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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水库水工建筑物原值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8 23:52:49  浏览:80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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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水库水工建筑物原值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水库水工建筑物原值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地[1989]97号

1989-09-23国家税务总局


辽宁省税务局:
  你局(1989)辽税政四字第117号《关于对我省省属水库的水工建筑物原值免征印花税的请示》收悉。从你局反映的情况看,辽宁省水电厅直接管理的六座水库,均属实行“以收抵支、财务包干”财务管理办法的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水库的水工建筑物(包括大坝、溢洪道和输水工程设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管理。我们意见,对水库的水工建筑物原值,应区分单位不同情况,按照我局(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第17条的规定确定征免,即:以收抵支有盈余,实行“盈余定额上交,超收留用”办法的,应对其水工建筑物连同其他固定资产按账簿所载原值一并计征印花税;支大于收,实行“定额补贴,超亏不补,限期扭亏”办法的,其资金账簿不征印花税。鉴于目前水库经营的实际情况,为照顾其困难,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对纳税数额较大的,可允许在一定的期限内分次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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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铁路客货运输和延伸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

铁道部


关于加强铁路客货运输和延伸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
1998年2月6日,铁道部


为加强铁路客货运输和延伸服务的收费管理,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路风问题的发生,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收费审批权限
铁路客货基本运价,由国务院批准确定;铁路客货特定运价,由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确定。铁路客货运输单位必须认真执行,非授权部门和单位均不准擅自定价。铁路客货运输杂费,审批权限在铁道部,非铁道部授权的单位,不得私自立项和定价,也不得向地方政府申报。铁路延伸服务收费,应在方便旅客货主并提供相应服务的条件下,依据有关规定收取。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确定,发送、到达综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标准和要求执行。
未经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铁道部和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均属不合法收费。
二、统一收费管理
铁道部运输局负责全路客货运费和杂费的收费管理,铁道部多种经营集体经济发展中心负责全路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各路局(集团公司)、分局(总公司)都要确定主管部门,负责客货运输收费和延伸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要建立延伸服务收费的申报、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凡需立项的收费服务项目,都要经主管部门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逐级上报,由路局(集团公司)统一向所在地的省级物价部门申报。需由铁路分局(总公司)申报的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必须报经路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申报。经批准后的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路局主管部门汇总后,向部主管部门备案。
路局(集团公司)、分局(总公司)所属部门和基层站段,一律不得自行立项和申报延伸服务收费项目。
三、加强检查和监督
客货运输和延伸服务收费工作,离不开检查和监督。部和路局(集团公司)、分局(总公司)客货运输和延伸服务收费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检查收费及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严肃查处,性质严重、影响很坏的予以通报,并追究领导责任。要不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指导工作,确保客货运输和延伸服务收费有关政策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各级路风、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都要结合各自业务工作,对客货运输和延伸服务收费情况进行监督,保证铁路改革和运输生产健康发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无效经济合同案件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问题的复函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无效经济合同案件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问题的复函
国家工商局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无效经济合同案件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问题的请示》〔内工商合字(1991)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无效经济合同案件采取保全措施时的划拨手续,至今全国尚无统一规定,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规定的,可按其规定办理;如无规定的,可按当地惯例办理。
二、无效经济合同案件的执行,按照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或无效经济合同复议决定书办理,不需再用裁定书形式。



199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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