX产品
XXX产品
……
燃 气
小 计
XXX产品
XXX产品
……
焦 炭
小 计
XXX产品
XXX产品
……
碳 粉
小 计
XXX产品
XXX产品
……
焦 油
小 计
XXX产品
XXX产品
……
并网发电
非并网发电
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企业实施多个项目要分别填写此表,并填写一张汇总表。
2、本年度收购及消耗秸秆情况中,秸秆年末结余=年初结余+本年购进—本年生产消耗。
3、“各类秸秆能源产品产销情况”中产品种类需进行细化,并按照产品实际名称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