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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7:26:52  浏览:95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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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范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门市“国家卫生城市” 管理规范的通知 江府办[2004]1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江门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我市“国家卫生城市”成果,发挥综合管理效能,不断提高城市卫生管理水平,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明确责任单位长效管理的工作职责,促进城市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现根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江门市区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城区除四害、单位和居民区卫生等方面的长效管理。

第三条 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各区政府和市爱卫会委员部门为成员的“江门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统筹、协调、检查、评价、奖惩和迎接复查等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蓬江、江海和新会区政府负责辖区内下列工作:

1、设有区级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有常设机构做好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经费落实;长效管理工作有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爱国卫生机构健全,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

2、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设备、经费和任务落实,并能较好地履行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将健康教育、卫生知识普及和提高市民文明卫生素质作为主要任务,并担负宣传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规范的任务;社区(居民小区)要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70%,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60%。

3、积极配合市爱卫办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本辖区除四害工作。区、街道有专(兼)职除四害工作人员,各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经费有保证。在除四害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各项环境治理措施完善,四害孳生地得到有效控制。

4、灭鼠、灭蝇、灭蚊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蟑螂密度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5、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检查评比活动。辖区内要建成一批园林绿化先进单位,做到环境优美,有卫生管理制度,除四害工作落实;下水道通畅,环卫设施完善,厕所符合卫生标准,有专人负责保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做好宣传教育,督促单位和居民区内卫生,使区内卫生状况良好,楼道整洁,无乱堆乱贴乱画现象,门窗无破损。临街楼房阳台整洁,封闭规范,无违章饲养畜禽。

6、要积极主动配合规划、城管、交管部门做好车辆停放管理和整治违章建筑工作,单位院内和居民区内无违章建筑,车辆摆放整齐,无乱设摊点现象。

7、单位会议室内有禁烟标志,有公共茶具消毒设施。泳池、大百货商场等主要公共场所应设有健康教育专栏,其中要有控烟和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内容及宣传品。并依法开展控烟工作,市区无烟草广告。

8、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市容和环卫管理法规,设立环卫监督管理执法机构,有适合本市市容、环卫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环卫机构健全,环卫经费落实。

9、市区街道有足够的果皮箱,环卫设施完好率≥98%,做到定期清扫保洁、消杀,周围整洁无蝇蛆;清扫保洁率达100%,全天一大扫,20小时保洁,其中市区机械化清扫率不低于20%;市区垃圾容器封闭,垃圾收集运输密闭化(不遗洒、不滴漏),定时定点收运,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粪渣要定期清运,运输车辆车容整洁,密闭化运输,不污染道路。

10、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城市公共场所卫生标准》要求规范管理公厕。公厕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其中公共汽车首站、末站、旅游景点、繁华街道、重点地区和大型公共场所周围设置的公厕应不低于二类标准,市区二类以上公厕比例不低于90%;水冲式公厕普及率达100%。

第五条 市建设局职责:

督促施工单位健全建筑工地管理架构,落实卫生制度。施工工地按规定设置施工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工地整洁,物料堆放整齐;工地出口设置水槽、钢架配置高压水抡等车辆清洗设备,车辆运输无遗洒、滴漏;生活区要与施工现场分开设置,保持环境卫生整洁,职工食堂符合卫生要求;工地设置的临时厕所保持清洁;妥善处理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和污水,积极开展工地除四害工作。

第六条 市市政局(城管局)职责:

1、协调蓬江、江海、新会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抓好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对“六乱”(乱搭建、乱摆卖、乱停放、乱拉挂、乱堆挖、乱张贴)的联合整治。

2、指导和检查“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负责户外广告的管理;监督临街阳台按相关规定要求设置防盗设施。

3、组织制定城市垃圾处理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城市垃圾处理技术档案。

4、负责城市垃圾场的建设和管理。指导、检查、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城市粪便处理场设计规范》、《城市垃圾农用控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指导各区及有关单位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垃圾减量化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5、负责市区主次干道及其附属的人行道、下水道等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检查、指导区,镇、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的道路、下水道等市政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持市区范围内的路面平整、下水道畅通;会同市爱卫办检查、监督各区落实“明改暗”以及街坊内下水道、四防装置等设施的管理责任。

6、会同工商、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对临街饮食摊点实行统一整治管理。

  第七条 市工商局职责:

1、集贸市场要做到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从业人员自身卫生管理好。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保洁人员,给水、排水设施完善,环卫设施齐全,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厕和垃圾站。

  2、经营食品的摊位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街头饮食摊点应集中设置,统一管理,严禁无照经营。

3、坚持开展除四害活动,灭鼠、灭蚊、灭蝇达到国家标准。

第八条 市城建集团职责:

1、集贸市场要做到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从业人员自身卫生管理好。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保洁人员,给水、排水设施完善,环卫设施齐全,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厕和垃圾站。

2、经营食品的摊位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街头饮食摊点应集中设置,统一管理,严禁无证、占道经营。

3、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等窗口单位要积极开展创卫活动,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保洁措施,开展除四害活动,保持环境整洁优美,主要公共场所应设有健康教育专栏,其中要有控烟和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内容及宣传品。

4、公共汽车站、候车亭应设有健康教育专栏,其中要有控烟和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内容及宣传品。

第九条 市交通局职责:

保持市区主要公路整洁,公路绿化带不能存有垃圾,无四害孳生地。

第十条 市园林局职责:

城市绿化美化水平高,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0%,人均绿地面积≥9平方米,有花、有草、有行道树,基本消除裸露地面,主要街道有适量的街头景点。花圃、绿化带不能存有垃圾。

第十一条 各新闻媒体职责:

  1、江门日报、电视台和电台要积极配合宣传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活动,做好舆论引导和新闻舆论监督。

  2、大众媒体积极开展健康教育,要设有健康教育专栏或节目,引导市民树立正确的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第十二条 市文化局职责:

1、影剧院等主要公共场所应设有健康教育专栏,其中要有控烟和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内容及宣传品。

  2、剧院要禁止吸烟,每场次间隔不少于30分钟,座位800个以上的观众厅应有机械通风或空调装置,制售的食品、饮料要符合卫生要求。

3、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范及相关卫生知识。

第十三条 市环保局职责:

1、对城市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大气总悬浮微粒控制在国家二级标准以内。

2、按照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5%的标准要求,与有关部门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方面的监督、管理、监测工作。

3、按照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8分贝的标准要求,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4、积极开展创建烟尘控制区工作,确保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

5、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

6、严格控制工业固体废物污染,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80%。

7、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环境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等方面的项目计划,为计划、财政等部门的投资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确保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5%。

8、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加强环境监督管理,防止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第十四条 市公安局职责:

1、做好市区车辆停放管理,做到车辆划线停放。

2、协助有关部门整治占道经营和加强泥头车管理。

第十五条 市卫生局职责:

一、公共场所卫生

1、要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计划、有检查,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2、 经营单位应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经过体检、培训,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达到100%。

  3、 内外环境整洁,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1) 旅馆应设有专用的消毒间和清洗、消毒设施,做到有人管理,操作规范。客房卫生间清洗、消毒时,有关用品应做到不互相污染。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床上用品做到一客一换,长住客人每周一换。客房内空调器滤网或风扇清洁无尘。

  (2) 理发美容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工作服,清面时需戴口罩,理发刀具、胡刷用后及时消毒,毛巾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烫发场所设有机械性通风装置。

  (3) 影剧院应禁止吸烟,每场次间隔不少于30分钟,座位在800个以上的观众厅应有机械通风或空调装置。歌舞厅茶具、面巾应按要求清洗、消毒,做到一客一换,严禁在营业时间使用杀菌波长的紫外线灯和滑石粉及有害观众健康的烟雾剂。制售的食品、饮料要符合卫生要求。

  (4)公共浴室(桑拿)应有禁止皮肤病和传染病人进入的标志,并备有客人用的一次性纸内裤,公共茶具、毛巾、拖鞋等应按要求清洗、消毒。

  二、食品卫生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计划,有检查,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经过体检、培训,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达到100%。

  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制售食品,应做到生熟分开,货款分开,有防蝇、防尘、防鼠、防潮设施。餐具、食品容器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齐全,配置布局合理,符合卫生要求。制作凉菜应设有冷荤间。冷荤间应专室、专人、专工具、专冷藏、专消毒,工作人员坚持二次更衣。

  4、饮食店的餐厅与厨房的面积及比例应符合国家或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食品保藏、餐具容器存放、加工工具保洁等设备设施符合卫生要求。消毒间、冷荤间、粗加工间、库房、卫生间及垃圾收集、存储设施等布局合理,符合卫生要求。

  5、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管理、整治街头饮食摊点,直接入口食品不得露天制作,销售食品应有防尘、防蝇设施,餐具应严格按要求清洗、消毒。

  6、食品生产企业应按有关食品卫生专项或通用规范的要求生产食品,应有健全的操作规程,设有检验室,产品经卫生质量检查合格后出厂,有关检验资料齐全。

  7、职工食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各项设施、用具符合卫生要求。从业人员经体检、培圳合格后上岗,掌握相关卫生知识,个人卫生好。

  8、有预防食物中毒措施,全市食物中毒呈下降趋势,食物中毒原因查明率逐年提高,确保不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食源性疾患。

  9、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标志符合要求,无过期食品销售。

  三、饮用水卫生

  1、自来水水源地应设有卫生防护标志,防护距离符合卫生标准,防护范围内无污染源。出厂水水质达到卫生标准,每月按要求对水质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资料完整。

  2、二次供水设施每年定期清洗、消毒,有保证水质安全和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水质符合卫生要求,有清洗、消毒记录及水质检验报告。

  3、水厂直接从事供水人员持有有效体检合格证明。

  4、对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监督管理,有关资料齐全。

  四、传染病防治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计划,有检查,有相关的配套措施,有关资料齐全。

  2、规定配置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3、医疗机构应设有预防保健组织或有专职人员,应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门诊日志,开设肠道门诊,并设有预防传染病和健康教育的宣传栏。

  4、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预防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无脊髓灰质炎病例发生,无院内感染引起的传染病暴发疫情和死亡事故。

  5、全市有健全的疫情报告网络,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低于2%。

  6、计划免疫实行按周门诊制度;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达到95%;免疫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

五、除四害

1、市、区、街道有专(兼)职除四害工作人员,各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工作经费有保证。

2、在除四害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各项环境治理措施完善,四害孳生地得到有效控制。在化学防治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止用的药物。

3、除四害工作资料完整,监督监测等数据可靠,能够充分反映日常开展情况。

4、灭鼠、灭蝇、灭蚊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蟑螂密度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六、健康教育

1、市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设备、经费和任务落实,并能较好地履行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将健康教育、卫生知识和提高市民文明卫生素质作为主要任务,并担负宣传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的任务。

2、各级医院的门诊部和住院病区设有健康教育专栏和资料,定期更换内容,并向病人及其亲属进行多种形式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的卫生知识知晓率≥75%。

3、有关部门应设立专(兼)职人员,定期向新闻媒体,提出有关新闻宣传工作的建议,并负责对新闻媒体的有关新闻信息咨询回应。

第十六条 市教育局职责:

中、小学校要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依据《学校健康教育评价方案》学校自评得分≥85分,中小学生健康教育开课率达95%以上,做到有课本、有教案、有课时、有评价。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普通高等学校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

第十七条 江门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职责:

1、有健全的爱卫组织机构,能开展日常爱国卫生活动,有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卫生检查评比工作,单位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

2、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单位职工卫生意识。

3、积极开展除四害工作,单位内四害密度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4、积极开展创卫工作,做到有计划(方案)、有检查、有总结,落实各项创卫巩固措施,完成江门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督  查



第十八条 江门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所负职责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市创卫办备案;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做到有检查方案、检查具体内容、检查后意见反馈等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市爱卫会采用平时抽查和每年组织一次大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具体检查办法由市爱卫会制定。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经市爱卫会组织的检查组验收,当年内积极开展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圆满完成本单位相应职责和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一条 市爱卫会组织的检查组发现有关单位当年内没有完成规定职责的,将视情节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按年度累计):第一次,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第二次,对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第三次,组织人事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江门市国家公务员服务行为规范试行办法》和《江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十一条中的奖罚措施由江门市国家卫生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组提出意见,经市爱卫办审核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江门市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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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感光材料废物管理试点工作会会议纪要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5〕347号




关于下发感光材料废物管理试点工作会会议纪要的函
  
重庆市、哈尔滨市、沈阳市、西安市、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及各有关参会单位:

  为推进感光材料废物环境管理试点工作,加强源头控制,明确感光材料生产者、经营者的污染防治责任,探索和建立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我局于2005年5月20日组织召开了感光材料废物管理试点工作会。

  现将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抓紧落实有关工作。

  附件:感光材料废物管理试点工作会会议纪要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4196.doc

  二○○五年六月七日



鹤岗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督查组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鹤政发〔2007〕 22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鹤岗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十四届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鹤岗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督查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鹤岗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督查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委、市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督促各区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有效排查地方煤矿事故隐患,严厉打击违法非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地方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进一步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督查组是市委、市政府长驻各区的安全生产专项督查队伍,也是锻炼、考验、培养干部的一个特殊平台。原则上每区派驻4人(可按煤矿规模、数量适当调整),由市委组织部从全市各单位后备干部中选调。组长原则上由正处级后备干部担任,专业人员从市、区煤监部门抽调,必保每组一个煤矿监管专业人员(区里交叉回避)。督查期间工作人员与原单位脱钩,专司安全督查。各单位要服从大局,无条件接受市委组织部选调。
第三条 督查组工作职责
(一)督促检查区委、区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重大安排部署情况;
(二)督促检查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督促检查区领导包保煤矿及其工作情况;
(四)督促检查地方煤矿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领导带班下井和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五)督促检查所在区打击非法盗采情况;
(六)督促检查地方煤矿资源整合、整顿关闭情况;
(七)督促检查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情况;
(八)督促检查地方煤矿官煤勾结、背后腐败和抗拒监管情况;
(九)督促检查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十)督促检查国家、省、市临时安排部署的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督查组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
(二)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够适应艰苦工作环境;
(三)作风正派,工作认真,廉洁自律,敢于碰硬,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能够认真学习并尽快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五)能够按要求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督查组组成程序
(一)各部门按条件推荐优秀干部;
(二)市委组织部和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情况确定人选,并任命督查组组长;
(三)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各区和选调人员实际情况负责分组。
第六条 督查组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其主要内容为:
(一) 制定督查方案,负责与各区衔接,统筹安排督查组日常工作;
(二) 组织、协调、指导督查组工作,及时向督查组传达国家、省、市最新安排、部署、会议精神、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等;
(三)综合整理各督查组工作信息,创办督查工作简报;
(四)负责督查组下井、误餐、出勤等补贴、补助费发放;
(五)掌握督查组的主要活动、工作完成情况和主要业绩等。
每期督查组结束时,配合组织部门对各督查组进行工作总结、业绩考评、表彰奖励,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和原单位备案。
第七条 督查组每人每日补助20元,每月按实际工作日计算,由市财政拔付,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发放。
第八条 每期督查组工作6个月。每年1月、7月派驻,上期督查组移交有关资料。交接时,召开前后两期督查组全体会议,总结表彰上期督查工作及人员,安排部署下期督查工作。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督查组工作守则
(一)各督查组根据所在区和煤矿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并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在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指导下,公正、客观、独立地开展工作,直接对市委、市政府负责;
(三) 执行公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调查研究,认真督促检查。
(四)督查组每月初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上月工作情况,重大情况可直接向市政府主管领导直至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条 各区委、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地方煤矿要自觉接受督查,积极支持、配合督查组的各项工作。各区要配备一名专职联络员,负责协调有关事宜。各区要为督查组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设施,安排好公务用车和工作餐,为督查组顺利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一条 督查组组长固定参加有关安全工作议题的区委常委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
第十二条 对督查组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区委、区政府应予高度重视,积极采纳,认真研究解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工作成绩显著、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予以表彰奖励,在评模选优和提拔、重用过程中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对工作不负责,不能及时完成工作任务;利用职务之便勒卡煤矿、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的或无故不参加督查组工作的,清退出督查组,并通报市委组织部和原单位,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二○○七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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