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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2005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06:49  浏览:87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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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2005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

中国共产党建设部党组


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2005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



建党[2005]1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部属社团:

  2005年是全面实现“十五”计划目标的关键一年,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一年。今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科学发展现,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着眼于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着眼于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着眼于建设职工队伍的健康成长,以诚信建设、文明行业创建、典型培育宣传、维护社会稳定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业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深化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政风和行风建设,进一步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维护稳定工作,努力开创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

  进一步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是党的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要着眼于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深入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当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最重要的任务。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举措。通过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更加深入地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组织,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推动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中,更好地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弘扬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积极开展人才培训、技能培训和岗位培训,以队伍素质的提高促进工程质量、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的提高。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按照中央文明委的部署,由中央文明办牵头,联合民政部、教育部,召开一次社区建设工作经验交流会。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红色旅游,帮助所在地区进一步做好规范编制工作。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与团中央共同推进建设系统“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工作。

  进一步加强诚信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建设系统开展共铸诚信活动,建设诚信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诚信行业、诚信企业。加快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今年内基本建立本地区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等信用档案,完成市场监控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

  进一步创新思想政治工作。当前,建设系统正在推进建筑业企业结构调整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继续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这就要求必须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认真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解疑释惑,理顺情绪,保证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是思想政治工作创新的重要途径。今年将制定颁布《关于建设系统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见》,召开全国建设系统企业文化建设现场推进会。要充分发挥中国建设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及各级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作用。

  二、进一步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创建文明城市中,承担着重要责任和任务,要按照中央文明委颁布的《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试行)》的要求,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加大创建力度,积极参与文明城市的创建活动。大力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开展法律、文化进工地活动。深入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活动。开展创建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活动。

  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活动,继续实施建设系统“三下乡、五服务”活动。实施建设系统“三下乡、五服务”(即科技、规划、设计三下乡;为农民建房、修路、改水、改厕、改善人居环境“五服务”)活动,要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的指导,重视农民居住环境的改善,特别要按照节能省地的要求,加强对农民建房的规划指导,防止土地等资源的浪费。部将在今年召开建设系统“三下乡、五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进一步推动文明村镇创建工作。

  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创建文明行业是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工程。要把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机关、文明窗口、文明职工活动作为创建文明行业的基础工程,认真抓好抓实。进一步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和规范化服务,市政公用行业、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等窗口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努力塑造行业良好形象。认真贯彻《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系统六项办事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参加地方党委、政府组织开展的行风评议活动,以行风评议来促进政风建设和行风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一至三年的不懈努力,创建成二至三个人民群众公认的文明行业。加强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政风建设,以政风建设带动行风建设,充分发挥“龙头”和表率作用。

  全面推行“12319”建设事业服务热线。今年要认真总结经验、组织推广,全面推进“12319”服务热线建设工作。同时,要加强调研,分析问题,研讨对策。要把“12319”建设事业服务热线作为建设系统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措施,推广好、利用好、发挥好。

  今年,要积极配合中央文明办认真做好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评选表彰工作。配合中央文明办、会同国家旅游局共同做好首批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的评选表彰工作。配合国务院纠风办、公安部、交通部进一步做好治理公路“三乱” 工作。

  三、大力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

  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是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最有效的方法。选树先进典型,发挥榜样的力量,是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最有效方法。继续深入开展向徐虎、李素丽、范玉恕、朱崇跃和徐州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下水道四班、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呼家楼供应站、中建八局921-520工程项目部等先进人物、先进群体的学习活动,进一步弘扬他们的先进思想和精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如何营造有利于先进典型成长的环境,如何进一步发挥先进典型的品牌效应。

  积极总结、培育、宣传新的先进典型。在新形势下,要特别注意宣传具有创新精神的科技人员、严格执法的规划人员、甘于奉献的环卫人员、勤奋创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等方面的先进典型。认真做好赵正义同志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在一至三年内,部再力争推出一至两个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先进典型,使建设系统典型宣传长盛不衰,使建设系统典型层出不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也要加强典型的培育宣传工作,做到行业有标兵,省市有榜样。

  进一步加强示范点建设。今年,要在继续抓好295个文明服务示范点的基础上,推出全国建设系统创建文明行业示范单位,推出全国建设系统企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和辐射作用。与团中央等部门联合开展第四届全国杰出(优秀)进城务工青年、进城务工青年用工先进单位、“千校百万”培训工作先进集体及进城务工青年良师益友评选表彰活动。

  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维护稳定工作

  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工作。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重要性。继续严格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认真贯彻《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建立和完善拆迁公示、信访接待、拆迁举报、拆迁承诺、拆迁监管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及时化解拆迁纠纷,实施“平安拆迁”,维护社会稳定。

  认真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督查。完善合同管理和工程结算制度,通过建立长效机制,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的发生。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必须一手抓清理已有拖欠,一手抓从源头上防止产生新的拖欠。要重点抓好政府投资工程的清欠工作,防止在建和新建项目形成新的拖欠。

  进一步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会同有关部委开展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认真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严格规范各项收费,完善价格调节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规范企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

  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认真加强对本系统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加强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区安全创建工作,认真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积极参与实施“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会同中央综治办和司法部继续开展建设系统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与团中央联合开展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在全系统开展创建“平安系统”、“平安住宅小区”、“平安建筑工地”、“平安景区”、“平安拆迁”等活动,以此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维护稳定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

  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在加强和改进行业管理的同时,把精神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列入领导目标责任制,把两个文明作为统一的目标,一起安排部署,一起推进落实,一起检查考核,一起总结表彰。“两同时”的关键是指导思想上要相互结合、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相互促进,融为一体。

  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作出表率。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机关、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充分发挥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领导干部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表率带动作用。精神文明建设要明确主管部门,做到专人负责,任务落实,责任落实。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队伍建设。要加强学习,从事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同志,要成为学习型的人才,成为终身学习的模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要改进工作作风,带头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坚持“三贴近”(即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重要原则。开展任何一项工作、制定任何一项改革措施,都要考虑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必须遵循的重要指导原则。开展精神文明建设,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办实事,求实效,不做表面文章。

中国共产党建设部党组
二○○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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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禁止报刊摊派发行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严厉禁止报刊摊派发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

  2013年度报刊发行工作在即,为进一步规范报刊发行秩序,严禁报刊摊派发行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中办发〔2003〕1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刊摊派发行行为不仅扰乱报刊发行秩序,妨碍报刊业健康发展,挤压重要党报党刊市场空间,更为严重的是助长了不正之风,加重了基层和群众负担,影响了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刊主管主办单位、报刊出版单位要从维护党和人民利益的高度,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强化措施,严厉禁止报刊摊派发行行为。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贯彻《通知》和《意见》精神,严格按照规定组织重要党报党刊征订发行,严格限定基层组织公费订阅报刊的种类和范围,严格执行基层组织公费订阅报刊的最高限额,坚决查处各类摊派发行和变相摊派发行行为,坚决防止突破限额标准、增加基层和群众负担。
  三、各报刊出版单位要严格执行采编人员和发行人员两分开的规定,严禁混岗,严禁给采编人员下达报刊发行任务;严禁报刊记者站从事报刊发行活动;严禁采取提成回扣、赠钱赠物、公费旅游、出国考察等方法开展报刊发行;严禁采取新闻敲诈、有偿新闻等违法违规手段发行报刊。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报刊发行规章制度,形成规范有序的报刊发行工作机制。
  四、各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严格按照报刊经营活动与部门权利分离的要求,不得要求报刊发行“稳中有升”;不得利用部门职权采取发文件、发通知、下指标、扣发工资等手段摊派发行报刊;不得采取打电话、利用系统工作会议提要求、下发报刊订阅建议表等手段变相摊派发行报刊;不得搞“搭车发行”、“人情订阅”、“关系订阅”等其他方式摊派发行报刊;不得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等工作便利要求服务对象和管理对象订阅报刊;不得将订阅报刊与工作考核、评优达标挂钩。要认真履行主管主办单位管理职责,规范所属报刊发行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核查处理,坚决予以纠正。
  五、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要主动联合纪检、监察(纠风)、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对报刊发行工作开展检查。对报刊摊派发行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该停业整顿的一律停业整顿,该撤销报号刊号的一律撤销报号刊号。
  六、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广泛宣传严厉禁止报刊摊派发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群众举报,认真受理、及时核查、坚决纠正群众举报的问题,并公开曝光。要通过实施群防群治,为严厉禁止报刊摊派发行行为、规范报刊发行秩序营造有利环境。
特此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2012年9月29日











安顺市城市规划区内九建制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安顺市城市规划区内九建制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安顺市城市规划区内九建制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3年4月2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22起施行。

市长:慕德贵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安顺市城市规划区内九建制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顺市城市规划区内九建制镇即西秀区的幺铺镇、宁谷镇、七眼桥镇、龙宫镇、蔡官镇、轿子山镇、宋旗镇和普定县的马官镇、白岩镇的规划管理,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制镇总体规划应符合安顺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文物保护规划。

第三条 编制建制镇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注重可持续发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在编制总体规划时,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四条 安顺市规划管理局对九建制镇实施管理。

第五条 在九建制镇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建制镇规划的制定、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 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并组织评审。

第七条 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局审批。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规划,确需改变的,应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九条 在九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安顺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建制镇的规划,并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条 建制镇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报建时须经所在建制镇政府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 对重要、重大项目由市规划局组织相关部门及建制镇政府召开会审会审批;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由市规划管理局或会审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指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按审定的总平面位置图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提出选址申请,填报建设工程选址申请表及地形图;
(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收齐资料初审合格后报市规划管理局。市规划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以上程序,市规划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向国土部门申请用地;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半年(从发证之日起),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自行作废。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依据规划设计条件设计的总平面图,报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
(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收齐资料后,报市规划管理局,市规划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上程序,市规划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
(三)当建设项目撤销或部份撤销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相应撤销。

第十六条 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及其它建设用地。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申请临时用地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部门申请临时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用地应退回或恢复土地性质,确需继续使用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使用。
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使用期到否,建设单位或个人均无条件退回临时用地,一律不给予补偿。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规划道路一侧建设时,规划用地范围应从道路中线计算,纳入用地单位或个人规划范围作为道路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一并支付拆迁安置费或土地补偿费,道路建设时不再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建制镇规划确定的绿化、道路、停车场、市政公用设施、人防工程设施、消防基础设施、公共活动场所、体育、教育等用地,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挖砂取土、开山采石、填埋垃圾废土、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占用土地的活动,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拆迁、征地手续的,其建设用地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安排。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市政设施工程,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土地权属证件,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提交按规划设计条件设计的总平面图。设计方案图(施工图)、效果图,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报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注:设计图纸须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收齐资料后,报送市规划管理局,市规划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上程序,市规划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建设部门办理招标和施工手续;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半年内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废。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须经规划部门放线,方可开工。工程竣工后,经规划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验收手续。

第二十三条 建筑规划总图设计和单体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技术规范、技术强制性标准。建筑退让距离按照本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临时建设指临时搭建、临时使用的工棚、围墙、周转房、办公房、营业房、售货亭(棚)、书报亭、电话亭、治安亭、车库(棚)、候车亭、广告牌、宣传牌及其他临时性建设,临时建设必须按照本办法的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建设应自行拆除。需要继续使用的,应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临时施工工棚、施工围墙、建筑材料堆场等,必须在整体工程竣工后拆除。
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使用期到否,均应无条件拆除临时建设,一律不给予补偿或安置。

第二十五条 临时建设不得占用绿地、地下工程管线,不得影响市容卫生、交通、消防、防洪、市政设施,不得影响建制镇景观、风景名胜,不得妨碍相邻房屋的采光、通风、排水、使用。
临时建设的层数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擅自改变建制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况,属于违反建制镇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
(一)未持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一书两证”内容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性质的;
(四)临时性建设或红线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五)擅自买卖、转让用地或“一书两证”的;
(六)其他违反建制镇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建制镇规划管理的用地行为、建设行为及其他违反建制镇规划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清查、处理,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应及时依有关法律、法规填发《停工通知书》,建设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听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建制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村委会应协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在收费、办证、验线、核发有关批准文件和证件等过程中,有渎职、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及检查、纠正、处理不及时,导致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发生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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