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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政务公开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17:41:26  浏览:87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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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政务公开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甘办发〔2006〕114号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政务公开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府各部门,省、州属行政驻康行政事业单位:
为严格政务公开考核,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经州政府同意,现将《甘孜州政务公开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甘孜州政务公开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全州政务公开工作, 严格政务公开目标考核,根据《四川省政务公开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各县政府政务公开考评办法(总分100分)
(一)组织领导(20分)。
1、建立健全本地区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人和责任单位明确,有专人承办和经费保障。工作有组织协调和指导督查。(5分)
2、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计划,逐项进行任务分解并下达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5分)
3、政务公开工作总体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实施有措施,工作有总结,经验有交流,舆论有宣传。(5分)
4、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督查调研。按要求上报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报告和有关材料。(5分)
(二)制度建设与监督检查(25分)。
1、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目标考评制度、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审核制度、重大决策咨询听证和预公开制度、首问责任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规范化程度有所提高。(5分)
2、把落实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逐级落实。(5分)
3、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察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5分)
4、健全和落实政务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公开而没有公开的做到严肃处理。(5分)
5、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做到奖惩分明。(5分)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20分)。
1、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内容目录》,依此规范政务公开内容。结合实际,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政务公开内容目录》。(5分)
2、及时审定、更新和充实政务公开内容,做到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及时准确、重点突出、群众满意。(5分)
3、公开便民措施、工作制度、违纪违诺的投诉及责任追究查处结果。(5分)
4、结合实际依法依程序公开重大决策过程。(5分)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20分)。
1、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公开内容的需要选择网络、政务公开栏、宣传手册或其他适合的方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10分)
2、政务(行政)服务中心或“一站式服务窗口”制度健全,服务规范。(5分)
3、充分运用新闻发布会、听证会、人民代表旁听政府重大决策会议、会议文件、工作简报、公告公报、新闻媒体、领导信箱、服务热线、电子显示屏、办事指南、便民资料等多种形式实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5分)
(五)政务公开的实效(15分)。
1、运用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传递政务信息,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保证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及时有效。没有发生因政务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5分)
2、力求达到政务公开的时间与内容相适应,保证制度性、政策性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动态性工作随时公开。(5分)
3、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普遍关注和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5分)
二、对州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考评办法(总分100分)
(一)组织领导(20分)。
1、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责任单位明确,有专人承办和经费保障。工作有组织协调和指导督查。(5分)
2、结合本部门实际制订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计划,逐项分解各项工作任务,任务分解做到工作内容、责任部门、责任人落实。(5分)
3、政务公开工作总体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实施有措施,工作有总结,经验有交流,舆论有宣传。(5分)
4、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督查调研。按时按要求上报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报告和有关材料。(5分)
(二)制度建设与监督检查(25分)。
1、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目标考核制度、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审核制度、重大决策咨询听证和预公开制度、首问责任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规范化程度有所提高。(5分)
2、建立并实行政务公开评议考核制度。采取切合实际的、多形式、多渠道、多层面的评议方式考核本系统、本机关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情况。(5分)
3、主动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以及政府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5分)
4、健全和落实政务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公开而没有公开的做到严肃处理。(5分)
5、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做到奖惩分明。(5分)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20分)。
1、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内容目录》,依此规范政务公开内容。结合实际及时修订、补充《政务公开内容目录》。(5分)
2、及时审定、更新和充实政务公开内容,做到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及时准确、重点突出、群众满意。(5分)
3、公开本部门的便民措施、工作制度、违纪违诺的投诉及责任追究查处结果。(5分)
4、结合实际依法依程序公开重大决策过程(5分)。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20分)。
1、结合本部门实际建设好政务公开网站(网页),利用网络公开。(5分)
2、结合实际建立“稳、固、显”、内容可随时更新的政务公开栏。(5分)
3、“一站式服务窗口”制度健全,服务规范。(5分)
4、充分运用新闻发布会、听证会、会议文件、工作简报、公告公报、新闻媒体、领导信箱、服务热线、电子显示屏、办事指南、便民资料等多种形式实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5分)
(五)政务公开的实效(15分)。
1、运用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传递政务信息,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保证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及时有效。没有发生因政务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5分)
2、保证制度性、政策性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动态性工作随时公开。(5分)
3、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普遍关注和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5分)
三、考评方式和要求
(一)考核采用100分制,各小项没有扣分因素即得分,如有扣分因素该小项不得分。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考评所得总分值按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办法相关的规定折算计入目标管理分值。
(二)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送州政务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同时结合州政务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州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的抽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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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已经1995年9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杨正午
                           一九九五年十月九日
             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制止牟取暴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牟取暴利,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过程中,以不正当价格手段获取高额利润,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生产经营者在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服务时,其所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牟取暴利:
  (一)超过市场平均价格合理幅度;
  (二)超过平均差价率合理幅度;
  (三)超过平均利润率合理幅度。


  第五条 鼓励生产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或者运用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生产经营者按前款规定获取的高额利润不属于牟取暴利。


  第六条 生产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手段非法牟利:
  (一)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
  (二)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
  (三)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
  (四)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
  (五)采取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混等混级、提高等级、假冒商标等手段变相提价;
  (六)利用行政手段或者客观存在的垄断条件强迫他人接受高价;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七条 省物价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市场情况,适时确定和调整全省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各行政公署和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在省定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第八条 县以上物价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对由其列入制止牟取暴利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定期测定、规定和调整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应当以物价管理部门抽样调查测定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兼顾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以及不同地区的消费水平合理确定。
  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按照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或者与居民生活的密切程度,市场供求状况和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环节、不同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


  第十条 对生产经营者牟取暴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受理投诉或者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情况,依照本规定处理,并根据情况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查处牟取暴利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生产经营者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并要求其如实提供所需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牟取暴利行为有关的帐册、凭证、文件和其他资料;
  (三)对生产经营者不能提供所需真实资料的,有权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市场价格水平作出公正裁定;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牟取暴利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并为被调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牟取暴利行为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限期将违法所得予以清退;不能清退的,予以没收,并视情节按照第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逾期不上缴违法所得和罚款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其资金;对没有银行帐户或者帐户内无资金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变卖其商品、财物抵缴。


  第十六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价格管理人员和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价格管理人员和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包庇、纵容牟取暴利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以外的商品和服务的暴利行为投诉、举报的,物价管理部门应当测定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及时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同一地区是指同在一个城市、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或者一个自然形成的价区内;
  同一期间是指同在某种商品的时令季节或者市场环境基本一致的时期内;
  同一档次是指场地、设施、规模、服务等生产经营条件处在相同或者相近的档次、等级范围内;
  同种商品是指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等相同或者相近的商品;
  合理幅度是指物价管理部门允许的超过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幅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各级物价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审计、财政、税务、公安、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物价管理部门查处牟取暴利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思考

浙江省文成县公安局法制预审大队 徐松灿


内容摘要:近几年来,公安机关法制执法监督工作日趋完善和规范,我市公安机关通过建立健全法制执法监督体系,加强内部执法监督职能,提高监督力度,各项执法活动逐步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一些突出的执法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执法质量逐步上升,公安队伍整体形象和警民关系大大改善,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公安工作的开展。但是,法制执法监督仍然存在队伍不强、监督内容不全面、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方式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如何完善法制执法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效能,实现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的需要,是公安机关在实现依法治国之路上的一项根本性措施。本文通过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现状的分析,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安机关在转变执法思想观念的同时,如何从执法机制建设和制度落实上加强对公安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制约,确保法制监督部门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增强监督力度和效果,不断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质量作了全面的阐述。
关键词:公安机关 法制执法监督 存在问题 对策思考

一、引言
“公安机关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本级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执法监督工作”。完善公安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效能,既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进一步推动公安工作创新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公安机关在实现依法治国之路上的一项根本性措施。近年来,我市法制执法监督工作通过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体系,提高执法主体素质,加大执法责任追究力度,拓展执法监督职能等措施,取得了显著效果,有效提高了全市公安机关执法质量和队伍整体素质。但是,由于公安体制和执法监督机制尚在不断完善和改革之中,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仍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本文试就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现状作深入的分析,并提出系列对策和建议。
二、当前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市公安机关在执法质量考评和查处一些涉法信访、民警违纪案件中,发现一些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索贿受贿、刑讯逼供、钱权交易等不作为、乱作为情形,甚至直接或间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充当黑恶势力和“黄、赌、毒”活动保护伞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时有发生。究其原因,除了个人素质问题和教育不扎实外,最重要的还是内部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工作不到位,责任未落实。主要表现在:
(一)部分干警对法制执法监督认识不到位,工作不支持。
1、领导重视不够。有的公安机关领导对法制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视还仅是停留在口头上、会议上,致使监督部门不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导致监督无力,监督无果。如少数领导认为法制部门对案件的审核监督制约了案件的侦破和处理,影响了破案率,总是以本部门利益出发,不愿意听取法制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建议,以行政命令替代执法,领导的错误认识使部分执法人员直接产生了轻视执法监督工作的思想。如一些办理专案的民警,由于专案组的特殊性,对执法监督有恃无恐,致使专案组的案件经常发生执法过错。
2、对法制监督的必要性认识不足。突出表现在部分单位和民警对执法监督的消极对待和不合作的对抗情绪,片面认为只要法制部门不监督,案件就能过关,执法就没有问题,法制部门的监督是与本单位或者本人过不去。也有少数领导干部和民警认为执法监督是法制部门的事情,与己无关,没有认识到公安执法活动贯穿整个公安工作,是公安机关的生命线,更没有意识到离开监督的权利必将滋生腐败乃至徇私枉法。
(二)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法制监督部门积极性受挫。
1、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近几年,我市公安队伍从公务员序列招收了大批的新警,他们因法律业务基础差,一时难以适应公安执法岗位。而老民警对当前频繁交替、更新的法律、尤其是计算机操作、网上办案应用等执法新技能跟不上,加上监督力度不断加大,执法责任追究日趋严格,规范执法要求越来越高,基层民警普遍产生了办案有责任、难办案,不想办案、不敢办案的想法,不愿留在执法办案岗位,千方百计、想方设法要调到不办案的部门。公安队伍总体执法水平提高不快,自我监督能力不强。另一方面,一些执法监督部门人员调动频繁,警力配置不到位,法制专业培训跟不上,监督水平不高。以上各种因素造成公安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偏低,执法能力不高,致使在执法中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取证不到位、忽视当事人权利保障等执法过错经常发生,给法制执法监督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
2、法制监督部门工作积极性不高。监督与被监督本来就是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法制监督工作直接关系到执法民警的切身利益,使法制部门与执法单位陷于对立状况。有些执法监督部门怕得罪同事和领导,怕搞坏上下级或者与其他部门的关系,顾虑重重,监督积极性不高。加上有些公安机关引导不正确,导致执法监督部门与执法单位的矛盾加剧,使基层法制监督部门成为众矢之的。年终测评,监督部门的成绩往往不理想,甚至是最差。2007年某县在全市全省获得执法质量优胜单位,而该县的法制部门在考核时却被评为最后一名。如此的考核机制极大挫伤了执法监督部门的民警对执法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从而产生对发现的问题不敢纠正、不敢追究执法责任的不良后果。
(三)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职能不明确。
1、法制部门机构和职能设置与执法形势不适应。一是我市公安机关法制监督部门机构名称和职能不统一。目前,我市法制部门有“执法监督大队”、“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监督指导大队”、“法制预审大队”、“法制科”等不同的名称。名称不同承担的职能也不同,在全市形成了“多种经营”模式。除了法制部门应有职能外,有的还承担信访甚至刑事预审办案职能。有法制预审合并的,也有单设预审部门的。下级法制部门有的职能,上级法制部门没有,上级法制部门承担的职能,下级法制部门没有,从而减弱了层级监督的效能。二是法制部门职能与其他监督部门交叉、重复。当前,我市公安机关具备执法监督职能的部门有法制、纪委督察、政工、信访等部门,法制部门的执法检查、案件审核、法律培训等职能与公安机关督察部门的现场督察、信访部门的受理控告申诉、政工部门队伍素质培训职能交叉重复,加上这些部门由几个局领导分管,使这些具有执法监督职能的部门基本上是各自为战,互相配合不到位,造成推委扯皮,影响执法监督工作效率。如法制部门对办案部门案件进行日常考核,督察部门也对办案部门案件进行日常的执法检查,形成重复劳动。又如在查处相关影响重大的申诉控告案件时,往往不通知其他监督部门介入,而是在办理中需要时才通知,以致拖延办案时间,效果不佳,影响结果处理。三是法制部门职责不清,监督职能有弱化趋势。2003年全省公安机关开展执法质量考评工作以来,基层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部门承担的压力越来越重,具体执法任务越来越多。许多地方错误地认为只要与考评工作有关的执法工作,都是法制监督部门的工作职责。有的地方把五类监管、接处警,甚至刑事案件预审、移送起诉等工作都集中到法制部门,法制部门参与具体执法的现实,使其从监督部门演变成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角色,并有侧重具体办案的倾向,从而减弱了执法监督的职能,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监督的力度。同时,法制部门在公安机关内部只能归为综合部门,受警力配置和习惯思维的影响,法制部门的实际警力越来越难承担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全市公安机关法制监督部门的警力不足180人,占全市总警力(8000人左右)的2.3%,而每年要承担着5万多宗行政案件和3万多宗刑事案件的审核、评判。按每一个案件一审一评计的话,就达16万多宗次,平均每人每年要审核案件近800宗次。还有5000多件劳少教、国家赔偿、行政复议、诉讼等案件的办理,部分县市还承担刑事案件的预审起诉工作。警力不足,超负荷运转,又导致许多地方的案件审核评判流于形式,影响了执法监督工作的效果。
2、法制部门的职级和待遇与承担的执法任务不相称。近几年,我市公安机关内部的刑侦、治安、纪委督察等业务部门和派出所,随着形势发展,都已机构升格,职级高套,实行特殊岗位津贴制,派出所主要领导进当地党委,交警和部分县市区的刑侦、治安部门的主要领导进同级领导班子。而法制部门,承担的业务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福利待遇方面却是“涛声依旧”,重视法制建设的政策没有实质性的贯彻落实。一些地方在法制部门人员配备、经费安排、装备配置方面,与实际工作需要仍有差距。在人员安排上,只顾数量,不顾质量;在保障机制上,只讲奉献,不讲条件;在政治待遇上,只求平衡,不求倾斜。如法制部门承担与一线单位同样繁重的执法任务, 24小时值班,却不能享受一线单位的待遇。全市11个县市区的基层法制部门全部是股级配置,其职级福利待遇均低于被监督的业务部门,造成法制民警工作底气不足,监督乏力的尴尬局面。在有些地方,法制部门的监督作用成为一句空话,甚至有些业务部门领导提拔到公安机关领导岗位后,为法制部门的工作设置障碍,使法制民警有苦难言。同时,也使许多优秀的法制民警失去了发展的空间,使法制部门留不住优秀人才。
(四)法制执法监督制度不完善,机制不科学。
1、法制执法监督制度落实不到位。一是执法责任追究力度不够。一些地方对执法责任追究重视不够,制度只停留在文字上。虽然省厅出台了《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但实践中形同虚设,部分领导和办案部门根本不去学习了解该办法。如在案件审核上,部分领导和办案单位还是这样认为:只要案件经法制部门审核,即使发生执法过错,也是法制部门把关不严,法制部门应负全部执法过错责任,办案单位没有责任。不少部门和单位的领导怕影响本部门、本单位的声誉,不愿对执法过错和错案进行追究。还有一些部门碍于情面不敢得罪人,只纠正过错和错案,而不对有过错的人员进行追究。二是执法责任追究在客观上产生责任认定难、处理执行难、处理效果差的现状。如区分执法过错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的具体责任,没有较明确规定,难于区别责任大小。一些较为严重的执法过错责任按当前“捆绑”式的追究方法,直接影响班子主要领导政绩,甚至可能追究领导责任,不利于主要领导主动追究其责任。从一个过错案件被追究到做出具体处理决定,往往要经过一段较长时间,不利于警示他人。此外,法制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做法,使追究责任制度难以落到实处。
2、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尚有盲区。一是部分执法部门和民警尚未真正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范畴,如市局机关办案部门及办案民警、市交警支队各办案部门及办案民警的执法情况未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监督体系。二是治安、户籍、交通、出入境、网络监察、消防等各类公安行政管理中的执法情况,特别是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尚未纳入执法质量考评。三是法制部门对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发现能力不够、监督不到位。法制部门的监督主要放在审查书面材料上,对于一些未从书面材料反映出来的难点敏感问题或个案就监督不了。如我市某局经侦大队曾发生的违规办案案件,就是因没有书面材料可审核而未能进入监督范围。四是执法监督与上级其他部门考核标准相脱节,存在一定矛盾。如立案问题,政府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考核指标要求:“案件逐年下降,破案率逐年提高”。而现实中的情况却不尽人意,为了考核,很多单位就从立案上做文章,不破不立、多案少立、破案多立等各种违背公正执法的手段都用上。面对关系公安机关考核名誉的问题,法制监督部门无所适从,只能听之任之,从而造成当事人信访投诉,甚至检察部门立案监督。
3、当前运行的执法监督机制不科学。一是法制部门事前、事中监督不足。目前,法制部门主要以执法质量考评和案件审核评判等方式进行事后监督,对容易导致执法问题发生的事前、事中环节难以掌控,使发现和纠正执法问题的难度和成本均加大;事后的案件评判扣分、记分手段加剧了法制部门和执法单位的矛盾;同时也增加了执法办案单位对法制部门的依赖性,弱化了其自身的监督作用。二是当前执行的执法考评导向有偏差。一些执法考评标准制定不合理,过于注重程序、过程,不重视实体和结果。如,检察院对公安监督不管有无理由,公安考评时都要扣分,不但达不到考核效果,还挫伤民警的执法积极性;再如本级公安机关自行监督的案件,超出比例的也要扣分,这在不同程度上抑制了同级执法监督部门的积极性。三是执法监督方式不科学、不规范。法制部门对监督工作计划不足,发现、纠正问题的方式方法存在较大的任意性,用老办法、老套路分析新问题,尚未规范化、制度化和充分运用网络技术,难以适应执法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改进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的对策措施
上述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削弱了公安机关法制执法监督的制约作用,影响了执法的权威与尊严。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利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落实到公安工作中就是要加强和改进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社会热心、历史欠账”等方面的问题,确保各项执法制度得到正确执行,树立公安执法权威。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如何从制度上加强对公安执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切实做到职责、权力、监督、法律责任的互相衔接和协调一致,确保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增强监督力度和效果,实现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执法势在必行。结合我市法制执法监督实际,本人认为可采取如下措施予以改进:
(一)加强执法监督教育,提高执法主体素质。
1、强化教育,统一干警对执法监督的认识。“公安执法监督是解决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长远发展最具有根本性、基础性、保障性的有效方法之一”,“没有监督必然导致权利的滥用”。执法监督工作的好坏关系到公安机关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的高低。各级公安机关必须明确“一把手”是执法监督的责任人,负责对本级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组织实施监督。把抓业务、抓执法责任、抓队伍建设三项工作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其他业务分管领导要形成支持重视法制执法监督共识,决不能把自己分管的部门看成是自己的领地,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要从改善执法活动、维护公安机关形象的大局出发,积极为法制部门撑腰壮胆,倡导广大民警接受监督和自我监督的意识,树立法制执法监督的权威,努力为法制部门执法监督创造一个良好的监督环境。同时要提高广大民警对监督工作的认识,要组织广大民警认真学习公安部、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要牢固树立监督是保障,监督是爱护,监督是树立形象的观念,使各级领导和全体公安民警充分认识到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把广大民警的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加强法制建设的精神上来。
2、加强培训,提高公安民警执法水平。一支具备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做好执法监督工作的基础。因此,要做好执法监督工作,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关键是要提高公安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当前,各地公安机关应该重点抓好以下几点:一要严把进人关。通过严格的考核选拔,把优秀人才引进公安执法队伍,保证新进人员质量;二要加强在职民警的执法培训。开展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的法律业务培训,把全面培训和有针对性培训结合起来,缺什么补什么,需要什么学什么,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三要提高执法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把公安队伍中业务精,能力强的人员配备到执法监督岗位,在强调政治素质的同时,促使执法监督人员具备深厚的、扎实的法律知识,使执法监督队伍成为一支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敢监督,善监督,擅指导的综合执法队伍。
(二)建立统一的执法监督机构,提高执法队伍地位。
1、整合机构,增强过错责任追究合力。针对当前公安机关内部多个部门负责执法监督工作,却不能形成监督合力的状况,应当及早进行适当调整,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法制建设的决定》《2004—2008年全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纲要》的有关要求和及时整合内部监督力量的有关规定,县级公安机关要成立法制、政工、纪检、督察、控申部门人员组成的执法责任追究部门(可称执法监督委员会),部门直属局长领导,职级规格应予以高配或平配,便于加强同级职能部门的监督。对执法监督机构、人员的经费、装备的配备应予适当倾斜,树立该部门“法定”权威。该部门应有对公安执法活动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实行实时检查和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有研究、定性、解决和查处的权力,从调查到处理一律由该部门进行,改变现时不同阶段由不同部门负责的监督局面,使法制部门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这一尴尬角色分离出来。
2、提高地位,增强执法人员自我监督动能。要加快公安队伍的体制改革步伐,打破公安队伍“大锅饭”的局面,引进企业岗位竞争、晋升体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岗位勤务体系,建立办案民警责任和等级管理机制,把执法岗位与其他非执法岗位区别开来,突出执法岗位的地位。根据工作年限、办案数量、质量,确定主办民警资格和等级,并把等级同物质奖励、年度评先及干部的选拔任用相挂钩,明确规定除特殊专业岗位外,无主办民警资格一律不得提拔使用,从而激励民警多办案、办好案,积极向更高等级的主办民警资格努力。让执法岗位成为公安人员羡慕的岗位,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从事该项工作,从而达到执法人员主动提高自己执法技能和自我监督能力,从源头上解决执法监督的目的。
(三)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增强执法监督实效。
1、狠抓落实,明确公安法制执法监督责任。公安机关要建立办案单位、法制部门、局党委“三级”执法监督工作责任制,完善案件主办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的监督职责。首先要落实 “一把手”责任。如果说公安法制建设是“一把手”工程,哪么执法监督就是一把手抓法制建设的主体工程。实践证明,一个单位的领导重视执法工作,各项执法措施就能落到实处,否则再完整的执法监督链条也会因某个环节的脱落导致瘫痪。其次要落实监督部门职责。将公安执法监督的日常工作全部归口到执法监督部门,对一把手负责,严格履行监督职责,保障执法监督工作有序规范开展。再者要落实执法办案单位和民警的职责。执法单位是公安机关的主力军,加强中层领导对本单位和民警的监督职责,是落实执法监督责任的重点。从而在党委和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和执法单位,执法单位和民警之间层层落实执法监督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环扣一环,落实到人,真正把执法责任落实到各基层单位和民警身上,从而达到强化监督的目的
2、拓宽范围,完善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制度和机制。一要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尽快研究制定公安机关组织监督和个案监督程序,修改《温州市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评判记分办法》,明确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标准及结果应用。推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对因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影响的,予以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二要进一步完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制定合理科学的考核标准。切实把各项业务工作全面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之内,真正形成全方位执法监督的态势。对该立案不立案、该查处不查处、该办证不办证等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把年度考评与日常考评、专项执法检查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单位考评结果作为各部门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能否胜任现职的主要依据,使基层领导更加关注、重视执法工作,民警更加重视严格执法。三要完善同级公安机关层级监督机制。变法制部门为主监督的事后监督为执法办案单位领导为主监督的事前、事中监督。建立健全执法单位的执法监督员队伍,执法监督员由教导员兼任,直接对执法监督部门和局长负责,实行办理行政案件 “单轨制”,和办理刑事案件部分“单轨制”,把案件审核的职能前移到办案单位执法监督员和审签意见领导,使执法问题解决在执法前和执法过程中。
3、讲究实效,推进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执法监督工作规则和操作程序,使执法监督的启动方式法律化、制度化,个案监督、过错调查核实、责任追究法定化和规范化,并执行严格的结果公开和申诉复议制度。二要注重调动广大民警的执法积极性。执法监督的目的是要提高广大民警的执法水平和公安机关的整体素质,因此要避免那种以少量先进人物、案件和少数典型违法人员、案件的出现作为奖惩目标的做法,讲究执法监督实效和方法,既起到教育和警示广大执法人员的作用,又要注意调动广大民警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进一步完善案件主办人奖励制度,加大办案奖励的力度,使更多的民警热爱执法办案工作。三要实行法制执法监督工作科技化、网络化。利用我们现有的打防控信息主干应用系统,整合执法监督的相关内容,开发和应用刑事办案期限和强制措施到期提前自动报警提醒、案件评判记分系统、执法监督报表自动生成,电子卷宗自动生成等功能,形成具有涵盖各项执法监督功能的多层次、开放式的法制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对执法监督的动态管理。四要加大对执法单位的检查指导。法制监督部门要转变思想观念,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加大对基层办案单位的法律指导和法律服务,采取分片包干定时定人指导的模式开展日常的执法检查、现场指导,进一步调和法制监督部门和办案单位的对立矛盾,共同提高执法水平。
综上所述,各级公安机关只要按照二十公关于“建立统一规范的法律审核制度和制约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把执法监督贯穿于执法活动全过程”的总体要求,发挥公安法制部门执法监督主动性和积极性,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制约有效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就能推动我市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稳步提高。
完成于2008年10月23日
参考文献:
1、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法制建设的决定》
2、公安部《2004—2008年全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纲要》
3、《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4、公安部《公安法制系统基础业务大纲》
5、《2007年度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情况综述》
6、《孟建柱部长在全国公安机关法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7、《温州市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评判记分办法》
8、《温州市公安机关民警考核细则》
9、公安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
10、公安部《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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