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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预防溺水事故 加强中小学生游泳安全教育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51:28  浏览:86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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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预防溺水事故 加强中小学生游泳安全教育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预防溺水事故 加强中小学生游泳安全教育的紧急通知


教基厅〔2004〕6号


  最近一段时间,一些地方连续发生多起中小学生溺水身亡事故。5月7日,山西省应县7名中小学生结伴到一水库游玩,其中1名小学五年级女生在水库边洗手时,不小心踩空滑落水中,其他同伴先后伸手去救落水学生,5名学生陆续坠入水中,溺水身亡。5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石塘高中4名学生外出游玩,在返回途中遭遇洪水,溺水身亡。5月29日,浙江省青田县侨乡实验学校1名初二学生到瓯江游泳,溺水身亡;30日,该县利民小学1名四年级学生在瓯江边玩耍,被潮水冲走身亡;同日,该县温溪镇一小1名三年级学生在附近水库游泳,溺水身亡。

  为坚决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加强中小学生预防溺水和游泳安全的教育与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中小学生游泳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夏季天气炎热,游泳是广大中小学生十分喜爱的运动和消夏避暑方式,同时又是一项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每年青少年学生因游泳而引发的溺水事故时有发生。这些事故大多发生在校外,发生在脱离家长监护和学校老师管理的时段。为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加强学校与家长、社区的联系,保护青少年生命安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既要尊重广大青少年学生喜爱游泳的习惯和爱好,又要从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中吸取教训,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护青少年学生生命健康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中小学生游泳安全教育与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广大青少年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把各项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一是各地中小学校要立即深入开展一次游泳安全教育专题活动,可以通过班(队)会、黑板报、专题报告等形式,以典型事例警示学生,提高每一个学生的游泳安全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二是要加强管理,严格纪律,明确要求中小学生不准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三是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游泳课,指导青少年学生熟练掌握游泳的技巧和自救方法。有游泳设施的学校要延长向学生的开放时间,加强防护,尽力满足学生游泳需求。

  三、进一步加强学校与家长、社区的联系,共同做好青少年学生校外游泳安全工作

  中小学生游泳溺水事故主要发生在校外,发生在节假日及学生上学、放学途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分析本地、本校特点,切实加强与家长、社会有关部门、社区的联系,组织和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青少年学生的生命安全,尽力减少游泳溺水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各有关部门、学校、家长和青少年学生参与,各负其责的防范工作机制,共同监督和管理青少年学生游泳行为;要在江边、湖边、水塘边等设立游泳安全警示牌,在游泳溺水事故多发地点设立游泳安全巡视员或义务监督管理员;要通过印发《告家长书》、家庭访问、家长会等形式,加强学校与家长的联系,增强家长安全意识和监护人责任意识;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广大中小学生珍爱生命,远离危险;要联合共青团、少先队、社区等单位,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

  各地加强中小学生游泳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情况请及时报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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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吕政发[2010]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吕梁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八月十二日

吕梁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互济支撑能力,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和促进再就业的双重功能,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以及我省的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境内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目标是:统一征缴,统一支付,统一管理。

第二章统一征缴

第四条 市失业保险中心应当于3月3 1目前,按照市统计局口径,科学、合理分解下达县(市、区)的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任务。

第五条 市直及市直以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失业保险费,由市失业保险中心负责征缴。

其余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失业保险费,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市一区)失业保险中心负责征缴,并全额缴入市失业保险中心基金帐户。

第六条 单位缴费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市、县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全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个人缴费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本人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对于职工工资不能正常发放的特别困难企业,经市失业保险中心核准,本人工资低于离石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最低工资标准核定缴费基数,单位部分可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核定缴费基数。

第七条 市、县两级失业保险中心统一使用《山西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由市失业保险中心向市财政局集中领取,分发各县。各级失业保险中心应妥善、规范管理和使用票据。市财政局应当于年度终了10日内进行年检。

第八条 市失业保险中心于每月的最后一天将收入户基金及利息全部缴入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月末应无余额。

第九条 县(市、区)失业保险中心应当于12月25日前支出户利息和未支付的失业保险基金应全部缴入市失业保险中心收入户。市失业保险中心应将上述基金和利息及市本级支出户结余失业保险基金和利息全部缴入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条 年度考核市、县两级失业保险中心征缴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年内缴入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基金总额为准。

第十一条 对完成任务的市、县两级失业保险中心,市财政应当于3月3 1日前安排一定的以奖代补资金,用于逐步改善各级失业保险中心办公条件。县(市、区)也应安排一定的奖励资金。市失业保险中心根据对县(市、区)基金征缴的考核结果,严格奖惩兑现。

第三章统一支付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基金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县(市、区)失业保险中心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上报市失业保险中心本季度“基金支出计划",经市失业保险中心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复核,每季度第一个月1 5日前,由市失业保险中心基金支出户核拨至县(市、区)失业保险中心基金支出户。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金的支付统一执行离石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支付,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参保单位“转岗培训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的支付,按照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为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补贴办法和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失[2003]261号)和《关于加强失业保险管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再就业功能的意见》(晋劳社厅发[2007]138号)文件规定,由市失业保险中心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复核后列支。

第十六条 统筹基金的核拨,应当与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任务的完成情况挂钩:

对完成上年度征缴任务的县(市、区),根据其支出需要,从市失业保险统筹基金中全额支付。

对未完成上年度征缴任务的县(市、区),当年支出与上年度基金实际征缴额相抵,若出现缺口,按上年度基金征缴任务的完成比例,从市失业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县(市、区)承担。

第十七条 市失业保险中心应当于年度终了10日内,按上年度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际收缴额的10%上解省级调剂金。

第十八条 全市失业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三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并申请省级调剂。

第四章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业务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劳社厅发[2006]24号)文件规定,统一规范管理。

第二十条 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确认,由县(市、区)失业保险中心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报市失业保险中心复审、批复。全市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由市失业保险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手册》及身份证于每月规定的时间,到当地失业保险中心办理签领手续后,在指定银行领取相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在本市范围内跨县转迁时,应当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县两级失业保险中心应当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缴费台账和支出台账。

第二十四条 每年一月底,市失业保险中心应当统一编制上年度基金决算和本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

理。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在留足一定额度的周转备用金外,

其余部分应当按规定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以确保失业

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第二十六条 市、县两级失业保险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

理制度,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入

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五章其它

第二十七条 实行市级统筹前,县(市、区)应当在规定时

限内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l、清理参保人数

澄清实有参保人员底数,经县(市、区)失业保险中心和参

保单位双方确认后,上报市失业保险中心备案。

2、清理基金滚存结余

清核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结余总额,经

县(市、区)失业保险中心和财政部门双方确认后,上报市失业

保险中心和市财政局。

3、清理历年欠费总额

对未参保和中断缴费的单位,按照我市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时

间、范围及同期的费率,计算其欠费和滞纳金,并签订补缴协议,

限期清缴、期限不得超逾五年。清理结果上报市失业保险中心。

4、清理基金账户

先将县(市、区)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余额全额缴入同级

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再将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

户滚存结余全部上划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撤销县(市、

区)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基金收入户,县(市、区)失业保险

中心只设立基金支出户,以确保基金支出业务的正常运转。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执行市级统筹前的有

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汴政办〔2005〕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驻汴单位,各大型企业:
《开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五日


开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市级统筹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扩大基金调剂范围,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和增强社会保障功能,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豫政〔2004〕8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均应参加开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已参加省直统筹的单位,暂不参加市级统筹。
第三条 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各项制度;统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统一筹集和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统一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第四条 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第二章 统一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各项制度

第五条 每年7月1日起,全市统一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和最高缴费基数,由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第六条 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安排进行。
第七条 全市范围内参保职工的流动,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第八条 严格规范业务制度及操作程序。基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会计制度执行,确保专款专用和基金安全。
第九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劳动保障信息管理体系,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全市联网。

第三章 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

第十条 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
城镇各类企业按企业工资总额的24%缴纳,职工按个人工资收入的8%缴纳。
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执行企业缴费费率,雇主和雇员本人按8%的费率缴纳。
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纳。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帐户。

第四章 统一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使用,实行全额缴拨、收支两条线的办法管理。
各县(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置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每月收入户中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月底前划转进入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转入市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每月10日前,根据全市养老金支付计划,将当月的养老金拨付到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户,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核定的养老金支付计划拨付到各县(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为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上应保持1-2个月的周转金。
第十三条 市级统筹前各县结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同属市级统筹基金,暂存放在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四条 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年初要编制年度基金收支预算,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人事和编制部门根据市级统筹实际工作需要对市、县区两级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编制。各县区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财、物统一上划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第十六条 统一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开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名称、规格不变。市属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统一为“××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第十七条 市本级和各县、区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列为全供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两级机构在编人员经费全部纳入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全供事业单位供给标准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供给经费,统一拨付。编外人员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第六章 统一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第十八条 尽快完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数据库,逐步实行退休人员与原企业相分离,纳入社区管理,统一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第七章 市级统筹工作的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激励约束机制。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职责,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确保完成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清欠及社会化管理服务等社会保险各项目标任务,以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每年市政府要与各县(区)政府签定社会保险目标任务书。凡未完成征缴、扩面、清欠等社会保险目标任务所造成基金收支差额部分,由各县(区)政府负责解决,差额部分由市财政从各县(区)财政直接扣划。完成市下达目标任务后仍收不抵支的,从市级统筹基金中统一调剂解决。
第二十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中央、省补助资金纳入市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养老保险费征缴奖励制度。超额完成养老保险费省下达目标征缴任务的按超额部分的5%进行奖励,查出虚报冒领养老金的按查处虚报冒领养老金部分的20%进行奖励,由市财政部门核拨,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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