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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8:42:58  浏览:80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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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4]10号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海关:

为了规范香港银行个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与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香港银行个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以下简称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对该业务实施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为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 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在深圳皇岗口岸陆路旅检车通道办理。特殊情况下由深圳海关批准可改经其他通道。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据香港清算银行关于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的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向其签发《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式样见附表)。许可证的签发和使用实行“一批一证”,即香港清算银行每办理一次调运人民币现钞入境或出境业务,就须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签发一张许可证;每张许可证只对当次调运人民币现钞入境或出境业务有效。许可证的内容不得更改。

第五条 《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有权签发人签字样本和签发银行印章样式须先行报海关总署政法司及深圳海关备案。

第六条 深圳海关凭香港清算银行提交的《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办理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验放手续。

第七条 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由其设立在深圳的分支机构办理海关手续。

第八条 香港清算银行深圳分支机构办理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海关手续,须先行在深圳海关注册登记,在每次办理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手续时,使用海关注册编码。

第九条 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所需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内容:商品名称应为“流通中的货币现钞”;商品编码应为“98013000”;进出口税率、增值税和消费税率为“0”;计量单位为“千克”,代码“035”;贸易方式为“其他”,代码“9900”;征免性质为“一般征税”,代码“101”;人民币现钞的总金额应如实填报。其他栏目按现行规定填报。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业务量不列入海关统计。

第十条 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报关和通关,应符合海关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通关,应将承担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调运业务的单位、车辆、人员先行报深圳海关备案。

第十二条 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的车辆和人员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接受海关查验。

第十三条 严禁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的车辆和人员兼运或夹带规定数量人民币现钞以外的其他货物。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与深圳海关对签发和收验的《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定期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 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具体操作规程及其他具体问题由深圳海关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协商解决,重大问题报海关总署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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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01年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组织开展2001年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的通知



建城[2001]15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为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广泛发动公众参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和社区清洁活动,经研究,决定今年继续在全国各城市组织开展"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活动名称变更

  “让世界清洁起来(Clean Up the World)”是一项由澳大利亚发起、得到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支持的全球性社区活动。以前将其译为“使世界清洁起来”,现改译为“让世界清洁起来”。

  二、 活动时间

  每年全球‘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时间一般安排在9月的第3个周末。今年的统一活动时间为9月21-23日。

  三、 活动主题

  (一)全球活动主题仍然是“心想全球,从我做起(Think Globally, Act Locally)”;

  (二)国内活动主题是“人人动手,清洁城市”。

  四、 活动内容

  (一)继续深入宣传、贯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促进人居环境改善。

  (二)讲文明、树新风,逐步使公众建立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生活行为方式。发动和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废电池、废纸、废塑料的分类回收。

  (三)组织市民、志愿者上街宣传,开展市容环境卫生活动,如清理卫生死角、非法张贴物等。

  五、 活动组织

  (一)我部负责全国活动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具体工作由我部城市建设司承担。

  (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各城市建委、市政管委、市容管委,负责当地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有条件的,可成立有当地党政领导参加的活动领导小组,积极争取其他社会团体的支持和参与。

  (三)从今年开始,我部每年将选择一个城市作为当年“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重点城市(简称重点城市)。重点城市要制定详细的活动计划和组织方案,并于活动前一个月报送我部。重点城市的活动内容和形式要丰富多彩,突出公众广泛参与和自己动手清理环境。今年的重点城市为天津。

  六、 要求

  (一)各级城建主管部门要有专人负责这项活动,活动的组织和安排既要形式多样,又要因地制宜,讲究实效,注意安全。活动重点内容可以是废电池、废纸和废塑料的分类回收,清理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要以此为契机,加大分类收集的宣传和实施力度。

  (二)根据2001年“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备忘录精神(见附件1),各地可争取和接受中、外企业对本活动多种形式的赞助。要加强对所接受的赞助资金和物品的监督和管理,做到资金专款专用,物品合理配备。

  (三)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电台、国际互联网站等媒体,加强对活动的宣传报道。各主要活动地点要悬挂、张贴有全球统一活动标志(见附件2)的条幅、、招贴画、宣传海报等,并配有“让世界清洁起来”和“Clean Up the World”中、英两种文字。

  (四)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认真填写活动成果统计表(附件3)。各地的总结材料、成果统计表和有关图片、录相带、部分实物等,请于2001年10月30日以前通过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报送我部。

  联 系 人:陶华、孙向军

  电 话:(010)68393434

  传 真:(010)68394756

  电子信箱:taohua@mail.cin.gov.cn

  地 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城建司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

  1.2001年“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备忘录(译文)

  2.“让世界清洁起来”标志制作

  3.2001年“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成果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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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 2001年7月2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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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2001年“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备忘录

(译文)

尊敬的协调员:

  感谢你对“让世界清洁起来(Clean Up the World)”活动有兴趣。我们确信你们组委会作为全球“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的一部分,计划于2001年9月21-23日期间在所在地举行有关活动。

  “让世界清洁起来”,是一项通过鼓励居民清理周围的废物污染来保护环境的社区活动。这项活动取得了包括你们在内的各国组委会的支持,已在世界各地成功地开展了许多清洁活动。

  “让世界清洁起来”组织(CUW)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联合发起这项活动,旨在鼓励世界各地的居民成立组委会,在当地开展各种清洁活动。本活动依靠各组委会全面负责当地活动的组织、指导和宣传。

  “让世界清洁起来”组织的责任如下:

  1.通过提建议、宣传各地活动,提供《规划指南》来帮助各组委会。《规划指南》是一本帮助社区组织清洁活动的指南,可以作为组委会制订适合当地情况的清洁活动计划的参考资料。

  2.组织国际性宣传报道,强调废物管理以及在当地环境保护中人人参与的重要性。此外,CUW将通过提出建议和提供一些材料,来帮助组委会宣传当地的活动。

  3.通过提供定期报告,使各组委会能共享各地的信息和经验,从而使各组委会的工作更加国际化。

  4.CUW很遗憾不能向各组委会提供经费。

  由于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的紧密合作,CUW已成功地获取国际赞助商的支持,并保证将这些资金用于国际协调和宣传活动。CUW也获得了很多机构,包括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和媒体的支持。CUW需要向这些支持者保证,作为一项国际活动,各国的参与者将遵循有关原则,以保持“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的一致性。

  为了帮助组织一个安全、秩序良好的清洁活动,保持宣传活动的统一性,CUW要求每一个组委会遵守下列原则组委会同意:

  1.要考虑安全、自愿人员的登记、清洁活动现场的监督和妥善处理收集来的垃圾等因素,以负责的方式来组织和宣传本地的清洁活动。有关建议见《规划指南》。

  2.尽力取得有关地方当局的支持,遵守当地法律和规章。组委会应与那些正在与CUW合作的国际赞助公司或组织的分支机构或工作人员进行合作。

  3.通过鼓励所有市民参与非政治性活动,倡导“心想全球,从我做起(Think Globally, Act Locally)”,以保持“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的“社区精神”。

  4.在当地所有“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宣传材料上,印出“让世界清洁起来”标志(由CUW在指南中提供式样)。

  5.在所有“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宣传材料上,印出“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的国际赞助者的标志(由CUW在指南中提供式样)。

  6.为了国际协调和宣传,应CUW的请求,提供当地清洁活动方面的信息,特别是(1)在2001年4月前将签过字的备忘录和填好的组委会详情调查表一同寄回;(2)在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寄回当地清洁活动总结报告。

  7.组委会应保存完整、准确的收支记录,赞助和其它与“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有关的协议。组委会知道它将对与清洁活动有关的财务和管理事物负责,而CUW没有这方面的任何义务。

  8.组委会知道它不是“让世界清洁起来”组织的代表。没有得到书面同意,组委会不能代表CUW发表声明。

  我们欢迎你的参与。如果你能在下面指定的地方签字,并把已签字的一份备忘录和组委会详情调查表一起寄回,我们将非常感谢。

伊恩.基尔南主席(签名)
二○○一年一月六日

  组委会签名:

  时间:

  协调员姓名:

  组委名称和地址:

  国家:

  附件2:

“让世界清洁起来”标志及制作要求

  一、单色或双色标志:只有蓝色(PMS 298)或绿色(PMS 368)可以作为黑色之外的第二种颜色。



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共同举办的活动



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共同举办的活动

  二、四色标志:

黑色:



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共同举办的活动

绿色(PMS 368):蓝色(PMS 298):黄色(PMS 123):



  附件3:

2001年“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成果统计表

_____省_______市 时间 参与人数
(人次) 清理卫生死角
(处) 清理垃圾
(吨) 清扫面积
(平方米) 发放宣传材料
(万份) 其它说明
9月21日            
9月22日            
9月23日            
合 计            



关于加强外海作业渔船管理的通告

农业部


关于加强外海作业渔船管理的通告
农业部



为加强外海作业渔船的管理,维护正常作业秩序、防止和减少涉外渔业事件,特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外海作业渔船许可制度。凡到外海作业渔船,必须经农业部批准,领取捕捞许可证。
外海作业渔船必须按许可的海域、作业类型和渔期作业。
二、外海作业渔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持有许可证、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及与作业航区相适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必须在驾驶台上侧加挂船名标志牌,夜间船名灯完好。
2.必须配齐职务船员和专职报务员。上述人员须持有相应证书,熟悉海上有关安全、通讯规则以及有关国家的海洋管理与渔业法规。
3.必须携带本国国旗、国际信号旗及可能进入的他国国旗。
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渔船进出港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渔船,一律不准出海作业。
三、外海作业渔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遵守国际法、国际惯例、联合国有关决议和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渔业协定,不得进入外国领海和我部认可的特定水域作业。批准到公海作业的渔船不得进入他国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作业。
2.渔船航行需要通过他国领海时,必须遵守有关国家规定,无害通过,航行不得中断,不得抛锚,渔船间不得过驳,不得有污染行为,更不得从事捕捞活动。
3.需进入外国港口港湾避风、修理、急救的,应办理申请手续。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他国港口港湾锚泊。
在他国港湾锚泊应严格遵守他国的有关规定和当地风俗习惯,禁止与当地居民接触或易物,船间不得过驳,网具封存;获准锚泊的必须离岸1500米以上;同时要按规定悬挂该国国旗和中国国旗。
4.航行作业渔船除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外,作业渔船要主动相互避让,避开国外渔船密集区和定置网作业区。
四、外海作业渔船必须每天向本海区渔政局报告当日中午12时的船位。
五、各单位应加强对外海作业渔船的管理,跟踪掌握动向。在外海作业发生涉外事件时,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和外事部门,同时报农业部,一切外事活动必须事先请示。
六、对违反本通告各项规定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应视情节依法予以通报批评、罚款、没收渔获物、扣留或吊销外海许可证等处罚。
七、本通告适用于在我国周边海域作业的和在日本海、北太平洋作业的中国渔船。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4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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