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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2:45:06  浏览:96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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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法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


德阳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确保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四川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法》及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普查办法。
  第二条 经济普查的目的。为全面掌握我市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市、县两级经济普查数据库及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各级政府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等提供决策依据。同时,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条 经济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普查表,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资料。
  第五条 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做好经济普查的宣传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经济普查。
  第六条 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原则上我市各级政府经济普查经费总预算不得低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经费预算,且2004年度实际拨付到位不得低于总预算的60%。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七条 经济普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个体经营户的标准时点为2004年10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3年11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
  第八条 经济普查工作分为五个阶段。2004年12月底前为准备阶段;2005年1月至5月为填报阶段;2005年2月至8月为数据处理和上报阶段;2005年9月至2005年底为数据评估和发布阶段;2005年9月至2006年上半年为资料开发应用、工作总结和评比表彰阶段。个体经营户的普查登记在2004年11月底以前完成。
  第二章 普查对象、范围和方法
  第九条 德阳市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以及从事农林牧服务业的法人单位。
  第十条 按国民经济行业门类分列的具体行业范围是: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第十一条 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第三章 普查表式、主要内容和标准
  第十二条 按照经济普查对象的不同,分为法人单位调查表、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和个体经营户调查表。
  第十三条 经济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第十四条 经济普查采用国家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
   第四章 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德阳市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四川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协调解决有关经济普查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普查方案和组织实施普查工作。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市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当地的普查工作。
  第十七条 市级各有关部门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完成市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普查任务。
  第十八条 大中型企业应设立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要聘用或抽调具有一定经济和统计业务素质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应当由普查机构支付劳动报酬。抽调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由原单位支付,在普查工作期间,普查办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返回原单位纳入本人年度考核,普查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考核后,颁发普查指导员或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普查员负责组织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检查普查员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更正其普查表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在经济普查登记前,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应做好整理有关资料、健全统计台帐等基础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经济普查的准备阶段必须进行单位清查。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建设、卫生、教育、运管以及其他具有单位审批权的部门,负责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做好单位清查工作。各县(市、区)经济普查机构以本地区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按普查小区逐一核实清查,形成经济普查单位名录。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经济普查机构按照清查形成的经济普查单位名录,做好普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录入和上报工作。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普查表,并负责组织其下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
  第五章 数据处理和数据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经济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由市、县两级普查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要建立普查数据处理工作责任制,由各专业分工负责。市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向县(市、区)提供数据处理标准和程序。县级普查机构严格执行统一规定的数据处理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直接对基层普查表数据进行汇总,并按统一规定的时间、数据格式等要求上报普查数据。
  第二十八条 数据处理结束后,市、县两级普查机构要做好数据备份和数据入库工作,建立起经济普查数据库和基本单位名录库。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普查机构要根据全市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级、本专业的质量控制办法,并建立岗位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质量控制工作要贯穿于普查人员的选调和培训、清查摸底、普查登记、复查、审核、数据处理等全过程。
  第三十条 市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经济普查数据的质量抽查工作。抽查结果将作为考核各级经济普查工作和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经济普查数据的评估、公布及资料管理和开发利用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经济普查办公室要成立数据质量评估小组。吸收本地区熟悉经济情况的领导和各行业的有关专家,对分行业的普查有关数据及总量指标进行分析评估,并写出评估报告。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经济普查机构对外发布本级的普查公报时,必须报上市经济普查机构核准。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普查数据。
  第三十三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要认真做好对普查资料的装订、移交和保存、管理工作。严防普查获得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者的商业秘密泄露。
  第三十四条 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经济普查公报发表后,各级普查机构要利用多种形式,为各级党政领导、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普查信息和咨询服务。要发动和组织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统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经济专家、学者等,对经济普查取得的宝贵资料进行开发利用。
  第七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各级普查机构或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经济普查行为的经济普查对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统计 普查 实施办法 通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德阳军分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1月10日印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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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


关于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法规[2013]1284号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经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交通厅(局)、水利厅(局)、商务厅(局),各铁路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原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发布,并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现就做好贯彻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法》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
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提高招标采购透明度,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方面的独特优势,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幅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落实中央惩治和预防腐败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办法》在总结我国实践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规划了电子招标投标的系统架构,确立了互联互通的技术规范,建立了信息集约的共享机制,提供了交易安全的制度保障,创新了监督管理的方式方法,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对促进招标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生态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
二、贯彻实施《办法》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电子招标投标市场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建立起由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构成,分类清晰、功能互补、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实现所有招标项目全过程电子化。鉴于全面建成满足各类采购需求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不可能一蹴而就,《办法》没有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范围及其环节作出强制要求,留由各地方各部门和有关市场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逐步实施。
(二)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从发展规划、技术标准、交易规则、安全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积极引导市场主体采用电子化方式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在此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选择使用等方面,鼓励平等竞争,提高效率、改善服务。
(三)坚持统一规范与鼓励创新相结合。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由不同主体分散建立的情况下,《办法》通过统一技术和数据接口标准以及信息交换要求,为实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提供了制度保障。各部门、地方和有关市场主体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消除技术壁垒,避免形成信息孤岛。与此同时,要充分考虑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实际,将统一规范的要求严格限定在保证交易安全和消除技术壁垒的范围内,为技术创新留出足够空间。
(四)坚持提高效率和确保安全相结合。为最大限度地发挥电子招标的效率优势,有必要减少管理环节,优化交易流程,提倡全部交易过程的电子化。但是,提高效率需要以行为规范和交易安全为前提。为此,要按照《办法》和技术规范要求设置身份识别、权限监控、局部隔离、离线编辑、加密解密、操作记录、信息留痕、存档备份以及系统检测、认证等安全制度。
三、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采取专家解读、问题解答、实践动态、知识竞赛等方式,广泛宣传《办法》;组织本部门、本系统从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或者结合有关招标投标业务进行培训,并将《办法》学习培训纳入考核内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将《办法》的学习作为提高员工业务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和招标代理行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检测、认证等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办法》及技术规范,确保系统安全规范高效便捷。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评标专家进行集中培训。有关行业组织要立足服务,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会员单位的培训。各种培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乱收费,确保培训质量。
四、加快交易平台的建设应用步伐
(一)引导各类主体有序建设运营交易平台。建设满足各类采购需求的交易平台,是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的基础和前提。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运营交易平台。鼓励一次性采购以及采购规模小、采购频率低的单位选择使用第三方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促进交易平台适度规模经营,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
(二)依法合规建设运营交易平台。交易平台要坚持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在功能设置、技术标准、安全保障、运营管理等方面严格执行《办法》及技术规范,经检测和第三方认证并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注册登记后投入运营。交易平台应当保持技术中立,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术规范的工具软件与其对接。交易平台应当以在线完成招标投标交易为主,可以兼具部分公共服务功能。在《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建成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要按照《办法》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改造,其中兼具部分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功能的交易平台,应按照管办分开的原则将交易功能和行政监督功能分由不同主体负责。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规定,不得以任何手段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保密的信息。
(三)交易平台平等竞争。各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通过规范经营、科学管理、技术创新、优质服务和合理收费提高市场占有率,其经营范围不得因建设主体、所处行业地区,以及所有制的不同而有所限制或歧视。除按照《办法》进行检测认证和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设置或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备案。
五、积极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的持续健康发展,对借助公共服务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打破技术壁垒、提高交易透明度、加强信息集成等提出了迫切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推动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原则上分为国家、省和市三个层级,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设置、安全保障、运营管理要严格执行《办法》和技术规范。已经建成或者准备建设的具有部分公共服务功能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要按照《办法》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改造,为市场主体提供相应服务。公共服务平台经检测认证后投入运营,但不得具备交易功能。
(二)实现各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下一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上一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连接并注册登记,交易平台应当选择任一公共服务平台注册登记。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之间,不同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之间,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及时交互有关信息,最终形成以交易平台为基础,以公共服务平台为枢纽,以行政监督平台为保障,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网络。
(三)探索形成可持续运营的机制。在立足公益服务这一基本定位下,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建设运营公共服务平台,确保公共服务的及时、全面和可持续。公共服务平台要妥善处理好与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的关系,拓宽信息来源渠道,不断充实并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夯实服务基础。
六、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管
(一)明确执法主体。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对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行,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二)建设行政监督平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要结合电子政务建设,按照《办法》要求建设行政监督平台,明确监管事项、监管流程和监管要求。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向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开放监管通道。已经建成的行政监督平台,要根据《办法》以及将要发布的行政监督平台技术规范进行改造。行政监督平台已经嵌入交易平台的,要保证在线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允许通过检测认证的其他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不得限制或排斥。
(三)推动在线监管。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要逐步减少使用纸质载体的监督管理方式,取消违法设置的行政审批和核准环节,加强与项目审核、财政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合同管理等环节的联动,以行政监督的无纸化推动招标投标全流程的电子化,最大限度地发挥电子招标投标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促进公开的优势。
七、抓紧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一)尽快制定配套规定。电子招标投标是成长性和创新性很强的新兴领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需要不断完善配套制度,健全相关机制。当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制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办法,明确检测认证的主体、标准和程序;起草制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明确公共服务范围、提供方式,进一步界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加强信息集成、共享和再利用;编制出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技术规范,明确基本功能、信息资源库、数据编码规则、系统接口、技术支撑与保障要求等。各地区各部门要对不适应电子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增强规定的统一性和适用性。
(二)健全以信息为基础的机制建设。电子招标投标为进一步提高采购透明度提供了技术支撑。除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项目交易信息外,鼓励公布不涉及商业、技术秘密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项目完成质量、期限、结算金额等履约信息。通过最大限度的公开保证竞争的公平公正。充分发挥公共服务平台信息整合功能,做好全国或者本地区、本行业数据统计利用,分析预警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前瞻性和有效性。在推动招标投标信息在全国范围内联动共享的同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健全奖优罚劣的信用机制。
八、确保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
(一)制定贯彻落实方案。为尽快实现全部招标项目全过程电子化的目标,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方案,科学规划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模式、建设步骤、推进措施和各阶段要求,于2013年9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开展创新示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选择若干工作基础较好的省市和单位,作为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的创新示范点,以点带面,不断提高电子招标投标的广度和深度。
(三)加强协调配合。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好指导协调作用,加强统筹规划和沟通协调,在发展目标、综合性政策、技术标准等方面,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贯彻落实和监督执法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商  务  部
2013年7月3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委办〔201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工作部署,着力推进企业班组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切实加强以班组长为重点的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班组是企业的最基层组织,是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班组长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一线的直接指挥者和组织者。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是全面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从根本上防止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也是当前进一步强化企业班组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当前,我国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班组安全管理仍然薄弱,班组长的安全素质、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管理水平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有很大差距,“三违”现象大量存在,给安全生产带来很大风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一定要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提高班组长和班组全体人员安全素质为重点,以提升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和杜绝“三违”为目的,落实责任,完善措施,提高质量,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培训的基础作用,大力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基础,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依法培训。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企业要把班组长安全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建立政府、企业、培训机构相互配合、运行有序的工作机制,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大力开展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

2.政府监管,企业落实。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各地有关部门要依法对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和检查。企业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加大投入力度,切实把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3.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以企业自主培训为主,实施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程。企业要把班组长安全培训作为重要工作来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实施方案,以班组长培训带动班组全员培训,确保员工做到应知应会,并经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

4.形式多样,注重实效。坚持从班组生产工作实际出发,坚持学用结合,针对班组长岗位要求和特点,确定培训内容,编选培训教材,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工作目标。全面落实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确保每个企业每年将本企业班组长轮训一遍;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执法检查力度,切实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有关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要求落到实处;到2011年底,形成工矿商贸行业(领域)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教材体系,建立一支能够胜任培训工作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切实提高班组长安全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严格培训要求,规范培训管理

(一)制定培训计划。各企业要把班组长安全培训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责任体系,制定班组长安全培训实施方案,至2011年底要将班组长普遍培训一遍,并确保以后每年轮训一遍。要把农民工和外包施工企业人员纳入班组长安全培训范围,统筹安排、分类指导。对新进员工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岗前“三级”(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安全教育培训。

(二)规范培训内容。根据企业班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班组长的特点,确定培训内容,保证培训实效。

班组长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危险有害因素及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设备安全使用与管理;作业条件与环境改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作业现场安全标准化;现场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现场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本企业、本行业典型事故案例;班组长的职责和作用;员工的权利与义务;与员工沟通的方式和技巧;班组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及“白国周班组管理法”等先进的班组安全管理经验等。

(三)细化工作措施。班组长安全培训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或由企业委托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各企业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培训责任。要不断完善培训制度,妥善处理工作与培训的关系,确保培训时间,保障培训经费。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安全培训机构或设立班组长学习室,配备班组长安全教育视频与相关设施设备,为班组长安全培训提供必要条件。

企业班组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经过相应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已在岗的班组长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班组其他员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四)加强培训考核。班组长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由企业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要本着有效、管用、简便的原则,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制度,制定培训质量效益评估指标体系,统一考核指标、考核程序和考核方法,严格考核管理,严禁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对考核合格的班组长,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要完善班组长安全培训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考核结果,激发班组长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建立培训档案。各企业或培训机构要建立班组长安全培训档案,对班组长培训考核情况实行单位与个人签字管理,真实记录培训内容、技能训练科目、培训时间、培训学时及考核情况等。要规范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流程,加强对培训考核全程的监督管理,做到培训信息公开、培训过程透明、考核结果公示、部门参与监督。

四、加强基础工作,提高培训质量

(一)培养师资队伍。各企业要结合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实际,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师资队伍,重点从企业和安全生产一线选聘教师。班组长安全培训教师一般应在具有5年以上现场工作经历、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或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教师中选聘。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师资培训,培养和优化班组长安全培训师资队伍;建立培训教师跟班劳动、现场调研等制度,强化实践锻炼,不断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水平,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开发适用的培训教材。本着少而精、管用的原则,注重多媒体教材的研制和开发,组织编写班组长安全培训适用教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工矿商贸企业班组长师资培训教材以及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重点行业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每2年组织开展一次优秀教材评选活动,并向社会推荐。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本行业班组长安全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指导其他工矿商贸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各企业要根据本企业实际,编制通俗易懂、图文并茂的班组安全培训适用教材。

(三)丰富培训形式。各企业或培训机构要结合企业生产实际,采取集中培训、半工半培、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开展班组长安全培训。要针对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和班组长的特点,通过开设安全宣传栏,利用多媒体、企业内部网站、电视、报刊、板报等平台以及安全讲座、班前班后会、安全知识竞赛和安全日活动等时机,抓好日常安全教育培训。要通过岗位描述、技术比武、应急演练、现场事故分析、反事故演习、现场安全自检等方式,大力开展岗位练兵,不断提高班组长和员工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和能力。要注重发挥老工人“传、帮、带”作用,以师带徒,提高员工实际操作技能。

五、加强指导监督,确保班组安全培训落到实处

各企业要把班组长安全培训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紧密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统筹安排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领导,定期组织开展企业内部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不断推进班组长安全培训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对所辖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的监督、指导和检查,指导督促企业落实班组长安全培训要求;要强化服务意识,帮助企业解决班组长安全培训中的实际困难。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把班组长安全培训纳入安全监管监察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适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注重总结和推广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中涌现出来的新鲜经验和有效做法,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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