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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保持和平与安宁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3:34:30  浏览:90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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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保持和平与安宁的协定

中国政府 印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保持和平与安宁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3年9月7日 生效日期1993年9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保持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的和平与安宁,缔结本协定如下:

  第一条 双方认为,中印边界问题应通过和平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双方互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在两国边界问题最终解决之前,双方严格尊重和遵守双方之间的实际控制线。双方的一切活动不得超过实际控制线。如果一方人员越过实际控制线,在另一方提醒后,越线人员应立即撤回到实际控制线本方一侧。必要时,双方将在对实际控制线有不同认识的局部地区共同核定实际控制线的方向。

  第二条 双方将把实际控制线地区各自的军事力量保持在与两国睦邻友好关系相适应的最低水平。双方同意,根据相互同等安全原则的要求,按双方商定的最高限额裁减在实际控制线地区的军事力量。裁减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力量的范围、程度、时间和种类由两国协商确定。裁减军事力量应在实际控制线地区逐段地在双方商定的地理区域内分阶段进行。

  第三条 双方将通过协商制定在实际控制线地区的有效信任措施。任何一方都不在双方确认的区域内进行特定规模的军事演习。双方在实际控制线附近进行本协定允许的特定规模军事演习应事先通知对方。

  第四条 在实际控制线地区如发生意外事件或出现其他问题,双方应通过两国边防人员会晤和友好协商加以处理。边防人员的会晤方式及通讯渠道由双方商定。

  第五条 双方同意,采取充分措施以确保不发生侵犯对方实际控制线地区空域的事件。一旦发生侵犯事件,双方应协商处理。双方还将就在实际控制线附近双方商定的地区适当限制空中演习进行磋商。

  第六条 双方同意,本协定所提及的实际控制线不损及各自对边界问题的立场。

  第七条 为了在实际控制线地区裁减军事力量,保持和平与安宁,双方将根据本协定通过协商确定有效核查监督措施的形式、方法、规模和内容。

  第八条 中印边界问题联合工作小组各方指定外交和军事专家,共同协商制定本协定的实施办法。专家们将向联合工作小组就如何解决双方对实际控制线走向的分歧提出建议,并处理为减少实际控制线地区的军事力量重新部署的有关问题。专家们还将根据严守信义和相互信任的原则,协助联合工作小组监督本协定的执行并解决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分歧。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经双方同意可对其进行修改和补充。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九月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唐家璇              帕蒂亚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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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发明专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发明专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发明专利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北海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发明专利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海市机构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发明创造,支持优势产业及重点企业创造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北海市专利申请量及拥有量,决定对专利申请进行资助,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进行奖励。为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海市专利申请资助和发明专利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北海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由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下同)具体管理。
  
第二章 专利申请资助
  
  第三条 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专利请求书》上载明的第一申请人(机构或个人,下同),且《专利请求书》上载明该第一申请人的地址在北海市行政辖区范围内。
  第四条 资助范围
  一、类型:国际发明专利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和部份专利代理费。
  二、期限:自上一年度7月1日起至本年度6月30日之间提交并获受理的专利申请,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三、次数:1件专利只资助1次。对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资助对象,应先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申请资助。同一专利不重复资助。2件或2件以上的国际和国内专利申请,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查认为申请内容明显雷同或重复的,视为1件专利申请,不接受重复申请。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国际发明专利申请:在获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通知书并缴交官费后,每1件资助1500元;
  二、国内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及代理费。个人申请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700元,单位申请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800元。单位或个人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750元。单位或个人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450元。
  
第三章 发明专利奖励
  
  第六条 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获得国际、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权人。且《专利证书》载明专利权人(机构或个人,下同)的地址应在北海市行政辖区范围内。
  第七条 奖励范围
  一、类型:获授权国际发明专利,获授权国内发明专利。
  二、期限:自上一年度7月1日起至本年度6月30日之间获授权的发明专利,以《发明专利证书》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三、次数:每1件获授权发明专利仅奖励1次 ,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奖励标准
  一、获授权国际发明专利:每1件奖励2000元;
  二、获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每1件奖励1000元。
  
第四章 资助及奖励条件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规定,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属及专利权属明确;
  第十一条 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的应已获有关国家颁发的专利证书;属职务发明的,所在单位须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
  第十二条 优先资助发明专利申请。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 资助申请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时间:每一年度的5月1日至11月30日;
  (二)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
  (三)所需材料:
  1.《北海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可登陆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bst.beihai.gov.cn下载。 “申请栏”中填写的专利申请名称、专利申请号、受理时间、专利申请类型、第一申请人名称、证件号码、地址等信息,应与《专利请求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上载明的一致,且第一申请人名称应与银行户名一致。原件2份,窗口签章受理后,1份不退,1份退回作为回执。
  2.《专利请求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传统纸质申请的:提交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不退;网上电子申请的:提交在线打印件1份,受理后不退。
  3.有效证件:个人申请的专利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不退。机构申请专利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不退。
  4.缴费凭证:申请资助发明专利的提供申请费发票及实质审查费发票原件1份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资助申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提供申请费发票原件1份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二、审批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审批结果由市专利管理办公室负责通知申请人。
  三、发放资助款
  对获批的申请,《申请表》转交至市科技局财务部门。自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财务部门将资助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往本《申请表》上填写的银行账户。银行出具的转账凭证,视为申请人收款凭证。
  第十四条 奖励申请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时间:每一年度的5月1日至11月30日;
  (二)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
  (三)所需材料:
  1.《北海市发明专利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可登陆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bst.beihai.gov.cn下载。“申请栏”中填写的发明专利名称、发明专利号、授权时间、发明专利类型、专利权人名称、证件号码、地址等信息,应与《发明专利证书》上载明的一致,专利权人名称应与银行户名一致。原件2份,窗口签章受理后,1份不退,1份退回作为回执。
  2.《发明专利证书》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不退。
  3.有效证件:个人申请的发明专利奖励,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不退。机构申请的发明专利奖励,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不退。
  二、审批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由市专利管理办公室负责通知申请人。
  三、发放奖励款
  对获批的申请,《申请表》转交至市科技局财务部门。自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财务部门将奖励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往本《申请表》上填写的银行账户。银行出具的转账凭证,视为申请人收款凭证。

第六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应依据本《办法》,制定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的工作细则或流程。
  第十六条 本资金以上一年的专利申请量及发明专利拥有量为基数,按照自治区要求的增长量考核目标计算下一年资金额度预算,并按当年月进度累计的专利申请量及拥有量计算所需资金额度划拨,每年的资助及奖励资金用于当年的专利申请及专利授权奖励。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得到资助和奖励的专利项目进行跟踪和统计,申请人在得到资助或奖励后三年内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提供一份专利授权和实施情况简要说明,上报市科学技术局,以便了解掌握此资金的使用效果、实施和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七章 责任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市科学技术局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 申请资助和奖励的机构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局在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前,对其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关于做好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前期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做好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前期工作的通知

财农[2010]568号
  

内蒙古、四川、云南、西藏、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厅、农牧(畜牧)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国家从2011年开始在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和云南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对牧民实行草原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业生产补贴等政策措施。为确保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落到实处,现就做好有关前期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前期工作的重要性

  在8个牧区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加快草原保护,促进牧民增收,实现牧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草原生态保护奖励机制政策实施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关系到千百万牧民的切身利益,需要切实做好前期工作。各级财政、农牧部门要早动员、早部署、早落实,为全面启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扎实做好前期工作

  (一)推进草原承包。

  草原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按照已承包到户(含联户)的草原面积发放。农牧部门要加强草原承包管理,尚未实行草原承包的,要尽快落实到户,签订承包合同;已承包到户的,要进一步规范承包合同内容,特别要明确承包经营者落实草畜平衡、保护草原生态的义务和责任;实行联户承包的,要尽快在承包合同中确定联户成员的具体权益和责任。

  (二)划定禁牧区域。

  各级财政、农牧部门要按照草原生态、牧业生产和社会发展实际,结合主体功能区划,以乡镇或村组为基本单元,将生态脆弱、生存环境恶劣、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以及位于大江大河水源涵养区的草原划为禁牧区,其他草原划为草畜平衡区。划定区域要有明确的四至界限,禁牧面积和草畜平衡面积要落实到已承包草原的牧户。

  (三)落实基本草原制度。

  各级农牧部门要根据《草原法》有关规定,加快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把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草原全部纳入基本草原范围,并设立保护标志,实施最严格的保护,确保基本草原用途不改变,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要对划定的基本草原进行统一登记建档,对划定的基本草原要按照县级1:10万、乡级1:5万比例尺全部转绘上图,并做详细的标注和说明。

  (四)核定草原载畜量。

  各级农牧部门要按照《天然草地合理载畜量的计算》(NY/T 635-2002)标准,根据天然草原可食产草量、牧草利用率和再生率等指标,制定适合本地区的载畜量核定标准,确定天然草原合理载畜量并分解到户。各地根据核定的载畜量,制定减畜计划,将减畜数量分解到户。

  (五)核实牧户数量。

  各级财政、农牧部门要对已承包草原并实施禁牧和草畜平衡的牧户,进行逐级逐户统计核实,切实把牧户基础情况统计完整。

  (六)搜集整理本底资料。

  各级财政、农牧部门要做好草原资源与生态、气候、土壤、水文、经济社会、牧业生产、牧民收入等方面的历史及现状资料的整理收集,为开展草原监测、执法监督、绩效评价提供依据。

  (七)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

  各级财政、农牧部门要尽快收集整理牧民草原承包、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等信息资料,采用农业部统一开发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做好录入工作,实现上下联网,加强动态管理。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明确工作责任。各级财政、农牧部门要把落实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尽快成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落实任务,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是密切协调配合。各级财政、农牧部门要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理解支持,对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前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沟通交流,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形成合力,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任务。

  三是搞好基础调查。各级财政、农牧部门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求真务实的精神,深入基层,深入牧户,认真倾听农牧民的意见建议,充分掌握基本情况,为制定和落实具体政策措施奠定基础。

  四是加大保障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前期工作需要。各级农牧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草原执法监督和技术推广队伍建设,合理调配人力物力,充实力量,加强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五是加强宣传引导。各级财政、农牧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入户宣讲、政策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广大牧民充分了解政策内容,为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营造良好氛围。

  有关省(区)财政、农牧厅(局)要加快工作进度,于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各项前期工作,联合向财政部、农业部上报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前期工作情况、经费申请及实施方案,并填写《草原和牧民基础情况统计表》,相关数据与此前上报数据有较大出入的,请详细说明原因和数据口径。财政部、农业部将把前期工作完成状况纳入绩效考核。

  

  附件:草原和牧民基础情况统计表(略)


  

  

  

                         财政部 农业部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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