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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政府投资与发展顾问聘任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1:38:11  浏览:88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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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政府投资与发展顾问聘任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政府投资与发展顾问聘任管理规定》的通知


龙政办〔2005〕1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行、社、公司),各群团组织,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龙岩市政府投资与发展顾问聘任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龙岩市政府投资与发展顾问聘任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投资企业发展10个配套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04〕396号)及“附件9”《关于聘任龙岩市政府投资与发展顾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为规范龙岩市政府投资与发展顾问(以下简称“政府顾问”)的聘任和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具有国内身份的政府顾问的聘任和管理工作;市外经贸局负责具有国外或境外身份的政府顾问的聘任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政府顾问的推荐。推荐人选必须符合《实施意见》有关推荐条件的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单位为推荐单位。拟推荐的人选,要事先征得其本人同意,并填报《龙岩市政府投资与发展顾问推荐表》一式二份,并按推荐人选各自身份,报送有关部门审核,即国内身份的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国外或境外身份的报送市外经贸局审核。
  第四条 政府顾问的审核。根据推荐人选身份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外经贸局召集有关部门对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 政府顾问的聘任审批。市政府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对推荐对象进行审议,作出是否聘任的决定。
  第六条 政府顾问聘书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其他人员颁发。
  第七条 政府顾问职责:
  1、受市政府委托,对龙岩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措施、重大项目投资、产业发展决策进行咨询、论证;
  2、帮助宣传我市投资环境,或受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协助招商引资;
  3、受市政府委托,提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问题的意见、建议和对策;
  4、办理市政府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政府顾问待遇:
  1、每年给予通讯费补贴6000元人民币;
  2、政府顾问对龙岩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或企业给予的报酬或奖励;
  3、市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政府顾问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情况,赠阅有关刊物和资料;
  4、应邀参加有关重大庆典活动,特邀列席市政府有关会议;
  5、按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待遇。
  第九条 政府顾问管理:
  1、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外经贸局负责政府顾问的日常联络和服务工作,协调有关事宜;
  2、政府顾问的意见、建议由推荐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并根据政府顾问身份分别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外经贸局;
  3、政府顾问在本市活动需由市政府出面接待、安排事宜,由各推荐单位根据政府顾问身份分别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外经贸局提出,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外经贸局统一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
  4、各有关单位要配合做好政府顾问的联络、慰问、接待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 政府顾问聘期及解聘:
  1、政府顾问的聘任期限一般为5年,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择期聘任。任期届满自动解聘。
  2、 政府顾问在聘期内,出现不适宜任职情形的,根据市政府顾问身份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外经贸局提出解聘的建议,经市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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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青海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已由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自有场地的建筑物、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红灯、电子显示屏、灯箱、实物模型、橱窗、横幅、招牌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监督管理者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编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城建、规划、市容环卫、园林、公安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的地点、形式、规格等内容进行审查。
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
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健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设置、发布户外广告时,应发布不低于其发布广告总数3%的公益广告。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涉及城市规划、市容市貌、市政设施、园林绿化、交通、消防安全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条 设置电子显示屏和烟草户外广告,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法律、法规对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张贴户外广告应当向发布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加盖广告管理专用印章后,在统一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
公共广告栏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涂污和覆盖。
禁止在树木、电力杆、电讯杆、路灯杆等设施上张贴户外广告。
第十二条 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向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或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
(四)场地使用协议;
(五)广告设置地点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置和发布非广告信息的,应持有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广告主利用自有场地发布户外广告的,须持营业执照到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及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流会、交易会等,举办单位或者参加者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有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办或者代理。
举办单位或参加者自行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工商、城建、规划、市容环卫、园林、公安等部门审批户外广告,应分别自受理经营者或发布者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逾期视为批准。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区域和设施,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交通转盘花坛、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地;
(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六条 利用市政设施、公共场地作为户外广告媒体的,应当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确定户外广告经营者。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和发布者的名称。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的安装设置、设计制作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美观规范,安全牢固。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的经营者或发布者,应当定期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检查、维修和维护,保持完整、清洁。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媒体空置时,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代之以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框架、支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临时空置有碍观瞻的,应当予以装饰或遮隐。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应当自行拆除或更换;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前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统一规划的户外广告场地。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覆盖或者损坏。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户外广告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广告设置者,建设单位应为其提供异地设置的场地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违反《广告法》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二)擅自更改登记的户外广告内容、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3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其户外广告登记证。
(三)不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和发布者名称的,责令限期标明,逾期不标明的,处以100元——300元的罚款。
(四)户外广告的批准设置使用期满未自行拆除或更换,或者需要办理延期使用手续而未办理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以500元——3000元的罚款,并强制拆除。
(五)户外广告媒体空置时,其所有人或使用人不按规定代之以公益广告的,或者户外广告框架、支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临时空置有碍观瞻,不予以装饰或遮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500元的罚款。
(六)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发布的公益广告低于其发布广告总数的3%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200元——500元的罚款。
前款规定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广告发布者承担。
第二十六条 设置发布户外广告,违反城市规划、市容环卫、城建、交通、消防安全、园林绿化等法律、法规的,分别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因户外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或户外广告专用设施坠落、倒塌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经营者或发布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广告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在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关心下,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努力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试点和对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推行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目前,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日趋完善,质量日趋稳定,应用成效也比较明显。为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
理,强化增值税的征管工作,总局决定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具体内容包括:1997年1月1日起凡使用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一律配备防伪税控系统自行开具,同时取消税务机关代开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逐步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防
伪税控系统,争取1997年7月1日前全面推开,至迟不超过1997年年底;在适当时候对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推行防伪税控系统。
为切实做好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的领导,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为下一阶段的扩大推行工作做好组织上的保障。同时要积极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支持,做好必要的宣传工作。各地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名单于8月15
日前报总局信息中心。
二、各地要按照总局的进一步扩大推行工作计划,认真摸清本地区的有关情况,在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抓紧制订切实可行的扩大推行工作安排,并于8月30日前报总局信息中心。
鞍山、镇江、珠海三个试点城市和辽宁、江苏、山东、广东、上海等地应根据自身条件,先走一步,确定更为积极的推广计划。
三、各地要把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培训作为确保完成扩大推行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尽快组织税务人员(到区县一级)和企业操作人员的培训。国家税务总局和航天总公司将负责对各省级国税局骨干力量的培训,培训的时间要早一点,数量要多一点,质量要高一点,具体培训通知另发
。对省以下税务机关和对企业的培训,由各省级国税局组织。
四、各地要根据本地区扩大推行工作的需要,抓紧组织成立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服务单位,建立技术服务队伍。技术服务单位应由税务机关与当地有条件的企业、高校、科研等单位协商,本着为企业提供专项优质的技术服务和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企业较多的市、县也
可建立本级的技术服务单位。
五、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扩大推行工作安排,制定区县一级税务机关防伪税控系统有关设备的分期配备计划。目前,重点应以满足1997年1月1日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由企业用防伪税控系统自行开具,并在区县一级税务机关进行认证的需要为目标,充分考虑必要性和可能
性的结合,尽可能发挥已配计算机设备的作用,争取做到“一机多用”。各地的设备配备计划,应于8月30日前报总局信息中心。
六、在积极做好下一阶段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各项准备工作的同时,各地要继续采取措施保证现已推行的防伪税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发现的技术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对每一份进项发票必须进行认证,不能认证的,要及时通知对方税务机关负责查实,并报总局流转税
管理一司备查。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销项数据必须按时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总局报送,以保证总局大额专用发票交叉稽核工作的进行。




199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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