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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10:29:44  浏览:87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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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南市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04〕127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四年九月一日

淮南市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农村特困群众生活,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以保障基本生活为目的,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托土地、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家庭保障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原则;
  (三)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的原则;
  (四)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
  (五)动态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标准依据抽样调查资料,根据农村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状况和物价指数制定,每年调整一次,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条 凡在本市居住并具有农业常住户口且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批准救助标准的下列农村居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救助:
  (一)无劳动能力、生活常年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家庭;
  (二)因残、因病、因伤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三)因灾致使生活常年特别困难的家庭;
  (四)家庭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艾滋病感染者、以及患者家属和遗孤。
  五保对象、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含精简下放职业制武装民警)以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国家和省已有政策规定并有专项资金予以保障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第五条 2004年农村特困群众最低救助标准,按农村绝对贫困线人均年收入625元为标准实行补差,救助补差标准为年人均120元。
  第六条 农村特困救助对象家庭成员是指按照《婚姻法》、《收养法》的规定,有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 家庭收入是指年内从各种来源得到的全部实际收入(包括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
  (一)家庭经营收入;
  (二)务工收入;
  (三)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四)亲友馈赠、土地征用补偿收入、救灾救济款等;
  (五)自产自用的实物收入;
  (六)其它的合法性收入。
  向银行、信用社、亲友借款等属于借贷性的收入、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和见义勇为奖金等不计算在内。
  第八条 申请领取特困救助资金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或村民小组书面提名,报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确定为申报对象的,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第一次张榜公布,时间为3天,确无异议的,填写《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村民委员会上报《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调查、走访群众、核实情况,在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第二次张榜公布,时间为3天。确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区)民政部门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天,确无异议的,正式批准为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对象,发给统一印制的《农村特困救助证》。
  (四)凡是经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由乡 (镇)人民政府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如有异议,申请者可以在10日内向县级民政部门反映,县级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裁定,并做出书面答复。
  (五)县(区)民政部门对农村特困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每年审核一次。
  第九条 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所需资金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由省、市和区三级财政按救助资金总额的7:2:1分担;省和凤台县按救助资金总额的7:3分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划入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资金专户管理。
  (一)县(区)财政部门设立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资金专户,实行封闭运行和管理,财政专户内的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使用,不得调剂和挪用,确保救助资金的安全使用。
  (二)救助资金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以文件形式下达,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季直接拨付至各区财政专户。
  (三)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资金按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区)民政、财政部门为享受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的特困家庭设立储蓄账户,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将救助资金直接划入。
  (四)县(区)民政和财政部门按季将特困救助人员和资金使用情况汇总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监督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定期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财政部门落实救助资金;卫生部门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对农村特困群众给予重点扶持;教育部门对农村特困子女入学要实行相应的费用减免;扶贫、农业等部门要在扶贫项目安排、农业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向特困户倾斜。
  第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此项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各级政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救助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救助款物的。
  第十四条 享受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待遇的对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所领款物:
 (一)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的;
 (二)在享受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审核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待遇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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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地震灾害期间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地震灾害期间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418号


四川、重庆、甘肃、陕西、云南、青海、湖北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做好地震灾害期间税收征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抢救和保护好灾区税收征管资料。各地税务机关应在保证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灾区纳税人各类税收征管资料的抢救、清理,并尽快转移到安全区域妥善保管。
  对于计算机内储存的征管数据和资料,要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明确数据备份的岗位职责和人员安排,及时进行数据备份和验证;相关备份介质,应存放于安全地点,确保存储资料介质万无一失。
  二、对于纳税人因地震而损毁、丢失的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税票(含各种完税凭证)、税务登记证和发票领购簿等,凡纳税人提出申请的,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记录、核销或备案(如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要将有关信息录入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系统),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申请,按规定补发税务登记证和发票领购簿,并及时做好发票供应工作。
  三、各地要认真清点税务机关库存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各种完税凭证,凡遭损毁的,应及时予以核销(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数据)并备案。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采取措施,在完成人员、财产抢救工作后,积极开展税收征管秩序恢复工作,为当地抗震救灾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征管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的通知

农办机[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为进一步推动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贯彻落实好各项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的基本要求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构建了统一完整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管体系,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要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农机安全使用法规和制度,开展农机使用安全教育,加强基层农机安全监理队伍建设,提高装备水平和监管能力。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规定将农机安全检验、牌证发放等属于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机安全保险进行保费补贴。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要求从2012年起3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农机监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我部为规范农机安全检验工作,推进安全监管方式转变,推动各地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制度的建立,公告实施了《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这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施为推动我国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提出了要求、明确了任务、创造了条件。

  二、充分认识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的重大意义

  当前,我国农业机械化整体处于快速发展的黄金机遇期。随着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作业领域拓宽,农机安全事故仍处于多发、易发、高发期,对农机安全监管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着眼于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和促进发展,着力解决农机安全监理长期投入不足、装备落后、手段薄弱等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提升农机安全监理地位,提高农机安全监理装备水平,改善农机安全执法条件,增强公共服务能力。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的制定实施,表明了国家对农机安全监理在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充分肯定,体现了国家对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的高度重视。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要统一思想,把力量凝聚到惠农政策提出的各项任务上来,把行动落实到各项惠农政策措施上来,抓住机遇,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开创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新局面。

  三、推动落实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措施

  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要把贯彻落实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实。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明确行政执法职能,推进参公管理,进一步理顺基层安全监理体制,合理设置机构,强化条件手段建设。要积极协调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落实扶持资金,将农机安全监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形成稳定的农机安全生产财政投入机制;要积极协调落实我部关于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管理的有关要求,保证行政执法需要。要广泛调研,深入了解农户的需求,找准政策措施的方向和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要积极开展试点,推广先进典型,在免费管理、政策性保险、免费实地安全检验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要加强督导,一级抓一级,一级督导一级,层层抓好落实,促进各地在落实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方面取得新突破。我部将组织对各地落实政策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省区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将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督导落实情况分别于2012年6月和11月底前报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同时报送电子文件和纸制文件)。

  四、广泛学习宣传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措施

  贯彻落实好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学习宣传是前提。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作为当前一项关键工作来抓。要制定学习宣传方案,精心组织,加强领导,掀起一个学习宣传贯彻的高潮。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培训班、知识竞赛、政策解读等多种形式,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信息网站、公开栏等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形成强有力的宣传声势。要组织农机安全监理干部职工学深吃透,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用于指导实践,把学习成果转化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成效的实际行动。通过贯彻各项惠农政策,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安全用机的积极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的良好环境。

  农业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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