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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18:15  浏览:89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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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发[2005]11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是一个资源大省,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近年来能源、水资源、土地和一些主要原材料也出现了短缺,生态环境压力不断加重,万元GDP所排放的固体废弃物和综合能耗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资源环境约束已成为制约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为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周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今后2-3年我省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的贯彻实施意见。

一、明确任务,认真做好近期重点工作

(一)积极开展节约用水

加强工农业节水。省经委要指导工业企业,加大以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循环使用率为重点的技改力度,力争两年实现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水重复利用率达到50%。省农业厅要指导各地积极调整农作物的种植结构和布局,采取综合节水措施,提倡精确灌溉,大力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和生态农业。在昆明、曲靖、楚雄、大理选择10—20个县(市)进行末级渠系改造和计量收费试点,为全省改革农业供水管理体制,逐步实行计量收费,建设节水农业探索经验。

进一步推进城市节约用水。省建设厅要指导各地特别是大中城市,在2006年前制定本地区节约用水、促进中水回用的有关管理办法和措施,逐步建立健全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加紧推进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加快城市污水资源化再生回用设施的建设,促进城市中水回用。要同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保护和管理。大中城市要加大推广节水设备和器具的力度,力争在两年内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用水设备和器具,实施强制退出市场制度。

加快水价改革。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大水资源费的征收力度。结合全省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积极探索城市供水价格形成的合理机制。2008年底前在全省城市实施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对工业和非居民用水实行定额管理、计划供水,对超定额、超计划的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省发展和改革委、建设厅要按各自职责尽快研究供水和中水回用价格的制定及调整,积极探索水价与管网漏失率挂钩的办法。

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试点。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今年内完成行业及主要产品用水定额和非居民用水定额标准的制定,明年完成沾益、永仁县节水型社会试点工作。省建设厅要指导昆明市,在2006年内完成申报国家节水型城市的各项准备工作。

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本着开发与节约并重,开发为更好地节约创造条件的原则,继续抓好在建大中型水利工程、中型病险水库的加固除险,以及大中型灌区改造配套和江河治理、节水灌溉示范等工程,抓紧滇中调水等大型工程的前期工作。

(二)大力做好能源节约

加强工业领域的节能工作。围绕二年内实现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到1.59吨标准煤以下的目标。重点抓好冶金、建材、化工、火电等高耗能行业的节能。推行能源合同管理,加强能源审计监督,试行企业节能自愿协议机制。省经委负责工业企业节能降耗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降耗工作;各州市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抓好本地区工业企业节能降耗工作。

实行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政策。按照国家对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的有关政策界限,对限制类行业在现行供电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再增加0.02元;对淘汰类行业在现行供电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再增加0.05元。并将黄磷生产企业纳入差别电价政策范围,适时执行。

推进建筑节能和商业民用节能。认真执行国家新建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要求,推动已有建筑节能改造。全省大中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推广使用节能控制和太阳能利用技术,积极启动低能耗、超低能耗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建设。城市要实行绿色照明,在公共设施、宾馆商厦、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2006年底前,所有城市要完成节能灯具的改造,建立节能型城市照明体系。

积极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农村为重点,三年内力争新建沼气池100万户,小水电代燃料60万户,太阳能热利用20万平方米,建设一批桔杆气化供气站。明年内完成全省风力资源普查评价工作,支持在大理建设风力发电项目。抓紧组织开展二甲醚替代柴油和石油液化气的研发应用及推广。

加强节能监督监察。建立健全节能监察机构,指导全社会开展节能工作。加快能源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建立能源统计制度,为企业、社区和广大居民提供节能优质服务。

(三)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加强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完善产业准入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划定鼓励、限制和禁止开采的矿种和区域,严格按矿山准入条件审批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强化监管,督促矿山企业按批准的方案开采矿产资源,保证矿产资源的有效、有偿和集约利用。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和管理,努力探寻新的接替资源。

强化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省国土资源厅要尽快制定规划,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大矿业整合力度,依法关闭破坏资源、布局不合理、污染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和冶炼厂,提高集约化水平。加强对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提高尾矿利用率。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出口,尽快研究制定对一些重要矿产资源实行年度开采总量控制的管理办法。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和制定有利于低品位矿、共生及伴生矿、再生资源、废弃物等进行综合利用的税收、财政、价格等综合政策。

推进废物综合利用。以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化工废渣以及有机废水的综合利用为重点,抓好一批企业的“三废”综合利用示范项目;重视对城市废旧资源和垃圾的回收利用,研究提出我省废旧家电、废旧轮胎等的回收使用管理办法;重点在九大高原湖泊流域,开展沼气综合利用桔杆和粪便还田示范工程。

(四)努力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加强对耕地的保护。以控制非农建设用地、实现耕地数量和质量上动态平衡、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度为重点,统筹安排各行业用地。建立严格、科学;有效、符合省情的土地管理制度,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切实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完善土地规划审查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坚持建设用地与补充耕地的占补平衡措施,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积极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

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省国土资源厅要根据国家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并制订提高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的使用税费标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促进投资结构、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加强执法监察,对长期占而不用的土地要坚决依法收回。

实施以土地复垦为主的国土整治工程。重点加快宜农耕地的开发、复垦与整理工作,不断补充耕地数量。加快以中低产田改造为主的高稳产农田建设,逐年扩大高产稳产农田占总耕地的比重。加强矿山土地复垦。实施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工程,全面完成16个州市所在地和129个县级城镇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工作,逐步建立起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撐;与土地现代化管理要求相适应并服务于社会的土地调查、监测信息系统。

扩大禁止粘土实心砖使用范围。玉溪、曲靖、大理、红河、楚雄、昭通等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2006年初开始实施“禁实”工作,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2010年前在全省大中城市全部实施“禁实”。

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提高火化率,保护和节约土地。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明确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我省循环经济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5]63号)的有关要求,以优化资源利用方式为核心,以提高资源利用率和降低废弃物排放为重点,以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着力抓好资源开发、资源消耗、废弃物产生、再生资源利用和社会消费5个环节的工作。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在全省建立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技术创新体系、政策和法规支持体系和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力争全省重点行业资源利用率有较大提高,形成一批具有较高资源利用率、较低污染排放率的清洁生产企业;形成5—10个符合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生态工业(旅游)区、5个生态农业示范园和2--3个循环经济型城市。

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结合《云南省新型工业化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纲要》,严格执行行业准入条件,制定鼓励企业依靠科技解决结构调整、集约利用资源的政策。坚决淘汰高耗能、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依法关闭生产工艺落后、产品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生产装置。将有色金属深加工和新材料、精细磷化工的发展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加快实施重点项目。把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作为发展方向,通过深加工带动上游高耗能产品的发展。在冶金、化工、煤炭、建材、造纸、制糖等重点行业全面推进清洁生产。

搞好试点示范。支持企业开展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选择一批大型工业企业,开展企业内部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试点,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省政府确定的30个工业园区,必须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规划和建设,实现能源资源在园区内达到利用率最大化和废物排放最小化。进一步研究并提出在社会(城市)层面发展循环经济的思路和途径。加快开远工业、洱源农业、普者黑旅游业3个循环经济区域试点的实施,2005年完成规划,2006年全面实施。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一)把建设节约型社会纳入“十一五”规划的重要内容

省发展和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组织编制《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规划》、《云南省节能专项规划》、《云南省节水专项规划》,通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促进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加强宏观指导,把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发展循环经济作为“十一五”规划及其他各类专项规划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也要研究和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资源节约方面的专项规划。

(二)加大投入力度,为建设节约型社会提供保障

各级政府要把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项目列入工作重点,加大投资力度。按照云政发[2005]63号文件的要求,省财政厅要安排专项经费,引导企业和社会增加对资源节约、发展循环经济资金的投入。省发展和改革委要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组织实施一批资源节约、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要增列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内容,对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试点示范项目以贴息或补助支持。各相关部门也要从各自领域和职责出发,增加对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投入。

(三)研究制定激励政策,创新资源节约机制

推进资源节约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价格机制杠杆作用,调整初生资源与再生资源的比价关系,解决利用再生资源的价格障碍。积极研究在我省重点行业中对单位能耗低、水耗低、原材料消耗少、资源利用率高的企业,在供电、供水、矿权出让、资源整合、矿产资源补偿费交纳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积极探索对可再生资源的回收处理。实行收费和押金制度、财政补贴制度,促进可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推动环保产业化的发展。严格执行环保标准和排污收费标准,解决资源综合利用的成本障碍。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加强监管,凡不符合或达不到国家行业准人标准、浪费资源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手续。

(四)完善法规体系,加强行政执法

按照立法程序,做好制定和修订《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城市环境保护条例》和农村能源管理、湿地保护等地方性法规工作。抓紧做好资源开发利用、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领域的立法工作。对我省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不利于节约资源、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有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法律保障体系。

省发展和改革委、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资源节约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高耗能、高耗水地区和重点行业节能、节水情况;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情况;用水计划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和水资源论证的规定执行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和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努力杜绝各种浪费资源的行为。

(五)推进技术创新,加大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力度

加大政府对发展循环经济、开发和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的支持。省科技厅要在每年的科技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源节约技术创新的研发。结合我省实际,重点开发和推进资源节约和替代技术、清洁生产技术、“零排放”技术、低品位矿产回收和综合利用技术、洁净煤气化技术、煤化工产品多联产技术、各类共生(伴生)矿综合开发技术和余热余能利用技术等。省发展和改革委要继续安排对资源节约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资金支持。省经委要结合企业技术改造,加大对推广节能、节水、节材、提高综合利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的资金支持力度。各级政府也要加大相应的支持力度。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

(六)倡导绿色消费,着力构建节约型的消费模式

要在全社会形成崇尚节俭、合理消费、适度消费的理念,用节约资源的消费理念引导消费方式的变革,逐步形成文明、节约的消费行为模式。全省各行各业都要大力倡导节约风尚,特别是在服务领域及日常生活消费中,要使节能、节水、节材、节粮、垃圾分类回收、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绿色产品、抵制过度包装等,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大力发展可再生包装材料和环保型包装技术。大中城市的餐饮行业,要采取措施,将一次性竹木筷、餐巾纸的使用率尽快降下来;有关部门要引导和督促企业防止食品特别是中秋月饼的过度包装行为。积极开展节约型城市、节约型政府、节约型企业、节约型社区创建活动。

三、加强领导和宣传,建立运转高效的节约型社会协调工作机制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建立由省政府领导挂帅、有关部门参加的资源节约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资源节约和发展循环经济工作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具体组织实施。各部门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目标和近期工作重点,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努力做好资源节约工作。各州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制,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资源节约政绩考核制度。

(二)政府引导,做出表率

省财政厅要加强公共财政对政府机构节能、节水改造和节约资源的支持和管理,对纳入政府采购的节能、节水产品要优先采购,带头绿色消费。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省直机构电耗、水耗、油耗的定额标准。各级党政机关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节电、节水、节油、节约用纸的管理,制定奖罚制度,争取三年内在建设节约型政府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今年省级党政机关带头,用水、用电量要在去年的基数上分别节约10%。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和无纸化办公。积极调整、推行有利于节约资源的工作和学习作息时间。对资源节约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予以表彰,因渎职、失职造成资源严重浪费和污染环境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统计部门要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于2006年初步建立起相适应的统计指标体系。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新闻部门要发挥好舆论导向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宣传国家有关资源节约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宣传普及资源节约的标准规范和基本常识,真实客观地报道我省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各项活动,对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批评。提高全社会对建设节约型社会重大战略意义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努力在全社会树立节约资源的观念,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气,养成人人都乐于节约一张纸、一粒粮、一度电、一滴水、一寸土、一块煤的良好习惯。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特点,开展具有特色、不同层次的宣传活动。省教育厅要有计划地在大中小学,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节约宣传活动,使节约教育进学校、进教材,提高每一名学生的节约意识。广大企业、社区也要发挥自身优势,针对自身实际和职工(居民)特点,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变成全民的自觉行动。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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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部门积极参与和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部门积极参与和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都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了重要部署,为切实解决好“三农”问题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明了方向。粮食部门是重要的涉农部门,粮食流通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相联。为了深入贯彻中央的战略部署,切实履行好粮食部门的职责,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粮食流通工作的重要任务

(一)推进新农村建设是粮食部门的重要责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深刻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特征基础上,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决策。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物资和特殊商品,发挥粮食流通对粮食生产的引导和服务作用,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是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粮食流通的工作基础在农村,粮食收购活动的主要对象是农民,在协调城乡经济发展,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政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粮食部门承担着重要责任,必须牢固树立粮食流通工作服务于“三农”的思想,着眼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个大局,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鼓励和引导具备资质的多种市场主体参与粮食购销,搞活粮食流通。

(二)推进新农村建设是粮食行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粮食购销市场化条件下粮食行业自身发展的需要。粮食部门要从促进农业和农村全面发展以及粮食行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肩负的重要使命,立足粮食流通工作实际,利用粮食系统遍布城乡的粮食购销网络、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粮食产业化经营等优势,积极参与和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建功立业。

二、粮食部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思路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围绕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完善粮食流通体制,加强粮食调控监管,发展现代粮食流通,推动粮食产业化经营,健全粮食服务体系,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重要贡献。

(四)基本原则

——突出重点,全面发展。要把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和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作为粮食行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同时要依法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创新服务体系,全方位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深化改革,创新机制。要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成为推动新农村建设的积极动力,建立起粮食部门为广大种粮农民增收服务的有效机制,使国有粮食企业在粮食行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级粮食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粮食流通工作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参与和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实事求是,讲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和“一刀切”,扎扎实实地加以推进。

(五)主要目标

——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通过做好粮食流通基础工作和适时适度的宏观调控,引导粮食主产区和农民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促进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通过保持合理粮食价格水平,切实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和生产积极性;通过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和价格引导,促进优质粮食产业发展。

——促进农业效益明显提高。通过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增加粮食附加值,以及指导农户安全储粮、减少粮食产后损失等措施,促进粮食主产区将粮食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效益,提高农民种粮收益,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促进种粮农民收入持续增加。通过做好粮食购销工作、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和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等多项政策措施,使农民分享粮食流通、加工中的利益,提高种粮农民收入。

——确保国家粮食安全。通过综合运用价格、风险基金使用、产销衔接、储备粮吞吐和进出口调剂等多种调控手段,努力做到粮食供求总量、品种、区域的基本平衡,实现粮食供求“紧平衡”的调控目标。

三、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保护种粮农民收益

(六)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加快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合理调整企业布局,加快企业组织结构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切实做到政企分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现从“计划主渠道”向“市场主渠道”的转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发挥网点、设施、人力等优势,提高服务水平,努力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继续在粮食收购中发挥主渠道作用。

(七)积极培育和引导具备资质的多种市场主体参与粮食购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努力为从事粮食经营的各类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指导和服务,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和政策环境,支持他们按照国家政策积极入市收购,活跃农村粮食流通。

(八)培育和壮大农村粮油购销员队伍。通过政策鼓励、利益吸引和法律规范,逐步建立规范的农村粮油购销员队伍,加强农村粮油购销员培训,充分发挥农村粮油购销员在粮食收购和销售中的作用,为农民提供便利服务。

四、加强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增加种粮农民收入

(九)落实好粮食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政策。各级粮食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等惠农政策。按照健全启动机制、费用补贴机制和监管机制的原则,完善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努力做到科学布点、合理布局,品种范围符合实际需要,监督检查机制健全,最低收购价粮食销售顺畅。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好粮食仓库维修改造专项资金,落实收购资金和费用,及时解决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使这项政策真正促进粮食生产,稳定粮食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十)大力发展粮食产销衔接。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支持和鼓励产销区积极探索产销合作的有效方式,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既促进产区粮食的顺畅流通,增加产区种粮农民收入,也稳定销区粮源供应。要通过逐步建立健全政策支持体系和利益协调机制,大力支持和鼓励产销区以经济利益为纽带、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多元化的产销合作格局。要积极鼓励销区粮食企业到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收购和储备基地;鼓励主产区粮食企业到销区粮食市场经销粮食,建立集收储、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粮食经营企业;充分发挥展销会的作用,进一步推动粮食产销衔接。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规定,对到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收购基地的企业,可享受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对履行产销合作协议的粮食,要优先安排运输、贷款并提供更加便捷的跨省结算服务;经济发达的主销区要调整粮食风险基金支出结构,将中央财政补贴的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粮食产销衔接的资金需要,以支持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和流通。

(十一)加强对薄弱地区和困难群体的粮食供应。通过发展粮食生产、加强产销衔接和调整储备粮布局等多项措施,加强对山区、牧区、水库移民区、灾区以及少数民族、边疆等地区的粮食供给,确保薄弱地区人民群众和困难群体的粮食需求。

(十二)努力使粮食价格稳定在合理水平。我国粮食宏观调控的方针和目标是基本立足国内保障粮食供给、努力保持粮食供求紧平衡。要进一步探索建立粮食供求总量、品种结构和区域平衡的调控机制;加强中央储备粮的行政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垂直管理体系,充实地方储备粮规模,调整储备粮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适当利用粮食进出口手段,调剂国内粮食余缺;加强和健全粮食应急机制、监测预警机制和信息服务体系。通过综合运用以上各种调控措施,努力使粮食价格稳定在合理水平。同时,粮食宏观调控要充分考虑粮食供求关系的变化情况,进一步增强预见性,做到适时、适度调控,有效防止粮食市场的过度波动,充分发挥流通对生产的引导作用。

五、积极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提高粮食比较效益

(十三)大力发展粮食订单生产和订单收购。继续积极鼓励和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充分调动农民开展粮食订单的积极性,扩大订单覆盖率,提高订单履约率。利用“公司+优质粮油生产基地”、“公司+中介组织+农户”等形式和“二次结算”、“二次分配”等方式,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鼓励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

(十四)促进粮油精深加工。粮油精深加工是提高粮油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的重要途径。要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措施,鼓励粮油企业向粮食加工领域延伸,大力发展粮油精深加工,开发营养、健康的粮油产品,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让农民分享加工增值利益,提高农民的种粮收益。组织开展粮油加工业关键共性技术设备研究开发及产业化,实施粮油加工业升级工程,建立健全粮油加工业技术推广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粮油加工行业统计和对公众的信息服务。

(十五)培育和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的关键是培育一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农民致富,实现粮食企业和农民双赢。要加快以粮食生产、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积极争取当地支农资金向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倾斜;争取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部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用于龙头企业优质粮食品种的选育、推广及基地建设;落实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在财政、税收、信贷方面的扶持政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具有较高科技水平的粮食精深加工及副产品综合利用项目,要重点向龙头企业倾斜,加快形成以粮食精深加工和深度开发为主的优势产业。

(十六)创新粮食产业化经营机制。鼓励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资金、技术和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劳动力等要素入股,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完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户多种形式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逐步建立政府、保险机构、龙头企业和农户共同参与的粮食产业开发风险防御机制,提高企业和农户抗风险能力。支持和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村购销网点联合,实现粮食生产与流通的良性互动。

(十七)促进粮食产业结构调整。通过订单生产、订单收购、信息发布和龙头企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以及技术指导等多种有效方式,进一步发挥流通对生产的引导作用,引导农户连片种植适合市场需求的优质粮食品种,提高粮食品质,推动专用、优质粮食生产的发展,实现优质优价,增加种粮农民收入。

六、加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促进粮食顺畅流通

(十八)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减少行政手段对粮食市场流通的干预,逐步形成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形成价格、价格引导生产和消费的流通机制。

(十九)加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加强对粮食市场建设的规划和指导,使布局更为科学合理,更好地搞活粮食流通和引导粮食市场购销价格。引导和鼓励非国有资本进入粮食市场,优化粮食市场主体结构,促进多元粮食市场主体健康发展。重点扶持大宗粮食品种的全国性、区域性、专业性粮油批发市场和大中城市成品粮油批发市场建设。完善粮食竞价交易系统,推广粮食电子商务。

(二十)抓好粮食物流体系建设。改造、整合现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资源,建设跨省主要粮食物流通道、粮食物流节点和基地,发展粮食散装、散卸、散储、散运,提高粮食物流的技术装备水平和信息化程度,建立粮食物流标准化体系,拓宽粮食物流渠道,降低粮食流通成本,提高粮食流通效率。改善农村粮食收购、储运、烘干方式,提高农村粮食产后流通技术水平。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补贴和地方财政配套支持,做好粮食主产区及西部困难地区基层农村收纳粮库仓房维修改造工作,为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增加农民收入创造良好条件。

七、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保护种粮农民合法权益

(二十一)坚持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工作,及时受理粮食经营者的入市收购申请,严格审查资质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核发收购许可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定期进行审核。

(二十二)加强粮食市场监督检查。要依法保护和规范各类粮食企业合法经营,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的监督指导,规范全社会粮食经营者的购销经营行为,督促全社会粮食经营者履行粮食购销存统计报告义务。依法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粮食收购中的无证经营、压级压价、拖欠售粮款等坑农害农行为和扰乱粮食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违法违纪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储备粮轮换以及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等政策用粮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把质量卫生关;严厉打击非法倒卖陈化粮行为,严禁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确保农村口粮安全。要加强同工商、质检、物价、卫生等部门联合执法,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加强对粮食政策法规的宣传。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加大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粮食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促进合法经营。特别要加强对广大农民有关粮食收购政策、粮食质量、食品安全等政策法规的宣传,提高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八、创新服务体系,全方位服务种粮农民

(二十四)加强对农户安全储粮工作的指导。实施“粮食丰产科技工程——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安全保障工程”,建立农户科学储粮示范区,逐步完善农村粮食产后安全保障体系。宣传普及农村安全储粮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安全储粮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指导农户科学储粮。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加大投入力度,改进农村储粮装具,推广科学储粮技术,减少农村粮食产后损失。

(二十五)为农民提供粮食市场信息服务。通过建立快捷准确的价格监测机制,完善粮食价格监测点布局,全面监测并反映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通过分布在广大农村地区的粮食企业,以及通过报纸、网络等形式,及时为广大农民提供粮食市场信息服务。

(二十六)完善粮油标准体系和粮食检验检测体系。充分发挥粮食科研院所、院校和检验机构的作用,建立标准研究、验证体系和信息管理平台,提高粮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建立和完善粮油质量检验体系,加强各级粮食检验机构建设,为促进优质专用粮食品种的生产,提高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水平提供技术支撑。充分发挥粮食检验机构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直接服务于农村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粮食规模化种植、等级化收购和分类储存。

(二十七)积极开展农村便民服务。大力发展农村粮油超市和粮食集贸市场,拓宽服务领域和服务范围。粮食企业要充分利用仓储、加工设备和技术优势,发展“四代一换”(代购、代销、代农储粮、代农加工和品种兑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利用网点优势,按照有关法律程序的要求,为农民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和日常生活用品,千方百计满足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

(二十八)大力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行业协会要积极引导粮食企业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加强粮油食品安全宣传,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引导农民健康、营养消费。大力推广“放心米面”、“放心食油”,积极支持“放心粮油进农村”网点建设,积极开展“农村粮油销售放心店”评选等活动,进一步提高“放心粮油”产品在农村市场的占有率。

九、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新农村建设取得实效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粮食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在新农村建设中肩负的责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把深入学习、宣传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精神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制定培训计划,搞好干部教育,增强建设新农村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领导,制定工作目标,研究政策措施,加强协调指导,确保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十)加强沟通和协调。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新农村建设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和协调,把粮食部门纳入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体系,落实有关资金、项目和政策的支持。

(三十一)加强分类指导。针对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抓好示范试点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各级粮食部门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深入农村,深入实际,广泛听取基层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善于发现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同时,围绕粮食部门更好地参与和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深入研究有关理论和政策问题。

(三十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粮食部门要建立健全新农村建设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机制。加强监督检查,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三十三)总结推广经验。要认真总结、积极推广各地粮食部门、粮食企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对各级粮食部门和粮食企业在新农村建设中涌现的好典型,要大力宣传并予以表彰。


二○○六年七月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91)17号《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8年3月16日《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情节严重的,也可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因此,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即使尚未构成盗窃罪,但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也可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已构成盗窃罪,但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应以盗窃罪(未遂)从重处罚。
行为人在盗窃过程中,为强行劫走财物,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直接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处罚;为掩盖罪行而杀人灭口的,应定故意杀人罪。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的请示 川法研〔199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盗窃作案中被人发现盗窃未遂,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可否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以抢劫罪处罚的问题,“两高”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认识分歧。我们研究认为,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对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如潜入银行金库、博物馆等处作案,以盗窃巨额现款、金银或珍宝、文物为目标,行窃中被人发现,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后果较重的,应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以抢劫罪处罚;如盗窃未遂,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而使用暴力较重,造成人身伤害、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如盗窃未遂已构成犯罪,而暴力手段轻微的,应以盗窃罪(未遂)从重处罚;如盗窃未遂、暴力行为均属轻微的,则不以犯罪论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
对盗窃作案过程中被人发现后,为强行劫走财物,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应直接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处罚。对盗窃作案过程中被人发现后,为掩盖罪行而杀人灭口的,应定故意杀人罪。
以上意见当否,请指示。
1991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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