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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21:48:36  浏览:95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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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财字[2007]89号


部属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OO七年四月十三日
                     





文档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文档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文档附件:中央部门项目申报文本.pdf

财 政 部 文 件
财预 [ 2007 ] 3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
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 管理,保障中央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我们制订了《中央本 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 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附件 :

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 规范基本支出预算分配行为, 保障中央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组成。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 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部门的行政单位 ( 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 的行政运行经费和事业单位的事业运行 ( 或机构运行等 ) 经费等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 , 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 是中央部门 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 出计划 , 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第五条中央部门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六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 一 ) 综合预算的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对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 二 ) 优先保障的原则。财力安排首先应当保障单位基本支 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中央部门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 三 ) 定额管理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以定员定额为主 的管理方式,同时结合部门资产占有状况,通过建立实物费用定 额标准,实现资产管理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对于基本支出没有财 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基本支出预算可以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 规定和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单位的收支情况,采取其
他方式合理安排基本支出预算。

第二章 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和方法
第七条定员、资产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指国家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中央部门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资产,是指中央部门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 公共财产。包括国家调拨的资产、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单位名义接受捐赠形成和 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办公用房、车 辆、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
定额,是指财政部根据中央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 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 , 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八条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
( 一 ) 制定定额标准要以公平为前提,兼顾单位的实际支出水平。
( 二 ) 制定定额标准要量力而行,以财力可能为基础,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
( 三 ) 制定定额标准要规范化,制定方法要具有科学性。
第九条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
( 一 ) 依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单位的业务性质、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定额标准。
( 二 ) 根据基本文出的特点,对政府收支分类中的支出经济 分类款级科目进行合理调整、归并,形成若干基本支出定额项目。
( 三 ) 基本支出定额项目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人员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具体定额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及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医疗费、助学金、住房补贴和其他人员经费等。日常公用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内容的支出。具体定额项目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日常维修费、会议费、专用材料费、一般购置费 ( 包括一般办公设备购置费、一般专用设备购置费、一般交通工具购置费、一般装备购置费等 )、福利费和其他公用经费等。
( 四 ) 为规范定额分配行为 , 根据中央部门承担的职能、行 业及业务特点 , 将中央部门分为若干类型。在核准同类单位工作量、占用的资源和相关历史数据资料的基础上,以人或实物作为测算对象,确定各类单位各定额项目的单项基准定额。基本支出日常公用经费定额项目中,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 费等可采取人员定额和实物费用定额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 五 ) 确定同类单位单项基准定额的基础上,确定同类单位的分档定额标准,最后确定各单位所应执行的各个单项定额标准。
( 六 )各个单项定额标准的总和构成单位基本支出的综合定额。
第十条定额标准的调整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的调整在预算年度开始前进行;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 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在确定下一年度定额标准时,由财政部统一考虑。
第三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一条中央部门根据财政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制本部门申报基本支出预算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格式报送财政部。
第十二条财政部对中央部门报送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 进行审核,按照定额标准及有关依据,结合中央部门基本支出结 余情况,测算并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 ( 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 公用经费,下同 ) 及财政拨款补助数。
第十三条中央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 额及财政拨款补助数额内,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政 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 费各自的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之间,自主调整编制本部门的基 本支出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部。
第十四条财政部依法将审核汇总后的中央部门预算上报 国务院审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央 部门批复。
第四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基本支出预算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分别 核算管理。人员经费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安排;日常公用经费 应与部门占有的资产情况相衔接,未按相关规定报批或超过配置 标准购置的实物资产,一律不安排日常维护经费。
第十六条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支出,应当同时编入政府采购预算 , 并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中央部门要严格执行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执行中发生的非财政补助收入超收部分,原则上不再安排当年的基本支出,可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安排项目支出或结转下年使用;发生的短收,中央部门应当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调减当年预算,当年的财政补助数不予调整。如遇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的,由中央部门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基本支出结余应按照财政部有关结余资金管理规定使用,中央部门应加强对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将年度预算安排与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统筹考虑。
第十九条财政部对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 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预 [2002]3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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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债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债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1997年6月26日,吴邦国副总理主持召开了全国国有企业改革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研究落实了1997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编制的有关问题。为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做好下一步金融债权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关于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的报告》(国经贸企〔1997〕256
号)和《关于下达核销呆坏帐准备金预分配规模和编制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通知》(国经贸企〔1997〕257号)的精神,积极参与《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实施的全过程,保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及试点城市分行要积极与当地协调小组和债权银行沟通,了解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协调工作。要保证今年各地上报核销的呆坏帐损失严格控制在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达的呆坏帐准备金预分配规模(国经
贸企〔1997〕257号文)内。对于突破当地呆坏帐准备金预分配规模的部分,一律不得实施,将其列入明年工作计划,以确保今年全国核销呆坏帐准备金300亿元总量规模不突破。
三、各债权银行试点城市分行在向上级行上报核销呆坏帐损失之前,应将拟上报核销的呆坏帐损失数额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以便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掌握当地呆坏帐核销总量。对于总量未超过当地总规模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应告知债权银行及时上报其上级行;对于总量已超过当
地总规模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应告知债权银行停止办理审核手续。
四、各债权银行总行对于各分行上报核销的规模之内的呆坏帐损失,要尽快办理批准核销手续。各级银行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补充通知精神,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不予核销,并严格执行抵扣当地营业税的规定。对违反规定不抵扣的,均应追究责任银行主
管领导及上级行领导的相应责任。
五、在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中,对各种违法违规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不予制止的各级银行领导及工作人员,其总行要给予严厉的纪律处分。



1997年7月10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政办发〔2006〕1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衡阳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衡阳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实行统计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制订统计工作计划,研究解决统计工作的困难与问题,为开展统计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统计管理站,统计管理站挂靠党政办公室,乡镇长(主任)兼站长,党政办主任兼副站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备相对稳定的综合统计人员,与本级有关部门(站、所)统计人员组成统计管理站。综合统计员任副站长兼党政办副主任,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 乡镇(街道)统计管理站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统计局的双重领导,行政上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为主,业务上以县市区统计部门领导为主。
乡镇(街道)综合统计员的变动,须征得县市区统计部门同意。对工作不称职的乡镇(街道)综合统计员,县市区统计部门可以建议将其调整。
各村(居)委会由村会计(主任)兼任村(居)委会统计员。
第五条 乡镇统计管理站行使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综合统计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包括完成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布置的各项全面报表、抽样调查、普查(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统计监测与评估及一次性临时性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方法制度,并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本乡镇(街道)的基本统计资料。统一向下布置统计报表,统一搜集、整理并管理统计数据,统一审核上报和对外提供统计数据和信息。
(三)组织本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完善统计原始纪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统计档案、统计图表等。
(四)对乡镇(街道)各部门(站、所),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社会经济活动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为加快乡镇(街道)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信息资料。
(五)组织指导乡镇(街道)各部门(所站)、村(居)委会和有关单位的统计人员做好统计工作。
第六条 乡镇(街道)综合统计员的基本条件是:思想作风好、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熟悉当地情况,有较强的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能力,中专以上统计(经济)类学历,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职称或《统计岗位证书》。
综合统计员应认真学习统计和相关专业知识,积极参加统计继续教育的培训学习。
第七条 乡镇(街道)综合统计人员的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乡镇(街道)各部门(站所)、村(居)委会和有关单位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和地方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检查监督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制定本乡镇(街道)统计调查计划及方案,加强统计队伍和基础工作建设。
(三)准确及时向上级统计部门报送和提供本乡镇(街道)的统计资料。对本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四)管理好本乡镇(街道)统计调查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健全原始记录、登记统计台帐、管理好统计档案、更新统计图表。
(五)组织指导本乡镇(街道)的统计教育,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加强统计基础工作的科学管理。
第八条 乡镇(街道)统计管理站应建立以下五项制度。
(一)统计资料报送制度。
乡镇(街道)各部门(站、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统计报表,必须同时抄报统计管理站。
向上级统计部门报送的报表,应签署单位名称、报告期别、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统计员或调查员签名,统计管理站盖章。
(二)统计台帐制度。
乡镇(街道)必须建立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及时收集各村(居)委会的统计报表,作为乡镇(街道)起报进度、年度统计报表和整理综合统计台帐的依据,村(居)委会的统计报表是乡镇(街道)统计的原始记录凭证,应妥善保管。
统计台帐必须完整无缺,准确无误,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说明清楚、字迹工整,统计台帐不得用铅笔、圆珠笔和红字填写。
统计台帐和原始凭证不得随意修改、挖补、销毁,发现数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统计调查员及时复核,据实更正。
(三)统计资料审核制度。
乡镇(街道)统计管理站站长(主任)是统计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人。
综合统计员要对统计调查、汇总、整理全程负责,要注意综合数据与各专业数据的衔接,对数据质量进行认真审核,发现统计数据错误或有疑问的,责成填报单位核实订正。乡镇(街道)统计管理站不得自行修改基层数据。
凡是乡镇(街道)各部门(站、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须经乡镇(街道)统计管理站审核、盖章,未经审核的统计报表不得向上级报送。
(四)统计报告制度
严格执行报表制度,及时、全面准确报送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
及时向乡镇(街道)领导和县市区统计局汇报统计工作,反映工作中的问题。
利用统计调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写出文字资料,报送乡镇(街道)领导和上级统计部门。
经常收集、整理、加工各种统计信息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馈。
(五)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乡镇(街道)统计管理站统一管理本乡镇范围内的各种统计报表。未经上级统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报表均属非法报表,统计员有权拒绝。
制定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况,需要统计资料的,由乡镇(街道)统计管理站统一提供。涉及政绩考核的,由上级统计部门审核认可。
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进行系统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当事人同意不得泄露。
统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管理的统计资料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接替人员必须向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和上级统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为统计站提供专用办公用房、办公桌椅、资料档案柜、文件盒、电话机等必需的办公用具。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统计信息化建设列入发展规划,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统计管理站,配备专用计算机及辅助设备,与县市区统计局信息网络联网,实现统计数据网上处理,传输上报。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统计管理站日常的工作业务经费以及普查(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抽样调查等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落实到位。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乡镇(街道)统计管理站建设列入发展规划,从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市、县两级统计部门每年应抽一定比例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进行统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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