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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销售网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21:23:13  浏览:83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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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销售网点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发展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销售网点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发展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委员会(计经委):
为落实国家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支持国家轿车生产企业建立完善销售服务网络,经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研究,公布第一批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轿车专卖企业名单如下: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轿车销售单位:
上海永达汽车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名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东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达世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市勤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汕头市建威经贸有限公司
广州安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物资君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标远汽车有限公司
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轿车销售单位:
哈尔滨冰城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永达汽车经营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万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顺德市汽车工业贸易有限公司
中山市本腾汽车有限公司
广州本田汽车第一销售有限公司
武汉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四川三和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黄河工贸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有关合同和企业章程,上述两家轿车生产企业有权自销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1999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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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的通知

咸政发〔2009〕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咸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已经2009年9月29日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咸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我市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9〕5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第三条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今年下半年和明年彬县全县和其他县市区至少确定一个乡镇开展试点,以后逐步扩大试点,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力争用三年时间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新农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和监督指导;县市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县市区新农保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保办)具体负责保险费收缴、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养老金的管理等各项经办工作。
第五条 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具体业务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承担。村民委员会根据县市区、乡镇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以村为单位确定参保缴费起始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组织缴纳保险费。

第二章 保险费的缴纳

第六条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七条 参保缴费起始日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的,本人可享受政府的养老补贴。
第八条 纳入国家和省级试点范围的县市区个人缴费部分(进口)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300元以上标准缴费的财政补贴增加10元,400元以上标准缴费的财政补贴增加15元,500元及以上的财政补贴增加20元,30元补贴及增加财政补贴部分由省政府承担50%,其余部分市政府承担25%,县政府承担75%。其他县市区试点乡镇的30元补贴和增加财政补贴部分,由市政府承担25%,县政府承担75%。
第九条 农村残疾人补助。纳入国家和省级试点范围的县市区重度残疾人,按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其他中度或轻度残疾人按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承担。其他县市区试点乡镇的残疾人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承担。
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组参加新农保人员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二条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有权向农保经办机构查询其养老保险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提供相应服务。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第十四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办法为: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计发月数。即: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平均寿命71岁7个月)。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十六条 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县市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中央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出口)。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或对缴费期超过15年的参保人加发一定数额的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资金由县市区承担。
第十七条 对纳入省级试点的县市区和其他县市区试点乡镇,基础养老金应不低于55元,基础养老金由县市区承担。
第十八条 对国家、省级试点县市区和其他县市区试点乡镇,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人员,可增设两个档次加发基础养老金,其中70周岁至79周岁加发10元,80周岁及其以上加发20元,加发部分资金由县市区承担。
第十九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子女及配偶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变化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核发《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由农保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每年应参加资格认证,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合法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属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新农保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督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制定新农保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将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新农保补助资金及时划拨到基金专户,至少每季核拨一次。
第二十五条 各级农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按年度编制新农保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监督。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列入“金保工程”和信息化建设范围,努力为参保农民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二十六条 新农保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新农保基金积累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和认购国家债券,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八条 试点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新农保机构的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有关经费支出标准合理安排,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提取。

第六章 相关制度衔接

第二十九条 已经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县市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县市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老农保待遇的参保人,可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新农保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教育部关于2013年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2013年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意见


教改[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要求和部署,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紧迫性

  教育规划纲要发布实施以来,国务院成立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发布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召开全国教育体制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按照顶层设计、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对教育改革进行系统部署,形成了在培养模式、办学体制、管理体制、保障机制四个方面,从国家统一实施、地方承担试点和基层自主改革三个层面推进教育改革的总体格局。目前,教育改革稳步推进,一些改革已取得明显进展,各地涌现出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成效开始显现,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明显提高,以改革促发展的势头良好,我国教育正站在新的起点上。

  随着我国教育改革进入深水区、攻坚期,涉及面更广、关联度更高,破解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难度更大,许多问题解决起来往往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涉及多种政策配套,涉及多方利益调整,靠原来的单项改革办法或局部突破套路已难以奏效。教育改革仍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各地改革进展不平衡,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尚未有效解决,一些保障政策措施还不到位。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是对教育改革提出的新要求,重点在深化,关键在综合。要用系统思维、全局意识和全球视野认识改革,用普遍联系观点设计改革,用统筹兼顾办法推进改革,进一步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不断增强教育改革的自觉性、紧迫性、坚定性,在继续深入实施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基础上,牢固树立改革意识,提振教育改革信心,冲破思想观念束缚,突破利益固化藩篱,将改革贯穿教育工作始终,扎实把教育改革不断引向深入。

  二、准确把握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总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以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以破解制约教育科学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为突破口,以加快转变教育发展方式、完善推进教育改革的体制机制为着力点,不失时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按规律办事,不断推动教育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坚持服务大局,更加突出民生,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作为改革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革增添活力,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加强整体谋划。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对教育的影响,强化顶层设计,以发展出题目,以改革做文章,以稳定为前提,统筹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社会可承受度;坚持全局和局部相配套、治标和治本相结合、渐进和突破相促进,进一步优化改革整体布局,系统推进改革。

  ——尊重基层首创。从基层实践创造和人民群众对教育多样化选择要求中完善政策,尊重实践,尊重基层,鼓励试验,大胆突破,保护基层改革积极性;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有序推进;深入实施改革试点,总结推广成功经验,以点带面,扩大改革成效。

  ——增强政策协调。凝聚改革共识,更加注重各级各类教育的相互联系及教育各要素的相互影响,更加注重上下左右各部门的相互配合和改革政策措施的相互促进,更加注重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的有机衔接,更加注重社会各方参与,形成合力,顺利推进改革。

  三、进一步聚焦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突破口,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重要进展

  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制约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出发,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聚焦改革重点;从工作有基础、社会有共识、群众能感知的环节入手,找准突破口;组织力量攻坚克难,尽快取得更具标志性、更具显示度的成效。

  (一)改革人才培养模式。

  1.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研究制定高考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框架。推进普通本科与高职教育分类考试。督促各地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方案。做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及综合素质评价改革试点。深化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完善高校招生考试综合评价改革试点。研究提出高考英语科目一年多次考试实施办法。加大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向中西部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力度。实施好国家扶贫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积极推进研究生招生改革试点。推进普通高中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清理和规范高考加分政策,加强艺术、体育类等特殊类型招生和自主招生的监管,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深化课程内容改革。坚持立德树人,加强小学、中学、大学语文和历史课程的整体设计和基本建设,完成大中小学相衔接的德育课程体系建设,探索语文、历史等学科渗透思想品德教育的方式方法,挖掘各门课程蕴含的德育资源,整合法制教育内容,增强德育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深化中小学课程改革,加强课标制定、教材使用与考试评价的衔接。

  3.探索创新人才培养途径。深化高中办学模式多样化试验,加强高中学校特色建设,启动中小学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创新人才培养试验。落实试点学院改革指导意见,加大支持力度,深入推进高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综合改革。鼓励和支持高校结合实际,探索通识教育新模式。开展地方高校技能型人才培养试点。组织实施科教结合协同育人行动计划。切实加强实践教学和创新创业教育。全面启动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

  4.完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推进技术技能人才系统培养的体系、制度、政策和机制建设。制定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开展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订单式培养改革试点;选择示范性职业院校与重点行业企业合作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推动职业院校开展社区教育服务。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服务“三农”,培养新型农民、职业农民。

  5.落实人才成长立交桥支撑措施。研究提出加强开放大学建设的指导意见,深化开放大学改革。统筹专业、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推进职业教育学制改革。完善职业教育层次结构,建立多种形式中高职衔接的制度。制定学习成果认证和“学分银行”相关制度。

  (二)改革办学体制。

  1.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出台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落实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出台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全面清理针对民办教育的歧视政策。探索公办学校多种办学形式,完善独立学院管理办法。

  2.完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制度。研究制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出台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指导意见。提升行业指导职业教育的能力。建立健全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体制机制。建立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联动开发课程机制。

  3.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进一步减少和严格规范政府对高等学校的行政审批,减少行政干预,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加快大学章程建设,理顺大学、政府和社会的关系,规范高校办学行为。2013年所有试点高校都要制定章程。扩大公开选拔大学校长试点。

  4.扩大教育对外开放。扩大来华留学规模,落实《留学中国计划》,出台外国留学生招收和管理有关规定,提高来华留学教育水平。完善市场选择和淘汰机制,建立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体系,支持办好一批高起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孔子学院发展规划(2012-2020年)》,充分发挥孔子学院综合文化交流平台作用。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合作与交流。推进教育国家合作交流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扩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涉外管理方面职权。

  (三)改革管理体制。

  1.完善均衡发展义务教育机制。建立健全教育资源配置机制,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全面启动实施集中连片地区教育扶贫工程。全面推行中小学教师交流制度。逐步消除义务教育薄弱校、大班额。着力解决大城市的中小学择校问题,各省(区、市)分别制定实施方案。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国家公布各省(区、市)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名单和比例。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奖励机制。

  2.落实省级政府教育统筹。健全中央和地方统筹有力、责权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坚决实行简政放权,进一步推进中央向地方放权,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对试点省份,有序下放学校设置、招生计划、学位点评审、学科建设等方面权限。分省制定省级政府加强教育统筹的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加大教育统筹的职责,统筹落实推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职责,统筹落实城乡教育协调发展职责,统筹编制办学条件、教师编制、招生规模等基本标准,统筹确定合理教育支出结构。开展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

  3.健全教育监测评价机制。研制学生综合评价标准,探索建立中国特色教育质量监测评价办法。启动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人民群众教育满意度的监测评估,2013年年底前,各县(市、区)公布辖区内所有学校监测结果。建立健全政府、行业、企业和第三方机构深度参与的职业教育质量监测评估体系。发挥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的教育评价作用。推广中小学“绿色评价”,组织开展试点。以质量、创新、贡献为导向,改进高校科研评价体系。健全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构。

  4.推进教育督导体制改革。发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作用,建立健全教育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尽快完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全面落实《教育督导条例》,扩大督导范围,实现各级各类教育督导全覆盖,依法对各级各类教育进行督导。

  5.完善高校治理结构。加强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相关机构建设,完善决策程序,规范高校内部权力运行,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全面落实校务公开,建立社会参与和监督高校办学的有效机制,加快形成高校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良性机制。

  (四)改革保障机制。

  1.改革教师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大幅提高中西部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村小和教学点教师待遇,吸引优秀人才在村小和教学点长期从教。完善教师评价办法,全面落实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完善教师资格制度,扩大教师“国标、省考、县聘、校用”改革试点。拓宽用人视野,多渠道补充教师。制定吸引政策,扩大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比例。建立教师退出机制。

  2.完善投入保障机制。健全各级政府教育经费分担机制,进一步明晰中央和地方的教育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加快研究制定高等职业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加强教育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

  3.改进教育信息化推进策略。以教育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引入市场机制,调动各方积极性,探索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教育信息化推进格局。推进信息技术与教学深度融合,改进教育教学方式和教育管理方式,促进教育公平与教育质量提升。研究制定相关标准,将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纳入教师资格认证体系。

  四、进一步完善推进机制,形成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整体合力

  推进“深水区”的教育改革,必须采取综合改革的办法,统筹兼顾,上下结合,部门协调,建立健全强有力的推进机制,凝聚共识,减少阻力,增强引力,形成合力。

  (一)加强统筹协调。中央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负其责,切实承担起推进教育改革的责任,积极支持教育改革。要采取联合调研、部门会商等方式,共同研究解决教育改革重大问题,加强政策协调,建立改革重大政策突破机制。要发挥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等机构的作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决策咨询,提高决策水平。发挥教育领域学会、协会在教育综合改革中的作用。各省(区、市)也要结合实际,充分发挥本地区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健全改革领导协调机制。

  (二)加大激励引导。加大对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政策支持力度,支持改革条件成熟地区和学校先行先试。研究出台改革试点转示范的办法,确立一批改革示范项目,加大推广力度,充分发挥试点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动态调整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及时淘汰一批毫无进展、有名无实甚至发生偏差的项目,补充一批基础好、积极性高且初显成效的项目。通过召开座谈会或现场推进会等方式,在更大范围推广典型做法和经验。把改革试点成效作为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对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学校,以适当方式予以奖励。

  (三)强化检查监督。组织完成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中期评估,形成评估意见。密切跟踪改革试点进展,定期通报情况,加大督查力度,加快实施进度。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目标责任制,强化责任意识和责任约束,将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人,确保可衡量、可检查。建立健全重大改革决策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切实维护教育系统和谐稳定。

  (四)营造良好氛围。全面深入宣传教育改革,最大限度凝聚改革共识,争取各方理解支持,合理引导改革预期,进一步坚定改革信心,为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建立媒体深度参与宣传报道教育改革的机制。集中力量对改革取得重大成效的典型经验进行重点宣传。建立教育改革新闻通气和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改革信息,主动通报改革进展,掌握舆论主动权。建立教育改革新闻会商制度,加强舆情监测、研判,提高热点舆情应对能力。


教育部

2013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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