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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02:33  浏览:85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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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1997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营政发[1997]39号)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安定,加强国防建设,根据国家《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民政局是全市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 城镇退伍军人安置,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全社会平衡负担安置义务的办法。

第四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和行政事业性单位等都有接收退伍军人的义务。

第五条 城镇退伍军人安置计划的指令性要与用人单们、安置对象双向选择的市场性相结合,要逐步扩大“双向选择、供需见面、保底安置”的范围,对部分热点部门实行考试录取、平等竞争、择优分配。

第六条 鼓励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提倡到三资企业就业。对安置到国有、集体、三资企业工作的退伍军人,在合同期内,用工单位不得随意辞退或以优化劳动组合为由使其离岗。

第七条 座落在市(县)、区的中、省、市直单位(省、市统筹下达计划的除外),由当地政府根据职工比例,科学、合理地下达安置计划。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或予以处罚。

第八条 退伍军人接到安置通知后,必须在1个月内到所在地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办理安置手续,否则按不服从分配处理。

第九条 退伍军人持安置工作介绍信按规定的时间到接收单位报到,接收单位超过3个月不接收,使退伍军人不能上岗的,视为拒收。市政府或市双退领导小组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接收单位在接到通报后3个月内仍不接收安置的,由各级安置部门根据《兵役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接收安置任务被处罚的单位,不免除其应接收的安置任务。接收单位要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将拒收期间退伍军人的全部工资交到退伍军人安置部门,由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负责转交给退伍军人本人。

第十二条 所有罚款一律上缴国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第十三条 被处罚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既不提请复议,又不接受处罚,也不申请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继续顶着不办的,当地政府安置部门可提请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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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贯彻实施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贯彻实施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
计价格(2000)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
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制定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去年底颁布施行。认真贯彻《办法》是深入开展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严格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国中介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当前,企业和社会对中介市场存在的收费秩序混乱,特别是一些中介机构借助行政权利强制收费的问题,仍然意见很大。为了有利于《办法》的贯彻执行,规范收费行为,建立正常的中介服务收费秩序,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做好2000年治乱减负工作的安排,现就贯彻实施《办法》,清理和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中介服务收费。各地要结合对经济鉴证类中介组织的清理规范工作,集中2至3个月的时间,对本地区内的各类中介机构的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的内容包括中介机构实施收费的资质条件、执业范围、政策依据和收费的具体项目、标准等。清理工作可采取自查自纠自报和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可结合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进行。对检验、检测、鉴定、仲裁、代理、公证、认证、评估等活动中的中介服务收费要进行重点清理。通过清理,要摸清中介服务收费底数,分类研究制定收费整顿、规范措施。
二、严格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在全面清理中介服务收费的基础上,要归并重复设置的收费,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并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大力整顿中介服务收费秩序。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应有的资质条件,符合规定的执业范围,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要严格禁止政府部门将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分解给中介组织进行收费,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禁止中介机构将中介服务挂靠到政府部门的职能上,强制实施收费;禁止中介机构以收费回扣形式招揽业务,进行恶性竞争。对属中介范畴的检验、鉴定、认证、仲裁收费,要与政府性的同类服务项目的执法收费分开实施,分别管理,严禁将中介服务收费与政府性执法收费捆绑或相互搭车进行,强制企业或个人接受;评估、公证收费要由委托方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实施评估、公证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向企业和个人指定中介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实施服务收费,更不得强迫企业和个人重复接受评估、公证并收费;检测、代理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的规定,认真履行中介服务协议约定的事项,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减少服务内容,多收费或少服务。
三、切实落实已出台的中介服务收费整顿措施。中央已出台的整顿企业抵押贷款和规范税务代理收费的各项措施一定要认真落实到位。对涉及企业抵押贷款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限令降低的收费标准,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都不得截留。地方制定出台的整顿和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的措施,也要认真抓好落实。凡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降低的收费标准,都要向社会公布。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对取消或降低的收费尚未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要尽快完成注销或变更手续,并要通过收费年审工作追踪检查整顿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各地要结合省级定价目录的制定,明确实行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的项目和定价权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政府定价目录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可根据当地中介市场发育状况,实行收费项目或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备案制度。属非企业法人组织的中介服务收费,要继续加强和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各种中介收费都要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对实行市场调节价且不宜具体标价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应经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后,由中介机构公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确定方式,并在与委托人签定的服务协议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改善中介服务收费的价格形成机制。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要求,除继续对垄断性或市场竞争不充分、形不成平等、公开交易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对其他的中介服务收费,要随着市场竞争条件的改善,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要通过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定价原则和定价程序,接受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提供市场价格信息等形式,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的定价指导。
六、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各地要按我委关于开展价格和收费检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加强对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检查组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对违反《办法》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以及变自愿委托服务为强制服务收费、多收费少服务、不服务也收费等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
七、抓紧制定《办法》实施细则。贯彻实施《办法》,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一定要加强领导,集中力量,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推动工作深入开展。要结合中介服务收费的清理、规范,针对近年来中介服务收费中暴露出的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抓紧研究制定《办法》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最迟应在今年内完成。
请各地将贯彻实施《办法》、清理整顿中介服务收费的情况于今年9月底前报我委,同时抄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地在开展此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委。


2000年4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对国庆献礼图书出版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对国庆献礼图书出版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在京有关出版社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宣传部:
为迎接建国50周年,我署遵照中央的部署,于1998年9月29日发出《关于做好庆祝新中国成立50周年图书出版工作的通知》(新出图〔1998〕1169号),并从各社上报的选题中,经认真研究和筛选,确定了“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重点图书选题”100种,力求能够以多种形式全方位地歌颂伟大的祖国、伟大的人民、伟大的党。与此同时,各地也安排了一批反映本省、本行业、本单位50年来取得的辉煌成就的图书选题。目前已有多种图书面市。但是在出版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如有些属重大选题备案内容的图书,却不履行重大选题备案手续;有的违反图书出版的有关规定,超专业、超分工出书;有的甚至借编辑出版献礼图书之机,借机敛财等,造成很坏的影响。为加强献礼图书的出版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各出版单位在安排有关国庆献礼图书选题时,要贯彻“加强管理,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要重点抓好各地新闻出版局、有关出版单位主管部门已批准确定的重点选题,各出版单位要注意避免重复出版,造成浪费。
二、对经批准安排的选题要严格把关,确保图书出版质量。其中涉及需履行重大选题备案手续的选题和书稿,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未经批准,不得出版。特别是对已列入我署“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重点图书”的选题,各出版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严格三审制度,保证“重点图书”的内容不出问题,保证按时出版。
三、非国家正式出版单位不得进行有关国庆献礼图书的出版活动,更不许擅自购买境外书号出版图书。
四、严禁借编辑出版献礼图书之机,巧立名目,拉赞助,拉广告,搞摊派发行,收取费用大肆敛财,或打着领导同志的旗号到处招摇撞骗。发现此类问题,要坚决予以制止并严肃查处。对违反有关规定者,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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